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几点思考(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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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几点思考当前法学界在关于检察机关与侦查权的争论仍众说纷纭,其争论焦点多在检察机关是否应当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如何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上。如有学者主张取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从检察机关剥离出来,认为取消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更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也有学者主张在检察机关现有的侦查权限基础上再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限,以加强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还有学者主张检警一体化、检察机关代位侦查权等,认为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领导等。对于这些争议,争论双方都以国外的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模式及哲理思考为基础,而忽视了我国的国情,因而持不同观

2、点的学者各持已见、一时难有定论。笔者拟通过对侦查权的配置模式进行分析,以期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限的配置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一、影响侦查权配置模式的相关因素侦查权其实是一个权力集合,包括了侦查程序启动决定权、侦查措施决定权、侦查行为执行权与监督侦查行为的权力。根据不同的配置方式,不同的地区与国家侦查制度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一)侦查价值影响侦查权配置模式的类型侦查权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公权力在刑事执法领域运行的体现。刑事犯罪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同时也危及国家统治秩序,国家为了预防、制止犯罪的危害,需要动用社会资源来揭露与证实犯罪、为通过刑事司法来制裁犯罪提供必要准备;国家权力在侦

3、查领域配置相关资源的模式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侦查权模式。首先,侦查价值(或目的)影响侦查权配置。侦查价值是国家在配置侦查权力、设计侦查程序时所期望达成或实现的目标;侦查权配置模式是由侦查价值决定的,反过来,侦查价值受到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制约。侦查价值包括侦查程序的工具价值(查清案件事实与效率)和侦查程序的内在价值(侦查权行使过程中体现出人道性、合理性);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侦查的价值可能在工具价值与内在价值之间有所选择、侧重。因此,导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他们的侦查权配置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其次,历史发展的延续性也导致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差异。如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侦查权

4、主要由国家机关行使,而在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里,私人侦探也依法分享了一部分侦查权。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受前苏联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影响,检察机关直接行使了职务犯罪等若干类型犯罪的直接侦查权;随着社会的发展,涉税犯罪等原来由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犯罪逐渐移转给公安机关侦查。(二)侦查权配置的两种模式侦查权力的配置,主要体现在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本文所指的纵向配置,就是指国家在配置侦查权时主要关注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调整,以寻找其中的平衡点;横向配置,就是指国家权力在不同国家机关间的分配,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约。1、侦查权的纵向配置侦查是侦查主体依照法律授权为查清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和查缉犯罪人而进

5、行的专门活动;侦查措施是侦查权运行的外在体现。任何侦查措施都会对侦查行为相对人的自由与权利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与社会整体利益,侦查是必需的,即使侦查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避免的,因而在设计侦查制度时立法者会赋予侦查机关一系列强制侦查行为相对人服从的权力。但是,在确保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力实现侦查目标的同时,为将侦查可能对社会民众自由与权利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限制在最低限度、以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或促进公民的权利,在设计侦查程序时需要对侦查权力进行规制。因而侦查权的纵向配置模式,是根据犯罪案件侦查过程来划分的;这种侦查权配置模式将犯罪案件侦查权运行过程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在不同的阶段配

6、置了不同的侦查权力、并由不同的专门机关分别行使,以形成一种互相制约与监督。纵向配置侦查权力,主要是设计、规制侦查措施的种类及其执行程序;其形式主要通过立法规定侦查的启动与终结程序与条件、侦查措施的种类与适用条件、侦查措施的决定与执行程序、侦查措施的监督与救济等。因而,纵向配置侦查权力的模式下,侦查权可以分为侦查启动权(立案权)、侦查终结处理权(包括撤案权、移送审查起诉权)、侦查措施决定权(即侦查措施审批权),侦查措施执行权,监督侦查措施执行情况的权限等。2、侦查权的横向配置。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出现了新的规律与特点;特别是由于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出现,犯罪手段越来越职业化或专业化、跨区域犯罪(即流

7、窜犯罪)的增多、以及有组织犯罪增多等。为了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实现刑罚遏制犯罪的功能,需要提高侦查的效率;因而加强侦查机关专业化建设,也成为一个现实的选择。侦查权的横向配置,也就是类型犯罪侦查权模式,指立法者在设计侦查制度时将侦查权力按照犯罪类型的不同而分给不同国家机关行使;每个侦查机关侦查管辖若干类型的犯罪。横向的侦查权力配置模式,主要是侦查权力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置。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间谍特务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将贪污渎职类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将其他绝大多数类型的犯罪案件赋予了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又在其内部进行了分工,形成了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部门侦查管辖经济类

8、犯罪案件、消防部门侦查管辖纵火类犯罪案件、交通管理部门侦查管辖交通肇事类犯罪案件的格局。侦查权的横向配置,客观上有利于侦查机关的专业化分工,从而提高不同侦查机关侦查其所管辖的犯罪案件的侦查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明确责任。二、我国检察机关现行的侦查权力配置模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不但是法律监督机关,而且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监狱及军队保卫部门一起分享了类型案件侦查权。检察机关不但直接享有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而且还通过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及监督职责过程中行使了部分侦查权。(一)检察机关从侦查权横向配置模式中分享了贪污渎职类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依据我国

9、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其他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此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享有立案权、侦查终结处理权、采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专门性调查工作的决定与执行权、逮捕除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与执行权。(二)检察机关从侦查权纵

10、向配置模式中分享了部分侦查权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侦查权,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享有的侦查权。1、立案监督权。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时,有权向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成立,则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应当立案。(参见刑事诉讼法第87条)2、侦查措施决定权。批准逮捕权。逮捕是一种对于公民权利影响较大的强制措施;除检察机关自己办理的案件外,其他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的,都需要提请检察批准逮捕。另外,检察机关还享有羁押期限延长决定权。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

11、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报请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如果公安机关在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终结,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机关批准。3、侦查过程监督权。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有权提出纠正。4、侦查终结部分处理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后,有权依法决定起诉或不起诉。5、补充侦查权。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主要包括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与法庭审理阶段的被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

1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三、现行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从中国大陆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来看,侦查权配置模式是纵向与横向混合采用;既采用了纵向配置模式中的部分内容(将侦查措施决定权、侦查行为监督权、侦查措施执行权等分别授权给不同的机关行使),又采用了横向配置模式中的部分内容

13、(将犯罪侦查权按照类型不同分别授权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行使)。在现行侦查权配置模式中,检察机关既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又行使侦查监督权与部分侦查措施决定权等。这种现行的侦查权配置模式导致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遭遇到种种困难与问题。(一)检察机关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时力不从心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当前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自然沿续的一种结果。勿容置疑,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不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有也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中国职务犯罪在数量不断攀

14、升的同时还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跨区域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的新特点:一是窝案串案增多,如近几年来先后查出的多起官员腐败窝案串案,都较单一腐败官员的犯罪案件其侦查难度加大;二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增强,职务犯罪人大多是高学历、高智商者,职务犯罪中智能化程度越来越强;三是职务犯罪同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相交织,甚至有些职务犯罪人本身就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今年以来先后被查处的湖南、山西的县公安局副局长涉黑案等;四是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增强,就已经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来看,许多都是在涉嫌犯罪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被查处;五是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个别腐败官员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抗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事实上,

15、近年来,许多有影响的职务犯罪都是在中纪委或地方纪委采用“双规”等特殊手段突破并查清案件事实后,才移交给检察机关侦办的。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面临的难度越来越大,有力不从心之感。在社会腐败现象屡屡发生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得不承受着社会公众指责与批评的压力。虽然检察机关也为此付出了许多努力与探索,如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为加强其侦查能力而进行了检察一体化的侦查机制改革等;检察机关呼吁法律赋予其采取秘密侦查手段的权力等。但至今为止,其提高侦查能力的成效仍并不十分显著,中国大陆众多贪腐官员继续有恃无恐的贪腐就是一个明显例证。(二)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行为监督不力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

16、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行为的监督。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初衷。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在监督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从湖北佘祥林案件到安徽的赵新建冤案,检察机关都没有通过行使其有关的侦查审批、监督权来防止该类侵犯无辜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也体现出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呈现出监督不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监督不力,不仅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且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正义、司法机关乃至政府权威的不信任与不尊重。这一点可从

17、中国大陆近年来发生的袭警事件、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中窥见一斑。四、关于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改革的几点思考当前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应继续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否赋予检察机关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权的讨论仍在继续。众多的学者与专家纷纷从不同角度对其所持的观点进行论证。笔者也对此进行了思考,在此冒昧提出自己的观点。(一) 配置检察机关侦查权,不能脱离检察机关在司法制度中的定位。当前有学者与专家为了解决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力不从心的问题,坚持认为: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法律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技术手段侦查权;以使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拥有和公安机关、公安全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另外则有学者认为,检察

18、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决定立案、自行决定并采取侦查措施,自行起诉,这都不利于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原理,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因而应当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剥离出来。其实,这两种观点都不无道理,但是也都没有认识到侦查权的实质是一个权力集合而非单一的权力。诚然,如果检察机关拥有技术侦查权能够增强其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但是,如果授予检察机关以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相同的技术侦查权,则会引发以下担忧:一是检察官在学习或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方面的能力并不必然强于警察;相反,较之于警察,检察官的优势并不在于其侦查能力或素质,而在于其法律素质。与其让检察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来使用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公安

19、机关之外再建立一整套技术侦查的队伍或机构,不如将职务犯罪侦查中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工作让更专业的警察去作,这样更符合经济原则。二是不利于技术侦查手段的监督。在实践中,技术侦查手段等秘密侦查工作的监督难度远大于常规的侦查手段,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对其加以监督,以防止其技术侦查手段被滥用;如果检察机关也拥有技术侦查手段,则监督难度更大。侦查权配置是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探讨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配置模式,不能脱离现行的司法制度。现行刑事司法制度将检察机关主要设计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司法制度中的重要角色也是法律监督机关,绝非是一个仅仅执行侦查行为的侦查机关。因此,检察机关侦查

20、权配置的理想模式,应当是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监督权;检察机关通过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提起公诉与起诉等日常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程序启动决定权、侦查措施执行权等侦查权运行状态的监督,以保障公民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二)配置检察机关侦查权,应当顺应侦查专业化、检警一体化的趋势侦查专业化是侦查工作的发展趋势。社会发展到今日,犯罪的组织化与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而且职务犯罪人与暴力犯罪人、涉黑犯罪组织的勾结或相混合的也越来越多。刑事司法工作所面临的形势要求提升侦查的专业化程度。在配置检察机关侦查权时,如果对此这种趋势熟视无睹,显然是不够理性的。因此,将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犯罪侦查权力交

21、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有助于促进公安机关进一步向侦查专业化方面发展。检警一体化,是检察工作的新趋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司法制度中的角色定位不同,前者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与公安民警相比,其优势主要在于检察官法律素养高。因此,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的理想模式应当是,充分利用检察官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优势,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监督权,并对现行的侦查监督权作进一步完善。1、将侦查措施决定权纳入侦查监督权范畴。当前,检察机关仅拥有完整的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则自行行使拘留、搜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强制传唤决定权;检察机关仅在事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将侦查措施决定权纳入侦查

22、监督权范畴,则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措施决定权,除现行法律规定的批准逮捕决定权外,逐步将现行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的搜查、以及除先行刑事拘留以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决定权交给检察机关行使;从而实现侦查监督权由现行的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不断提高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水平,实现司法公正。2、公安机关仅除特殊情况外,仅拥有侦查措施执行权,不再拥有侦查措施决定权。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拥有先行刑事拘留、先行搜查执行权;在其他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执行侦查措施之前获取检察机关的批准令状。检察机关可通过行使侦查措施决定权,来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指挥与引导,帮助公安机关明确证据搜集重点,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依法采取各种侦查措施,查清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各种犯罪事实。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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