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屏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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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屏边县农村集体土地两权调查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及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后续工作的通知(云土调查办20106号)、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后续工作的紧急通知(红土调查办2010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紧密结合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

2、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二、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要求按照权属梳理、勘测定界、审查确认、现场公示、审批发证的基本步骤分阶段实施,确保每宗土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在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要注重调查审核和公示、公告等关键环节,认真把工作做实、做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及时化解土地争议和矛盾纠纷,确保按时完我县农村集体土地两权调查发证工作。三、农村集体土地两权调查发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

3、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宅基地使用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各乡镇要严格遵照执行,依法依规开展。四、农村集体土地两权调查发证(一)确权要求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领导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全县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各乡镇负责组织力量进行认真调查,形成登记资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此次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采用“组有村管”的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二)登记发证规定1、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准,其中证书

4、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簿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地类面积。所有权证书及相对应的登记簿备注栏内需要注明“总面积内包含有国有土地和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2、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以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应在证书及登记簿备注栏内注明各宗地面积和所在宗地的图幅号。(三)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按照省州“二调办”的统一部署,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1、2010年7月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

5、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前期摸底调查工作。根据我县实际,调查摸清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宗数,为实际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2、201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集体土地两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3、2011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审核工作,依法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土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五、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

6、法享有的,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一)确权规定1、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为基本单位,土地使用权人为“户主(户)”。2、权利人能够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宅基地文件,应按批文载明的占地面积和范围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3、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依法变更;对“有证无地”的依法公告作废。4、农村居民点内部、与农户宅基地直接相连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5、宅基地实地测量形成草图,电脑制作宗地图,比例尺采用1:200-500,作为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基础图件。(二)不予确权登

7、记发证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宅基地使用权:1、申请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无法提供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2、违法用地的;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4、申请人将宅基地或者房屋连同宅基地出售、赠与、出租或者改作他用的;5、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三)设宗规定农村宅基地设定为一宗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地类(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四)特殊问题的处理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占用且至今未扩大面积的,以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2、1982年2月14日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占用的,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在土地管理法施

8、行后未经拆除、改建、翻建的,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决议并出具要证明材料,按现有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3、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平均分摊。4、农村村民拥有不止一处宅基地的,只能确认其中一处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予受理。5、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本拥有农村房屋产权,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后确定农村宅基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

9、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确权要求1、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进行,一宗地内有多种土地用途的,原则上以主要用途确定整宗地土地用途。2、按照地籍测量要求实地测绘宗地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作为确权的基础图件。(二)不予确权的情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无法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2、违法用地的;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4、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对没有合法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各乡镇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公

10、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等类型,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经批准后确定使用权。(三)土地分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分类执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标准。在地籍调查时,要明确其二级分类及对应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三级分类,并注记在土地登记卡上。七、相关规定(一)对土地权属调查中当事人拒不到场指界的,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使用现状、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人民政府确权,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

11、,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八、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二)加强领导。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基层国土分局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认真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三)

12、保障经费。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保障经费,县、乡财政各自承担相应保障经费。主要用于地籍调查、证书表格以及抽调人员工资补助等,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四)依法依规。各乡镇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中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面积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五)严明纪律。各级工作人员

13、要注意工作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徇私舞弊。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收费发证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九、组织保障为使我县农村集体土地两权调查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农村集体土地两权调查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 长:吴显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李申武(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刘佳文(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杨文学(县财政局局长)成 员:李学亮(县发改局局长)杨倌志(县农业局局长)李保和(县林业局局长)刘朝恒(玉屏镇人民政府镇长)杨富丞(新现乡人民政府乡长)汪海波(新华乡人民政府乡长)陶回生(和平乡人民政府乡长)杨白洪(白云乡人民政府乡长)古朝今(湾塘乡人民政府乡长)陈德伟(白河乡人民政府乡长)邓明富(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刘佳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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