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南雄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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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南雄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广东电网韶关南雄供电局调度中心2010年03月文件名称韶 关 南 雄 电 力 系 统 调 度 规 程主题词2010、电力系统 、规程版次变更内容状态密 级发文号紧急程度第一版正式发布角色人员签收时间发出时间批准审核初审编写2010-3-42010-3-4关于颁发南雄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韶关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结合南雄电力系统实际特点和发展情况,对原规程进行修改,修编后的南雄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自二一年四 月一 日起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各单位的现场规程应符合本规

2、程的规定,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对执行本规程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可随时报南雄供电局电力调度中心。本规程执行中如与上级规程、规定有冲突,以上级规程、规定的相关条例为准。 韶关南雄供电局调度中心 二一年三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6第二章 电网调度管理8第一节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8第二节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8第三节 电网调度的职权.9第四节 调度管理制度.10第五节 调度值班制度.12第六节 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编制和管理.14第七节 发、供电管理.15第八节 设备检修管理.17第九节 系统频率管理.19第十节 电压和无功功率的调整管理.19第三章 调度操作管理.21第一节 操作制度.2

3、1第二节 基本操作.24第四章 事故处理.29第一节 一般原则.29第二节 线路事故处理.32第三节 变压器事故处理.34第四节 通信中断时的事故处理.35第五章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36第六章 并网管理.39第一节 申请并网的条件 .39第二节 并网经济协议39第三节 并网调度协议.40第七章 调度自动化.42第一节 一般原则42第二节 运行管理42第三节 设备管理44第八章 新建、改建、扩建设备投入系统运行管理.44第九章 多路电源用户的管理.45第十章 小水电并网有关规定.46附录一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术语.49附录二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56附录三 南雄电网设备管辖范围划分.

4、62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韶关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结合南雄电力系统实际修编本规程。第2条 凡并入南雄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施,必须在南雄县调的统一指挥下,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南雄电网系统内各单位在制定现场规程、制度等与本规程有矛盾时,应根据本规程的原则予以修订。第3条 南雄电力调度中心(简称县调)。在南雄电网运行中使用调度权,是南雄电网运行的调度指挥机构。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网内发电站、变电站不论所有权、经营权所

5、属,必须服从相应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第4条 本规程是南雄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本系统各级值班调度人员,发电站值班人员,各变电站站长、值班长、值班人员均应掌握并遵守本规程,上岗前须经考试合格,各发、供、用电单位的有关领导、生技、变电、安监、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检修管理及基建管理等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切实贯彻执行。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南雄电网调度运行有关工作的均须遵守本规程。第5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广东电网韶关南雄供电局调度中心。第二章 电网调度管理第一节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第6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遵循

6、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充分发挥本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有计划地满足本网的用电需要。2、使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3、使电网供电的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5、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第7条 属地调调度管辖范围:1、南雄电力系统110k V输电线路及其开关,两侧刀闸,以及连接于线路上的附属设备,继电保护。2、变电站110kV母线及其附属设备

7、,110kV中性点接地刀闸。3、南雄电力系统与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及装置的投退。第8条 属县调调度管辖范围 1、110kV变电站地调管辖以外的其余设备,35kV变电站的所有设备。2、非局属管辖的35kV变电站、开关站、35kV母线及其附属设备。3、本系统内35kV、10kV线路上的开关(断路器)、刀闸、无功补偿装置及开关(断路器)、刀闸。4、凡属各厂、矿、发电站、用户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操作,如对县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运行有影响,必须事先报告县调,取得许可后才能进行。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定值应与县调管辖范围设备相互配合、协调。第三节 电网调度的职责第9条 电

8、网调度的职责:1、接受地调的调度指挥。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定,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调度,组织指挥所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3、负责本网调度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网的运行方式,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审核工作票的安全措施。5、指挥电网的电压调整工作,参与配合地调的调峰、调频工作。6、指挥所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7、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提高本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8、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或改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参与组织本网新工程、新设备投产的有

9、关接入系统的调试。9、参与制定并执行所辖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并报地调备案。10、负责电力及电量的监控,电网负荷收集、管理工作及本系统电网设备的运行记录。11、参与有关发、供电主设备年度大、小检修进度计划的制定。12、负责本网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实施,并负责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13、实施处罚权。对于不服从电网调度,超计划发电、用电等行为须予以惩戒。采取诸如限电、暂时停止供电(或发电)等处罚办法。14、负责本电网调度运行信息的对外发布。15、行使局及上级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四节 调度管理制度第10条 县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的指挥和控制人,按

10、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调度权,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第11条 本系统内各发电站值长、值班长,变电站站长、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上受地调或县调(下称: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调度系统内的值班人员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当对此负责。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程,干预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调度机构的调度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第13条 属于县调调度管辖或许可的设备,未经县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发电站、变

11、电站、其它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均不得自行操作或者自行指令操作。但遇有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电站、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先行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县调值班调度员。第14条 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时必须严肃认真。发令人与接令人必须首先互通单位、姓名,使用标准调度术语,说明目的和要求,设备冠以“双重称号”。对调度操作指令必须复诵核对,双方都应做好记录及录音,如因未复诵核对而发生错误操作,由发、受令人共同负责。 第15条 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

12、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如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原则上必须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第16条 当发生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县调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17条 当电网或主设备发生异常运行情况时,有关运行人员应立即报告县调值班调度员,县调值班调度员把情况了解清楚后,应正确并做好记录,属较大的异常情况和紧急(重大)设备缺陷应按缺陷管理流程处理,调度值班人员应根据运行部门意见,结合缺陷紧急程度安排好运行方式,尽快

13、向领导汇报。第18条 发电站、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名单有变动,应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各有关单位。未经正式批准的人员不得发布、接受调度指令。第19条 凡超计划用(发)电的单位在接到县调限电命令后,应立即压下超用(发)负荷,如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压下超用(发)负荷,县调当值应对超计划用(发)电单位或用户采取拉闸限电措施,以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因拉电造成的损失由超计划用(发)电的单位自己负责。 第20条 若地调值班调度直接下达、或地调授权县调下达的指令,有关变电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地调和县调值班调度。第21条 县调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现场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必须报县调备案。第五节 调

14、度值班制度第22条 调度员在值班期间应严肃认真地工作,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指示,不在调度室内做与调度业务无关的事。严守岗位,特殊情况须离开岗位时,应经领导同意,并安排休班调度员代班。 第23条 值班调度员应做到:1. 熟悉有关规章制度。2. 熟悉系统结线,设备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情况和有关运行特性。3. 具备指挥和分析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能力,掌握保证电能质量的控制措施和方法。4. 熟悉系统潮流分布及主干线稳定允许输送功率及其控制方法。5. 掌握调度自动化及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第24条 调度值班人员应经过现场见习、跟班实习、监护值班等阶段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经领

15、导批准方可担任调度岗位工作。第25条 正值调度员的职责:1. 指挥本值的系统调度和运行管理工作,对本值内的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全面负责。2. 全面掌握系统运行情况,做好系统调压工作,协助地调进行调频、调峰工作。3. 审核调度倒闸操作票,发布调度指令。4. 负责系统事故处理及填写事故情况报告。5. 决定管辖范围内系统的临时运行方式。6. 批准可在本值内完成的设备临时作业。7. 记录系统运行情况,整理调度日记。8. 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系统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听取指示。第26条 调度员应按照排定的轮值表值班,因故调换班次时,需得到领导的同意,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连值两班。第27条 接班调度员应提前

16、15分钟到达调度室,了解系统运行情况,交接班工作一般应正点完成,如遇系统事故处理或重要的倒闸操作,应待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时,方可进行交接班。第六节 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第28条 南雄电网运行方式编制应遵循电力生产的客观规律,以相关规程、规定和合同为依据,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基础上努力取得最大效益为目标。运行方式编制分为:年度方式、月度方式。年度运行方式应服从上一级电力系统的年度运行方式要求,并报地调备案。第29条 年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年年底编制好,其内容包括:1、系统逐月最高负荷和电量预计。2、各种电源发电计划及电力、电量平衡。3、主要设备的检修进度安排。4、预测来水情况,制定小水电调度计划。5、

17、系统潮流计算及安全分析。6、系统参与调峰、调频情况分析。7、经济调度原则和网损计算分析。8、新设备投产计划。9、电网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情况及整定方案。10、电网无功电压分析。11、网络正常运行方式结线图。12、电网稳定水平分析,稳定运行规定,提高稳定水平的措施。13、本年度电网运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或建议。第30条 月度运行方式应于前月月底编制好,其内容包括:1、月度检修计划。2、地方电源发电计划。3、可调出力及购网电量计划。4、预计基建投产项目。5、本月电网重要运行方式变更及说明。第七节 发、供电管理第31条 本电力系统内发、供电的电力、电量平衡管理业务受调度机构直接管理(附录三 发、供电电力

18、、电量平衡直接管理的单位)。第32条 做好发、供电的电力、电量平衡管理工作是保证电能质量,确保系统内电力、电量平衡,安全度峰,提高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具体任务是在:1、严格执行地调要求的运方例行工作,保证上报有关数据、资料的准确性。2、认真做好本地区的负荷预测工作,并按地调要求上报,以便上级调度部门按照电力市场的需要组织平衡发供电生产和进行电网安全分析。结合本地实际,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努力提高负荷预测的准确度。努力开拓电力市场,同时必须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做好地方电厂的发电管理工作,3、编制调度月报。4、各发电站、用户必须严格执行调度分配的发电出力和用电电量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

19、,人为不执行调度计划。第33条 为准确做好发、供电平衡,各厂、矿、发电站应按时向县调提供下列资料:1、各发、供电用户于前一年年底上报下年发、用电各月生产计划。2、每月底上报下月预测:有功、无功最大、最小电量预计,准备新投产、扩建引起的负荷变化增负荷。月口径供电电力、电量和小水电上网电力、电量实际预计。3、电力、电量预计偏差不应超过5。第34条:县调值班调度员应随时监视发电出力和用电负荷按计划曲线运行,并执行地调根据系统实际情况下达的临时用电指标。当系统发生异常或事故需要限制负荷时,应按事故处理的原则拉闸限电,被拉线路的送电按谁拉谁送的原则执行。第35条:调度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电网超计划用电或紧急

20、电网情况限电序位表,供本级调度机构在需要时依据执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所安排的负荷不得少于本电网总负荷的2030%,限电序位表应每年修订一次。第八节 设备检修管理第36条 南雄电力系统主要设备的检修和试验都必须纳入设备检修计划,由县调根据电力电量和系统情况统一安排检修计划报上级批准执行。各单位应密切配合,严格按计划执行,减少临时性和重复性检修。第37条 县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均需填报申请及上报有关检修试验计划,由县调统一安排。县调管辖范围的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如影响地调管辖电网或设备运行时,应事先与地调联系并征得同意。第38条 检修分类: 1、计划检修:指电网设备列入年度、月度有

21、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2、事故检修:指由于运行设备损坏已构成事故的检修。3、临时检修:指非计划性的检修项目,如设备缺陷、设备故障、故障后设备检查、检修等。第39条 主设备的计划大、小修应严格按批准的年度检修计划及县调安排的具体日期和工期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时,应在原计划日期前一个月向县调申报。各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县调运行方式上报下月停电检修计划。县调根据系统运行的条件全面安排月度计划,并通知各单位。第40条 设备检修计划安排虽已列入县调月度计划,但仍应按如下规定向县调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110kV设备所归属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在设备检修前一周、35kV设备检修前三天、10kV设备

22、检修前一天向县调提出申请,县调应在设备检修前一天批复。第41条 事故及临时检修管理:遇设备异常或故障,需对设备进行紧急处理或抢修,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值班员可以随时向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检修:1、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或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2、与已批准的检修工作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或扩大停电范围);3、在停电设备上进行,且对运行电网不会造成安全影响的检修;4、安全措施具体明确,对运行系统安全无影响的二次常规工作;5、本值可以完工,对系统运行方式、送受电及电网安全无影响的其它工作。第42条 设备检修虽已开工,但如因系统需要,县调当值调度

23、员根据现场情况有权指令停止检修、恢复备用或投入运行。第43条 禁止不经申请,擅自利用其他单位停电检修或设备因其他原因而停电的机会,在停电设备上进行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约时拆地线;严禁约时开工。第44条 地调管辖的输电线路停电检修,检修工作票由线路所归属的运行维护单位签发,线路的停、送电操作由地调值班调度员负责或县调代地调签署工作许可及报竣工手续。 第45条 设备检查因故不能按期完工时,必须在批准的计划工期结束前办理延期申请手续,且只能延期一次。第46条 各发电站、变电站值班负责人应随时掌握设备检修或试验进度过程,在此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报告。第九节 系统频率管理第47

24、条 南方电网频率标准为50Hz,正常运行频率偏差不超过0.2Hz。第48条 系统频率出现异常时,县调接到地调值班调度员控制负荷指令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按指令控制负荷。第49条 县调调度业务直接管理的发、供电单位应参加系统的调峰、调频。对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出的负荷调整指令,必须立即执行,协助系统频率的及时控制。第50条 为保证频率质量而拉闸限电的线路,必须得到地调值班调度员同意或指令方可恢复送电。第十节 电压和无功功率的调整管理第51条 为保证系统电压质量,选定南雄变电站、全安变电站、澜河变电站为电压控制点。老城、新城为电压监测点。各有关变电站值班人员、供电所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其管辖范围内电压的

25、监视,当运行电压降低到有可能影响系统稳定运行时,应马上将情况报告值班调度员采取措施。第52条 县调值班调度负责本系统的电力、电量功率因素调整工作。值班调度员应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合理运用本系统无功补偿装置及各发电站力率调整,满足本电力系统力率要求。第三章 调度操作管理第一节 操作制度第53条 电网的设备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县调管辖范围内设备的一切运行操作,必须得到县调值班调度员的操作指令进行,若县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操作可能对地调管辖的电网有影响时,操作前应得到地调的认可和配合。第54条 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是对电网或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倒闸操作。即将电网或设备由一种状态一般分为运行、备

26、用(冷备用或热备用)、检修转换到另一种状态,主要指断开或合上某些开关或刀闸、拆除或挂接临时地线、改变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的运行定值或使用方式等。第55条 调度倒闸操作票应按南方电网电气操作导则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正确填写。并按操作内容具体下达操作指令。第56条 操作令分为综合令、逐项令、单项令,在逐项令中可以包含有综合令。不论采用综合令还是逐项令,值班调度员(发令人)均应向现场值班员(受令人)明确操作的目的。受令人应根据发令人下达的操作任务与操作内容,编制本单位详细的操作票,并对其正确性负责。第57条 操作应使用标准调度术语,设备冠以电压等级、双重命名(即设备名称与编号)。第58条 凡涉及两个及以上

27、厂、站的操作和双回路电源线路的操作均应填写调度倒闸操作票,然后按其内容逐项下达操作指令。第59条 只涉及一个单位且不需任何其他单位配合即可进行的操作,由当值调度员根据操作目的和要求,下达综合指令、逐项令或单项令。受令现场端按操作任务和目的、综合令标准术语确定的倒闸规范及有关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一次性完成所有操作后,再向发令调度端报告执行完毕或执行情况。第60条 倒闸操作前,值班调度员要认真考虑1. 结线方式改变后的合理性,电网有功、无功出力与负荷的平衡、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防止事故的对策;2. 操作时所引起的电流、电压、有功、无功、频率的变化对系统的影响,防止操作过程中设备过负荷;3. 继电保护

28、及安全自动装置是否配合,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是否符合继电保护规定的要求;4. 操作后对通信、远动、计量装置等的影响;5. 操作时是否造成非同期合闸、带地线合开关、带负荷拉刀闸等误操作;6. 对存在缺陷的设备进行操作,要考虑操作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对系统的影响。第61条 操作中应认真遵守以下规定:1. 有计划地按操作票进行操作时,遇有临时变更,应按实际情况修改操作票内容,才能继续操作。受令人如对操作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发令人报告,不得擅自更改操作指令的内容;2. 发、受调度操作命令,必须严肃认真,互相通报发、受令单位、姓名、地点。受令人接令后应将命令全部内容复诵,并得到发令人确认后方可执行;3. 受令人

29、操作完毕后应及时向发令人报告执行情况,只有接到受令人操作完毕的报告后,方可认为该项操作完毕;4. 发、受令双方必须将发、受令操作、汇报的时间等详细记录,并将发、受令内容录音备案;5. 在操作过程中,受令人认为发令人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停止操作并立即向发令人报告,由发令人决定该指令继续执行或撤销。如发令人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原则上必须执行,但当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受令人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更改指令的建议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6. 在操作过程中,如系统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操作,迅速处理事故,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再继续原操作;7. 操作过程中,遇有雷雨天

30、气或进行交接班,应暂停操作,待天气好转或交接班完毕后再行操作。第62条 值班调度员在许可设备进行工作或恢复送电时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约时”开始或结束检修工作:严禁“约时”投、退重合闸。第63条 在同一设备上有多张工作票时,必须在模拟屏上及调度监控电脑上,挂上与工作票张数等同的工作检修标示牌。结束一张工作票拆除一块工作标示牌。全部工作票结束后,方可对该设备送电。第64条 一切设备检修,试验后能否运行,均由检修、试验单位决定。对试验结果有疑问的设备,报告生技主管人员,决定后通知调度。第65条 由于通讯中断,值班调度不能与某厂站直接电话联系时,可经中间厂站电话传

31、达调度命令,三方均须做好记录,并复诵核对。在所有通讯中断时,根据事故情况,运行人员有权自行处理,通讯恢复正常后应立即报告当值调度。第二节 基本操作第66条 基本操作(一)系统并列操作的条件1、相序一致,相位相同;2、频率相等,并满足同期表指示的同期条件;3、电压差应尽量小。在变电站实施并列时,两侧电压差允许不大于20;(二)系统解列操作:两系统解列是,必须将解列点有功调至接近零,无功尽量小,方可解列;第67条 线路操作1、新建、改建或大修后相序、相位有可能变动的线路,送电前应检查相序、相位是否正确,有条件的应测量线路绝缘电阻,并检查接地安全措施是否完全拆除,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是否完好并按要求投

32、入;2、新建、改建的线路投入运行时,应以工作电压的全电压冲击三次,若有条件亦可先递升加压;3、线路充电一般应选择大电源为充电端,充电端必须有中性点接地。110KV及以上电压的长线路充电时必须避免线路末端电压过高超过允许值;4、有用小电源向线路充电时,应考虑继电保护的灵敏度,并应有防止充电端发电机产生自励磁的措施;5、双回路或环网中一条线路停电时,应考虑运行线路不至于过载或影响系统的稳定,继电保护定值是否满足;6、应考虑T接线路相应的安全措施;7、线路停电接地时,应考虑对通信、远动及自动装置的影响;第68条 电力电缆操作1、新敷设或大修后的电缆应按有关规程标准进行试验、验收,送电前必须检查两端电

33、缆头相序与电网相序符合,安全措施全部解除,继电保护按要求整定并投入,电缆绝缘合格;2、新电缆线路投入运行,应以工作电压冲击三次,若有条件应先递升加压;3、备用电缆应经常处于充电状态;4、电缆线路停电检修或遥测绝缘电阻前,必须先对电缆进行验电、放电。第69条 变压器的操作1、变压器的并列条件:1) 接线组别相同;2) 电压比相等(允许相差5,或经验算允许者);3) 阻抗电压相等(允许相差10,或经验算允许者); 电压比和阻抗电压不同的变压器,在任何一台都不会过载的情况下,可以并列运行。2、新装或大修后可能引起相位变化的变压器投运前应先核对相位。3、新装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以工作电压冲击五次;大修

34、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时以工作电压冲击三次;4、变压器充电时应投入完备的继电保护,并应考虑变压器充电励磁涌流对继电保护的影响;5、运行变压器中性点地刀须由一台倒换至另一台运行时,应先合上另一台变压器的中性点地刀,再拉开原来一台的中性点地刀;6、并列运行的变压器,进行电压调整时应同步进行,避免负荷分配不平衡引起保护误动;7、切换变压器时应先检查并入的变压器确已带上负荷后方可停下原运行的变压器,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先从有保护装置的电源侧(高压侧)充电,后合负荷侧(低压侧)开关,变压器停电时操作顺序相反;8、联络变合环操作,应先调整电压,使合环点电压差尽量小;9、停用、投入或切换电压互感器,应考虑对继电保

35、护、自动装置和表计的影响;10、备用变压器中性点地刀应长期合上。第70条 开关的操作1、 开关可以切、合额定电流以内负荷和额定遮断容量以内的故障电流;2、 开关合闸前,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必须按规定全部投入;3、 开关分、合闸后应检查开关位置指示灯及机械指示器是否正确,三相电流及开关机构储能是否正常;4、 开关有下列缺陷时,禁止分、合闸操作:1) 油开关严重缺油;2) SF6开关气体压力低于规定值;3) 真空开关真空泡漏气;4) 各种气压、液压机构压力低于规定值,弹簧机构未储能;5) 负荷侧无电源的真空开关断开后,如负荷侧带电指示灯仍亮;5、 使用旁路兼母联开关代替其他开关时,应考虑母线运行方式

36、改变前后母联开关继电保护和母线保护整定值的正确配合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计量装置;6、 久未运行的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做传动试验,检查操作机构、继电保护是否正常。操作机构或继电保护油异常的,不能投入运行;7、 小车开关推入工作位置前,机械闭锁应可靠,并检查小车开关处于分闸状态;当要拉开到试验、检修位置时,应先断开开关;8、 开关(不含小车开关)检修时,必须在开关分闸后拉开两侧刀闸,并在开关两侧分别验电接地;9、 开关跳闸回路故障时,禁止向故障线路强送。第71条 刀闸操作1、 严禁用刀闸拉、合带负荷的线路设备;2、 允许用刀闸进行下列操作:1) 拉、合无故障的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2) 拉、合110k

37、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空载母线;3) 拉、合无接地故障的变压器中性点地刀;4) 开关合闸状态下,拉、合与开关并联的刀闸;5) 拉、合3/2开关接线方式的母线环流;3、 刀闸的操作顺序分:送电先合电源侧,后合负荷侧,停电先分负荷侧,后分电源侧。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一节 一般原则第72条 县调值班调度员是南雄电网事故处理的总指挥。电网发生事故时,南雄电网内各级调度及运行值班单位当班人员应在县调值班调度员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理,并对事故处理的正确和迅速负责。在处理事故时应做到:1、 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防止系统稳定破坏或瓦解。2、 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

38、,首先保证电厂及枢纽变电站的自用电源、站用电。3、 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特别是重要用户保安电源恢复供电。4、 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第73条 电网发生事故时,与事故有关单位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包括开关跳闸时间,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天气、故障现象、电压、潮流变化等)报告县调值班调度员,并按照调度指令进行处理,对无需等待县调值班调度员指令且可由本厂、站自行处理的部分设备,应一面自行处理,一面将事故情况报告县调值班调度员,事故处理后再作详细汇报。 1、操作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2、厂(站)用电部分或全部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3、厂(站)规程中规定,可以不待

39、调度指令自行处理的其它操作。第74条 属于地调调度的设备发生事故时,现场值班人员除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地调听候处理外,还应尽快将事故情况报告县调调度员。第75条 电网发生事故时,值班调度员应了解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和频率、电压、潮流的变化及电网有无冲击,同时根据调度自动化系统的遥测、遥信等信息来分析、判断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从而迅速正确的进行事故处理。处理事故应镇定、沉着,指令和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第76条 对于设备的异常和危急能否坚持运行或带电处理或停电处理应由该设备运行单位提出明确意见。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和负荷情况决定处理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停电范围。第77条 系统发生事故

40、时,只允许与事故处理有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留在调度室,其余人员应自觉退出调度室,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人员到调度室研究解决事故处理的有关问题。凡留在调度室人员应尽量保持肃静,以免防碍值班调度员处理事故。第78条 非事故单位不要在事故当时向值班调度员询问情况或占用调度电话,影响事故处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县调值班调度员。第79条 电网发生事故时,县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需要按经批准的事故限电序位表,迅速切除部分负荷,以使系统及运行频率恢复正常。第80条 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下列情况可不待县调值班调度员命令,现场值班人员可自行处理,在不影响事故处理的前提下,尽快向值班调度员报告。1、 将

41、直接对人身、设备有威胁的设备停电;2、 将损坏的设备隔离;3、 发电站、变电站的全停或部分停电时,用其他电源恢复其厂(站)用电;4、 系统事故造成频率降低时,各发电厂增加机组出力和开出备用水电机组并入系统;5、 整个发电站或部分机组因故与系统解列,在具备同期并列条件时与系统同期并列;6、 系统频率低至按频率减负荷、低频解列装置应动作定值而该装置未动作时,在确认无误后应立即手动切开该装置应动作切开的开关;7、 本规程及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可不待值班调度员命令自行处理者。第81条 值班调度员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下达的一切调度命令均应录音,事故处理完毕后,应详细记录有关事故处理情况,并于24小时内填写事故

42、报告。第82条 值班调度员在事故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时,应及时把事故原因、处理过程、电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按事故汇报程序向有关领导汇报,重大事故还应报地调值班调度员,并向客户服务中心说明有关停电情况或受影响情况。第二节 线路事故处理第83条 未装自动重合闸装置的单侧电源线路开关跳闸或装有自动重合闸装置未动作时,运行值班人员不必等待调度员命令,可立即强送一次。(新城、城东、城西10kV线路除外)第84条 装有自动重合闸装置的单侧电源线路开关跳闸,该装置动作重合闸不成功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对开关等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未发现异常时可请示值班调度视情况强送一次。第85条: 下列情况线路跳闸后,不能强送电:1、

43、 强送开关不完好。2、 新城、城东、城西10kV线路。3、 全电缆线路。4、 电容器开关。5、 线路变压器组断路器跳闸,重合不成功。6、 线路跳闸伴有明显系统冲击的故障特征,如系统负荷急剧变化、多个发电站失压跳闸(无上网负荷)、厂站内有火光、爆炸声,系统振荡及照明灯光急闪等。第86条 配电线路的户外柱上油开关掉闸,由调度当值命令配电值班人员前往检查和操作,配电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命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拒绝,执行完毕应向值班调度报告,双方应将有关内容作好记录。第87条 线路跳闸或接地,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巡查事故原因。调度当值所通知的一切事故查线人员均认为线路带电。如需停电处理,必须向调度办理工

44、作许可手续。第88条 接地故障的处理1、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接地故障后,变电站值班人员应将表计指示、信号掉牌等情况认真分析,将接地故障与PT断线、谐振等现象相区别,及时准确判断事故,并报告县调值班调度员。2、发生接地故障后,变电站值班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查。对于装有接地选线装置的变电站,值班调度员应优先试停接地选线装置选出的线路;对于不装接地选线装置的变电站,可采用选线的办法:先架空线路,后电缆线路;先次要线路后重要线路。3、试出接地线路后,值班调度员应视负荷情况及重要性决定是否带接地运行,同时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查线、处理。带接地运行不超过2小时,35kv线路,以消弧线圈技术规范为准。第89条 输电

45、线路输送负荷超过线路、设备热稳定或继电保护整定限额时,应迅速降至限额以内。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 1、 增加该输电线路受端电源的出力;2、 降低该输电线路送端电源的出力;3、 改变系统结线,使潮流强迫分配(但应考虑系统继电保护整定是否允许)4、 在该输电线路受端进行限电、拉电。第三节 变压器事故处理第90条 变压器跳闸时,应首先根据继电保护动情况和事故跳闸当时的外部现象(变压器过负荷、邻近设备故障等)判断故障原因,并进行处理:1、若主保护全部动作,未查明原因和消除故障前不得送电。2、变压器的重瓦斯或差动之一动作跳闸,在检查变压器外部和差动范围一次设备无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及故障波器动作情况,证

46、明变压器内部无明显故障,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可试送一次。3、仅后备保护动作,检查主变外观无异常且外部故障消除或隔离后可下令试送一次。内部无明显故障,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可试送一次。4、变压器本体等其它保护动作但原因不明。经检查变压器本体和故障录波情况,证明变压器内部无明显故障,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可试送一次。第91条 变压器事故过负荷时,调度立即设法使变压器在规定时间内降低负荷,方法包括:1、投入备用变压器;2、受端加出力;3、改变系统结线方式;4、按规定的顺序限制负荷。第92条 变压器事故过负荷的允许值及允许时间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由设备运行单位参照厂家规定及设备状况作出规定,报调度备案。第

47、四节 通信中断时的事故处理第93条 发电站、变电站与调度中断通讯联系时,现场值班人员应尽量设法与调度联系,同时通知通讯人员尽快处理。第94条 事故时凡能与县调通讯畅通单位有责任为与县调市区联系的单位转达调度指令和联系事项。第95条 发电站、变电站与各级调度通讯中断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1、电站应按发电计划曲线自行调整出力,但应注意频率、电压变化及潮流情况。2、一切已批准但未执行的检修计划及临时操作应暂停执行。3、调度命令已下发,正在进行的操作应暂停,待通讯恢复后再继续操作。4、检修完工的设备,只涉及到本厂、本站,而不需要其它单位配合操作的,可以恢复运行,否则应转为备用。第96条 调度电话中断时

48、进行事故处理的单位,在通讯恢复后应尽快报告值班调度员。第五章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第97条 继电保护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是电网整体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护电气设备安全的重要装置。保护装置使用不当或不正确动作将会引起事故或使事故扩大,损坏电气设备甚至造成整个电力系统瓦解。各单位、部门都要认真执行部颁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第98条 保护装置整定范围划分一般与一次系统的调度管辖范围相适应。各级有关部门划分保护整定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分工负责。第99条 110kV中性点接地方式由地调确定,35kV消弧线圈由县调根据调度权限

49、分别管理、确定。第100条 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有关单位应编制或修订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和运行说明,并对相应的整定通知单及有关图表、说明文件进行更换,及时通知相关运行维护部门。第101条 整定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 整定方案对系统近期发展的考虑。2、 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原则以及为特殊情况考虑整定原则。3、 整定计算表、定值单和整定允许的最大电流或有关,无功负荷曲线。4、 正常或特殊方式下有关调度运行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5、 系统主接线图,系统正序、零序阻抗参数图(相应的短路容量汇总表),继电保护配置图及定值图。6、 系统运行、继电保护配置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7、 整定计算原始底

50、稿需整理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查对。第102条 运行方式根据运行情况及时向继保专责书面提供以下资料:1、 系统正常运行方式及实际可能出现的检修方式。2、 线路最大有功及无功潮流及最大负荷电流;最高、最低运行电压。3、 保持系统稳定的具体要求,重合闸的使用方式等。第103条 定值通知单的几点规定:1、 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是运行现场调整定值的书面依据,应及时提供给调度机构和运行维护单位。除主定值部分外,其调试说明部分也须执行。执行中应确保负荷六角图及差压测试正确,如发现疑点、差错或与现场不符时,应及时向整定单位提出,不得草率执行,以免引起事故。2、 运行方式临时变动,保护专责

51、应编制相应的临时定值单,现场按调度指令执行,运行方式恢复时,临时定值单即作废。3、 定值单应注目所使用电流、电压互感器变比,执行更改定值单位先核对变比无误后才能执行。如若发现变比不一致时,应当即与下定值单的单位联系,做出修正并重新补发定值单。双方应作好记录,核对清楚。第104条 保护装置投、退、更改定值,均应按调度指令执行。第105条 不允许任何设备无保护运行,由于一次设备检修、保护试验、装置故障等原因,需要停用保护时,应逐套申请退出运行。若运行设备保护必须停用时,应经主管生产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第六章 并网管理第106条 凡需并入南雄电网运行的发电厂(站)或电网,必须与我局签定并网协议(包括

52、并网经济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在满足并网运行条件后并入南雄电网运行。第一节 申请并网的条件第107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站)或电网,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新投产设备已通过试运行和启动验收。2、已向我局提供齐全的技术资料(包括电气主接线图、主要设备参数、联网方式、继保和安全自动装置、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远动及通信设备等技术资料,水力发电厂(站)还应提供水工建筑、水文、水库调度等资料)。3、与县调的通信通道符合规定并已具备投运条件。4、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安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己具备投运条件,电网运行所需的安全措施己落实。5、与并网运行有关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齐备并符合

53、国家标准。6、接受电网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及技术监督。第二节 并网经济协议第108条 申请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站)、电网的建设应具备安全稳定运行条件,并达到与南雄电网并网的要求,方可并入南雄电网。第109条 并网经济协议到期应根据需要续签或终止。第110条 并网经济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电量购、销条款;2、计量点的确定;3、价格条款;4、结算条款;5、违约责任条款;6、奖惩条款;7、因对方或自身原因电力、电量多(少)于协议规定的计算和考核条款;8、事故支援电力、电量的计量及补偿条款;9、技术指标考核及结算条款;10、不可抗力的处理条款;11、协议修订条款;12、协议纠纷处理条款;13、其他条款。

54、第三节 并网调度协议第111条 县调在接到并网申请后,为保证电网安全,应对其是否具备并网条件进行审核。第112条 发电厂(站)或电网与我局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界定调度管辖范围的条款;2、按统一的规程、规范等实施调度和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的条款;3、申请并网的发电厂(站)或电网接受县调的归口管理、技术监督、指导和考核,承担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责任的条款;4、有关运行方式管理的条款;5、履行电网的调峰、调频、调压和事故备用义务的条款;6、设备检修管理的条款;7、电网安全稳定措施的条款;8、送受电力曲线确定的条款;9、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运行及维护的条款;10、现场值班

55、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认证的条款;11、违约责任和奖罚的条款;12、纠纷处理等的条款;13、其他的条款。第七章 调度自动化第一节 一般原则第113条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技术手段,各级调度机构建设先进、实用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设置相应的调度自动化机构。第114条 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连接、稳定、可靠运行,是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职责。第115条 各级调度部门,各级厂、站必须严格执行原部颁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及省局颁发的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工作。第116条 南雄调度自动化部门,负责全网调度自动化的规划、组织、指挥、指导和协

56、调工作,在业务上受韶关分公司有关部门领导。第117条 调度自动化管理系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自动化系统管理机构之间是业务领导关系,应相互配合,紧密合作。第二节 运行管理第118条 各单位投入运行(含试运行)的自动化设备应明确专职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定期巡视、检查、测试、记录和维护设备,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119条 运行中的调度自动化设备,需临修、定期检修或停运,应按管理范围经过申请、许可、批准等手续方可进行。第120条 调度自动化主站端人员应每天不少于两次巡查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当发现站内RTU设备、远动通道、主机设备以及调度模拟屏上所有遥控量、遥信量等有异常

57、或缺陷时,应及时报告调度员和集控员,并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第121条 各单位自动化专业人员应每月按核一次遥测、遥信量,以确保遥测的准确性和遥信的可靠性。第122条 各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机构应建立设备运行日志和机历,并对设备运行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分析,作好各种运行报表,并逐级上报。第123条 电网发生事故后,自动化专业人员应认真检查自动化系统对事故的反映是否正确,详细记录并作出结论。发现问题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124条 一次系统的结线若发生变化,应上报有关部门或软件人员,根据有关批准的书面通知修改相应的画面、参数和数据库。第125条 对软件的总体结构或数据库结构上的重大修改,均应经

58、过技术论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提交技术报告(包括详细项目、详细框图及程序文本)。凡涉及调度人员使用的软件修改,均应编制修改说明,供调度 人员使用。第126条 未经调度自动化人员同意,不得在远动设备二次回路上工作和操作。电气运行人员按规定操作的开关、按钮及保险丝不再此限。第127条 自动化通道是调度自动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信人员调试或停运远动通道必须事先通知自动化人员。为了保证实时信息的可靠传输,自动化系统中的自动化发送和接收电平、信噪比及比特差错率必须符合原部委颁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的要求。第128条 变送器是保证调度自动化系统遥测准确度的重要

59、设备,运行中的变送器必须按原部颁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要求进行管理,并按电工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进行检定。第三节 设施管理第129条 调度自动化设备的检验管理,新安装的设备验收检验按有关规定进行。第130条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技术管理:1、 新安装和已运行的自动化设备必须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原理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调试报告、设备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的书面批示、设备运行记录、各种信息顺序和参数表、自动化通道走向图等)。2、 新安装的自动化设备、实时计算机系统,应按原部颁规程规定试运行 。经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投入正式运行。第131条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工程管理:1、新建,改、扩

60、建工程(1)新建,改、扩建的厂、站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应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运。(2)对新建,改、扩建项目中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应满足原部颁规程的要求和调度自动化规划的要求。2、更新改造、大修工程应制定年度调度自动化系统更新改造计划和大修计划。第132条 本规程所指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主要包括:1、 远动装置(远动终端主机);2、 厂站计算机监控(测)系统相关设备;3、 远动专用变送器、功率总加器及其屏、柜,与远动信息采集有关的交流采样等测控单元,远动通道专用测试柜及通道防雷保护器;4、 电能量远方终端;5、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设备(路由器、通信接口装置、交换机或集线路等)及其连接电缆;6、 远动和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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