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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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法通则本章内容变化较大。本章本来题量不大,分值不多,没有出过综合分析题。但今年新增了些内容,将合作公司法的内容放在了该章,命题分值会有所上升。近四年本章考试按题型分数记录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题合计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比例202366612121812.9%202377249117.9%202366369128.6%202333487117.9%本章近三年考点归纳2023单项选择题法人的住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共同责任;合作财产的出质;退伙制度;特殊的普通合作公司制度;普通合作人的范围多项选择题复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断综合分析题2023单项选择题法律行为的类别;无

2、权代理的效力;法律行为的分类;合作公司中的债务承担;有限合作公司的财产出质;合作公司中特殊的普通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多项选择题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合作公司法的有限合作人;综合分析题2023单项选择题合作公司竞业严禁业务;合作公司一致表决事项;合作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多项选择题不妥得利;有限合作人与普通合作人的互相转变;普通合作公司的利润分派和亏损分担;综合分析题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熟悉】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熟悉】(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

3、生,终于死亡。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批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

4、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别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注意两者混在一起进行表述。(二)自然人的住所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3.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三)监护1.监护人的设立(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

5、、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批准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在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里是有顺序的)。这里面的其他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亲属是自愿监护人。2.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并承担责任。 3.监护人的责任(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新增)1.宣告失踪2.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是4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从意外事件发生的当天计算。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2)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亡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然消灭;财产变为遗产依法被继承;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被宣告死亡人如在外地生存,其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自然死亡前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

7、抵触的,以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3)宣告死亡的撤消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撤消。撤消的法律后果如下:配偶没有死亡的,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的,保护现行婚姻;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重新登记结婚。在宣告死亡期间,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被撤消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批准为由进行解除,但是经双方批准的除外。被继承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假如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还,但是继承人所卖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因继承法而取得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予以适当补偿。请求补偿损失。利害关系人隐瞒真是情况致使别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以及孳

8、息外,还应对导致的损失予以补偿。(五)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二、法人【熟悉】(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1.依法成立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支配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全民所有制公司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公司法人:以公司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法人和外资公司法人:以公司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队法人:以其独立经费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专属

9、于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时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受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的影响,开始于一定的年龄阶段,并随年龄的增长或智力健康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实现方式由法人的机关或其代表实现,法人机关或其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通过自己或其代理人来实现,后果由公民承担三、合作公司【熟悉】(一)合作公司的概念和特性特性第一,合作公司因协议而产生。是契约式公司。第二,合作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作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

10、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作人也可以劳务作为出资,但有限合作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作人以劳务作为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作人协商拟定,并在合作协议中载明。合作人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注意: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作公司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作人才合用。第三,合作公司的建立基于合作人之间的信任。合作公司是人合公司。第四,普通合作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合作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六,合作公司不缴纳公司所得税。(二)普通合作公司1.合作公司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不得成为普通合

11、作人。2.合作公司财产(1)合作公司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1)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2)合作人之间转让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告知其他合作人。(3)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作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作人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依照合作公司法和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作人将其在合作中的财产份

12、额设质。合作人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导致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3.合作事务执行(1)合作事务的表决方法一般决议(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全体合作人批准)(1)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2)合作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合作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外,实行合作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1)改变合作公司的名称;(2)改变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重要经营场合的地点;(3)处分合作公司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作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作公司名义为别人提供担保;(

13、6)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作人的竞业严禁义务合作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公司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或者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公司进行交易;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合作人违反竞业严禁义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合作公司所有,损害合作公司利益的,应当负补偿责任。(3)合作公司的利润分派和亏损分担合作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分派和分担合作协议未约定一方面由合作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作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派、分担无法拟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作人平均分派、分担注意:合作协议不得约定将所有利润分派给部分合作人或者由部分合作

14、人承担所有亏损。4.合作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作公司债务的承担合作人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作人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作公司对其债务,应先以其所有财产进行清偿。合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作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作公司法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2)合作公司与合作人的债权人合作人发生与合作公司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作公司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作人在合作公司中的权利。5.入伙与退伙(1)入伙新合作人入伙,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

15、连带责任。(2)退伙自愿退伙合作协议约定了合作期限(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的事由; (4)其他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期限合作人在不给合作公司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作人。法定退伙(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作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作人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注意:合作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16、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人,普通合作公司依法转为有限合作公司。其他合作人未能一致批准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作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除名退伙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损失;(3)执行合作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4)发生合作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告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意:退伙的效力。退伙具有以下效力:退伙人的合作人资格丧失。)对该

17、合作人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作公司的合作人资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公司应当向合作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作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乐意成为合作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作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作人的其他情形。)合作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作人,普通合作公司依法转为有限合作公司。全体合作人未能一致批准的,合作公司应当将被继承合作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6.特殊的普通合作公司对特殊的普通

18、合作公司的专门规定:(1)特殊的普通合作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作公司”字样。(2)一个合作人或者数个合作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合作公司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作人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三)有限合作公司【掌握】除合作公司法对有限合作公司有特殊规定的外,有限合作公司及其合作人合用普通合作公司及其合作人的有关规定。1.有限合作公司的设立(1)合作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限合作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作人设立,有限合作公司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作人。(2)名称。有限合作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作”字样。(3)合作协议。(4)出资。

19、有限合作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作人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违约责任。2.有限合作公司的事务执行(1)有限合作公司由普通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有限合作人不执行合作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作公司。(2)有限合作公司不得将所有利润分派给部分合作人;但是,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作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作公司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作公司相竞争的业务。(4)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作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作公司

20、中的财产份额出质。(5)有限合作人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合作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作人。其他合作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有限合作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4.有限合作公司的入伙与退伙(1)新入伙的有限合作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作公司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有限合作人有下列情形的,当然退伙:有限合作的当然退伙普通合作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作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作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作人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

21、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作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作人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3)作为有限合作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作公司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作人不得因此规定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作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作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作人在有限合作公司中的资格。5.有限合作人与普通合作人的互相转变(1)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作人转变为有限合作

22、人,或者有限合作人转变为普通合作人,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2)有限合作人转变为普通合作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作人期间有限合作公司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作人转变为有限合作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作人期间合作公司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有限合作公司仅剩有限合作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作公司仅剩普通合作人的,转为普通合作公司。(四)合作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熟悉】1.合作公司的解散合作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4)合作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

23、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合作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和公告债权人。2.合作公司的清算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了解】(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对这一概念应做如下理解:1.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人为的法律事实。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达。4.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二)要件成立要件一般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达特殊要件如要式行为的形式、要物行为的交付等 生效要件一般要

24、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殊要件如遗嘱的生效时间、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等二、分类【熟悉】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协议。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即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协议。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达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借用协议。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有偿行为是指双方需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协议。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如赠与协议。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有因行为

25、是指以给付因素为要件的行为。欠缺给付因素的,该分类行为归于无效或者不成立。如协议均为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是指不以给付因素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给付因素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如票据行为三、形式【熟悉】口头形式涉及面对面交谈与打电话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协议形式、信函形式、传真形式、电报形式、数据电文形式等,通常规定在书面上由行为人进行署名或者盖章特殊书面形式为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登记形式、审批形式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一般认为,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方可认为有效。默示形式沉默: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期,才可作为意思表达的方式。推定:以当事人积极的行动来推定。四

26、、无效的民事行为【掌握】五、可变更和和可撤消的行为【掌握】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掌握】判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标准:一定会到来的是期限,也许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条件。第四节代理 一、代理概述【熟悉】(一)代理的概念和特性(二)代理的合用范围1.代理的合用范围涉及:(1)各种法律行为。如代签协议,代理履行债务等。(2)代理实行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缴税、代理办理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3)代理诉讼。2.不合用代理的事项(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解除婚姻关系等。(2)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3)双方

27、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加工承揽协议,表演协议的表演方应当亲自登台表演,不能由别人代演。二、代理的分类【熟悉】(一)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为标准,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本代理与再代理1.再代理的特性:(1)在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的,而非被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法律后果仍由被代理人承担。(2)再代理权不是由原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但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2.再代理的限制(重点)代理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下不得再代理。但下列情况例外:(1)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2)转委托前征

28、得被代理人批准的;(3)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任的;(4)在紧急情况下,如突患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因素,委托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别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导致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三、代理权【掌握】(一)代理权滥用的严禁代理权滥用的类型: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2.双方代理(同时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3.恶意串通。指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通谋,双方获利而使被代理人受损的行为。(二)代理关系的消灭委托代理消灭的因素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消灭原(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毕。

29、(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注意: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关系也应当终止,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行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认可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毕时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毕的。(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5)由其他因素引起的

30、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掌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本质均是无权代理均是无权代理表现形式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而实行“代理”行为表面有致使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人已获授权的表象法律后果被代理人追认权与拒绝权本人应承受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承受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相对人催告权与撤消权既可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第五节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该节内容是以往教材债权、人身权以及民事责任的整合结果。在以往的考试中,考点集中在债的分类上。一、民事权利【熟悉】(一)债的分类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意定之债债的发

31、生以及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为决定的如协议之债。法定之债债的发生以及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如不妥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为特定物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单一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人以上或一方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互相间的关系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一定的份额现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多数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二)债的发生因素债发生的因素债的分

32、类(1)协议意定之债(2)缔约上的过失(3)单独的行为。如遗赠、设立幸运奖等(4)侵权行为(5)不妥得利(2023年多项选择第42题)(6)无因管理法定之债(三)人身权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性【了解】人身权是以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涉及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特性:(1)以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体现人的精神和文化属性。(2)人身权的取得绝大多数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权利人的行为;(3)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即专属于权利人享有,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不能抛弃,也不能被剥夺,随出生而享有,因死亡而终止。2.人身权的重要类型(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然人专有(2)姓名权和名称权。前者属于自然人

33、,后者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3)肖像权。自然人专有(4)名誉权。自然人、法人均可享有(5)荣誉权。自然人、法人均可享有(6)隐私权。自然人专有二、民事责任【熟悉】一般了解即可。第六节诉讼时效与期间 该节变化很大。一、诉讼时效【掌握】(一)诉讼时效概述1.诉讼时效的效力(重点)(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积极合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2.诉讼时效的合用范围(重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合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1)支付存款

34、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公司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合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此外,未授权给国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拟定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均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但两者又有不同。合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合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合用于形成权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

35、合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合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并不妥然消灭除斥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当然消灭法律援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有义务人主张时,法院才可援用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法院依职权援用 (二)诉讼时效期间分类起算普通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普遍合用的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算。“知道”是指权利人已经现实地知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权利受侵害人所处的环境有充足根据推断他已经知道。特殊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1年)(1)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

36、失或者损毁的。4年国际货品买卖协议和技术进出口协议最长的诉讼时效20231.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2.不合用中止、中断的规定3.其目的重要在于稳定社会秩序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1.对于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重点)。(1)对于依据协议法61、62条,可以拟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不能拟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规定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单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达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达不履行义务之时起算。3.对于协议被撤消后返还财产或者补偿

37、损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协议被撤消之日起算。4.不妥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妥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5.无因管理请求权,诉讼时效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算。本人因不妥无因管理行为缠身的补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算。6.人身损害补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诉讼时效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诉讼时效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四)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

38、从中止时效的因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1.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拟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别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2.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因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累计计算。(五)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通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39、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提起诉讼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3条,下列事项之一,具有同提起诉讼同等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告知参与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其起算时间:(1)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中断;(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

40、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规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可以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

41、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合用其规定。注意: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达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3.义务人批准履行义务诉讼时效规定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批准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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