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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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亲属涉及:配偶(核心地位) 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姻亲亲系: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我国以“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代数的计算:已身为一代收养关系成立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死亡 养子女与死者的其他近亲属仍存在血亲关系收养解除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均终止血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条件:1)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 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之后 继子女与继父母

2、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并不必然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只有发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后才产生 否则只是姻亲关系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 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 从立法精神来看 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的成立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必备要件和严禁要件必备要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成法定婚龄 男22 女20严禁要件:1.有配偶者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无效婚姻:1.重婚的 2.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3、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成法定婚龄的(可转化为有效)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当事人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的 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应在死亡后1年内提出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合用调解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重婚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补偿可撤消婚姻:只有一个因素胁迫有权撤消婚姻的机关有两个: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受胁迫而请求撤消婚姻的 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该1年不得终止、中断或延长被撤消的婚姻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法律后果相同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

4、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为主约定为辅 约定优先于法定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财产制:应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用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 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婚姻的终止:死亡和离婚离婚: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我国实行双轨制登记离婚:又叫行政离婚 双方自愿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明双方的确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解决诉讼离婚:人民法

5、院判决离婚的两个条件:调解无效(程序性条件)和感情确已破裂(实质性条件)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不经调解一般不得直接作出离婚判决感情破裂的具体标准: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2.实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应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的限制:1.现役军人的配偶规定离婚的 须得军人批准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离婚的法律后果:1.人身方面:丧失配偶身份

6、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2.财产方面:互相抚养义务终止 互相间继承权丧失 共同财产分割 共同债务清偿因离婚一方实行不妥处分行为而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 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共同债务解决 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探望权:合用于未成年子女 特殊情况下合用于宠物离婚的救济方式:1.经济帮助请求权: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2.经济补偿请求权:约定各自所有 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 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离婚损害补偿请求权:无过错方有权提出: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7、3)实行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补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 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补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不批准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补偿请求的 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一审时为提出损害补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出的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补偿请求的 应当受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达放弃该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 不予受理离婚损害补偿涉及物质损害补偿和精神损害补偿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

8、件:一般收养关系(不具有特殊性的身份):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 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3.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 配偶一方死亡的 死者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另一方送养必须先征求死者父母的意见)4.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年满10

9、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批准)特殊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是近亲属关系或具有其他特殊身份):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以下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3)相差40周岁以上 此外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经生父母批准 不受以下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3)收养人无子女、年满30岁、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10、形式条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继承:将自然人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别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特性: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2.继承的主体是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3.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4.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继承的分类: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 本位继承和代位继承继承权的特性:1.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 主体限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自然人2.产生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指定3.标的是遗产4.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继

11、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达即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丧失的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否既遂)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生前表达宽恕的可不丧失)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缺少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导致其生活困难)继承权的放弃:必须由本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监护人不得代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12、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23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长诉讼时效)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法定继承的特性:1.内容来自于法律的规定2.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3.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4.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 父母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养子女

13、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 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 并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事实扶养关系而发生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条件: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则其晚辈直系血亲无代位继承权 若该代位继承人缺少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

14、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4.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自然与拟制均可 不受辈数的限制)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的条件: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2.继承的主体不同3.性质不同4.合用范围不同遗嘱: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特性:1.单方2.死后生效3.由遗嘱人亲自设立 不得代理4.要式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公

15、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不得用盖章或按手印代替署名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设立 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指遗嘱人声明垂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作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等)遗嘱的有效要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达真实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4.遗嘱形式必须合法遗嘱无效的情形:

16、1.伪造的遗嘱无效2.遗嘱被篡改的 篡改的内容无效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4.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5.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别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无效遗嘱的效力:1.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有效遗嘱为准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达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 遗嘱视为被撤消或部分被撤消3.遗嘱人销毁本来所立的遗嘱视为撤消遗嘱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的撤消、变更必须对新遗嘱进行重新公证遗嘱继承的特性:1.必须存在有效的遗嘱2.直接体现被

17、继承人的意愿 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3.排斥法定继承 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4.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合用条件:1.无遗赠扶养协议或不与其抵触2.遗嘱合法有效3.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特性:除了具有遗嘱的特性外还具有一个独有的特性: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 若果是自然人则必须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3.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同(原则上

18、受遗赠人只享有受领权利而不承担清偿义务)4.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达 到期未作表达的视为放弃)遗赠扶养协议: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 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 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所有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性:1.双方、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2.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 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不得作为扶养人的有:法定继承人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3.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4.合用上具有最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1.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 扶养人无合法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协议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

19、的权利 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2.遗赠人无合法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 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1.双方单方2.协议遗嘱3.双务、有偿单务、无偿4.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死后生效效力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继承的开始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不能拟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 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拟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1.是继承人实际取得继承权的时间2.是拟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线3.是拟定被继承人遗产内容的

20、时间界线4.是继承人选择是否接受继承的时间界线5.是继承权2023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6.是遗嘱生效的时间界线以及拟定遗嘱能否执行的时间界线遗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特性:1.时间上的特定性2.内容上的总括性3.范围上的限定性4.性质上的合法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 但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遗产的拟定:先析产后继承遗产的分割原则:遗嘱继承的遗产分派原则: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2.保存必留份原则(为缺少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份额)法定继承的遗产分派原则: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原则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原则: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

21、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重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4)继承人协商批准的可以不均等3.适当分派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得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多于等于少于视具体情况而定)4.保存胎儿继承份额原则:应当为胎儿保存的遗产份额没有保存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 保存的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 保存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5.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6.物尽其用原则被继承人债务的拟定:必须是被继承人

22、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家庭共同债务 其中属于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3.保存必留份原则(即使遗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也应保存必留份)4.连带责任原则(对外连带 对内按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办法: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 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 如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一方面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 局限性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假如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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