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电文法律制度.ppt

上传人:sh****n 文档编号:16562135 上传时间:2020-10-12 格式:PPT 页数:49 大小:551.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资源描述: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数据电文法律制度.ppt(49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1 数据电文法 律制度 2 第四章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数据电文的概念 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 数据电文的归属于保存 3 1、数据电文的概念 1、 1 数据电文的理解 一、 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 “ 数据电文 ” “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 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 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 ” 4 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加拿大、 香港等。 a)数据电文,或类似概念,都是一种电子信 息 b)数据电文是一种交易手段,在法律意义上 用来传达当事人的意思的表示方式 c)数据电文概念具有开放

2、性和兼容性 二、其他法律文献中的 “ 数据电文 ” 5 ( 1)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方式 ( 2)数据电文是一种信息 三、数据电文的含义 6 2、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 ( 1)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2)维护第三人的利益 ( 3)书面形式的证据价值 一、书面形式的法律意义 7 传统法律规范上的书面形式指向的 是纸张这种有形物,而数据电文在其生成、 记录、传输和储存的过程中都是无形的。 因此,在法律上,如何将数据电文的无形 与书面形式的有形联系起来,是赋予其法 律地位的前提。 二、传统书面形式与数据电文的矛盾 8 英美法系 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 Civil-Law Syst

3、em), 一是英美法系( Common-Law System)。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法 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 的 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 来 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 普通法、 衡平法和制定法 这三种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发展,而且有着长期的重大影 响。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美国法律制度虽然源于英 国,但它在

4、英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已 有很大差别,所以英美法系可以分为英国和美国两个支系。 9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衡平法( equity),是英国自 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 事 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它以 “ 正义、良心和公正 ” 为基本 原 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 些 不足之处而产生的。 制定法是由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以判例为表现形式 ,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 ,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 (1)调整对象不

5、同 ,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 ,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 ; 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 ,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 (2)渊源不同 ,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 ;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 (3)程序不同 ,普通法的程序复杂 ,僵化 ;衡平法的程序简单 ,灵活 . (4)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 ;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10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 “ 大陆 ” 两字指欧洲大陆, 故又有 “ 欧陆法系 ” 之称,与英美法系同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 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台湾等均采用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可以追

6、溯到古罗马,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约 12至 15世 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 都 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 文 法是 “ 不成文法 ” 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 现出 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成文法与制定法的区别 1.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 2.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 适用的效力

7、; 3.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对应; 4.制定法与习惯法对应。 11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第五,法律分类不同。 第六,法律术语的不同。 12 解决方案一:合同解决途径 ( 1)含义: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电子信息 及其记录视为 “ 书面 ” 。 ( 2)优点:尊重当事人的智慧和选择 ( 3)缺点:合同效力的有效性;合同具有相对性 三、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 13 解决方案二:法律解释途径 ( 1)含义:在法律中,对 “ 书面 ” 作扩大解 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范畴。 我国新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

8、式扩 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 “ 书面形式是 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2)缺点:各国的解释方法不同,数据电文 的不确定性 14 解决方案三:功能等同法 通过前述对于书面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分析, 可以发现,以书面形式这一传统的概念来囊括 所有的新的通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只是一种 权宜之计,而决非完善的解决方案。联合国贸 法会的 电子商务示范法 利用“ 功能等同 ” 原则确立数据电文制度,这为各国提供了一个 模式。 15 含义: 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 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

9、,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 “电子的”,都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16 电子商务示范法 上所运用的“功能等同” 法,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 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摆脱传统书面这一 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僵硬规范的束缚,为电子 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 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17 我国合同法第 11条规定:“书面形 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关于数据电文的规定: 18 电子商务示范法 对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规则界

10、定为: 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 议, 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 文的手段表示。 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 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 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规则 19 我国合同法第 8条、第 10条、第 11条规定: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受法律保护。 ” “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 其他形式。 ” “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20 3、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的目的是

11、在法律上为数 据电文的运用建立公平的、非歧视性的待遇。 3、 1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 21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 5条规定: “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 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 可执行性” 一、非歧视原则的确立 22 我国新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 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二、我国法律的态度 23 我国 电子签名法 第 3条规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 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 书,不得仅因为采用

12、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 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4 3、 2 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 一、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的确定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 9条规定: “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 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为证 据的可接受性: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文为由;或 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 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 25 二、数据电文证据效力的合法性质疑 ( 1)数据电文是在计算机之间传输的,很难有第 三者作证; ( 2)计算机存储数据一旦被更改或认为的破坏, 很难复制; ( 3)对书面复印件的确认远比计算机储存数据的 真实性确认更加容易。 26 我国电子

13、签名法第 7条、第 8条规定: 数据电文不得因为其是电子、光学、磁或者 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 作为证据使用。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 以下因素 : a)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b)保持内容完整方法的可靠性; c)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d)其他相关因素。 27 三、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要求 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相关性 :证据同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性。 合法性 :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和查证属实的事实。 28 一、数据电文的保存条件 ( 1)数据电文应当满足 “ 书面形式 ” 的要求,所 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 (

14、2)按照数据电文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格式, 留存了该电数据电文;或以可证明能使所生成、 发送或接收的信息准确重现的格式,留存了该数 据电文。 ( 3)可查明数据电文的来源和目的地,以及该电 讯被发送或接收的日期和时间的任何信息。 3、 3 数据电文的保存效力 29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 6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 政法规的文件保存要求: a)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b) 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 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格式 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 送或接收时的内容 ; c) 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 接收的时间

15、。 二、我国的具体情况 30 4 确认收讫规则(收到告知) 一、含义 所谓确认收讫是指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 , 由其本人或者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 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已收到的通知。 4、数据电文的传递规则 31 二、 示范法 对确认收讫的应用五项主要原 则: ( 1)确认收讫可以用任何方式或行为进行; ( 2)发送人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的,在收到确认之 前,视信息未发送; ( 3)发送人未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并在合理期限 内未收到确认的,可通知接收人并指定期限,在上述期 限内仍未收的,视信息未发送; ( 4)发送人收到确认的,表明信息已由收件人收到, 但不表明收到的内容与发出的内容一

16、致。 ( 5)确认收讫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或各国自己决定。 32 对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 1)收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不 属于发件人的,不可将该数据电文视为发件人发 送。 ( 2)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在收到确认之 前,数据电文可视为未发送。 33 ( 3)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需要确认收讫, 但未约定确认收讫方式的,收件人可以通过足 以向发件人表明该数据电文已经收到的方式确 认收讫。 ( 4)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即可推 定有关数据电文已由收件人收到。但此项推定 并不表示该数据电文与所收到的电文相符。 34 三、确认收讫

17、的法律效力 第一、 确认收讫仅仅表明接收人收到电子信 息,而非承诺。 第二、 确认收讫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 第三、 确认收讫的其它法律后果可以参照 示范法 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35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作出的 意思表示信息倏来瞬往,尤其是在通过电子代理 ( Electronic Agent)进行无人工介入的自动缔约 时,合意可能在瞬息之间即可达成,这就有必要清 晰的确定各意思表示的发出或到达时间,据此确定 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前后次序,决定权利、义务 的生成时间及风险转移的时间。 4、 5 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和地点 36 一、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

18、协议,一项数据电 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 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内之外的某一信息 系统的时间为准。 37 二、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 (一)收件人指定了信息系统的情况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 的收到时间满足以下规定: ( 1)以数据电文 进入 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 收到时间;或 ( 2)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 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 检索到该数据电 文的时间 为收到时间。 38 (二)收件人并未指定信息系统的情况 如收件人没有指定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 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39 我国的规定 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

19、 我国合同法第 16条第 2款: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系 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 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 ” 40 三、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将发 端人所设立的营业地视为发出地点,而将收件人所设 的营业地视为其收到地点。 此外: ( 1)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 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每切管辖的营业地为准, 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 ( 2)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 住地为准。 41 (二)数

20、据电文的到达地点 我国合同法第 34条第 2款: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 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 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42 4、 2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规则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 12条规定: “ 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而言,不 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以意旨的声 明或其他陈述,来否定其有效力、有效性和可执 行性。 ” 43 4、 3 数据电文的归属规则 目的:不仅在于确定所接收信息的发送人,即 意思表示的主体,而且在于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对 其意思的事后抵赖。 44 一、数据电文的一般归属原则 该

21、原则认为,一项数据电文,如果由发端人 自己发送,即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就应当承 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45 二、数据电文的具体归属规则 (1)数据电文由本人发送 (2)数据电文由代理人或电子代理人发送 (3)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推定 推定的例外: A 收件人使用发端人统一的核对程序 B 发端人鉴定(代理发送行为) 46 三、数据电文的归属效果 凡一项数据电文确属发端人的数据电文 或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则就发端人与收 件人之间而言,收件人有权将所收到的数据 电文视为发端人所要发送的电讯,并按此推 断行事。 47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 9条作了相应规定: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22、: ( 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 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 3)发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 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事项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 48 案例:侵害商业秘密,电子邮件作证 2004年 3月,原告上海合家购物有限公司发觉职员程瑞与竞争对 手被告上海涤兰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非正常的往来关系。经 调查发现, 2003年 8月至 11月间,程瑞利用其工作电脑先后 4次 向收件人为 的邮址发送了原告的 每日收货 和收货单报告 、 目录产品 、 样品仓库出库清单 、 内部物品借用单 电子邮件。臧丽娜系被告涤兰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其电子信箱为 。 2004年

23、 4月,原告 以被告程瑞泄露商业秘密为由,将其开除。当年 8月,原告向 上海市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 告技术人员当场提交电脑硬盘一个并安装在公证处电脑上,通 过该电脑将该硬盘的第二逻辑分区中 “ Exchange”文件夹中相 关数据备份刻录至光盘中,并封存了光盘。诉讼中,原告将公 证机关封存的含有电子邮件内容的光盘作为主要证据,提交法 庭,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并要求判令赔偿 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万元。 49 【 案例评析 】 在我国 合同法 中早已对书面的形式进行了扩展。电子邮件能证明双方是否建立交易关 系等事实,其证据效力不容置疑。但电子邮件从计算

24、机中提取的过程是否公正、客观、 合法,是判定电子邮件有无证据效力的主要依据。本案中涉及的电子邮件是在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从互联网上采集的,因此是客观真实和合法有效的。我国 电子签名法 出台以后,对有效的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更是提出了有力的支持。 法院对原告所提供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因为存有电子邮件的光盘是经公证机关 保全过的;原告公司邮件服务器采用 MDaemon软件,具有假地址检测功能、发送邮件 认证功能、 NT用户账号集成功能等,其中发送邮件认证功能,具有本地用户发送认证 机制,可以防止他人冒用原告员工的邮址,保证所发邮件出自本人邮址;被告程瑞在 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原告为每位员工安排一

25、个个人系统用户名,由员工自行设定和修 改其对应的密码,只有在用户名和密码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发送邮件;被告程瑞在其 所使用的电脑上自行设定有密码,且该密码仅为被告程瑞一人知晓。对涉案电脑具有 上述功能,被告程瑞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电脑数据被修改的证据。因此法院确信涉 案电子邮件未被修改,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程瑞、被告涤兰公司均构成了对原 告商业秘密的侵害。 据此,该院判决被告程瑞、上海涤兰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2万元和 1.5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电子数据文件以其在商业交往中方便快捷的优势被广泛地运用在社 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法律界多数赞同将以数据电文为依托的电子合同形式等同于书面 形式,同时 1999年新合同法也规定了书面形式是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但在实务操作中,电子合同的效力依然是通过当事人亲笔签名印章补 强的,可见数据电文的性质依然未能被很明确地界定。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