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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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主讲教师:赵峰第一部分管理决策与法律基本知识第一章 城市管理概述第一节城市管理的特性、内容一、现代城市管理的特性 1.城市管理的对象是城市,是对城市运转和发展所进行的控制、引导行为。2.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包括人口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基础设施管理、科技管理和文教卫生管理等城市要素群的管理。3.城市管理等同于市政管理,即政府部门对城市公用事业、公共设施(教育、医疗卫生、体育设施。)等方面的管理。4.城市管理是指对构成影响城市运转的动态因素进行管理,不包括相对静止的构成因素。城市动态要素管理。综上所述:城市管理是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障城市肌体健康运行,以城市的物质要素

2、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活动。二、城市管理的主要内容1.城市的社会管理城市社会管理构成人口管理社会秩序与治安管理社区生活服务管理城市文化管理生育管理人口迁移管理社会秩序管理社会治安管理服务设施管理服务管理信息管理思想道德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建设2.城市的经济管理 (1)城市区域产业的宏观规划与管理。(2)调整城市经济结构。(3)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管理。3.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 指对人类生产、生活及社会活动的环境的管理。4.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 (1)综合交通系统 (2)供应系统 (3)通讯系统 (4)环境卫生系统 (5)防灾系统三、城市管理的

3、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 城市高度复杂综合体2.管理的开放性城市有机体,开放型的大系统区域联系密切3.管理的动态性 城市有机整体局部影响整体重视近期,顾及长远发展四、城市管理的趋势1.科学化趋势不断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科学手段管理城市2.信息化趋势计算机、互联网3.系统化趋势各子系统既遵循自身规律,又有机联系,协调运转4.法制化趋势依法制市。法制具有强制性、规范性、长期性的特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起不到的特殊作用第二节城市管理学理论一、城市管理学的主要学派 美国加州大学的城市社会学教授H孔兹在城市社会学理论和方法一书中归纳:1.管理方法学派城市管理靠科学管理的方法2.管理经验学派管理者经验愈多,管理

4、愈好3.行为学派激励管理人员和市民发挥潜力4.社会学派考虑城市与社区的关系5.决策学派管理者的决策好,管理就好6.数量学派城市管理可以用数学的方法将管理资料作最佳的处理二、我国的城市管理理论1.现代化进程中城市管理的作用 (1)城市管理是城市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之一。(2)城市管理起到综合、协调的作用。(3)城市管理的作用在于对城市发展全过程管理。(4)城市管理是城市系统工程实施的必要条件和组织保障。2.城市管理的原则 (1)需求原则(2)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3)综合效益原则(4)因地制宜的原则(5)可持续发展的原则3.城市管理的方式 (1)管理职能的转换部分淡化,部分

5、加强 (2)管理重点的转换从经济扩张到强调内 涵和质量 (3)管理体制的转换 简政放权,政企分开 打破条块分割格局,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 一管理 部分权力下放,发挥社区管理机构的主动性和 积极性第三节城市管理的理念与方法一、现代城市管理的新理念1.系统化理念2.民主化理念3.人性化理念4.国际化与本土性理念 二、现代城市管理的方法1.行政管理方法2.经济管理方法3.法律管理方法4.咨询管理方法5.数学管理方法6.城市规划管理方法7.现代城市的目标管理法第四节城市管理体制一、管理体制回顾 广义:政治管理、财税金融等经济管理、科教文卫等管理体制 狭义:城市发展建设的主导管理部门,即城市行政管理机

6、构体系我国城市管理体制变迁我国城市管理体制变迁:1、文革初期,城市政府工作陷于瘫痪 革委会组(工、农、财、建、文教)2、1977年,城市政府机构恢复,增设一些经济 管理机构3、1982年,达到机构设置最高峰机构臃肿 机构改革:经济管理机构改公司 合并业务相近的机构4、80年代,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市管县体制二、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弊端1、传统的城市管理组织过于分散 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行政执法机构过多、“以利处事以利处事”、职能不分、职能不分2、管理法规建设不配套 无法可依无法可依3、城市管理投入少 重重“建建”轻轻“管管”4、城市社区管理职能较弱 “社区社区”“不完全政府不完全政府”三、现行城市管理

7、模式的缺陷当前国内城市管理模式:1 1、建管合一模式、建管合一模式。建设委员会建委 特点: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职能合一 优点:行政关系容易理顺 缺点:精力大多放在“建设”上,“管理”职能较弱2 2、多头分散模式。、多头分散模式。不设建委,城市管理职能分散行使。如建设局管规划,市政管理局管市政,环卫管理局管环卫,园林管理局管园林绿化 优点:分工明确,职责具体 缺点:管理职能分散,不利于综合管理3 3、综合协调模式。、综合协调模式。城市管理功能由一个非常设的城市管理机构城市管理委员会行使。市长主任 分管副市长副主任 下设“城管办”负责日常工作 优点:管理综合性、协调性好,有权威 缺点:城管办不是政府

8、职能部门,管理工作缺乏常规性4 4、管理单一模式。、管理单一模式。不设“城管办”,只设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特点:管理职能明确 缺点:管理内容单一,有局限性5 5、实体管理模式。、实体管理模式。以城市管理委员会为基础,将市政、园林、环卫管理等职能交由“城管办”行使。优点:管理内容具体、实在 缺点:非常设机构“建管不分建管不分”“”“以建代管以建代管”普遍存在于以上五种管理模式之中。导致城市建设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公安、工商、房地产、环保、卫生)之间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管理弱化等问题。具体表现:具体表现:1、“重建轻管”的思想认识导致

9、往往用建设职能代替管理职能。2、城市管理职能配置不到位,管理内容单一分散,机构不规范、不健全。3、职能不明确,交叉重复职能未分清。4、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全国无统一标准。5、管理职能弱化,影响建设职能。四、国外城市管理组织模式1、美国 (1)市长议会体制。弱市长制少数 强市长制多数 (2)市委员会体制。-小城市 (3)城市经理体制。人口50万 (4)市行政长体制。美国50万人口的城市80%采用市长议会体制。2、欧洲 (1)英国。设市议会,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市长由市议员、参议员选举。市政府职能:环境的、保卫的、私人的三类 (2)法国。中央集权。设市议会,议员不多,脱离政治,市议会无

10、实权,一切有关市政设施方案均须经上级政府批准。欧洲不少国家的“城市行政长体制”对我国有借鉴意义,利用行政管理专家作为市政管理的行政官,对城市进行专业化管理,有利于加强市政管理科学化、连续性。3、东亚。(1)日本。地方自治法,但市政府仍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管辖。当代以社区为依托的团体组织活跃,居民组织、妇女组织、老年组织、儿童组织、当地教区组织等,致力于保障社区生活质量。-“自治会”(2)韩国。市长议会制。社区管理模式发展迅速。“市-区-洞-统-班”。市-区城市,洞社区(2Km2,34万人),统200个家庭,班10个家庭。第二章 决策概论 现代管理科学认为:管理是由一连串决策组成的。决策是管理工作

11、的基本要素,也是最重要、最困难、最具风险的工作。决策标准化、规范化此时管理者依靠规章制度和经验进行程序化的决策。多数情况下,由于系统内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管理者除了凭经验、直觉,更多的要借助科学决策手段。决策既是科学,也是经验。管理者既要按科学的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又要凭经验、智慧、判断力行动,管理者决策的效果和效率对一个系统的运营将产生极大影响。第一节 决策的含义、要素及决策的合理性一、决策的含义 1、决策是一种自觉的有目标的活动。2、决策必然伴随着某种行动。决策是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目标,在掌握充分的信息和对有关情况进行深刻分析的基础上,用科学的方法拟定评估各种方案,从中选出合理方案并付诸行动

12、的过程。二、决策要素 1、决策者。在决策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决策者素质的高低是决策成败的关键之一。(1)决策者要善于利用思想库,集思广益。(2)决策者要善于总结积累经验,培养定量思维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对大量的信息去伪存真、去粗求精。(3)决策者要有独创思想。(4)决策者要善于及时调整和纠正失误。2、目标。目标必须具体、明确,否则往往导致失败。城市规划决策有经济、社会、环境等大系统目标和多个子系统目标以综合满意为原则。3、环境因素。即限制性因素。外部环境因素:宏观、微观 内部环境因素:决策所拥有的资源条件和管理手段。4、多选方案。决策的基本含义是。无选择余地,也就无所谓决策。5、多选方案可能导

13、致的结果。6、环境因素、备选方案、可能结果三者的对应关系。7、备选方案的评价和选择。三、决策的合理性问题明晰目标单一确定备选方案及结果偏好明确且稳定标准明确信息畅通效益最大化合理化决策 实际管理工作中很少能满足上述假设而做到完全合理的决策。1、决策者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信息无代表性或不充分。2、决策者的个人偏好。3、意外情况时有发生,几乎不可能找到全部应对措施。4、很难列举所有备选方案。5、很难对所有备选方案一一分析。6、上下级之间信息沟通不充分。7、决策者和决策分析人员的价值内涵不完全一致。8、表述技能不够或附有感情色彩。第二节 决策的类型与特点 决策是管理的核心 整个管理过程都是围绕

14、着决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而展开的。管理就是决策,决策充满了整个管理过程管理就是决策,决策充满了整个管理过程 西蒙一、决策的类型1、组织决策与个人决策 组织决策:组织整体或组织的某个部分对未来一定时期的活动所作的选择或调整。个人决策:个人在参与组织活动中的各种决策。区别:区别:个人决策通常是在无意中提出并在瞬间完成的;组织决策是有意识的提出并解决的。2、初始决策与追踪决策 初始决策:对从事某种活动或从事该种活动的方案进行的初次选择。追踪决策:在初始决策的基础上对组织活动方向、内容或方式的重新调整。大部分决策当属追踪决策。追踪决策的特点:(1)回溯分析 (2)非零起点 (3)双重优化3、战略决策与战

15、术决策战略决策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战术决策详细规划、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工作区别:区别:(1)从调整对象上看,战略决策调整组织的活动方向和内容。前者干什么,后者怎么干。前者是方向性决策,后者是执行性决策。(2)从涉及的时空范围来看,战略决策长时期,战术决策短时期。(3)从作用和影响上来看,战略决策的实施是组织活动能力的形成与创造过程,战术决策的实施则是对已经形成的能力的应用。二、决策的特点 1、目标性:任何组织决策都必须首先确定组织的活动目标。2、可行性:组织的任何活动都需要利用一定资源,缺乏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条件,理论上非常完善的方案也只能是空中楼阁。3、选择性:决策的

16、实质是选择。4、满意性:满意原则,非最优原则 5、过程性:(1)组织决策不是一项决策,而是一系列决策的综合。(2)这一系列的决策本身就是一个过程。6、动态性:决策是动态的,没有真正的起点,也没有真正的终点。第三节 决策的程序与方法一、决策的程序决策的制定是一个过程,包括以下步骤:1、界定问题 问题存在着现实与期望状态之间的差异。找出决策者所期望解决的问题决策过程的起点。2、目标的确定 合理的目标是合理决策的前提。目标不止一个,且互相冲突时:目标不止一个,且互相冲突时:(1)尽量减少目标数量。(2)依重要程度对目标排序,先行决策重要程度高的。(3)以总体目标为基准进行目标间的协调,降低甚至放弃某

17、些目标,保证全局战略目标的实现。3、拟定备选方案拟定的备选方案越多,解决办法越趋完善。整体详尽性整体详尽性与相互排斥性相互排斥性相结合。整体详尽性整体详尽性备选方案尽量包括所有可能实现的 方案。相互排斥性相互排斥性备选方案本身要相互独立,不能互 相包涵。4、确立标准 确立衡量效益的标准,测算每个方案的预期结果供方案评价和选择之用。5、方案评估及选择 方案评估方案评估即根据确立的决策目标、各备选方案的预期结果等对各方案的可应用性和有效性进行衡量。6、实施决策方案7、追踪调查方案实施对目标的保证程度二、决策的方法 决策者具备应有的优良素质 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技术 科学决策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18、相结合的结果1、德尔菲法:(1)对问题的性质、条件等方面彻底明确 (2)通过精心设计的问卷,要求专家提供可能解决问题的方案(3)专家们匿名地、独立地完成问卷 (4)主持人对收集的问卷集中归纳 重复以上步骤,不断相互启发,提出新的可行性方案,排除不切实际的方案。优点:无须专家到场,节约召集费用 缺点:耗时很长2、头脑风暴法:规则:(1)不批评别人的意见 (2)充许“免费搭车”欢迎对别人的意见 加以改进。(3)思路越新越好,越宽越好 (4)对建议数量的重视高于对质量的重视。宗旨:宽松的思考环境,组织成员相互启发,激发发散性思维,以获得大量新颖的方案和设想。3、电子会议:方法:50人左右群体成员根据

19、要解决的问题输入电脑终端,任何人的评论、票数统计等均可通过网络共享。优点:匿名、诚实、迅速第四节 城市规划管理决策一、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和作用1、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 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与政治决策和非政治决策的区别(1)规划管理决策不同于政治决策。政治决策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公共政策,规划管理决策是执行权力机构制定的政策。(2)规划管理决策不同于非政治决策(企业决策、团体决策、私人决策)。规划管理决策是一种政府行为,主体是城市政府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国家权力机关

20、的意志,具有权威性、广泛性及普遍约束力。2、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作用 (1)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是规划管理过程中的中心环节。(2)规划管理决策是规划管理机关最主要职能之一。(3)规划管理决策关系到规划管理活动的成败。二、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原则和类型 1、城市规划决策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现实性原则 (3)连续性原则 (4)民主性原则 (5)效率性原则2、决策的类型 (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最优决策:最有效的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管理目标明确存在两个以上的可供选择的方案方案的优缺点是可以量化计算的如: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满足决策:决策过程中无法获得翔实、齐全的信息资料,也不存在两个以上的比选方

21、案。如: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程序化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的决策。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程序化决策:在处理一些偶然性、随机性的事务时,需要及时作出的决定。如:巡查违法建设时,作出通知违法建设停工的决定。三、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1、计划依据2、法律依据3、规划依据4、经济技术依据四、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优化 决策的优化是不断地从传统决策向现代化决策转变的过程。传统的决策方式人格化,取决于决策者的才智和经验,个人感情的好恶及谋臣的进谏。局限性一言可以兴邦,一言也可以废邦 缺乏连续性,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决策的优化就是要提高

22、决策的科学性科学性、合理性合理性、可行性可行性和连续性连续性。1、优化规划决策结构 决策的优化有赖于决策结构的优化。从管理决策的主体看,科学的决策需要一定的信息、一定的知识和经验、最终定夺的领导。(1)信息系统 规划管理人员尽可能多的获得有关决策事项的更多、更准确的情况信息。规划管理一定要建立尽可能完备的城市规划资料、历史档案及相关的资料信息库。(2)智囊系统 各种专家直接到行政机构中工作 行政机构聘请专家担任顾问 由行政机构拨款成立“思想库”由专家组成的学术团体为决策提供咨询 (3)决策系统 首长负责制 委员会负责制2、提高规划决策技术 决策的优化,必须掌握一些现代化的决策技术。(1)决策硬

23、技术 指在决策中所运用的数学化、模型化、计算机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的技术。(2)决策软技术 指具备与规划管理有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并提高决策水平。3、规划决策的民主化 表现为决策的开放性。公众参与规划管理活动的决策必将成为发展趋势。第三章 行政管理学概述第一节 行政和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1、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2、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所有的活动。行政是一种管理,是国家的行政管理。二、行政的分类和特征 1、行政的分类 (1)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领域分为:组织行政、人事行政、公安

24、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经济行政、科技行政、教育行政、军事行政、外事行政等。(2)根据行政的范围为分: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农村行政、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3)根据行政关系的涉外因素分为:国内行政和国际行政。2、行政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并体现国家意志。(2)执行性。行政是一种执行活动,是行政机关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活动。(3)法律性。现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种法律管理,并不超越法律,要受法律制约。(4)强制性。行政的实施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三、行政管理 1、行政管理学的概念 行政管理学亦称行政学,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规律的科学。行政与管理的区别:管理的历史比行政更长

25、,自从出现人类群体活动以来,就出现了管理活动。此时管理只有社会属性,不具有政治性、阶级性,所以不是行政。出现阶级、国家后,管理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有着鲜明的政治性,行政活动就产生了。管理的外延更宽,并非所有管理都属行政。行政是管理这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行政学是研究国家行政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规律的科学。2、行政学的研究内容 (1)行政环境。(2)行政功能。(3)行政组织。(4)行政领导。(5)公务员管理。(6)行政决策与执行。(7)行政监督。(8)行政管理法制。(9)行政机关管理。(10)行政管理技术方法。(11)行政效率与行政改革。3、行政学的特征 (1)政治性和社会性。(2)

26、理论性与应用性。(3)综合性和独立性。第二节 行政机关与行政领导一、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又称政府政府,是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掌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特点:(1)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2)它行使的职权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3)它实行首长负责制。2、行政机关的分类 (1)根据管辖的地域范围,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根据业务管辖的范围,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部门权限机关。即: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的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3)根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的不同作用,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

27、关、咨询机关、监督机关等。3、行政机关组织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是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及其任务、组成、编制、职权职责和活动原则等法律的总称。行政组织法是行政机关产生和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二、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社会公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在我国是指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1993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确立,并为实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三、行政领导 1、行政领导的含义 领导及其活动是人类社会群体活动的一般现象,它属于特殊的职业形态。

28、行政领导是领导活动的一种,它在国家政府管理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生活领域、各层次中,处于核心的主导的地位,决定着国家职能的实现程度和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水平。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行政领导是行政权力的象征,也是人民公仆的体现。领导是指社会中一定的人或人群通过一定方式,引导另一些人或人群朝共同趋向的目标前进过程中所表现的一种关系。人类社会生活的群体性、复杂性、组织性,决定了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总有指挥者与被指挥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之分,于是也就有了领导和被领导之分。领导活动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存在的。随着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产生了行政管理活动,同时也就出现了行政领导。行政领导是领导活动的一种,是

29、指国家行政组织系统中的各级行政首长和行政领导集团通过决策、指挥、监督、协调等手段依法行使其权力与影响,以完成行政目标的活动过程。行政领导活动的三大要素:领导者、被领导者、作用对象。领导者是行政首长和行政领导集团,是领导活动的主体。被领导者是领导组织和指挥的对象,是领导活动的客体,同时又和领导者共同作用于领导活动的对象。作用对象是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共同作用的客体。2、行政领导的特点 (1)行政领导具有时代性的特点。不断发展变化。(2)行政领导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领域宽广、事务繁杂。(3)行政领导具有权威性的特点。法律的体现、权力的象征。(4)行政领导具有服务性的特点。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0、行政领导及其活动就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意志和为人民服务。(5)行政领导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管理是由众多的公务员共同协作的一种活动,必须有统一指挥,才可能实现行政目标。第三节 行政效率 行政效率是全部行政管理活动追求的目标,也是行政学研究的宗旨。一、行政效率的含义 效率,一般泛指日常工作中所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率。把社会活动中所消耗的劳动量与劳动效果相比较,考察某项社会活动的有效程度。行政效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人事行政管理活动所得到的劳动效果、社会效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比率关系。行政效率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效率要有定量分析。(2)行政

31、效率应是体现在社会效益上,是效率和效果的统一。(3)行政效率体现在行政管理的各环节、各层次中,是行政管理体系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是对行政管理活动的整体要求。行政效率是数量和质量的统一、效率和效果的统一,要把行政效率和社会效益两方面结合起来评价行政管理的结果。二、行政效率的测定 1、要科学的测定行政效率,不论是定量分析还是定性分析,都要有合理的标准。2、测定行政效率的量的标准,就是看人力、物力、财力、时间节约程度的数量界限。3、测定行政效率的质的标准:(1)充分实现社会主义的行政职能。(2)有正确的目标。(3)遵循行政管理对象的发展特点和规律。4、衡量行政效率要做综合考察:(1)局部与整体,局部

32、效益要从属整体效益。(2)短期与长期,短期效益同长期效率要统一。(3)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单纯经济效益要服从整体社会效益。(4)正效益和负效益要作全面衡量,要权衡利弊。三、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 1、改革机构,建立合理的行政组织。2、健全行政管理法规和工作制度。3、提高领导者的素质和领导艺术。4、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素质。5、实行激励原则,调动人的积极性。第四章 行政法学概述第一节 法律及行政法一、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广义:泛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调控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规范

33、即人们的行为规则,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它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便成为技术法规。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可以做(授权)什么、应该做(义务)什么、禁止做什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控,包含确认、规定、保障、引导、促进和制约的意思,不仅规定行为模式,而且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保护、赞许、奖励、制裁。法律具有概括性,适用于一般的人,不是特定的人;是反复适用的,不只是适用一次。2、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属于政治制度的范畴,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是以国家名义确立的。法律是经过

34、特定程序,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这决定了法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3、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是国家有组织的暴力,主要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关。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说明法律在其效力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4、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的内容有三种表现形式:(1)授权性,即规定主体可以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2)义务性,即规定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3)禁止性,即即规定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法律权利和义务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1)由宪法和其他法律所确定,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具有法定性;(2)以国家强制力

35、作保障,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威胁时,可请求国家予以保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相应的国家机关可强制其履行。(3)法律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二、行政法概念及特征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1)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2)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3)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4)行政机关与与个人的关系。2、行政法的渊源 (1)我国宪法确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机关设置和进行工作的法律依据,是行政法的

36、基本渊源。(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行政规章,是我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3)地方性法规,中要其中含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范也是行政法的渊源。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系指贯穿在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并非全由法律条文直接表达,大多原则存在于条文“背后”。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2)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3)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4)行政

37、法基本原则具有规范性。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国家行政权原则;(2)依法行政原则;(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4)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国家管理原则;。四、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1)概念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行政合法性要求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行为依法、行政程序守法。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首先有其宪法基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以民主制度为基础。(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依法设定与依法授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依法行政”、“守法行政”。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38、。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1)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2)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得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3)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

39、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3、行政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之间的关系 (1)二者是行政法的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3)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自由裁量行为。(4)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行政管理,又适用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行政诉讼。(5)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

40、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权力主体只能归属于组织,而不能归属于个人,国家权力不能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我国的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2、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3)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二、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从行政主体上看

41、,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3)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4)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5)依职权的行为与应申请的行为。3、行政行为的内容 (1)设定权利和设定义务。(2)撤销权利和免除义务。(3)赋予能力和剥夺能力。(4)变更法律地位。(5)确认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或行为合法。(6)赋予特定物以法律性质。4、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之

42、内。行为的内容合法。行为符合法定程序。(2)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3)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废止和消灭。第三节 行政程序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1、认为行政程序就是行政诉讼。2、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程序。3、认为行政程序既包括行政诉讼程序也包括行政活动程序。在我国行政法学中,接近第二种观念。二、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 1、行政程序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2、行政程序违法、失当可以构成相对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一。3、行政程序违法、失当可以构成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其行为的理由之一。4、行政程序构成行政审查(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的内容之

43、一。第四节 行政职权一、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的概念 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亦称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权限行政权限: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法定范围和界限。即行政职权的限度。二、行政职权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2、国家意志性。3、专属性。4、不可处分性。5、单方性。6、优异性。三、行政权限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2、义务性。3、依附性。四、行政权限的类型 1、从行政隶属关系角度,可分为纵向权限与横向权限。纵向权限纵向权限指有上下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主要表现为层级权限。特征:(1)纵向权限的行政主体之间具有

44、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2)纵向权限为同类权,而非异类权。(3)纵向权限为递减权,而非等量权。横向权限横向权限指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特征:(1)行政权限主体之间没有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2)横向权限可以是同类权,也可以是非同类权。(3)横向权限之间没有递减或递增的关系。2、层级权限与地域权限 3、事务权限与对象权限 4、平常权限与紧急权限第五节 行政责任与行政监督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设定的一种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就是国家责任,也就是国家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3、行政责任就是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45、。从责任主体上考察,基于广义的看法认为,行政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及行政人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责任;基于狭义的看法认为,行政责任只限于相对人或只限于行政主体及行政人的责任。从责任内容上考察,同样也有广狭之分。从广义上说,行政责任便是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主体必须按行政法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积极行政义务);行政法主体由于不履行前一种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消极行政义务)。狭义上说,行政责任就是积极行政义务。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

46、)所引起的法律后果。2、行政责任的特征 (1)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责任,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责任。(2)行政责任是一种外部责任,不包括内部责任。(3)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道义责任。(4)行政责任是行政违法或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它基于行政关系而发生。(5)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3、行政责任的构成 (1)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2)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3)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4)行政违法的情节与后果。4、行政责任的形式 (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3)履行职务。(4)撤销违法。(5)纠正不当。(6)返还权益。(7)恢复原状。(8)行政赔偿

47、。二、行政监督 1、行政监督的含义 行政监督是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的督察和督导活动,它也是一种法制监督。(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党、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单位、公民。(2)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3)行政监督的目的主要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法的实施和行政职能的实现。(4)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2、行政监督的分类 (1)以监督的主体为标准,也划分为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2)以各监督主体同行政机关的关系为标准可

48、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3)以监督的目的和方法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性监督和消极性监督。(4)以监督的时间先后为标准,可分为事先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5)以监督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有组织的监督和无组织的监督。(6)以监督的层次为标准,可分为高层、中层、基层的监督。(7)按监督权限的性质,可分为非专业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3、行政监督的原则 (1)经常性原则。(2)广泛性原则。(3)公开化原则。(4)确定性原则。(5)有效性原则。4、行政监督的任务和作用 (1)预防作用。(2)补救作用。(3)改进作用。第二部分城市规划法规知识第五章 城市规划法规概论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规概述 法规是国家

49、按照国家利益和社会意志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执行的各类法律和作为法律规范的各类规章的总称。一、立法形式 我国法规的最主要渊源是立法。立法,就是国家机构用权威性的语言、正式的记录、事先规定普遍适用的规则。立法制定的规则又称成文法。我国的立法形式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法律。3、全国性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地方行政规章。二、法规的制定 1、宪法和法律的制定程序。(1)法律草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2、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1)编制规划 (2)法规草案的制定 (3)法规草案的审定 (4)行政法规的发布三、法规的实施

50、1、法规的遵守:指社会组织和公民以法规为准绳来规范自己的活动和行为。2、法规的适用:指国家机构对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应用法规来解决具体问题,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三节 城市规划法规的发展一、世界范围 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规划法始于英国1909年的住房、城镇规划等法。以英国为代表,形成了以国家城市规划法为核心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以美国为代表,形成了以地方区划法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二、我国 1、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并不健全。2、1947年,制订了现代历史上的第一部城市规划法-都市计划法。3、1951年,由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1952年修订为基本建设工

51、作暂行办法。4、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中几个问题的决定。5、50年代学习前苏联,引入了现代城市规划的一些思想、方法和体制。6、“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城市规划被破坏。7、197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建委和财政部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8、1978年,中共中央召开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并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建委起草城市规划法。9、1980年,国家建委召开了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了城市规划法草案。10、1982年形成了城市规划法送审稿,报国务院。1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12、1989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

52、讨论并通过了城市规划法送审稿,报全国人大常委会。13、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国家主席签署并公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14、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签署并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节 城市规划法规的基本内容一、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整的体系性。2、某些法律和法规条文可操作性较差。3、缺少对程序法的重视而难以规范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过程。4、在城市规划法规和相关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配套、相互衔接不够等状况。二、城市规划体系的内容 1、国家城乡规划法

53、。2、国家城市规划实施行政法规。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4、部门规章。5、相关的法律法规。6、城市规划专业技术规范。7、城市规划文本。第四节 国家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

54、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

55、、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

56、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

57、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四条 城市

58、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59、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

60、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

61、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三条

62、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 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

63、事行政部门制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6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

65、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

66、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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