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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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种类: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江河运输、管道运输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 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租船人或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二)、种类:提单与租船合同(Charter-party) (三)、合同当事人:提单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海上货物运输立法 (一)国际条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二)、标准租船合同格

2、式以及有关租船合同的法律:金康航次租船合同格式和波尔的摩定期租船合同格式 (三)、我国的海商法,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三、提单(Bill of Lading,B/L) (一)、提单的定义和主要内容 提单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凭证。,性质一: 中国甲公司以CIF纽约条件向美国一公司出口大米,信用证方式付款。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甲公司将货物运到上海装船后,船长签发给甲公司代理人已装船清洁提单,甲公司凭该提单以及有关发票、产地证等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中国银行上

3、海分行已付了货款,美国乙公司付款赎单后将该提单转让给了丙公司,货物到达纽约后丙公司提货时发现货物受损。,丙公司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二: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在6月2日装船完毕签发了没有任何不良记录的已装船提单。在承运轮船启航前一天,船长发现货物有破包,且包内货物已发霉变质随即暂停运输,要求托运人交换原来签发的提单,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托运人主张交货时货物完好,有提单为证。承运人则通过检验机构证明或在装船前已变质,原提单记载不属实。,法院可否采纳承运人的观点?,性质三:中国甲公司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凭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已付了货款,信用证开证行取得提单后要求开证申请人(

4、买方)付款赎单,但买方已经逃匿,银行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追索货物,承运人已经将货物交给他人,银行已货物所有人的身份起诉承运人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银行的诉由成立么?,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提单的性质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凭证(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不是运输合同,而是运输合同的凭证或证据,但当提单由托运人人转让给第三人时,提单就成为第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第三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提单上的规定来确定。,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取货物的凭证(货物收据) 对托运人而言,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按照提单记

5、载的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有证据证明承运人没有收到提单记载的货物或没有装船,承运人还可以反驳,举证责任在承运人;但是,提单一经转让,对善意第三人而言,提单即成为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的记载内容的正确性。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提单的流通性。,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物权凭证)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承运人通常只能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转让提单即视为转让货物所有权。赋予提单以所有权凭证的效力,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提单的流通性。,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三)、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

6、提单与收货代运提单(根据签发提单失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对提单的分类)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根据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对提单进行的分类) 3、不可转让提单和可转让提单(根据提单是否具有流通性对提单的分类) 4、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类) 5、直达提单和海上联运提单(按运输方式分类) 6、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按经营运输方式分类),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四)、提单的转让及其流通性 1、提单转让的条件 2、提单转让的方式 3、提单与汇票在流通性的区别,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五)、保函与提单欺诈 1、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

7、晚于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 预借提单:货物尚未装船,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托运人要求船方签发的符合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的已装船提单。 2、预借、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 A、二者都掩盖实际装船日期,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未来要向收货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责任。 B、在这两种情况下托运人出具的保函都属恶意保函,恶意保函在法律上没有效力。承运人未来对收货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后,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时得不到法律保护。,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3、以保函换清洁提单 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效力并非一概无效,分两种情况:善意保函,恶意保函 4、以保函加副本提单提货 A、凭正本提单提货是惯例 B、区分善意、恶意保函,案

8、例,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1995年10月签订购买4500公吨化肥合同,由某航运公司“NEWSWAY”号将该批货物从美国的新奥尔良港运至大连。途中遇小雨,因货仓仓盖不严实部分货物湿损。并且再转运货物过程中,承运人不慎将时间货物掉入海中,但提单中提到货物因装卸中的不当操作而受损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除非这种不当属故意。该轮离开新奥尔良后,沿着正常航线欲经巴拿马运河,但途中如沿正常航线会遇雨区,为了避开雨区,绕行,造成到港池沿1个星期。,1、因货仓仓盖不严,承运人是否免责? 2、提单该条款是否有效? 3、该船是否属于不合理绕航?,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七、承运人的义务、责任与免责 (一)、

9、承运人的义务 1、适航义务 根据海牙规则3(1)包含三层含义 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适当配备船员、装备和船舶供给 谨慎处理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部分能适宜和安全的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2、管货义务 海牙规则3(2) (1)适当和谨慎的装载 (2)适当和谨慎的搬运 (3)适当和谨慎的积载 (4)适当和谨慎的运送货物 (5)适当和谨慎的保管和照料货物 (6)适当和谨慎的卸载,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3、签发提单 4、不做不合理绕航义务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海牙规则1(5)“装到卸” 2、汉堡规则“接到交” 3、我国海商法集装箱货运“

10、接到交”/非集装箱货运“装到卸”,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三)、责任期间的免责 1、海牙规则 (1)航行过失免责 (2)火灾免责,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3)其他无过失免责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货方原因 (4)责任基础不完全过失责任,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2、汉堡规则完全过失原则 (1)汉堡规则废止了承运人航行过失责任,因而成了完全过失责任 (2)在过失认定上,采推定过失原则,即只要有货损,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失,就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即举证责任在承运方,不在货方。 (3)火灾不能免责,但因货方造成货损,货

11、方要想获得赔偿,需举证证明火灾是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而这种举证责任比较困难,因此,实际上承运人对火灾仍能免则。 3、我国海商法在承运人免责事项及责任基础方面基本上与海牙规则相同,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概念 指承运人对货损应当承担责任时,无论损失多少,承运人有一个最高赔偿限额,对超过限额的损失部分不予赔偿。 2、该制度的意义 3、三公约的相关规定 (1)海牙规则 限额为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例外,双方另有更高协议,托运人在装货前的已就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在提单中注明,承运人放弃责任限制并在提单中注明,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2)维斯比规

12、则 限额提高。并采用双重责任限额制,即将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10000斤法郎(约相当于430英镑) 增加了一个例外,承运人蓄意造成货损或重大轻率过失的,承运人不得享受责任限制 增加了承运人的雇佣人和代理人也可以享有责任限制的规定,而这一点在海牙规则中并未提到。 上述限制无论索赔人以侵权还是以违约为依据进行索赔都享有。 (3)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限额又提高了约25%,并改用特别提款权计算,即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为835特别提款权(SDR)或者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SDR),以高者为准。 例外与维斯比规则相同,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4、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在例外方面与维

13、斯比规则类似,具体数额参照海商法56 (五)、迟延交付的责任 1、海对承运人的迟延交付没有规定 2、汉明确规定,承运人对因自己过失而迟延交付所造成的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迟延交货达到60天以上,索赔人可以视为货物已灭失;承运人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 3、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海商法第56条(1)款规定。,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八、托运人的义务 (一)、提供托运的货物 (二)、支付运费。方式:预付运费、到付运费、比例运费 (三)、索赔与

14、诉讼 1、货损通知 2、诉讼时效,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九、租船合同 (一)、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租船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租赁船舶所签订的一种海上运输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当出口人或进口人需要运输大宗货物时,一般都采用租船合同的方式进行运输。 2、种类: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A、提供约定的船舶 B、船舶到达装货港的日期 C、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 D、装卸时间和滞期费 E、货物损害责任 F、运费 G、责任终止条款和留置权,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2)、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A、提供约定的船舶 B

15、、船舶的使用范围 C、租期 D、使用和赔偿责任 E、租金的支付方法 F、停租 G、船方对货物损害的责任,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一、概述 运输方式: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指,由航空运输公司或代理人运托运人签订的关于由航空公司将托运人的货物由一国的航空站运往另一国的航空站而由托运人支付一定运费的运输合同。 1、合同当事人 2、航空运单:(1)主要特征和作用 (2)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3、航空运价。分类:特种货物运价/货物的等级运价/一般货物运价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三、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公约 四大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 19

16、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哈拉哈公约 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至四号议定书 四、华沙公约对国际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 (一)、1、空运单证 2、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修改,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二)、承运人的责任及豁免 1、承运人的责任:空运货物的承运人应对货物在空运期间所发生的毁坏、灭失、损害或迟延交货自动承担责任。 2、责任豁免:(1)如承运人能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可不负责。 (2)如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中、航空器的操作中或航行中的过失造成的,而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其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17、以避免损失,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不负责任。 (3)如承运人证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或原因之一,法院可以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华沙公约规定,责任以250金法郎/公斤为限。 2、例外:(1)但如果托运人交运货物时声明货物的价值较此为高,并支付附加运费,则可不在此限。 (2)如果损失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故意造成的不以此为限。 (四)托运人处理货物的权利 在承运人未向收货人交货前托运人有权处理货物,但以向承运人出具由托运人掌握的那一份空运单,并支付一切费用。 (五)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六)管辖权:华沙公约第28条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18、应由原告选择下列地点的法院: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向承运人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所在地或其签订合同的机构所在地,或向目的地法院提起。,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一、有关铁路运输的公约 1、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二、运输合同的订立(运单) 三、运送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国际货协第13条和第15条1发送国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 2到达国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3过境国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通过几个过境铁路运送时,准许由发货人支付一个或几个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而其余铁路的运送费用,由收货人支付。,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四、运输合同

19、的变更(19) 发货人对运送合同可作下列变更: 1在发站将货物领回; 2变更到站,此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国境站; 3变更收货人; 4将货物返还发站。 收货人对运送合同可作下列变更: 1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货物的到站; 2变更收货人。 只有在货物尚未从到达国境站发出时,收货人才有权在到达路国境站根据协定办理运送合同的变更。 如货物已通过到达国国境站时,则收货人只能按到达现行的国内规章办理运送合同的变更,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五、货物的交付和拒收 货物到达到站,在收货人付清运单所载的一切应付的运送费用后,铁路必须将货物连同运单一起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应付清运送费用并领取货物。收货人

20、只在货物毁损或腐坏而使质量发生变化,以致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才可以拒绝领到货物 六、铁路的责任 (一)、铁路的基本责任 1、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如向非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办理货物转发送时,直到按另一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送手续时为止。 2、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作为参加这项运送合同,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义务。,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二)、铁路的免责事项 如承运的货物,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减量或毁损时,铁路对这项灭失、减量或毁损不负责任: 1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

21、; 2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 3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 4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所造成; 5由于发送路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 6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 7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点,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 8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 9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本协定的规定; 10由于第23条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货物自然减量,以及由于运送中水分减少,或货物的其他自然性

22、质,以致使货物减量超过上述标准。,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三)、铁路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额 铁路赔偿损失的款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款额 七、赔偿请求和诉讼时效 1货物全部灭失时由发货人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副本;或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副本或运单; 2货物部分灭失、毁损或腐坏时一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和铁路在到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 3货物运到逾期时由收货人提出,同时还须提出运单; 4多收运送费用时由发货人按其已交付的款额提出,同时还须提出运单副本或发送路国内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由收货人按其所交付的运费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23、,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致最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2、特点。,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二、多式联运引致的法律问题 (一)、1、谁是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还是海事承运人或内陆承运人? 2、是否需要采取规定统一的多式联运单据 3、是采取统一责任制还是网状责任制 4、统一责任制下,联运人赔偿责任的原则是什么?是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还是汉堡规则的完全过失责任制? 5、如何规定货物赔偿的责任限制?是作出统一的规定,还是依照各区段所适用的法律办理?,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

24、运,(二)有关多式联运的法律: 1、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2、贸发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3、中国海商法,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表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2、采用统一责任制 3、货物赔偿责任的原则是推定过失原则。联运人应对他的雇员、代理人和其他人员的过失负责。,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4、货物赔偿的责任制。 (1)、如果包括海运。(其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的每包或其他货运单位计不得

25、超过920记帐单位,或按毛重每公斤计不得超过2.75记帐单位,以较高者为准。) (2)、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记帐单位。) (3)如能确定损害发生的区段:而对这一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应按照该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 5、责任期间。本公约所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四、贸发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1、赔偿责任基础:推定过失责任制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实行网状责任制 五、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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