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车辆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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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买车”车辆所有权归谁近年来,小客车的“车户分离”现象引发了大量疑难诉讼, 尤其在2010 年北京市政府正式颁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 控暂行规定后,通过购买购车指标、租赁车牌等方式借用 他人名义买车的现象越来越多。如本案,邱某以贾某的名义 购买小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贾某名下,这种行为本质上属 于“借名买车”。如何判断在借名买车的情况下,机动车及附 属证照所有权的归属,是实践中的难题。本案判决厘清了车 辆的所有权归属,并对借名买车的行为性质做出了认定。裁 判要点 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机动车,并将车辆 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属于“借名买车”。由于机动车所有权的 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因

2、此,机动车及附属 证照的所有权归属车辆的出资购买人,而非登记所有权人。 当事人原告:贾某被告:邱某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诉 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07 年双方达成口头约定,约 定贾某将车牌号为京X的车辆卖给邱某,后邱某一直怠于办 理车辆过户手续。2011 年1月起,北京市出台小客车调控 管理制度,致使本案车辆过户手续不能再办理。后贾某多次 找到邱某协商返还车辆问题,但邱某均推脱,现双方合同已 无法履行,故贾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 于 2007 年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2.判令邱某返还贾某车牌号为京X的宝来轿车一辆;3邱某向贾某交付车牌号为京X的 宝来轿车的相关证照,包括车辆行

3、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 登记证书、购置税凭证;4.诉讼费用由邱某承担。被告邱某辩称:车辆交付后,不是邱某不想办理过户手续,是 贾某不积极办理。所以邱某使用该车辆一直到 2011 年年底, 年底将车辆卖掉,实际上这个车辆也是由贾某花了 600 元买 走的。现在的车牌号为京x的宝来轿车是邱某自己岀资购买 的,这是经过贾某同意,也是贾某协助办理的,所以该车辆 所有权应该属于邱某所有。贾某要求车牌相关证照归还是没 有依据的,因为车牌和相关证照是一体的。所以请求法依法 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 年,贾某将其名下京X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卖给邱某,邱某支 付购车款 16 000 元,双方

4、未签订书面合同。车辆交付后, 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1 年底,贾某向邱某购买京x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将松花江牌小型普通 客车登记到河南省他人名下。贾某支付购车款 600 元。2012 年 2 月,邱某以贾某的名义从他人处购买了宝来牌小 型轿车一辆,并将车辆登记在贾某名下,车牌号为京X,邱 某支付购车款 100 300 元。贾某协助邱某办理了上述车辆登 记手续。现京X宝来牌小轿车及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购置税凭证由邱某占有使用。贾某 与邱某现均无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申请摇号资格。 案件焦点 1.原、被告于 2007 年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的效力; 2.借 名买车情形下机动车

5、所有权及附属证照的归属。 裁判理 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07年,贾某将其名下车辆京x的松 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以 16 000 元卖给邱某,双方形成事实 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 为合法有效。车辆交付后,贾某应当协助邱某办理过户登记 手续。2010 年 12 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 定颁布并实施。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的方 式无偿分配;指标的有效期为 6个月,不得转让。由于出台 了上述政策,原、被告的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事实上已经履行 不能。2011年底,原、被告在明知京x车牌号已经无法过户 至

6、邱某名下的情况下,贾某又向邱某将京x松花江牌小型普 通客车购回,并将邱某购买的宝来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贾某名 下,上述行为属于原、被告就涉案车辆成立新的合同关系, 故原、被告 2007 年的口头购车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实际已 经终止,贾某不再负有将京x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过户登 记至邱某名下的义务。综上,贾某要求解除 2007 年达成的 口头买卖协议,本院不予支持。2012 年邱某以贾某名义购买宝来牌小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原告贾某名下,本 质上属于“借名买车”,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 规定的相关规定,亦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还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

7、国合同法第七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 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 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 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申请 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上述行为应当由相关行政 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关于京X宝来牌小轿车的所有权归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 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

8、、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转让要遵循 动产转让的一般规则,即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 付时发生法律效力。而机动车登记并非设权登记,机动车的 登记所有人并非一定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因此,机动车 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则与机动车登记制度的特点必然会在 特定的情形下产生“车户分离啲现象。本案中,京X车牌号登 记项下的宝来牌小轿车由邱某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故 车辆的所有权仍归邱某所有,贾某无权主张车辆及相关证照 的返还。裁判结果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作出(2015 )大民(商)初字第 285 号民事判 决:驳回原

9、告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 贾某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贾 某撤回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例注解裁判的先决 问题是厘清车辆的所有权。有人认为法院应尊重登记的公示 公信效力,车辆和购车指标无法割裂、单独处理,号牌必须 与车辆相统一,车辆占有人不能由于出资而当然取得车辆所 有权,因此,认定车辆及车牌号归还登记所有权人,同时, 法院还要向被告释明对购车款的返还是否提出反诉,如果提 出反诉,再判决由登记车主返还买受人购车款,法院酌定买 受人承担实际使用车辆期间的占用费。也有人认为机动车登 记并非设权登记,登记车主并不一定是车辆所有权人,小客 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

10、权依交付而设立、转移,车辆及附 属证照应当归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我们认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我国对机动 车的物权取得方式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则。因 此,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 时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由于机动车登记并非设权登记,机 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并非一定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因此,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则与机动车登记制度的特点必 然会在特定的情形下产生“车户分离”的现象。本案中,京X 车牌号登记项下的宝来牌小轿车由邱某出资购买并实际占 有使用,根据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车辆的所有权仍应归邱 某所有,车辆证照属于车辆的附属证件

11、,所有权同样应归邱 某所有,因此,贾某无权主张车辆及相关证照的返还。我们 还可以进一步思考,本案贾某还能否要回自己的车牌号?本 案判决对这个问题间接做出了回应。因为购车指标资源的分 配和管理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范畴,虽然对借名买车的 违法行为,法院无法通过判决直接予以规制,但是法院的判 决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法院可以在判决中说明其查实的 违法行为,并对该行为予以相关法律评价。本案判决明确表 示借名买车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 关规定,亦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 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七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

12、社会 经济秩序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贾某、邱 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惩处,撤销其机动车登记或 驾驶许可,收缴车牌号。因此,判决建议行政机关对借名买 车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此外,法院还可以就此与交通管理 部门等有权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规范购车指标的有序使 用,共同维护社会发展的稳定有序。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车 牌号并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车辆登记属于一种行政许可, 如果贾某起诉要求返还车牌号,法院只能裁定驳回其起诉。 如(2015)定民初字第 58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要求 被告返还车牌照京X号及要求被告将灰色长安牌面包车登记 在被告自己的名下,其实质均是车牌照的使用问题,因车牌 照的使用、管理问题及机动车注册登记事项属于行政部门管 理事项,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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