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94学年度第12次(95年7月)行政会议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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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吳大學94學年度第12次(95年7月)行政會議紀錄( 95年7月13日核定)時間:95年7月5日(星期三)下午1:30至2:30地點:外雙雙溪校區綜合大樓樓國際會議議廳出席:馬君君梅副校校長趙維維良教務務長王超超弘生務務長曾惠惠中總務務長陳立立剛處長長簡茂丁丁研務長長黃兆強強院長朱朱代院長長廣興黃黃顯宗院院長潘維維大院長長邱永和和院長)李貴英英主任祕祕書(請請假)林林政鴻主主任洪碧珠主任任丁原基基館長江江清水主主任林炳炳文主任任譚 彥彥主任吳添添福主任任陳啟峰峰主任何何希慧主主任林遵遵遠主任任 列席:各學學系主任任(含語語言中心心、學程程、進修修學士班班及法律律專業碩碩士班)主席:劉兆兆玄校

2、長長 記錄:俞玉鳳鳳祕書壹、宣布開開會貳、宣讀上上次會議議紀錄確認六月行行政會議議第一(教師學學術研究究獎助辦辦法)、二(提升升學術研研究減授授授課時時數辦法法)議案案修正內內容,並並追認第第九案修修正辦法法名稱中之組織章章程為設設置辦法法。參、報告事事項(各各單位書書面報告告存卷不不附)口頭補充:1、參加海海峽兩岸岸名校學學術交流流主管第第一屆聯聯誼會,大陸100所及台灣112所大大學負責責學術合合作交流流事務之之主管與與會。受邀之之12所所台灣大大學先經大陸陸方面討論論決定,能獲得得邀請,是為各校歷年努力經營之結果。會議期間感受到大陸非常重視台灣各大學之研究表現,而台灣與會之幾所國立大學彼

3、此之間或已簽訂研究合作之校內協議,如合聘教師、共同指導研究生等,發生互相較勁之現象。此外,促成研究及教學上之實質合作為本次會議之共同結論,過去互訪或舉辦研討會之方式必須轉變,同行與會之學校已有選定大陸部分大學進行學生交換及共同研究之交流,因此希望本校各院系能及早規劃進行實務性之學術交流與合作,研務處當大力配合協助。2、請各學學系鼓勵勵獲得研研究生獎獎助學金金之學生生申請圖圖書館之之工讀,以以協助圖圖書館進進行各學學域圖書書資料庫庫數位化化工作之之進行,同同時亦可助於圖圖書資訊訊利用之推推展。3、95年年度教學學卓越計計畫補助助經費教教育部將將於近日公公布,俟俟教育部部核定函函知後,即進行行配合

4、經經費之內內容修正正及填報報各項計計畫之詳詳細內容容,教育育部將作作為考核核之依據據。校長報告:1、教務處處促請教教師填報報學年度度紀事及及圖書館館徵求研研究生協協助建立立數位資資料庫二二事,請請函知相相關單位位。2、有關交交流事務務,學術研究究方面應應在既有有交流之之大陸學學校中發發展為實實質之合合作關係係,此亦亦如教學學卓越計計畫之推推動一樣樣,已成成為各校校競爭之之項目;國際交流流方面應在交換換學生及及與共同同宗教性性質之學學校,建建立合作作機制,鎖鎖定幾所所學校,獎勵優優秀清寒寒學生交交換學習習;此二項項將成為本校校教學與研究特特色後,才能吸引引校外經經費支援援。另外外,各院院系之特色

5、計計畫,院院長系主主任應視視為永續續經營之之重要發發展目標標,俾建建立新領領域之主主導地位位,請儘速速執行。3、至於推推廣部,應在開闢闢財源之之外重視視品質之之提升,發發展優質質之推廣廣教育。以商數系之精算班為例,初期可能未有收穫,但藉助各單位之配合,期能逐步建立口碑,成為推廣教育主流之一,提升推廣教育體質,順利地將推廣教育轉型,因此各院系應積極參與,提出規劃委託推廣部辦理,加上其他相關單位之協助(如出具證照)建構完整之推廣教育體系。肆、提案討討論(各各議案討討論附件件存卷)第一案案由由:請修修訂東東吳大學學溪城學學生專車車管理委委員會組組織辦法法。提案:曾總總務長惠惠中 附件件頁12說明:一

6、、原東東吳大學學溪城學學生專車車管理委委員會為855年122月100日由生生活輔導導組(溪溪城學生生專車管管理委員員會企畫畫組)簽簽請校長長同意訂訂定。二、為使符符合學校校各委員員會組成成之行政政程序,擬擬請追認認該組織織辦法,並並修訂相相關條文文。三、檢附東吳大大學溪城城學生專專車管理理委員會會組織辦辦法部部分修正正條文對對照表及及新修訂訂組織辦辦法附件件。 決議:修正正通過。第二案案由由:請討討論修訂訂本校東吳大大學經營營錢穆故故居指導導委員會會組織織章程。提案:發展展處陳處處長立剛剛 附件件頁34說明:一、本組織織章程修修訂乃為為因應校校內組織織調整及及實際經經營管理理需要,增增加通識識

7、教育中中心主任任為當然然委員,及及修改秘秘書業務務負責單單位由公公關組修修改為社社會資源源組。二、修正行行政程序序。決議:修正正通過。第三案案由由:本校校東吳吳大學經經營林語語堂故居居指導委委員會組織章章程,提提請討論論。提案:發展展處陳處處長立剛剛 附件件頁5說明:一、本校自自94年年10月月起接受受文化局局委託經經營管理理林語堂堂故居,依依招標計計畫書內內容應組組織指導導委員會會督導相相關管理理事宜,依依約擬訂訂本組織織章程。二、本章程程於955/066/099錢穆故故居暨林林語堂故故居指導導委員聯聯席會議議討論通通過。決議:通過過。伍、建議1、有些研研究計畫畫未能符符合學校校補助規規定,

8、可可先尋求求校外資源;學校亦亦應制定定未能獲獲得外在在資源之之研究案案如何酌酌予補助助之規定定。2、建請針針對考上上大陸學學校之學學生有所所鼓勵,作作為與大陸陸學校交交流之事事務。陸、散會東吳大學教教師學術術研究獎獎助辦法法修正條條文對照照表94學年度度第111次(995.006.07)行政政會議結結論修正(第2、33、4、55、6條條)通過過94學年度度第122次(995.007.005)行行政會議議確認修修正(第第2、33、4、55、6條條)通過過修正之條文文原辦法之條條文說明第一條本校為鼓勵勵教師從從事專業業研究,提提升學術術水準,訂訂定本辦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法分為研研究論著著獎勵、研

9、研究計畫畫獎勵及及專題研研究計畫畫補助等等三項:第二條本辦法分為為研究論論著獎勵勵、傑出出研究成成果獎勵勵、研究究計畫獎獎勵、專專題研究究計畫補補助及新新聘教師師獎勵等等五項:刪除傑出研研究成果果獎勵、新新聘教師師獎勵,另另研訂提提昇教師師學術研研究減授授授課時時數辦法法。一、研究論論著獎勵勵:(一)申請請資格:專任講講師以上上且於本本校任教教至少滿滿一年可可提出申申請,提提出申請請之著作作應以已已出版之之研究期期刊論著著及學術術專書為為限,作作者欄並並應有本本校之字字樣。一、 研究論著獎獎勵:(一)申請請資格:專任講講師以上上且於本本校任教教至少滿滿一年可可提出申申請,提提出申請請之著作作應

10、以已已出版之之研究期期刊論著著為限,作作者欄並並應有本本校之字字樣。增列學術專專書之獎獎勵。(二)獎勵勵標準:、刊登於於名列AAHCII、SSSCI或或等同學學術水準準期刊之之研究論論著,每每篇獎勵勵最高六六萬元;刊登於於名列SSCI、EEI或等同同學術水水準期刊刊之研究究論著,每每篇獎勵勵最高五五萬元。每每學年每人人最多提提出一項項申請案案。(二)獎勵勵標準:、刊登於於名列AAHCII、EII、SCCI、SSSCII期刊之之研究論論著或刊刊登於獲獲國科科會科資資中心評評選為國國內學術術研究優優良期刊刊之研研究論著著,每篇篇獎勵最最高五萬萬元或於於次學年年度每週週抵授二二小時基基本授課課時數,

11、為為期一年年。每年年每人最最多提出出一項申申請案。1.調整名名列AHHCI、EEI、SSCI、SSSCII刊登率率較低之之AHCCI、SSSCII期刊之之研究論論著獎勵勵金額。2.國科會會自944年度起起停辦國科會會獎助國國內學術術研究優優良期刊刊業務務,最近近三年內內在該類類期刊之之論文仍仍維持獎獎勵五萬萬元。、刊登於於名列TTHCII、TSSSCII期刊正正式名單單或具相相當學術術水準之之研究論論著,每每篇獎勵勵最高三三萬元。每每學年每人人最多提提出一項項申請案案。、刊登於於國科會會社會科科學研究究中心評評定為臺臺灣社會會科學引引文索引引資料庫庫(TSSSCII)期刊刊正式名名單或具具相當

12、學學術水準準之研究究論著,每每篇獎勵勵最高三三萬元。每每年每人人最多提提出一項項申請案案。、經正式式學術審審查後,公公開發行行並有IISBNN國際標標準書號號之學術術性專書書,每本本獎勵六六萬元。每每學年每每人最多多提出一一項申請請案。、刊登於於國內外外具外審審制度學學術性期期刊之研研究論著著,每篇篇獎勵最最高二萬萬元。申申請者應應檢具所所發表之之刊物具具有外審審制度學學術性論論著之證證明文件件,經各各該學院院負責初初審後送送學術獎獎助委員員會審議議之。每每年每人人最多提提出一項項申請案案。刪除國內外外具外審審制度之之學術性性期刊研研究論著著獎勵,另另增學術術專書之之獎勵,以以鼓勵持持續性之之

13、研究。(三)提出出申請之之著作以以最近三三年內已已出版且且經外審審制度審審核之學學術性論論著為限,期期刊文章章被正式式接受,即即可視同同刊登。著著作如為為數人共共同完成成者,僅僅給予一一篇獎勵勵費,並並由合著著之本校校專任教教師自行行分配獎獎助款,學術性性專書之之合著者者須為該該完整著著作整體體研究之之共同參參與者,如如僅為該該著作中中部分章章節之著著作者,則則不予獎獎勵。同一著著作已獲獲校外單單位獎助助者,不不再重複複獎勵。(三)提出出申請之之著作以以最近三三年內已已出版且且經外審審制度審審核之學學術性論論文為限限,教科科書、純純文學作作品、純純藝術作作品、一一般編纂纂著作、通通俗報導導及翻

14、譯譯作品等等不得列列入。著著作如為為數人共共同完成成者,僅僅給予一一篇之研研究獎勵勵費,並並由合著著之本校校專任教教師自行行分配獎獎助款。同同一著作作已獲校校外單位位獎助者者,不再再重複獎獎勵。因應國際期期刊資料料庫之作作業,以以正式接接受證明明文件為為刊登之之依據;並對學學術性專專書予以以規範。刪除二、傑出研研究成果果獎勵:(一)申請請資格:本校專專任教師師,不分分職級皆皆可提出出申請。(二)獎勵勵標準:、於本校校專任期期間五年年內累計計三次獲獲政府機機構或著著名基金金會獎助助學術著著作者。每每案獎勵勵最高十十萬元。、於本校校專任期期間獲國國家級獎獎勵者,如如教育部部之國家家學術獎獎、國科科

15、會之傑傑出研究究獎、傑傑出人才才講座等等。每案案獎勵十十五萬元元。、每位教教師每一一學年最最多提出出一次申申請案。另訂提昇教教師學術術研究減減授授課課時數辦辦法。二、研究計計畫獎勵勵:(一)申請請資格:本校專專任教師師,不分分職級皆皆可提出出申請。每每學年每每人最多多提出二二項申請請案。三、研究計計畫獎勵勵:(一)申請請資格:於本校校專任期期間連續續三年依依本校研究計計畫暨建建教合作作輔導辦辦法進進行校外外單位委委託、補補助之學學術研究究計畫者者,可提提出申請請。每位位教師每每三學年年最多提提出一次次申請案案。(二)獎勵勵標準:(二)獎勵勵標準:每案獎獎勵五萬萬元或於於次學年年度每週週抵授二二

16、小時基基本授課課時數,為為期一年年。、教師主主持行政政院國家家科學委委員會之之專題研研究計畫畫,每一一計畫獎獎勵一萬萬元。新增、教師指指導大學學生參與與國科會會專題研研究計畫畫,每一一計畫獎獎勵五千千元。新增(三)本項項獎勵之之專題計計畫係指指於前一一學年度度內核定定,於申申請獎勵勵時已結結案之計計畫。新增三、專題研研究計畫畫補助:四、專題研研究計畫畫補助:調整項次(一)申請請資格:優先補補助新進進或初次次申請國國科會研研究計畫畫之本校校專任教教師。(一)申請請資格:本校專專任教師師,不分分職級皆皆可提出出申請。鼓勵教師辦辦理研究究計畫申申請案,並並優先補補助新聘聘及初次次申請計計畫之教教師。

17、(二)補助助標準:、本校專專任教師師申請國國科會專專題研究究計畫未未獲補助助但經評評審認為為具潛力力之研究究計畫。(二)補助助標準:、本校專專任教師師經申請請而未獲獲校外補補助或已已獲校外外補助仍仍不足以以支應研研究所需需之經費費。、每案補補助最高高十萬元元。申請請者應檢檢具擬執執行之研研究計畫畫書,由由學術研研究委員員會審議議之。每每學年每每人最多多提出一一項申請案案。、每案補補助最高高十萬元元。申請請者應檢檢具擬執執行之研研究計畫畫書,由由學術獎獎助委員員會審議議之。每每位教師師每一學學年最多多提出一一次申請請案。(三)計畫畫主持人人應於執執行期滿滿三個月月內提交交研究成成果報告告。(三)

18、每位位專任教教師(主主持人)至多補補助二次次刪除五、新聘教教師獎勵勵:(一)申請請資格:新聘本本校專任任教師助助理教授授以上,其其資歷符符合下列列三點之之一且為為該領域域研究傑傑出者,即即可由所所屬學系系、院提提出申請請:、具博士士學位且且依其專專業領域域任教職職五年以以上。、符合大學聘聘任專業業技術人人員擔任任教學辦辦法之之資格者者。、曾獲國國科會或或其他機機構傑出出研究得得獎紀錄錄者。(二)獎勵勵標準:自到校校任職起起,為期期一年,每每月獎勵勵一萬元元。獎勵勵款分為為二期,分分別於次次年元月月及七月月撥付。原條文之精精神執行行不易,另另訂提昇昇教師學學術研究究減授授授課時數數辦法,是是以刪

19、除除。刪除第三條抵授授課時時數者,於於核定獎獎勵之次次學年度度抵授之之,抵授授授課時時數之學學期不另另支領超超鐘點費費。如果果當學年年度之抵抵授鐘點點尚有餘餘額,可可累積於於下一學學年延用用,依此此類推。第三條獎補補助申請請時間為為每年十十月一日日至十月月三十一一日。各各項申請請及審查查事宜,由由本校學學術研究究委員會會負責,並並簽請校校長核定定。研務務處研究究事務組組為業務務承辦單單位。第四條獎助申請時時間為每每年十月月一日至至十月三三十一日日。各項項申請及及審查事事宜,由由本校學學術獎助助委員會會負責,並並簽請校校長核定定。教務務處教學學與研究究發展組組為業務務承辦單單位。因應組織調調整修

20、訂訂及調整整項次。第四條違反反本辦法法相關規規定者,已已支領之之研究獎獎助費應應悉數繳繳回。第五條違反本辦法法相關規規定者,已已支領之之研究獎獎助費或或抵授鐘鐘點費應應悉數繳繳回。刪除抵授鐘鐘點部分分文字並並調整項項次。第五條本辦辦法經行行政會議議通過,報報請校長長核定後後發布施行行,修正正時亦同同。第六條本辦法經校校務會議議通過,報報請校長長核定後後公布施施行,修修正時亦亦同。依校務會議議決議修修訂並調調整項次次。東吳大學提提升教師師學術研研究減授授授課時時數辦法94學年度度第111次(995.006.007)行行政會議議結論94學年度度第122次(995.007.005)行行政會議議確認行

21、政會議後後修正條條文提案內容第一條本校為鼓勵勵教師進進行學術術研究,提提升學術成成果,特特訂定提提升教師學學術研究究減授授授課時數數辦法(以下簡簡稱本辦辦法)。第一條本校為鼓勵勵教師進進行學術術研究,提提升學術成成果,特特訂定提提升教師學學術研究究減授授授課時數數辦法(以下簡簡稱本辦辦法)。第二條減授授課時時數分為為助理教教授與一一般教師師二類:一、助理教教授(一)申請請資格:新聘或或本辦法法實施前前已任職職本校之之專任助助理教授授均依本本辦法實實施減授授。(二)實施施方式:1.初任任本校專專任助理理教三年年內每學學期減授授基本授授課時數數二小時時。 本本辦法實實施前已已任職本本校之專專任助理

22、理教授自自95學學年度起起三年內內每學期期減授基基本授課課時數二二小時。2.減授授之學年年度必須須向國家家科學委委員會提提出專題題研究計計畫申請請案。3.本校校學術研研究委員員會自第第三年起起就減授授案之教教師進行行評估,評評估辦法法另訂之之。通過過評估之之教師可可繼續減減授,至至多至第第五年。二、一般教教師:(一)申請請資格:本校專專任教師師,近五五內研究究成果符符合下列列標準之之一者。1.執行行國科會會專題研研究計畫畫(含整整合型計計畫)四四件,並並擔任計計畫主持持人。2.至少少發表於於AHCCI、SSSCII、SCCI、EEI、TTHCII、TSSSCII等期刊刊論文四四篇;著著作如為為

23、數人共共同完成成者,僅僅列計一一次,並並由合著著之本校校專任教教師自行行協商。(二)實施施方式:1.每學學年度得得以符合合申請資資格之標標準分別別提出申申請減授授授課時時數。次次學年度度依同一一標準申申請減授授者最近近一年需需有同類類之研究究成果。2.每符合合申請資資格之一一項標準準者次學學年度每每學期減減授基本本授課時時數一小時。3.表現現特優之之教師得得申請每每學期減減授基本本授課時時數三小時,由由學術研研究委員員會審查查。 第二條減授授課時時數分為為新進教教師與一一般教師師二類:一、新進教教師:(一)初任任本校專專任助理理教授未未滿三年年者均依依本辦法法實施減減授。(二)實施施方式:1.

24、初任任本校三三年內每每學期減減授基本本授課時時數二小小時。2.減授授之學年年度必須須向國家家科學委委員會提提出專題題研究計計畫申請請案。3.本校校學術研研究委員員會自第第三年起起就減授授案之教教師進行行評估,評評估辦法法另訂之之。通過過評估之之教師可可繼續減減授,至至多至第第五年。二、一般教教師:(一)申請請資格:本校專專任教師師,近五五年內研研究成果果符合下下列標準準之一者者。1.執行行國科會會專題研研究計畫畫(含整整合型計計畫)四四件,並並擔任計計畫主持持人。2.至少少發表於於AHCCI、SSSCII、SCCI、EEI、TTHCII、TSSSCII等期刊刊論文四四篇;著著作如為為數人共共同

25、完成成者,僅僅列計一一次,並並由合著著之本校校專任教教師自行行協商。3.經學學術審查查並由具具聲譽出出版社出出版之學學術性專專書一冊冊。4.其他他具體之之研究成成果(如如獲國家家級、國國家科學學委員會會傑出獎獎、國內內外著名名基金會會等學術術獎勵)。(二)實施施方式:1.每學學年度得得以符合合申請資資格之一一項標準準提出申申請。次次學年度度再申請請時得以以另三項項之一標標準提出出申請,或或以同一一標準申申請但最最近一年年需有同同類之研研究成果果。2.於核核定次學學年度每每學期減減授基本本授課時時數二小小時。3.表現現特優之之教師得得申請每每學期減減授基本本授課時時數四小小時,由由學術研研究委員

26、員會審查查。第三條教師減授期期間得支支領超授授鐘點數數(含校校外兼課課)至其其基本授授課時數數。教師師兼行政政職務之之基本授授課時數數依教教師授課課鐘點及及鐘點費費計算辦辦法之之規定辦辦理。第三條減授期間不不得支領領超鐘點點費,亦亦不得校校外兼課課,如因因特殊原原因必須須超授鐘鐘點或校校外兼課課者,得得專案簽簽準後辦辦理。第四條專任教師依依本辦法法減授授授課時數數後,於於減授期期間至少少應講授授一門科科目。第四條專任教師依依本辦法法減授授授課時數數後,於於減授期期間至少少應講授授一門科科目。第五條每年十月一一日至十月三三十一日日受理申申請減授授授課時時數。申申請案之之審查及及評估事事宜,由由本

27、校學學術研究究委員會會負責,並並簽請校校長核定定。研務務處研究究事務組組為業務務承辦單單位。第五條每年十月一一日至十十月三十十一日受受理申請請減授授授課時數數。申請請案之審審查及評評估事宜宜,由本本校學術術研究委委員會負負責,並並簽請校校長核定定。研務務處研究究事務組組為業務務承辦單單位。第六條本辦法經行行政會議議通過,報報請校長長核定後後發布施施行,修修正時亦亦同。第六條本辦法經行行政會議議通過,報報請校長長核定後後發布施施行,修修正時亦亦同。東吳大學溪溪城學生生專車管管理委員員會組織辦辦法修正正對照表表94學年度度第122次(995.007.005)行行政會議議修正(名稱、第第4、66條)

28、通通過修正後條文文原條文說明名稱:東吳吳大學溪溪城學生生專車管管理委員員會設置辦法法名稱:東吳吳大學溪溪城學生生專車管管理委員員會組織辦法法統一各委員員會組織織名稱用用語四、本委委員會由由交通組組負責召召開督導導會議,由由召集人人主持,每每學期開開會一次,必必要時得得召開臨臨時會議議。開會會時得通通知業者者負責人人列席說說明。四、本委委員會由由交通組組負責召召開督導導會議,由由召集人人主持,每每學期開開會二次,必必要時得得召開臨臨時會議議。開會會時得通通知業者者負責人人列席說說明。六、本辦辦法經行行政會議議通過,報報請校長長核定後後發布施行行,修正正時亦同同。六、本辦法法經校長長核定後後實施,

29、修修正時亦亦同。修訂本辦法法之行政政程序。東吳大學經經營錢穆穆故居指指導委員員會組織織章程修修訂條文文對照表表94學年度度第122次(995.007.005)行行政會議議修正(名稱、第第2、88條)通通過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名稱:東吳吳大學經經營錢穆穆故居指指導委員員會設置置辦法名稱:東吳吳大學經經營錢穆穆故居指指導委員員會組織織章程統一各委員員會組織織名稱用用語第二條本委委員會置置委員九九至十三三人,由由本校校校長擔任任主任委委員,除除教務長長、總務務長、發發展處處處長、文文學院院院長、通識教教育中心心主任為為當然委委員外,另另由校長長遴聘教教師若干干人組成成。委員員聘期一一年,並並得逐年年續

30、聘。本本委員會會秘書業業務由本本校發展展處社會會資源組組負責。第二條本委委員會置置委員九九至十三三人,由由本校校校長擔任任主任委委員,除除教務長長、總務務長、發發展處處處長、文文學院院院長為當當然委員員外,另另由校長長遴聘教教師若干干人組成成。委員員聘期一一年,並並得逐年年續聘。本本委員會會秘書業業務由本本校發展展處公共共關係組組負責。增加通識教教育中心心主任為為當然委委員。因應組織調調整,修修改秘書書業務負負責單位位第八條本本辦法經行政會會議通過過,報請請校長發發布施行行,修正正時亦同同。第八條本本章程經經校長核核定後實實施,修修正時亦亦同。修改行政程程序東吳大學經經營林語語堂故居居指導委委

31、員會設設置辦法法94學學年度第第12次次(955.077.055)行政政會議通通過第一條條東吳吳大學(以以下簡稱稱本校)為為接受台台北市政政府委託託經營管管理林語語堂故居居,特設設東吳吳大學經經營林語語堂故居居指導委委員會(以下下簡稱本本委員會會)。第二條條本委委員會置置委員九九至十三三人,由由本校校校長擔任任主任委委員,除除教務長長、總務務長、發發展處處處長、文文學院院院長、外外語學院院院長、通通識教育育中心主主任為當當然委員員外,另另由校長長遴聘教教師若干干人組成成。委員員聘期一一年,並並得逐年年續聘。本本委員會會秘書業業務由本本校發展展處社會會資源組組負責。第三條條本委委員會職職掌如下下

32、:一、研研議林語語堂故居居經營管管理方針針。二、審審議有關關之學術術與藝文文活動。三、審查林語堂故居收支預算。四、其他與林語堂故居經營管理有關之事項。第四條條本委委員會置置執行長長一人,由由校長聘聘請委員員兼任,依依本會之之決議執執行規劃劃、督導導及行政政協調等等工作,並並對外代代表林語語堂故居居。下轄轄管理處處,置主主任一人人、行政政人員及及工友若若干人,由由執行長長提請校校長同意意後,由由本校予予以約聘聘。第五條條本委委員會得得聘請學學者若干干人擔任任顧問。第六條條本委委員會每每學期開開會一次次,必要要時得召召開臨時時會議。第七條條本委委員會於於本校停停止接受受台北市市政府之之委託後後自動解解散。所所約聘之之主任、行行政人員員及工友友,參照照勞動基基準法有有關規定定予以資資遣,其其所需經經費由林林語堂故故居有關關預算支支付。第八條條本辦法經經行政會會議通過過,報請校校長發布施行行,修正正時亦同同。附則:林語語堂故居居之行政政比照本本校一級級行政單單位,會會請本校校其他單單位支援援。- 21 94學年度第12次(95.07.05)行政會議紀錄 10/24/2022 7:34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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