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课件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165249018 上传时间:2022-10-27 格式:PPT 页数:94 大小:27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94页
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94页
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94页
资源描述:

《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课件(9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我国企业改制与股票发行上市我国企业改制与股票发行上市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一、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一、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1872-2000)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既年轻,又渊远流长。从建立到现在,我国的证券市场已达100年之久。中国证券的历史长河横跨清朝末期、民国时期、伪满时期、革命根据地时期、解放初期、文革时期及改革开放时期,历经百年的产生与发展、衰落与兴盛。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1872年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委托上海商人朱其昂、朱其诏筹建上海轮船招商局。随着该局的成立和第一期股本的认定和筹集

2、,中国第一家近代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国人自己发行的第一张股票诞生了。在航运业之后,股份制又在保险业、矿业、纺织业、通讯电报等方面得到普遍运用。一批华商股份制企业诞生了。股份制和证券交易得到迅速发展。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为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股市相比,我国的股市发展的历程实际上不算很短,早在清朝末期(1891年),由外商经纪人在上海建立了“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1918年夏天,由中国人自己创办的北平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但是,解放以前的证券交易所由于战乱,几经间断,最终导致关闭。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

3、券法发行部分在建国初期,天津证券交易所于1950年正式成立。这是解放后我国建立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后于1952年被取消)。在80年代初的1983年和1984年,深圳宝安公司和上海小飞乐公司率先公开发行了股票,掀开了改革开放后我国证券史的新篇章。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式开业和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式开业,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的证券市场诞生了。目前的证券市场虽然仅仅建立了17年,但是其发展的速度不仅超过了西方证券市场几十年的发展速度,而且也超越了我国近百年证券史的发展。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我国股市初期发展情况我国股市初期发展情况 上海证券市场在

4、成立之初,只有8家上市公司,1991年的上市总额为2.72亿元,市价总值为29.43亿元,成交金额为8.07亿元,日最高成交金额为2845.39万元。深圳证券市场在建立之初,上市公司仅6家,上市股本为3.57亿元,市价总值为80.76亿元,全年累计成交金额为35.6亿元。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2007年我国股市连创历史第一 2007年,我国股市连创新高,为投资者带来了丰厚的收益,在巨大财富效应的吸引下,新的投资者带着资金源源不断地入市,推动了股市不断高涨,使我国股市连续创出许多历史的第一。其一,创造了上市公司家数的历史第一。截至2007年12月19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家数已达

5、到1523家。其二,创造了两市总股本和流通股本的历史第一。截至2007年12月19日,沪深两市总股本达到16803亿股,流通股本达到4797亿股。其三,创造了总市值的历史第一。仅仅是经历调整后的2007年12月17日,沪深市场A股总市值达29.35万亿元,占全球股票市场总市值比例超过6%,我国证券市场成为市值最大的新兴市场和全球第四大市值市场。其四,创造了证券化率的历史第一。截至2007年9月28日,沪深总市值为25.05万亿元,前三季度GDP为16.59万亿元,相应证券化率为151,达到成熟市场证券化率水平。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其五,创造了个人开户数的历史第一。截至12

6、月18日,沪深两市的A股账户达到10909万,B股账户达到231.72万,基金账户达到2580万。其六,创造了单个公司市值的历史第一。2007年11月5日,中石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当日收盘A股市值达7.12万亿元人民币,总市值近10075亿美元(含H股),超过了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的4877亿美元,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其七,创造了单日成交量的历史第一。2007年5月30日,两市单日成交量之和达到4165亿元。其八,创造了募集资金数的历史第一。2007年的新股IPO家数为120只,合计募集资金高达4469.96亿元,是2006年新股IPO募集资金量的2.7倍。其九,创造了单个公司募

7、集资金数的历史第一。中国石油在A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668亿元。其十,创造了申购单支股票冻结资金的历史第一。中铁集团上市过程中,共冻结资金3.383万亿元。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二、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的二、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的战略步骤战略步骤 企业改制上市的基本流程为:改制为股份公司 上报核准 公开发行新股 股票上市 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一)改制为股份公司一)改制为股份公司1股权转让:确定发起人,进行股权转让,签定股权转让协议。2改制筹备:批复成立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下称“筹委会”)、签定发起人协议书、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制定

8、公司章程(草案)、发起人认缴股款、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召开发起人大会(审议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公司章程,审议和推荐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3公司设立:取得设立股份公司的正式批文、公司一个月内召开创立大会(提前15天通知各发起人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并通过公司章程)。4登记注册:准备工商登记的全套材料(包括申报设立公司的批文、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在30天之内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注册之日即为股份公司成立之日。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二)上报二)上报核准核准股份公司建立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其中涉及到聘请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制作申报材料

9、、公布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股票、登记并公告等事宜。1、制作申报材料(见附录);2、由主承销商推荐并申报中国证监会预审;3、按照预审意见修改申报材料,预审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发审委正式核准。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三)公开发行新股三)公开发行新股 1、审批通过后进行路演、推介活动;2、发行人应在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3、刊登发行公告,公开发行股票。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

10、(附证券法发行部分(四)股票上市四)股票上市 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公布上市公告书、股票上市交易。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三、国外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三、国外证券发行审核制度1、国外证券发行的注册制2、国外证券发行的核准制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1、注册制 即所为的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以美国联邦证券法为代表。它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主要以招股说明书为前提和核心。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2、证券发行核准制 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

11、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其负面作用是:容易导致投资者产生建立在对证券管理机构的依赖性基础上的安全感。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四、我国股票发行的审批制四、我国股票发行的审批制(一)我国股票发行的审批制(二)我国股票发行审批制的问题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一)我国股票发行的审批制 1998年前,我国的股票发行采取审批制,同时采用年前,我国的股票发行采取审批制,同时采用计划额度管理方式。计划额度管理方式。审批制实行两级审批,其基本做法是:企业将发行股票的申请报省级政府或中

12、央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批。批准后,即可发行股票。股票发行结束,由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由交易所安排上市。同时,由国家计委和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总共制定并下达了年、年、年、年四个年度的股发行计划。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1、计划额度、切块下分的方法 1993年和1995年这两年度股票发行规模是根据国务院年月日国发()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由证券委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计划,结合全国经济发展情况提出计划建议,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年计划额度确定后,在按省级或部级将年计划额度确定后,在按省级或部级将

13、额度切块下分。分地区、分部门的年度规模,由国家计委会同证额度切块下分。分地区、分部门的年度规模,由国家计委会同证券委下达。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选择券委下达。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选择企业上市。企业上市。实际执行情况是: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原国务院有关部门)共个下达了亿股票规模,年对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个国务院各部门或公司下达了亿股票发行规模。这种做法使各地区、各部委为了在有限的额度内多上几家公司,各部委为了在有限的额度内多上几家公司,尽量挑选规模小的企业上市。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并股上市的违规尽量挑选规模小的企业上市。有些地

14、方甚至出现并股上市的违规做法。做法。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2、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办法 1996年度的股票发行规模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号文,即关于转发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纪要的通知,具体采取“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办法,全年发行总规模计划由国务院证全年发行总规模计划由国务院证券委报国务院审批,中国证监会具体对各地区、各部门下达股票发券委报国务院审批,中国证监会具体对各地区、各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行家数。各地区、各部门在下达的计划家数内上报具体预选企业,中国证监会根据全年发行总额、各地区、各部门股份制试点情况、企业具体情况,核定每个上报企业的具体规模。具体执行情况是:中国证监

15、会对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个中央各部委、单位下达了计划家数,下达家数总计为家左右。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1997年同样采取了“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方式,中国证监会先按各地区两家、各部门一家对各地区、各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各地区、各部门在下达的计划家数内上报具体预选企业,国家计委、经贸委、相关产业部委根据国家现阶段的产业政策出具意见,由中国证监会综合各方意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核定每个上报企业的具体规模。根据审核进度情况,再分季度下达以后的规模。1997年年300亿的计划额度使用完以后,取消了股票发行的额亿的计划额度使用完以后,取消了股票发行的额度限制。度限制。

16、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二)我国股票发行审批制的问题 1、上市公司过度包装的问题 2、证监会承担的责任问题 3、额度制存在的问题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1、上市公司过度包装的问题 企业为了上市集资,千方百计进行包装,然后千心万苦地公关,造假问题严重,产生了上市公司三年现象,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质量。包装的手法:吹泡泡糖、做压缩饼干、制水果拼盘以及关联操作。案例:红光实业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2、证监会承担的责任问题 企业上市都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因此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是官方批准的,都是好公司。如果买股票被套牢,投资者就会怨政府。而证监会实际上只是

17、对企业报上来的文件把关,很难把握上市公司的实际质量,一旦出现问题,责任重大。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3、额度制存在的问题 股票发行采用计划额度的方式,实际上是实际上是用最行政命令的手段来管理最市场化的股市的用最行政命令的手段来管理最市场化的股市的办法,办法,阻碍了股市的正常发展。额度制的公布实际上最无计划,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股市过热。存在的严重的倒卖额度现象,导致权券结合的腐败问题。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五、我国股票发行的核准制五、我国股票发行的核准制 (一)我国股票发行的核准制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 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

18、部分(一)我国股票发行的核准制 1998年我国公布的证券法明确提出了股票发行核准制。我国对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消了取消了额度控制、限报家数的管理体制,改变了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中国证监会受理预选材料的模式。实行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核,最后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核准制度。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二)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 1.受理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

19、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2.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

20、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4.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5.核准发行。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6.复议。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六

21、、核准制下的主承销商核对制度六、核准制下的主承销商核对制度(一)主承销商核对制度(二)内核小组工作职责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一)主承销商核对制度 由于核准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主承销商推荐,因此主承销商把关非常重要。为督促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切实履行法规赋予的对证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职责,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确保主承销商推荐企业质量,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建立证券发行建立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核对制度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核对制度。要求在具有主承销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内部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我国企业股票发行

22、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二)内核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审核,确保股票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2.按照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在作好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拟报送的股票发行材料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核对,并对每家发行人拟报送的申请材料按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3.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的份数与申请材料的份数一致,并单独装订,与发行人的申报材料一同报送中国证监会。4.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督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反馈意见的处理等。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七、发行审核委员会及其工作规程七、发行审核委员会及

23、其工作规程(一)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职责 (三)股票发行的审核内容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七、发行审核委员会及其工作规程七、发行审核委员会及其工作规程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核股票发行申请。企业申报材料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以及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的,将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议。发审委表决通过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有条件通过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须根据发审委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经修改符合要求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否

24、决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退回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一)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1、发审委是中国证监会设立的工作机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2、发审委的委员除从中国证监会人员中委派外,还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代表、社会有关专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员。发审委委员发生渎职、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违反证券法规以及其他不适合或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情况时,中国证监会有权将其解聘。委员发生缺额时,证监会应当及时补缺。3、发审委刚成立时分设10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由1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由替补召集人负责

25、召集。每次审核会议的法定有效人数至少8人。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4、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决定由发审委下设的10个工作组之一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核。5、发审委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每位委员享有同等的投票权。6、发审委因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技术专家。专家人选须报证监会同意。专家在参与发审委工作期间,不参加投票,只提供产业、技术咨询。专家在发审委的有关会议结束后,其发审委专家身份自动丧失。7、发审委委员或其配偶与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有利益关系,须回避对该公司的审核。8、发审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是证监会发行部。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26、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职责 1、发审委行使证监会赋予的职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对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提出的预审进行认可或修改,出具复审意见。2、发审委审议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并可对有明显违法、违规、有失勤勉尽责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3、如审核工作需要,发审委可通过发行部对申请公司提出质询。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三)股票发行的审核内容 1、对发行条件的审核。对发行条件的审核。2、对公司股票发行申报材料完备性的审核,对公司股票发行申报材料完备性

27、的审核,即审核公司是否按有关规定全面报送有关文件及资料。3、对文件内容的审核。对文件内容的审核。对文件内容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申请报告内容齐全,是否附有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是否符合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其他政策法规的要求;第三,募集资金所投项目批件的有效性;第四,近3年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的前后一致性和规范性;第五,法律意见书的完备性,专业人员所承诺责任的充分性;第六,资产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第七,承销方案或承销协议的审核;第八,招股说明书是否按规定的格式制作。4

28、、其他方面的审核。其他方面的审核。主要包括:公司改制工作是否合法、规范,发起人资金的到位情况,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的历史、缘由,主要股东的情况,公司信誉,证监会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指标。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进行了调整,委员由80人减少至25人,而且实行记名投票制,加大了发审委的责任,提高了发审委的工作效率。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八、股票发行条件八、股票发行条件(一)原来的股票发行条件 (二)新的股票发行条件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一)原来的股票发行条件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

29、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1、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规定的除外;(5)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30、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7)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8)近三年连续盈利。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2、原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原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行股票的条件 原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

31、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2、近三年连续盈利。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二)新的股票发行条件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新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和上市指引股发行和上市指引 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取消了旧公司法关

32、于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条件的有关规定。只是对股份发行的原则、股票发行的价格、股票发行的形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2005年年10月月27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33、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年5月月17日公布的首次公日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二章 发行条件,第一节发行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主体资格 第八条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九条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

34、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当在3 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第二章第二章 发行条件,第四节发行条件,第四节 财务与会计,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

35、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中小企业改制上市业务流程中小企业改制上市业务流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年年12月月30日发布的日发布的中中小企业改制上市业务流程小企业改制上市业务流程的规定,中小企业的规定,中小企业

36、板发行上市的条件与流程与主板市场基本一致。板发行上市的条件与流程与主板市场基本一致。仅仅是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总体规模要比主仅仅是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总体规模要比主板市场上市公司要小一些。板市场上市公司要小一些。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九、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意义及条件九、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意义及条件 (一)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意义 (二)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一)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意义 2008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对创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标准作出了明

37、确规定。创业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定位在服务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创业板将以成长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和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它的建立,将对创新型国家的构建、经济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功能的完善和促进主板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在更高的层面而言,建立创业板市场对我国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二)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根据办法,拟在创业板上市

38、的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公司在创业板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万元。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附录:我国新老证券法关于股票附录:我国新老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规定的对比发行规定的对比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1、关于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原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

39、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新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开方式。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

40、(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新法对公开发行的内容作出明确界定,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留下了伏笔。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2、关于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 原法第十一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

41、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新法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

42、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做出上述修改。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3、关于发

43、行审核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原法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新法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

44、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规定定。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新法将制订改为规定,删除了报国务院批准。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再报国务院批准,批准权下放。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4、关于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人员的有关规定原法第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 票 发 行 申 请。核 准 程 序 应 当 公 开,依 法 接 受 监 督。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

45、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 的 股 票;不 得 私 下 与 发 行 申 请 单 位 进 行 接 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前二款的规定执行。新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 票 发 行 申 请。核 准 程 序 应 当 公 开,依 法 接 受 监 督。参与审核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

46、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新法措辞更加具体。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使有关规定更加具体明确,防止类似王小石案件的发生。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5、关于受理与核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有关规定 原法第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新法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

47、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新法对于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时间,因此不应当计算在三个月之内。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6、关于已作出核准证券发行决定,但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有关处理的规定 原法第十八

48、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新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

49、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对于相关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问题,原法只是提出证券持有人可要求发行人返还利息,新法则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返还利息。同时,新法还明确了保荐人、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

50、的主要理由:新法规定的更全面、更具体,特别是对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规定得更加明确。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7、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原法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配售。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新法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

51、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新法比原法更加明确。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删除了原法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相关内容,使本条法规的内容更加集中。同时使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处理规定更加明确。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8、关于证券承销的规定 原法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

52、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新法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销或者包销方式。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新法明确了承销协议。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原法是从证券公司的角度进行规定,而且没有提及承销协议。新法是从证券发行人的角度进行规定,而且指出发行人应当同证券

53、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强化了发行人的责任,强调了承销协议的重要性。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9、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备案的规定 原法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新法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新法统一了备案的当事人。修

54、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原法规定,包销期满由证券公司上报备案;代销期满由证券公司与发行人共同上报备案。新法规定,代销与包销期满均由发行人上报备案。并取消了对备案期限的具体规定。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10、关于溢价发行的规定 原法第二十八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新法第三十四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取消了原法中关于股票溢价发

55、行定价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规定。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新法将发行定价权下放,使发行定价市场化,不再需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11、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或上市交易的规定 原法第二十九条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在新法中取消了原法的规定。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

56、加的主要理由:放宽了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或上市交易的有关限制,使境内企业可以更加方便的到境外筹措资金。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12、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新法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

57、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58、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属于新增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新法强调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要符合公司法和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将有关报送的募股申请和文件在证券法中进一步明确。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1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 新法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

59、重大违法行为;(四)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属于新增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非公开发行新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使有关规定

60、更加完善,更加全面。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1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报送募股申请和文件的规定 新法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五)财务会计报告;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

61、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属于新增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需要报送的申请与文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使有关的规定更加明确统一。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15、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规定 新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

62、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

63、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属于新增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目前要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对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重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防范公司债券市场

64、的风险。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16、关于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送文件的规定 新法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

65、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属于新增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对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报送的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17、关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 新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

66、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属于新增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提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质量,防范风险。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18、关于建立发行申请预披露制度的规定 新法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附证券法发行部分 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修改和增加的主要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我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