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简答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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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 1.▲■【简答】简述我国民法的性质。 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 2.●■【论述】试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2013.01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
2、志。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单选】▲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简答】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012.01 答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论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2013.01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
4、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民事权利能力仅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仅是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与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享有某种利益的形式,是以利益为内容的。 (2)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决定于民事主体的意志;而民事权利的享有可由民事主体的意思决定的。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放弃和转让。 (4)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享受民事权利的
5、资格,也是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换言之,民事权利能力也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的概念,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不能相互包含和相互替代的。 13.■【简答】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2011.10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4)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
6、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15.■▲【简答】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答:监护人的职责主要表现为: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17.■▲【简答】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① 配偶;② 父母、子女;③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7、子女; ④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即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失踪人仍未出现的,人民法院即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1.▲■【简答】简述法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
8、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简答】法人责任及其特点。2012.10 2014.04 答:法人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1.■【论述】试述合伙债务的清偿。2014.10 答: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因合伙的经营
9、活动而发生的债务。 对于合伙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财产清偿。其次,合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外的财产清偿。 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执业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简答】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
10、事行为能力。 ② 意思表示真实。 ③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13.●■【简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于已经成立但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尚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4)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11、 第八章:代理 7.■■【简答】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2013.10 答: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1)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违反了代理的宗旨,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 该行为如果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3)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9.■■【简答】
12、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10.■【简答】表见代理的后果。 答:表见代理具有以下后果: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
13、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2)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现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论述】试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2012.01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1) 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并不是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只不过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会不再保护其权利。 (2) 诉讼时效具有强
14、行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3) 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诉讼时效规范为普遍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6.■■【简答】简述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形。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1.■【简答】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以及中断事由。 答: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
15、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须具备以下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3.▲■【论述】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2014.10 答: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发生的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
16、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2)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候。 (3)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为在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起算时效期间。 1.■■■【简答】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2011.10 答: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而无直接财产利益内容的
17、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1)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 (3)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4)人身权为绝对权。 4.■【简答】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 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终身所享有的权利。 (2)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5.■■【简答】简述身份权的概念和特点。 答: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 身份权具有以下特点: (1) 身份权是与民事主体
18、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非主体所固有的权利; (2) 身份权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 (3) 身份权非为民事主体所平等享有的权利。 8. ▲■【简答】简述名称权的内容。 答:名称权: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名称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 名称设定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 (5)名称利益维护权。 13.■■【简答】简要回答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2012.10 2013.10 答: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人领域不受非法干涉的人格
19、权。 隐私权具有以下内容: (1) 隐私隐瞒权; (2) 隐私利用权; (3) 隐私支配权; (4) 隐私维护权。 1.▲■【简答】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答: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物权是以特定物为客体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3)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因此,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支配权。 27.■【简答】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和效力。2013.10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薄上的行为。
20、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章:所有权 2.▲■【简答】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1) 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 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3) 所有权具有单一性。 (4)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5.■【简答】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2013.0
21、1 答: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4)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 (5)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4.■■【简答】共有的概念和特点。2011.10 答: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 (2)共有客体统一性; (3)共有内容双重性; (4)共有权的联合性; (5)共有产生
22、原因的共同性。 15.■【简答】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点 答: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按份共有具有以下特点: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17.■■■【简答】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点。2014.04 答: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具有以下特点: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23、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1.■■■【简答】善意取得的条件和效力。2014.04 2012.10 答: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偿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是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受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 《物权法》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
24、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转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 《物权法》106条规定,受让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 1.■■【简答】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013.10 2012.01 答: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25、(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10.■【简答】质权的概念和特征。2014.10 2012.10 答: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点:变价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此外质权还具有以下特点: (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2)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物质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11.■■■【简答】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及其成立的积极条件。 答: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
26、可以留置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以下4项: ① 须债权人占有一定财产。 ② 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③ 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联系。 ④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简答】债权的特征。 答: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请求对方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 债权是请求权。 (2)债权是相对权。 (3) 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期限性。 5. ▲■【简答】
27、简述债权与物权的区别。2013.10 答: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请求对方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便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性质不同。债权是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而物权是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 (2)主体范围不同。债权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3)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4)内容不同。债权为请求权,即债权的实现须债务人协助;而物权则为支配权
28、,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即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1.■■【简答】简述债的发生的原因。 (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5)缔约过失。 2.▲■【简答】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及其成立的条件。2012.01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一般地说,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4个方面: (1) 须一方受有利益。 (2) 须他方受有损失。 (3) 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须无合法根据。 6.▲■【简答】无因管理
29、的概念及其成立的条件。 答: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其本质上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1.■■■【论述】论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2011.10 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同时该权利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0、即债务人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及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清偿的危险。 15▲【简答】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答:债权人撤消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撤消权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要件: ① 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② 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③ 债务人的行为须为财产为标的。 ④ 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以后所为。 (2)主观要件: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 第二十一章:债的担
31、保 3.■■【简答】保证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2013.01 答: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 ② 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③ 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6.■【简答】简要回答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及区别。2012.10 (1)一般保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
32、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11.■【简答】简述定金的概念及其成立的条件。2014.04 答: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33、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给付替代物作定金。 1. ▲■【简答】债的消灭的概念及其原因。 答: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的原因包括:清偿、抵销、提存、混同、更新、债务免除、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其中,清偿是债的消灭的最基本、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简答】简要回答债权让与的概念和条件。 答: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债权的让与须具备以下条件:
34、(1) 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 (2) 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 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5.■■【简答】简述法定抵销的成立要件。 答: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 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件为: (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抵消。 (4)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消的范围。 8.▲■【简答】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
35、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其中“情节严重”例如,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2. ▲【简答】简述按法定继承办理的法定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1)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
36、死亡的。【案例分析】■ (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4.■【简答】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① 配偶。 ②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都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③ 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④ 兄弟姐妹。(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⑤ 祖父母、外祖父母。 ⑥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案例分析】▲ ①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
37、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②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6.■■■【简答】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2014.04 2012.01 答: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10.【简答】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
38、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单选】■ ①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④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分。 11. ■【案例分析】《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与遗赠 1.■■【简答】简要回答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39、。 答: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没有遗赠抚养协议。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 (3)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 2.■■【简答】遗嘱的有效条件。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为: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3.■【简答】简要回答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范围的限制。 答: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
40、见证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简答】遗赠与赠予的区别。2011.10 (1)遗赠是单方行为;而赠与是一种双方行为。 (2)遗赠采取遗嘱的方式,由《继承法》调整;而赠与采取合同方式,由《合同法》调整。 (3)遗赠是死因行为;而赠与是生前行为。 6.■■【简答】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答:遗赠抚养协议,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抚养、遗赠的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1)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行为; (2)遗赠抚养
41、协议是诺成性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行为; (4)遗赠抚养协议是有偿行为; (5)遗赠抚养协议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死后遗留下的财产的一种处置方式。 2.■■■【论述】试述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① 过错责任原则是核心归责原则;▲【单选】 ② 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主观归责性; ③ 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广泛适用性。 (3)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5.■【简答】
4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点。2014.10 答: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客观归责性;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事由主要在于行为的危险性;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范围具有限定性。 1. ▲■【简答】民事立法中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 加害行为;(2)损害后果;(3)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2.■■【简答】简述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种类:2013.10 答: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条
43、件。 (1)受害人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正当防卫;《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紧急避险;《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
44、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1.■■【论述】试述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及责任承担。2013.01 (1)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共同侵权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除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行为人须为二人以上; ② 数个行为人均实施了一定的行为; ③ 损害后果必须具有同一性; ④ 数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 (3)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45、 ① 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 连带责任人内部,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5.■【论述】共同危险行为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2014.04 答: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害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但无法确定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2)数个行为中只有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判明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 (3)数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 7.■【论
46、述】使用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和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其归责原则。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单选】■■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
47、,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个人劳务提供者致害责任: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个人劳务提供者受害责任: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适用以接受劳务一方存在过错为条件,接受劳务一方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责任。 12.■【简答】简要回答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012.01 答: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失职而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1)教育机构存在失
48、职行为。 (2)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3)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4)受害人的损害与教育机构的失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十六章 特殊侵权责任 1. ■【简答】产品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宁可累死在路上,也不能闲死在家里!宁可去碰壁,也不能面壁。是狼就要练好牙,是羊就要练好腿。什么是奋斗?奋斗就是每天很难,可一年一年却越来越容易。不奋斗就是每天都很容易,可一年一年越来越难。能干的人,不在情绪上计较,只在做事上认真;无能的人!不在做事上认真,只在情绪上计较。拼一个春夏秋冬!赢一个无悔人生!早安!—————献给所有努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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