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电大春季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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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案情介绍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因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试分析:1.请简要回答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定?答:(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的条件:1股份符

2、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人,涉及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员,私营公司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法律规定的,是二各以上五十个以下。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成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需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规定详见第二十三条释义。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批准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拟定公司权利的文献。4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拟定公司名称,组成公司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机构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5依法设立公司章程制定完毕,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

4、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由于符合上述条款对于有限公司(3)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部分股权;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的,假如公司章程对股权的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的规定转让。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出于人合性考虑,乙方股份转让采用自由原则,允许自由转让,不设任何限制。课堂讨论登记表1由于上述案例对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进行讨论发言提纲:(一)一般有

5、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向公司出资而设立公司的人。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2人以上50人以下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此外,根据外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有严禁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出资达成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为使公司

6、具有基本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达成法定最低资本额。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征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述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作出具体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个别股东不能足额缴纳的,应当

7、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所有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于股东的出资,公司应在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8、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互相转让其所有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批准,不批准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视为批准转让。经股东批准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内部规范文献,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9、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一经登记,公司即取得名称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合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作业2 期中小论文 范文参考: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法制建设的年代。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碰到过许多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与经济结合角度来解决。完善法制,对推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全球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认可

10、法律,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把法律引入到对所有制的理解,对经济改革有重要作用。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认定的核心,是判断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尺。古人对所有制问题的重要性也有过论述,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认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对所有制的理解和讨论,关系到改革能否有基础的理论,能否取得各方共识。 (一)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考察所有制。 1985年在天津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中青年经济理论工作者会议上,采用股份制形式进行国有公司改革作为一个新问题引人注目。学者们围绕着国有公司可否搞股份制展开了讨论,争论的焦点是对承包制和股份制的

11、评价。我支持股份制改革的观点,但认为对股份制改革的论证是不够的,特别是理论深度还不够。 (二)从法律角度深化对产权的结识。 1988年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学者时,我在研究两权分离理论的局限性并提出“两者分离”时,发现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公司法都认可双重所有权,这对解释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很有帮助。 二、遵守法律,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按规则行事 依法执政,依法管理,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立市场经济的法规,要把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用法规形式加以保障和巩固;另一方面,要用法规来制约行政权力,以提高执政水平。这在完善宏观调控中是非常重要的。 (一)从依法执政看完

12、善宏观调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是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为了实现我国的宏观调控目的,同样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的保障。一方面,宏观调控要有法律根据;另一方面,宏观调控要作用于宏观领域;第三,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公权力运用要规范且有制约机制。 (二)从法律角度思考现代公司制度。 随着国有公司改革的推动,对现代公司制度规定也更加迫切。如何理解现代公司制度的概念,必须借助法律。有人认为只要产权清楚,就具有了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条件,但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夫妻店很难说就是现代公司制度。也有人主张广义理解现

13、代公司制度,即“公司按公司法加以改造,组成现代的公司制度,就是实行了现代制度”;但新组建公司和非国有公司也不见得一定是现代公司制度。 三、执行法律,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 在经济转轨中,立法与执法都非常重要,特别在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时尤为突出。我国加入WTO之后,在经济改革进一步推动的同时,也的确面临很多新问题。有些问题是通过针对新环境的立法来规范和解决的,有些则是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执法来解决的。 (一)在反倾销中,欧美国家对我国法律的见解。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承担了商务部委托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限度的研究报告,在回复欧美对我国法律的疑问时,发现相称多的部分是对执

14、法的质疑,但我们的回答,多是从立法角度回答的。或者说,立法方面的回答比较有力,但执法方面的回答显得比较薄弱。 以会计法为例,2023年欧盟提出的第18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会计法实际实行,特别是公司遵守该法限度的具体情况。我们从以下6方面对质疑做了回答:(1)中国已形成了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2)中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已基本一致;(3)中国会计法规在公司中全面实行;(4)允许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制形式在华设立执业机构;(5)公司会计账目的真实性得到保证;(6)对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中介机构进行严厉的制裁。 (二)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时的想法。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一些行

15、业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对一些行业的市场秩序进行规范。例如2023年12月我参与讨论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讨论中,我发现了一些问题,也提出了四点想法: 第一,要明确制定一部法律或法规的目的。 第二,要解决好制定本法规要依据的原有法规的排序问题。 第三,要明确法规、政府行政规定与市场规则各自管理的范围。 第四,要考虑对等原则。 四、完善法律,维护经济改革中的和谐社会原则 通过改革我国经济已经发展起来了,财富增多了。但是,各种社会矛盾也在突出,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还在继续拉大。因此,关注社会公平、让各个社会群体都能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成了当前一个重要的议题。正是在

16、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和谐社会”的提法非常及时,非常有必要。 例如,如何看待和解决当前劳资关系上常见的冲突?面对100数年来的种种解决思绪,我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不是要工人联合起来,在法律之外举行斗争,而是应当诉诸法律,在法律框架内保护工人利益,或促成劳资和谐,或取缔不法资本,最终使得劳动者得到他们应得的部分,同时也要让资本所有者有信心、有动力继续投资扩大生产。 总之,以上四点体会,都在说法律的重要性。但辩证法告诉我们,没有绝对的,事情总是相对的。南方周末今年3月31日刊登陈创东文章,指出法律并非万能。认为相信法律能解决一切问题,是“立法迷信”,会导致简朴化的社会治理策略:一事发生后,媒体时

17、评往往以亟待立法而收笔,同时,公共管理者也会以“相关立法即将启动”来消释公众的质疑。曾有人问:为什么汉高祖攻破秦都,只需与咸阳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10个字便可保天下大治,汉末,律法汗牛充栋,“法网严密”,却为什么难免天下倾覆?那就是由于,法律自身并不是万能的。这里表达的意思我是批准的。当然,对一个法律尚不健全,执法尚有困难的国家来讲,法律的重要性也是不可怀疑的,只是不要简朴化和惟一化就好。 作业3 一单项选择题 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C) A美国 B德国 C俄国 D东欧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A)的必然结果 A经济关系 B法律关系 C民事关系 D行政关

18、系 3.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A) A无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份两合公司 4.有权决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是(B)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管理人 D债务人 5.国家税务局系统重要负责征收的税种有(A) A增值税 B营业税 C城建维护税 D个人所得税 6.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经营(C) A信用保险 B人寿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健康保险 7.关于反倾销中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表述,对的的为(C)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因素 B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充足条件 C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必要条件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

19、内产业损害 8.规定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行环节的机构是(A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务委会 C国务院 D审计署 9.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A ) A行贿论处 B受贿论处 C贪污论处 D挪用公款论处 10.掠夺性定价必须具有的构成要件不涉及(A) A经营者应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C低价销售行为无合法理由 D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ABCD) 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ABC) A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B事实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需要建立在

20、经济关系基础之上 D对经济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反作用 3在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中外双方均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涉及(ABCD) 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 5我国商品税法重要涉及(ABC) A增值税法 B营业税法 C关税法 D消费税法 6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市场的是(ACD) A货币市场 B资本市场 C外汇市场 D黄金市场 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CD) A申请人撤消申请的 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有因果

21、关系的 C倾销幅度低于2%的 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8拟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涉及(ABCD) A财政供养人口 B少数民族人口 C 疆域面积 D农业产值 9各国和地区竞争立法的模式可分为(ABCD) A独立式 B分立式 C合立式 D综合式 10.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重要涉及(ABCD)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国家商务部 D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三、名词解释题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合作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

22、作人订立合作协议、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作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派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商业秘密:根据反不合法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四、简答题 1.简述公司的重要特性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规定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

23、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征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

24、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五、论述题 试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的使用除外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各国行业豁免的范围越来越窄。从各国反垄断豁免的发展趋势来看,行业豁免将逐步被行为豁免所取代。将某些特定行业排除在竞争法合用范围之外,其实质是使该行业中同业经营者之间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免受有关卡特尔禁令的约束。在这些行业,同业经营者之间开展特定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增强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允许这些行业中的经营者实行特定形式的卡特尔。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行豁免意味着这些卡特尔所带来的积极效益与卡特尔所带来的限制竞争后果相比更为突

25、出,这种积极效益受到了各国立法机关、执法当局以及法院的重视。从国外竞争法实践情况看,被实行豁免的特定行业重要有保险业、农业、进出口业、体育业、银行业、航空业、海运业。在不同国家,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行豁免有着不同的理由、背景和条件。我国垄断协议合用除外顺应了这一趋势,重要是特定行为合用除外:为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即标准化卡特尔或者专业化分工的专业化卡特尔;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公司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为改善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

26、的萧条卡特尔;行业豁免仅限于农业、进出口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合法利益的豁免。 案例分析题 农民刘某承包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睬,他辩解称:“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当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 试分析: 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 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3此案应如何解决? 答:1刘某的辩解不合理。 2.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重要是对耕地即口粮田进

27、行承包。依据土地的性质,农民承包后,只能将土地用于农业种植,比如可以种植树木、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进行大棚种植,但不能将口粮田用于养殖或在上面兴建房屋、开矿采石。 3.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判令解除刘某的土地使用权协议。此外,刘某还要在期限内拆除流转土地上的房屋,填平土坑,恢复地貌。作业4一、单项选择题BDCDCBADBD二多选1ABCD2ABCD3ABCD4ABCD5ABCD6ABC7ABD8ABCD9ABCD10ABCD三、名词解释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同

28、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外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简称外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公司。3.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答应纳税人从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公司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答应抵扣该居民公司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反复征税。4限制数目的垄断协议:限制数目的协议,是指由参与公司通过控制或限制相关市场上产销的供应量,进而限制价格的协议。重要涉及:限制产量协议;限制销售量协议。5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视治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9、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涉及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四、简答题1.简述国债的形式特性答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它是一种财政收人形式。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进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进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形式特性。(1)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这一形式特性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进形式明显区别开来。(2)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定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3)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

30、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拟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2简述再生能源法的合用范围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合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分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运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合用本法。五、论述题试述反不合法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与区别。(一)反不合法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合法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两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互相交叉、互为补充。一方面,一个国

31、家制定和实行反不合法竞争法,其条件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假如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协议的也许性,也不会出现不合法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进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行反不合法竞争法的条件,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合法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实行也需要反不合法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假如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合法竞争行为,公司就也许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公司的合法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合法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合法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合法竞争法就

32、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规定。第三、反不合法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本钱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反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公道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合法竞争,是由于它们具有不公道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假如真正达成损害市场竞争的限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

33、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尽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固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二)反不合法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重要区别从各国反不合法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合法竞争法重要严禁不合法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重要严禁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1、从性质上看,反不合法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重要维护贸易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重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合法竞争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则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

34、性。反不合法竞争法是反对公司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贸易秘密等不合法手段掠夺别人的竞争上风,其条件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反垄断法追求的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公司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进步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此外,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题目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动和保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反不合法竞争法。2

35、、从立法理念方面看。反不合法竞争法是一种营业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重要涉及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竞争的充足有效性。而反垄断法则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力求产业组织的优化和市场结构的公道化,以进步市场效率,保证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产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佳质量、促进产业的最大进步。正是出于不同的理念,反不合法竞争法重要是关注市场上公司间的互相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合法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由于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不合法竞争法。另一方面

36、,不合法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由于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3、从立法目的上看,反不合法竞争法重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贸易道德,通过不合法的手段掠夺别人竞争上风的行为。因此,它一方面保护的是受不合法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合法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

37、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减少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公司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进步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4、从反不合法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凡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市场份额多少都也许成为不合法竞争行为的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都是不合法竞争法调整的关系。而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则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和以它们为中心,凭借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或交易上风地位与弱小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同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从某种限度当说,反不合法竞争法更多地替

38、名牌公司、大公司着想,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中小公司的保护。反不合法竞争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从事合法竞争、抵制不合法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合法竞争行为的义务;而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5、从两者调整角度来看,反不合法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是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反不合法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合法竞争进手,通过制止不合法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合法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而反垄断法则是从规范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出发,通过对垄断和限

39、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进行规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从而维护经济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反不合法竞争法重要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公司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6、从行为方式及其救济和制裁上看,不合法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垄断则重要是公司(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立市场壁垒,阻碍别人进进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常表现为一种协议行为。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夸大国家或行政机关的积极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合法竞争行为重要采用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用不告不理的态度。不合法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重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重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合法竞争行为,而后者重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处罚严重垄断行为。7、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合法竞争行为自身的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由于国家产业政策上的变化,会导致反垄断法律制度也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并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经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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