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预习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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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55讲讲义第四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第四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五节安全生产检测检查机构管理规定大纲规定:第四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一、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查、经营的规定;二、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三、了解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四、掌握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查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五节安全生产检测检查机构管理规定一、了解安全生产检测检查机构的合用范围二、了解安全生产检测检查资质的分级规定三、了解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查资质的条件和程序四、熟悉对安全生产检测检查的规定和规定五、了解对安全生产检测检查进

2、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六、熟悉安全生产检测检查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本讲大纲变化情况:无变化本讲要点:1、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2、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查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内容讲解:2023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公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险的个人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总局拟定并公布;未列人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查、经营和使用情况实行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情况实行监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行,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

4、督。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查、经营的规定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查、经营的规定(一)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防护的规定,其生产公司的安全条件至关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公司应当具有的条件和安全标准作出了规定。1生产公司应当具有的条件(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合和技术人员;(3)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4)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规定的检查与测试手段;(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6)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献;(7)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5、出厂检查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公司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其产品出厂前,应当自行检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并对其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经检查符合标准的,出具产品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取得安全标志不仅是对符合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形式规定,更重要的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进行监管的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公司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具体办法,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6、局2023年10月13日制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细则执行。2检测检查机构资质劳动防护用品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查非常重要。为了保证检查质量,必须对承担检测检查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防止不具有资质的检测检查机构违法违规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查活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测检查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查机构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查工作。”这里强调了两点:(1)检测检查机构必须取得资质。资质许可是市场准人的监管措施,是对检测检查机构实行行政审查的法律

7、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查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从事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查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资质认可后方可从事检测检查业务;未取得或者经审查不具有资质条件的,不得从事检测检查业务。(2)检测检查业务范围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规格和安全防护性能的差异很大,对其进行检测检查的规定复杂,不同的检测检查机构只能承担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查业务。检测检查业务范围既是对检测检查机构资质条件和业务能力的认可,又是对其检测检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因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关于检测检查业务范围的规定

8、,规定检测检查机构应当严格在经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检查业务。超过经批准的范围从事检测检查业务的,将受到查处。3检测检查规定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查机构从事检测检查业务,必须符合下列两项规定:(1)检测检查依据。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的标准、规范以及检测检查程序、方法和规定,是检测检查机构实行检测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据。检测检查机构不得违反这些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测检查。(2)检测检查责任。检测检查劳动防护用品是一项责任重大的技术服务活动,检测检查机构必须遵循

9、真实、诚信的原则,尊重科学、尊重事实,认真进行检测检查。任何违法违规操作、欺诈蒙骗、弄虚作假的行为,都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针对在检测检查中经常发生的出具虚假检测检查报告的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强调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一致性,规定检测检查机构对其所出具的检测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法律责任。4新产品检查为了严格管理,保证新产品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实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查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查后,方可生产、使用。”(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

10、经营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1经营单位条件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必须依法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必须有满足经营需要的固定经营场合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2经营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GB 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二)专项经费为

11、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必要的经费保证,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人的一部分。由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片面追求效益和利润,为了减少成本而使得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得不到保证,因此导致从业人员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1专项经费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用。2严禁以其他方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以发给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

12、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购买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些公司生产的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被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后,因其不具有应有的安全防护性能和质量,导致了严重后果。所以,必须把住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此外,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要加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等管

13、理制度。(四)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保证物尽其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减少开支,购买假冒伪劣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即使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也不使用或者佩戴,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对的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从业人员的使用管理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同时,对的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又是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这

14、不仅是保护从业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并且是保护别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的需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对的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规定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规定(一)劳动防护用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是监督管理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受到依法查处: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

15、动防护用品;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导致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二)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法负有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实行行政处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6、。劳动防护用品重要是国内生产,但也有一些劳动防护用品需要从国外进口。为了加强对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三)从业人员的监督从业人员是公司的主人,依法享有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和对本单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他们是劳动防护用品受益者,当然有权维护自身的利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

17、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解决。”(四)工会的监督工会是维护从业人员权益的群众性组织,依法享有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为了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规定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四、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查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

18、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检测检查机构的法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局限性5 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别人导致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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