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3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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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国家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总总局令第30号特种种作业人人员安全全技术培培训考核核管理规规定已已经20010年年4月226日国国家安全全生产监监督管理理总局局局长办公公会议审审议通过过,现予予以公布布,自220100年7月月1日起起施行。119999年7月月12日日原国家家经济贸贸易委员员会发布布的特特种作业业人员安安全技术术培训考考核管理理办法同同时废止止。 局长 骆琳琳 二二一年五月月二十四四日特种作业人人员安全全技术培培训考核核管理规规定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为了规范范特种作作业人员员的安全全技术培培训考核核工作,提提高特种种作

2、业人人员的安安全技术术水平,防防止和减减少伤亡亡事故,根根据安安全生产产法、行行政许可可法等等有关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制定定本规定定。第二条条生产产经营单单位特种种作业人人员的安安全技术术培训、考考核、发发证、复复审及其其监督管管理工作作,适用用本规定定。有关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国务务院对有有关特种种作业人人员管理理另有规规定的,从从其规定定。第三条条本规规定所称称特种作作业,是是指容易易发生事事故,对对操作者者本人、他他人的安安全健康康及设备备、设施施的安全全可能造造成重大大危害的的作业。特特种作业业的范围围由特种种作业目目录规定定。本规定定所称特特种作业业人员,是是指直接接从事特特种作

3、业业的从业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

4、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

5、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二章培培训训第九条特特种作业业人员应应当接受

6、受与其所所从事的的特种作作业相应应的安全全技术理理论培训训和实际际操作培培训。已经经取得职职业高中中、技工工学校及及中专以以上学历历的毕业业生从事事与其所所学专业业相应的的特种作作业,持持学历证证明经考考核发证证机关同同意,可可以免予予相关专专业的培培训。跨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从从业的特特种作业业人员,可可以在户户籍所在在地或者者从业所所在地参参加培训训。第十条条从事事特种作作业人员员安全技技术培训训的机构构(以下下统称培培训机构构),必必须按照照有关规规定取得得安全生生产培训训资质证证书后,方方可从事事特种作作业人员员的安全全技术培培训。培训训机构开开展特种种作业人人员的安安全技术术培训

7、,应应当制定定相应的的培训计计划、教教学安排排,并报报有关考考核发证证机关审审查、备备案。第十十一条培训机机构应当当按照安安全监管管总局、煤煤矿安监监局制定定的特种种作业人人员培训训大纲和和煤矿特特种作业业人员培培训大纲纲进行特特种作业业人员的的安全技技术培训训。第三章考考核发证证第十二条特种作作业人员员的考核核包括考考试和审审核两部部分。考考试由考考核发证证机关或或其委托托的单位位负责;审核由由考核发发证机关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

8、核。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

9、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10、。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第四章复复审审第二十一条条特种种作业操操作证每每3年复复审1次次。特种作作业人员员在特种种作业操操作证有有效期内内,连续续从事本本工种110年以以上,严严格遵守守有关安安全生产产法律法法规的,经经原考核核发

11、证机机关或者者从业所所在地考考核发证证机关同同意,特特种作业业操作证证的复审审时间可可以延长长至每66年1次次。第二十十二条特种作作业操作作证需要要复审的的,应当当在期满满前600日内,由由申请人人或者申申请人的的用人单单位向原原考核发发证机关关或者从从业所在在地考核核发证机机关提出出申请,并并提交下下列材料料:(一)社社区或者者县级以以上医疗疗机构出出具的健健康证明明;(二)从从事特种种作业的的情况;(三三)安全全培训考考试合格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

12、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13、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监监督管理理第二十八条条考核核发证机机关或其其委托的的单位及及其工作作人员应应当忠于于职守、坚坚持原则则、廉洁洁自律,按按照法律律、法规规、规章章的规定定进行特特种作业业人员的的考核、发发证、复复审工作作

14、,接受受社会的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

15、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第三十四条培训机

16、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

17、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六章罚罚则则第三十八条条考核核发证机机关或其其委托的的单位及及其工作作人员在在特种作作业人员员考核、发发证和复复审工作作中滥用用职权、玩玩忽职守守、徇私私舞弊的的,依法法给予行行政处分分;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第三十十九条生产经经营单位位未建立立健全特特种作业业人员档档案的,给给予警告告,并处处1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18、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附则则第四十四条条特种种作业人人员培训训、考试试的收费费标准,由由省、自自

19、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部门会同同负责煤煤矿特种种作业人人员考核核发证工工作的部部门或者者指定的的机构统统一制定定,报同同级人民民政府物物价、财财政部门门批准后后执行,证证书工本本费由考考核发证证机关列列入同级级财政预预算。第四四十五条条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部门和负负责煤矿矿特种作作业人员员考核发发证工作作的部门门或者指指定的机机构可以以结合本本地区实实际,制制定实施施细则,报报安全监监管总局局、煤矿矿安监局局备案。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0、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附件特种作业目目录1 电工作作业指对电电气设备备进行运运行、维维护、安安装、检检修、改改造、施施工、调调试等作作业(不不含电力力系统进进网作业业)。1.1 高高压电工工作业指对对1千伏伏(kVV)及以以上的高高压电气气设备进进行运行行、维护护、安装装、检修修、改造造、施工工、调试试、试验验及绝缘缘工、器器具进行行试验的的作业。1.2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1.3 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2 焊接与热切割作

21、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2.2 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2.3 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

22、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3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1 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4 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

23、理的作业。4.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4.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

24、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5 煤矿安全作业5.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5.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5.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5.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

25、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5.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5.6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5.7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

26、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5.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5.9 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5.10 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

27、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6.1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6.2 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6.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6.4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

28、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6.5 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6.6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6.7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6.8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7.1 司钻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

29、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8.1 煤气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9.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

30、和充装岗位的作业。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3 氯化工艺作业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4 硝化工艺作业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5 合成氨工艺作业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

31、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7 氟化工艺作业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8 加氢工艺作业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

32、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9 重氮化工艺作业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0 氧化工艺作业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

33、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

34、业。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3 磺化工艺作业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

35、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4 聚合工艺作业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5 烷基化工艺作业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10.1 烟火药制造作业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10.2 黑火药制造作业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10.3 引火线制造作业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10.4 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10.5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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