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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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管理工 作,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范围】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规 程等,对公路水运工程所涉及材料、制品、实体等的有关技术参 数进行的试验、检测、监测等。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专业 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试

2、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 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 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基本原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循诚 信、科学、客观、严谨、可靠的原则。第五条【禁止数据造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不得篡改和伪 造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第六条【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试验检测的监督管 理。有关工作由全国性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的监 督管理,由其所属省级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 具体实施。第七条【检测费规定】业主单位应足

3、额列支试验检测费用, 并专项用于试验、检测、监测等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第八条【等级管理】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能力实行等级评定 管理,检测机构根据需要自愿提出申请。等级评定是指根据试验检测技术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 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管理水平等基本条件, 对检测机构从事专业检测工作综合能力水平的评价。第九条【等级设置】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能力等级按公路工 程、水运工程分别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3个等级。检测机构应逐级申请等级评定。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 后须满2年且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请上一等级的评 定。鼓励检测机构参加国家相关实验室认可。第十

4、条【基本要求】检测机构的基本试验检测能力实行参数 管理,参数分为必要(项目)参数和可选(项目)参数。检测机 构应取得计量认证证书,且证书的参数范围应涵盖其基本试验检 测能力。第十一条【工作分工】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加强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全国性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承 担甲级检测机构的评定工作。省级质监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 乙、丙级检测机构的评定工作。第十二条【阶段划分】等级评定工作包括受理、初审、现场 评审、评定、公示、公布。第十三条【受理与初审】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受理 后,初审合格的检测机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 充说明的,应当通知检测机构予以补充;初审

5、不合格的,应当书 面通知申请人。检测机构对其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是对检测机构完成试验检测 项目的实际能力、申请资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管理体系 运行有效性、业绩及信用等情况进行的实地核查。现场评审采取 专家评审组负责制。第十五条【评定、公示及公布】实施等级评定的机构应当依 据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报告对检测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 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向社会公布等级评 定结果,并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 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专用标识章。第十六条【等级证书有效

6、期】等级证书有效期为6年。 证书期满后拟保持原等级能力证明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按 要求将有关资料报至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第十七条【变更管理】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名称、 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 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评定机构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评定机构应对变更内容核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第十八条【证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 让、租借等级证书和专用标识章,不得使用已过期、撤销、 注销的等级证书和专用标识章。等级证书或专用标识章 发生污损、丢失时,可向发证机构申请补发。第十九条【机构运行基本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

7、善的质 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更 新、检定、校准和日常维护。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 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清晰、完整、规范。第二十条【运行保障】检测机构应遵守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准则,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持续改进技术和管理 能力,不断提升试验检测技术服务水平。第二十一条【检测人员能力水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 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对检测人员试 验检测能力水平的证明。职业资格分为试验检测师和助理试验检 测师。第二十二条【不得重复任职】检测人员应当受聘并登记在其 从业单位,且不得以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

8、测师名义同时受聘 或登记于两个(含)以上单位。第二十三条【从业原则】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 道德,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规程等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 检测数据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四条【人员权利】检测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 明示或暗示的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篡改和伪造要求,有权拒绝 在未达到试验条件或相应职业健康安全条件的环境中进行试验 检测工作。第三章 试验检测工作第二十五条【数据报告的效力】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 明的项目(参数)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报告,可以作为公 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质量评定、工程验收、技术状况评价、事 故调查、投诉处理等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9、【合同管理】检测机构应依据委托合同承担试验 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不得低于成本价、签订阴阳合 同或假合同。不得以承包经营等方式以个人名义或变相以个人名 义承担试验检测工作。第二十七条【授权要求】检测机构可根据合同委托,在工程 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或派驻检测组等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应书 面授权,明确负责人、授权参数、授权时限等事项。第二十八条【不得同时委托】检测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同一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任何两方(含) 以上的试验检测委托。第二十九条【施工自检】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自行或委托 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开展只为自身合同段服务的试验检测 工作,加强对施工质

10、量安全的控制。工地试验室应建立试验检测 项目台帐,应及时向施工项目部相关负责人报告检测工作中发现 的不合格或异常品(项),其开展的试验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有 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试验检测标准化管理要求。第三十条【基本要求】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并对试验检测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 任。第三十一条【监督职责】实施工程监督的质监机构应当对在 工程上开展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并应备案检测机构、工地 试验室及检测人员的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基本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试验 检测监督管理制度,依法主动公开有关试验检测管理信息,加强 对试验检测及管理

11、行为的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诚信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试验 检测信用管理体系,完善试验检测诚信档案,加强对检测机构、 检测人员及检测工作的监管,维护试验检测市场秩序。第三十四条【检查原则和要求】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应当遵循 随机抽取检测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专家的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检测机构和检查专家数据库。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内容】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 列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贯彻落实的情况;(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 履约能力;(三)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四)使用等级证

12、书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 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出借或借用等级证书等行为;(五)使用检测人员证书的规范性,有无伪造、涂改、租借 检测人员证书等行为;(六)检测机构的实际能力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七)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权限】试验检测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 下措施:(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 事项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工程现场等进行抽查;(三)就有关事项询问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四)提出整改要求;(五)及时公开违规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第三十七条【注销手续】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13、:(一)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按照本办 法规定不予换证的;(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三)检测机构申请注销等级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警告条款】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警告:(一)未按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试验检测的;(二)检测人员冒名(顶替)签署试验检测记录、报告的;(三)设立的工地试验室或派驻的检测组,在场地、环境、 仪器设备、人员等方面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四)使用已被其他检测机构聘用的检测人员证书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七)

1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八)其他不规范行为。第三十九条【限制业务范围条款】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整改3至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使用检测机构等级专用 标识章出具检测报告:(一)试验检测场地、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等基本条件和 试验检测能力已不能符合相应等级的标准要求;(二)超出等级证书参数范围出具加盖专用标识章的试 验检测数据报告;(三)非授权人员签发试验检测报告的;(四)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和出具的检测报告信息失真的;第四十条【撤销能力等级条款】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撤销等级证书:(一)未进行试验检测或以篡改、伪造等方式,出具虚假试 验检测数据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

15、三十九条规定,整改期间使用专用标识 章出具试验检测数据报告,或者逾期未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 求的;(三)因试验检测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能力等级的;(五)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和专用标识章 或使用已过期、撤销、注销的等级证书和专用标识章的。(六)依法应当撤销等级证书的其他情形。被撤销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受理其等级评定 申请。第四十一条【能力验证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 监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加强对检测机构能 力的动态监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对于涉 及结构安全的重要试验检测参数应限制其

16、等级专用标识章的使 用。第四十二条【施工检测违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工程 现场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试验检测工作,存在违反本办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第四十三条【违规信息公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检测机 构及检测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入其试验检测诚信档案,并及时 公开检测机构名称或检测人员姓名、违法违规事实、查处依据、 处罚结果等内容。第四十四条【评定中弄虚作假查处】检测机构在等级评定申 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情况,存在人员冒名顶替、借(租)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受理或不予 评定,且2年内不受理其等级评定申请。第四十五条【管理人员违规处理】有关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 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试验检测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其他制度】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等级评定程序 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八条【等级评定收费】等级评定收费参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第四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公 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同 时废止,按原办法确定的试验检测等级证书设定2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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