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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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英伊石油公司案英国诉伊朗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至5月间,伊朗议会公布假设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那么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权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假设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

2、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9票赞成,5票反对,做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根底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月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

3、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有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 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所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辞,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立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是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说明,它是以一

4、种非常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假设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

5、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法院指出,伊朗与第三国缔结的条约对英国来说仅仅是与本案无关的第三者的行为它们不可能在不依赖包含最惠国条款的根底性条约的前提下,在伊朗与英国之间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这些根底性条约的缔结追溯到1857年与1903年,即先于伊朗声明,因此,英国不能以此等条约为依据,援引伊朗后来与第三国缔结的条约。 英国政府亦提出,伊朗于1933年与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特许权协议可以提供法院管辖权的根据。因为该协议具有双重性质:它不仅是伊朗与该公司的一项特许合同,也是伊朗声明中所指的两国政府间的一项条约。法院同样驳回了英国的这个观点。法院指出,该特许权协定绝不构成伊朗声明之后的一项条约;事实

6、上,它仅仅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公司之间的一项协议,英国政府不是协议的当事人。因此,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问的联系,亦不能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不管伊朗政府,还是英国政府,都不能以此合同为依据向对方主张任何法律权利或义务。鉴于上述理由法院得出它对该案无管辖权的结论。案例蒂诺科特许权案197年,通过政变执掌政权的哥斯达黎加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国防部长弗雷德里克蒂科中选为总统,并制定了新宪法。1919年,蒂诺科政府被推翻,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又重新执政。蒂诺科在执政期间,曾以哥斯达黎加的名义同英国一家国有公司“哥斯达黎加中部石油公司签订了授予该公司在哥斯达黎加勘探和开采石油的特许权协议,该政府并欠下另一家英

7、国公司“加拿大皇家银行998万科朗的债务。1922年,科斯塔里克政府公布一项法令,宣布帮诺科政府所缔结的一切契约无效,其中包括前述给予英国公司的石油特许权协议,并宣布蒂诺科政府在1919年6月28日关于发行1500万科朗钞票的第12号法令无效,即蒂诺科政府印行的钞票无效。对此,英国政府为上述两公司的损害向哥斯达黎加提出抗议。英国政府指出蒂诺科政府是授予英国公司特许权时哥斯达黎加的惟一政府,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哥斯达黎加那么争辩说蒂诺科政府并不是一个政府,且英国由于没有成认蒂诺科政权已构成丁禁止反言,使其不能主张蒂诺科有权授予英国臣民以权利。1922年1月2日,英国和哥斯达黎加达成仲裁协议

8、,将案件提交给美国前总统威廉H塔夫脱独任仲裁。1923年10月10日,塔夫脱做出了有利于哥斯达黎加的仲裁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英国提出如下主张:(1)蒂诺科政权在其执政的两年零九个月时间里是哥斯达黎加惟一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政府。在这段期间,没有其他政府反对他的主权,该政府对全国实行和平的统治,人民是默许成认他的统治的。(2)继承蒂诺科政府的政府不能以立法命令否认其对英国臣民应负的责任,该法令应该被取缔,与蒂诺科合法政府订立的契约应由哥所达黎加现政府继续履行被侵占的财产和被剥夺的权利应该得到恢复。 哥斯达黎加在辩论中称:(1)根据国际法,蒂诺科政府不是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政府。(2)蒂诺科政府是一个

9、违反1871年宪法的政府该政府所签订的契约和承当的义务是无效的和不产生法律义务的。(3)英国没有成认蒂诺科政府,所以,英国政府不能认为蒂诺科政府对英国国民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对继承的政府有拘束力,当然也不能为其国民向继承政府提出求偿。 塔夫脱在裁决时引用了美国法学家、国际常设法院法官穆尔的观点:一国政府或国内政策的转变,不一定影响该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因为,尽管政府改变,国家并无改变,权利和义务丝毫没有贬损。国家的延续性原那么产生重要的后果。国家应受已被取代的政府所承当的义务的约束。政府如何产生,如何组织,一般是国内考虑和决定的问题,当事实上存在的政府足以保证它的稳定性,在其有能力维持的时候得到

10、国人的默认,并能履行国内外义务的时候,外国就可以相这个政府打交道了。 塔夫脱在裁决中指出: 1蒂诺科政府是事实上的政府。由于国际法上并不存在任何禁止一批人推翻本国政府或者脱离原来的国家而成立新国家的一般规那么,所以,革命政府也可以承当国际义务并使国家受到约束,当然,条件是它能像别的政府一样履行自己作为政府的义务。蒂诺科在执掌政权以后显然是有效地对哥斯达黎加进行了统治,因而蒂诺科政府应被认为是哥斯达黎加的政府。针对哥斯达黎加特别强调的,蒂诺科政府不能被视为一个事实上的政府,因为它不符合哥斯达黎加1871年宪法的主张。塔夫脱认为并不是违反既存国家根本法的革命都不能建立新政府。因为,如果某一个政府已

11、经建立、能够维持和平统治、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得到了人民的默认那么这个政府就是事实上的政府。 2哥斯达黎加关于蒂诺科政府在国际上缺乏权威性,以及英 国政府因没有成认蒂诺科政府就构成禁止反言的抗辩不能成立,哥斯达黎加不能以此为理由废除蒂诺科政府与英国公司缔结的契约。 由于蒂诺科政府已构成实际上的主权政府,并已得到了20个国家的成认英国不予成认是无关紧要的。不过假设蒂诺科统治哥斯达黎加的有效性不那么明显,成认与否就具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其他既存国家的成认是确认政府存在的一个重要的证据因素;而当有效统治的事实十分清楚时,成认与否的价值就缺乏以影响结果,此时的成认只具有宣告的性质。塔夫脱进一步指出既存国

12、家不成认某个新政府,通常是这个政府还没有获得国际法意义L的独立和有效控制纳一个明显证据。但是当这些国家对该政府的成认与否不是通过审查事实上的主权和政府控制能力,而是通过审查政府起源的违法性或不正规性来决定时,这种不成认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是没有多少证据效力的。英国政府在蒂诺科政权实际存在的30个月时间里没有成认该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的欧洲盟国的不成认引起的。然而,根据国际法,这种不成认无论如何不能超过蒂诺科政府实际存在这一证据。 蒂诺科政府与英国“哥斯达黎加中部石油公司等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不可能不受继承政府的“取缔法的影响;哥斯达黎加对蒂诺科政府的债务没有责任,但不是因

13、为蒂诺科政府不是事实r的政府,而且英国未成认蒂诺科政府也不构成禁止反言。英国政府可以为有关的求偿者实行外交保护,但这必须要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即依特许权协议将争端提交到哥斯达黎加法院解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年案例交易号案【案情】 交易号原是两名美国公民拥有的私人船舶。该船于年,在公海上被法国国王拿破仑的军官拿捕,拿捕后没有经过捕获法院审判就被法军没收并成了法国的公船,改名为“巴拉乌号。年,该船遇难进入美国宾夕法尼亚港。原船主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起诉,要求法院将该船扣押和判还给他们。地区法院受理此诉讼后,法国没有出庭应诉。美国检察长代表政府出庭陈述,它认为巴拉乌号虽然是被非法夺走的,但已经成了

14、法国的公船了,建议法院释放该船。地区法院遂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否认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原告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在 年做出判决。判决肯定巴拉乌号应享受主权豁免,判决撤销巡回法院的判决并肯定地区法院的判决。 【诉讼与判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马歇尔在判决中分析了两个问题: 国家的属地管辖权问题。马歇尔法官指出: “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的管辖权必须是绝对和排他的。只有国家自己才能加以限制。任何来自外界的限制,都意味着是对主权的削弱。. “世界是由拥有平等权利和独立地位的主权者组成的。主权者之间的互相交往,彼此交换人类所希望和要求的友好帮助,促进主权者的共同利益

15、,所有主权者都同意在一旦遇到特殊情况的时候,在实践上放宽一下主权授予他们在其领土范围内的绝对和完全的管辖权。. “主权者完全的平等和绝对的独立,以及共同的利益,驱使它们彼此间互相交往、互相提供友好的帮助,出现了一些情况,使每个主权者都明白:它们完全和绝对的属地管辖权是需要放弃一部份的,那就是: 主权者本人在外国领土不受逮捕或拘留; 外国使节享受豁免权; 外国国王的部队可以在其领域内通过。 马歇尔法官认为,国家的属地管辖权是绝对的、完全的,除非国家自己愿意,任何外界无权迫使国家接受对其属地管辖权的限制。主权豁免原那么是从国家主权原那么产生出来的。主权国家为了进行友好的国际交往,为了互相尊重彼此的

16、主权,必须放弃其属地管辖权的一局部,这就必须互相给予主权豁免。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这是国际法上早已确立的国际法原那么。 . 外国公船享受国家主权豁免。马歇尔法官指出: “军舰是一国武装部队的一局部,军舰是直接或间接在主权者领导下活动的,是为国家目的从事活动的,当军舰进入友好国家的领土,并在此领土内寻求帮助的时候,应认为可以免除主权者对它的管辖。 “巴拉乌号是一艘为外国主权者效劳的武装公船,美国政府与该外国又处于和平状态,它进入对它开放的美国港口,正如任何军舰一样通常被允许进入友好国家的港口一样,应认为是获得默示同意进入美国领土,应该被免除美国对它的管辖。 交易号被法国军队没收

17、后,被编入海军编制,成了法国的军舰,它进入美国港口寻求帮助,在美国领土内应享受国家主权豁免。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这个理由,撤销巡回法院的判决并肯定地区法院的判决。案例荷花号案法国诉土耳其国际常设法院,年 【案情】 年月 日,法国船荷花号 ou与土耳其船博兹一库特号 在公海发生碰撞。碰撞结果,博兹一库特号漂浮,人死亡。法船荷花号在第二天到达土耳其君主坦丁堡现称“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调查,随后根据土耳其法律对博兹一库特号的船长哈森贝和碰撞发生时荷花号上负责了望的法国官员戴蒙上尉进行联合刑事审讯。君主坦丁堡刑事法院于年月日判处戴蒙拘留天和镑的罚款,判处哈森贝略为重一点的刑罚。 土耳其法

18、院对戴蒙的审讯和判刑,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无权审讯戴蒙,因为碰撞发生在公海,荷花号船员只能由船旗国法院审理。土耳其法院认为,根据土耳其刑法第条:外国人在国外做出侵害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假设土耳其法律规定该受惩罚,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时就要受土耳其法律惩罚。至于这个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法,法院没有考虑之必要。 两国终于在年月日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特别协定请求法院裁定两个问题; “年月日,土耳其船与法国船发生碰撞后,法国船荷花号抵达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法院对土耳其船的船长哈森贝和法国船在碰撞时的值班官员戴蒙上校 进行联合刑事审讯,是否违反年月目的?

19、洛桑和约?第条和违反国际法原那么,如果是,违反了哪些原那么?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根据国际法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应对戴蒙所受的损失给予什么金钱上的赔偿? 国际常设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是因博兹一库特号的损失和名土耳其人的遇难而起的,显然,碰撞就是导致这次刑事审讯的主要原因,但从双方的说明中可以看到,两船负责人员都没有刑事犯罪的意图,所以这只是一件非成心杀害的案件。国际常设法院对此案进行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在年月日进行判决,评议时,除院长马克斯胡伯外,名法官当中,同意票和反对票各为票,最后由院长投决定票通过,在年月日宣判。 【诉讼与判决】 诉讼主张。法国政府认为,根据年月日的?洛桑和约?第条的规

20、定,“在土耳其与其他缔约国之间有关管辖权方面的争端,应根据国际法原那么解决。法国提出下面三个诉讼主张: 国际法不允许一个国家单纯以受害者具有其国籍为理由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国际法成认船旗国对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一切事情有排他的管辖权; 上述原那么特别适用于碰撞事件。 国际常设法院在诉讼中驳回了法国提出的上述主张,判定土耳其惩罚戴蒙上校的行为没有违反国际法。国际常设法院的判决包含三个重要局部:第一局部是关于国际法和国家管辖权的理论;第二局部是关于国际法是否存在禁止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原那么的问题;第三局部是关于船旗国对公海碰撞事件是否具有专属管辖权问题。 关于

21、法国的第一项主张,国际常设法院指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约束国家的法律规那么来自国家在条约或在获得普遍接受为明示法律规那么表现出来的自由意志,这些规那么调整着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到达共同的目的。国家的独立是不容限制的。 “国际法加之于国家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限制是:国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他国领土内行使权力,不存在相反的允许性规那么。从这个意义说,管辖权是具有属地性的。国家不能在其领土以外行使管辖权,除非能从国际习惯或从条约中找到允许这样做的规那么。 关于国际法是否存在一个规那么禁止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的规那么的问题,国际常设法院认为这个规那么是不存在的。国际常设法院

22、指出:“如果国际法包含一个禁止国家把其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到境外的某些人、财产和行为的一般性规那么,如果国际法允许国家在特定场合可以这样做,作为对这个一般性禁止规那么的例外,这个观点才可以站得住。但当前国际法所持的观点不是这样。国际法不但没有禁止国家把它的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它境外的人、财产和行为,还在这方面给国家留下宽阔的选择余地。这种选择权力只在某些场合受到一些限制性规那么的限制,但在其他场合,每个国家在采用它认为最好和最适宜的原那么方面是完全自由的。 法国认为土耳其必须能够找出一个允许它对国外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国际法规那么,法院认为在实践上这是办不到的,这只会瘫痪了法院

23、的工作,使它不能在国内行使其民事和刑事的管辖权。国际常设法院指出: “真的,所有法律体系都认为刑法上的属地性是很根本的,但同样真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他们的司法权力扩大到在其境外发生的犯罪行为,而在作法上又各不一样。因此,刑法的属地性不是国际法上的绝对的原那么,这与领土主权不是完全一致的。 国际常设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这是在公海发生的两只悬挂不同船旗的船舶的碰撞事件。其中一只船被认为是犯罪者,另一只船被认为是受害者。法院分析说: “对于法国提出的第一个主张,法院认为没有考虑之必要,即使这个意见一般来说是正确的,但对本案来说,国际常设法院的看法就有所保存了。在本案中,除非国际法有条规那么禁止土耳其

24、对犯罪行为的效果发生在其船上、从而等于发生在其领土上一样的事实也不能考虑,那种说法才可以适用。但在上述情况下,即使犯罪者是外国人,土耳其刑法也是无可争议的。国际法不会有这样的规那么。反之,许多主张在刑事立法上严格适用属地原那么的国家的法院都对刑法作这样的解释: 犯罪者在外国领土上作的犯罪行为,只要有一个犯罪因素发生在其领土,就可被认为是发生在本国领土。当犯罪效果发生在土耳其船上的时候,不能只因为戴蒙上校是在法国船上,就认为国际法有一条规那么禁止土耳其对戴蒙上校进行惩治。法院认为,从所谓属地原那么去看,土耳其惩罚戴蒙是正确的。 关于法国的第二项主张。国际常设法院认为,根据国际法,在公海上,除了船

25、旗国以外,船舶不受其他国家管辖。根据海洋自由原那么,公海上是没有领土主权的。任何国家也不能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行使管辖。如果一只军舰,偶然在公海上遇到一只本国船和一只外国船发生碰撞,该军舰派官员登上那只外国船进行调查和取证,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国际法的。但不能说,一个国家不能在自己的领土上对外国船舶在公海上作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在公海自由的法律体制下,在公海上的船舶就好似是在船旗国的领土一样,但没有理由说船旗国的权力比属地国的权力更大。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在公海上的船舶所发生的事情必须被认为是在船旗国领土上发生的事情。“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公海上,而效果落在悬挂另一国船旗的船上,或落在他国领土上,就

26、像发生在两国领土上的事情一样,国际法上没有一个规那么禁止行为效果落在其船上的国家把该犯罪行为当作发生在它的领土。除非有一条习惯国际法规那么规定船旗国有专属性的管辖权,法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个规那么是存在的,无论从学者学说,或从判例都找不到这样的规那么。 反之,国家对在外国船上做出的行为根据本国法律加以处置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 有些条约给船旗国保存专属性的管辖权,那只是授予特定国家的国有船舶对公海上另一个国家的船舶的一种特殊的管辖权力,不能认为是一项明示的法律原那么。法院认为法国提出的第二个主张缺乏以证明存在一条禁止土耳其惩罚戴蒙上校的国际法规那么。 关于法国提出的第三个主张,法国认为公海上

27、的船舶碰撞事件,通常由民事法院管辖,很少由刑事法院管辖、惩罚通常是由船旗国法院执行的。国际常设法院认为这个说法不确切。即使如法国代表所提到的判例,那只能认为是那些国家放弃对这类案子行使管辖,而不能认为是这些国家接受了这个义务和受这样的习惯法规那么约束。相反的事例倒是很多的。法院认为国际法上不存在 船舶碰撞事件由船旗国专属管辖的规那么。就本案来说,案情的实质就是:戴蒙上校受到惩罚的行为是由于疏忽和过失造成的,该行为发生在法国船荷花号上,而其后果那么落在土耳其船博兹一库特号上。“这两个因素在法理上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把它分割开来,这项犯罪行为就不存在了。不给任何国家专属管辖权,也不限制发生事情的两只

28、船的任何一方的本国行使管辖权,正是考虑到公正的需要和有效地保护两国的利益。很自然,每个国家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并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这个事件,这正是一件共同管辖的案 件。 法院的结论是:法国提出的论点是不确切的,不能产生排除土耳其对戴蒙上校进行惩罚的原那么。必须指出;国际法不存在年月日?洛桑和约?第条意义内的排除土耳其行使审讯的原那么。由于没有这个原那么,土耳其根据国际法赋予每个主权国家的自由选择之权进行审讯,没有违反特别协议上所指的国际法原那么。鉴于法院对第一个主张作了否认的答复,第二个主张就没有答复之必要了。 法院判决表决时,双方票数相等,由院长的可决票决定,判决: 119年月日法国船荷花号和土耳其船博兹一库特号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后,荷花号到达伊斯坦布尔时,由于博兹一库特号的漂浮和名土耳其人的死亡,土耳其根据土耳其法律对碰撞发生时荷花号的值班官员戴蒙上校进行审讯,没有违反年月日?洛桑和约?第条。 土耳其没有违反国际法,不用对其惩罚戴蒙上校一事判处金钱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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