新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条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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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条1、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1)新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条扩展资料2014 年12 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 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 多条

2、,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 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这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是在今年8 月 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 过的。“新法”更彰显“以人为本”理念。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立法理念的改变,会对基本方针、 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另外,“新法”对违法行为“亮红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 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 万元以上

3、1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新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同时也 严格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4、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 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2)新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条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

5、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 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 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安全生产法第34 条如何理解不用回答的那么zd复杂,可以看出楼主也是业内人士,我加个括号你就能理解了啊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化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建筑物内,并回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意即上述涉及危化品实物的不能和员工宿舍在一个楼里,为了员工安全嘛。其他不涉 及实物的当然答可以在一起啰。4、新安全生产法一共多少章多少条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2014 年 1 月 15 日,国务院

7、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修正案(草案)。8 月 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于2014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的意义:1. 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 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2. 牢固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 “红线”,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了 各方安全生产职责;3. 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题责任、加强政府监

8、管、强化 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 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4. 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依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安全与生产是一对双胞胎,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没有生产,何谈安全;没有安全,生 产何以为继。再者,就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而论,不仅人的生命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损失是事故,而且 明确了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也是事故。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生产管理不仅要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要把保障生产持续、 稳定、健康、有序运行作为自身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全面展开。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9、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 它的通过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 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 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 史影响。拓展资料:本法变迁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 日发布、2002年 11月1日实施)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 月27 日发布、2009 年 8 月 27 日实施)修改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0、委员会关于修驱It沖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 8月31 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新安全生产法的10 大重点内容1.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 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 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2.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 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11、 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3. 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 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

12、监督检查。(第八条、 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 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 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 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5.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 矿山、金属冶

13、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 人调整为100 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 理人员的7 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 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 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14、6.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 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7.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 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

15、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 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 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8.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9.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 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 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16、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10.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 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 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 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 八条)5、最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如何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17、的建议的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 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 从业人员通报。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 时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如遇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 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工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8、。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 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 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检查企业发现 的事故隐患后,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的,应当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 施、设备。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求停产停业、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9、;如不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 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向企业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群众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PS.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为12350,此外绝大部分地 区都可通过网上举报、微博、微信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现在不少地方都已出台举报奖励办 法,举报经核实的,举报人将会获得一定的奖励。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企业存在 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6、安全生产法21条 安全生产法第

20、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 全生产费用在成

21、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6)新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条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六)制止

22、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 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 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7、新安全生产法三个必须是什么意思安全生产三个必须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23、全。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新法:1,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2,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 新

24、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条扩展资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 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 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

25、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 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

2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 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27、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

28、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8、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 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 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 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29、。新 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 法部门,依法开展

30、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 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 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 636f70797a6431333431353339 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

31、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 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 300 人调整为 100 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 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32、。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 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 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 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

33、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 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 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鼓励其

34、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 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 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 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 十八条)(8)新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条扩展资料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

35、4 年12月 1日起施行。9、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释义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 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 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道路及道路交通设施损毁进行维护修复、确保安全的规定。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以及机动车车速和技术性能的不断提升,现代交通对于道路状况 和条件的要求以及对交通信号完好和准确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道路路面如果出现坍塌、

36、坑 槽、水毁、隆起等毁损,将会严重影响道路的质量、通行能力和安全性,根据2000 年道路 交通事故统计资料,1999 年全国因道路塌陷造成的交通事故308 起,死亡70 人,致伤314 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8万多元。因道路坑槽造成的交通事故多达1428 起,死亡463人, 致伤1358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18 万多元。因道路非正常条件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整个交 通事故的比例将近20。由此可见,道路毁损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同样是根据2000年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在1999年发生的41万多起交通事故中, 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条件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高达 40以上。由此可见,道路交

37、通信号对 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作用。为了保障道路、道路设施和道路交通信号的完好。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规定了有关 部门进行道路养护的责任。对于出现上述道路及道路设施的毁损,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的 道路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立即组织抢修。在这里,道路 的养护部门是指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道路管理机构,如交通部门设立的公路局等。这里的警示标志,是指标明前方道路危险的“注意危险标志”、“过水路面标志”、“易滑 标志”等警告标志,如果已经开始抢修施工,还要标明“施工标志”等。对于道路损毁的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督促和监督,保障修复施工符合 交通安全的标准,警示标志的设置以及其他交通信号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对于尚未进行修复,也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损毁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督促 有关部门尽快设置警示标志并抢修的同时,积极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和安 全,尽最大可能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与新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条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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