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题税收征管法与稽查工作规程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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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税收征管法与稽查工作规程五、案例分析题(一)案情:某税务所2009 年月12 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系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月14 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9 年月24 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月26 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月16 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月23 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 元罚款的决定。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一)本处理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 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案情:某基层税务所2010 年月15 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10年月10 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500 元,税务所于8 月18 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大众饭店月20 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 元罚款。、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 倍,即1500 元的罚款。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二)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 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

3、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 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 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 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三)案情:某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于2009 年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2009 年6月10 日,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月11

4、 日作出责令该事业单位月13 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问: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三)该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 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四)案情:某企业财务人员2004年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万元。10年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 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问:税务机

5、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四)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这笔税款。税收征管法第52 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从案情可以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五)案情:某政府机关按照税法规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该机关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关,因此,虽经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还是未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元。对此,该机关负责人非常不理解,认为自己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是替税务机关代

6、扣税款,只要税款没有少扣,晚几天申报不应受到处罚。问: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五)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税收征管法第25 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因此,该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一样,也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 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 元以

7、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是正确的。(六)案情: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张某,在对软件设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调阅了该公司的纳税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李某所在的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李某,张某的这一做法给公司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企业的商业、技术保密权。问: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吗?(六)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所谓请求保密权就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

8、隐私,有请求为自己保密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 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59 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见,请求保密权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既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纳税人具有请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自己保守秘密的权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或其他原因,泄露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个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9、法律责任(七)案情:2009 年第二季度,某税务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决定对某行业的定额从月起至12 月适当调高,并于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的定额由原来的万元调整为万元。该纳税户不服,说等到月底将搬离此地,7 月份的税款不准备缴了。7 月17 日税务所得知这一情况后,书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月25 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月20 日,税务所发现该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责令该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月份的税款。问:、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请你提出处理意见。(七)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税收

10、征管法第38 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税务所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不合法的。月20 日,该税务所应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相当于月份应缴税款的存款,而不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月25 日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方可对该纳税户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即该税

11、务所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月份的税款。(八)案情: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8 年月10 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年月25 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王某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5000 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王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 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 倍即15000 元罚款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

12、政复议。问:、县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吗?(八)、该县地税局对王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 元罚款是正确的。征管法第60 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罚款。该县地税局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作出追缴税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 倍即15000 元罚款的决定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法第64 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2、对王某的行政复议

13、申请,市地税局应分别处理。对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不能受理。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 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对王某在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不能受理。对罚款一事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税收征管法第88 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九)案情: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2009年7月,税务人员在检查该私营企业帐务时,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同时检查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

14、帐户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储蓄所的存款。查实何某自2009年1月份以来帐外经营收入70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何某气急败坏,当即向银行责问为何将该厂存款帐户和私人储蓄存款提供给税务机关检查,银行人员称税务机关提供了检查存款帐户的许可证明,有权进行检查。问: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查该企业的存款帐户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的个人储蓄存款?为什么?(九)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检查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15、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帐户的检查必须经过市、自治州税务局局长批准。何某属私营企业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何某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帐户,属于银行存款帐户的检查范围;但对何某妻子的储蓄存款的检查,需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十)案情:老刘是某企业的员工,2009年6月份该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遭到老刘的拒绝,因此该企业没有扣缴老刘的税款,并且未将老刘拒扣税款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在2009年8月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

16、,税务机关发现了上述情况,于是税务机关决定向该企业追缴应扣未扣的税款100元,并处罚款100元。问:税务机关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十)税务机关向该企业追缴应扣未扣的税款的处理决定是不合法的,罚款100元是合法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应向老刘追缴税款。(十一)案情:某从事生产的个体工商户杨某,2009年3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杨某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年6月1日,主管税务所对杨某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杨某取得应税收入未

17、申报纳税,共计应缴纳税款6000元。该所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6000元,加收滞纳金500元,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对未申报纳税行为处以未缴税款50%即3000元的罚款。问:请指出该税务所执法中的违法问题,并说明原因。(十一)1、程序违法。该所在作出3000元处罚决定前未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的应履行告知听证程序。2、该税务所对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

18、,可由税务所决定。超过2000元的,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十二)案情:县地税局于2010年6月对某旅行社2000年度纳税情况依法实施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旅行社2009年通过采取收入不入帐、伪造记帐凭证等方式少缴营业税等共计15万元,占其全年应纳税额的25。问:该旅行社的行为属何种违法行为?对此种行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十二)1、该旅行社的行为属偷税行为。税收征管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2、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首先应追缴旅行社所偷税款

19、、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依照税收征管法63条的处罚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由于该旅行社的偷税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应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三)案情:2009年7月,县地税局在对该县某报社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报社在6月份支付某作家稿费5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0元。该县地税局遂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由报社补缴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处1000元罚款。问:县地税局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十三)1、由报社补缴税款的决定错误。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2、对报社处以1000元罚

20、款符合法律规定。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案情:某酒店2009年5月实际应纳营业税5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该单位决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30万元税款。同年10月,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此问题。问:1、该酒店的行为是属于何种性质的税务违法行为,请简要说明理由。2、根据相关法律对该酒店及相关当事人应作如何处理。(十四)1、该酒店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因为该酒店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税款20万元,税收征管法第63规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偷

21、税。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该酒店的行为,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由于该酒店的偷税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应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五)案情: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采取少列收入进行偷税的情况,县稽查局于2009年5月25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帐簿及记帐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该酒店14月份利用收入不入帐方式偷税95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地税稽查局于5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即95

2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酒店在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于6月3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以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问:1、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十五)1、地税部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稽查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又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2)查询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

23、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3)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4)县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5)县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

24、立。一是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缴纳罚款不是前置条件。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于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六)案情:某个体餐馆老板张某欠缴2010年5月份营业税15000元,县地税局责令其6月18日前缴纳。但张某在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于6月16日将餐馆转让、财产转移,致使县地税局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问:税务机关对该案应如何处理?(十六)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

25、金,并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依照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到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针对本案,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税务机关应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七)案情:2008年5月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需要,县地税局在饮食行业中依法强制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某个体餐馆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同年7月中旬,地税局发现该餐馆在6月初自行改动了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6月份应纳

26、税款2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处500元罚款,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问:1、县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 2、县地税局的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十七)1、有法律依据。一是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5项规定,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是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而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

27、%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县地税局的决定未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为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又采取了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偷税,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十八)案情:2009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县某宾馆采取发票开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税。该县地税局遂立案检查,5月9日县地税局派人对宾馆依法实施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县地税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以所偷税款4倍罚款的决定。宾馆不服,于5月20日依法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10日,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本题不考虑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问:1、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28、。 2、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3、宾馆对地税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否可无条件地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4、如宾馆对市地税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十八) 1、税务机关检查应遵循下列规定:(1)税务机关应派两名以上税务干部实施检查;(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派出的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3)应按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检查。2、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下列程序:(1)在调查结束后,应依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根

29、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履行听证程序,因此本案还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听证权。(2)如宾馆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举行听证。(3)听证结束后,应根据调查事实和听证情况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报县局负责人审批。(4)经县局局长签字后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3、如宾馆对补税、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应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直

30、接向市地税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宾馆如对市地税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县地税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十九)案情: 2009年5月11日,某县地税局城关征管局征收人员小张发现某娱乐城(系有证个体工商户)没有按时办理当月纳税申报,遂打电话进行口头催报,接电话的该娱乐城工作人员称老板和办税人员均出差在外,无法办理纳税申报事宜。5月15日,该娱乐城办税员来到了城关征管局办理当月纳税申报,城关征管局以逾期申报为由,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该娱乐城老板不服,认为由于办税员出差在外而造成了逾期申报,并非主观

31、上故意拖延,同时,在此期间也未接到税务部门的书面限期改正通知书,故以城关征管局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向县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问: 城关征管局对该娱乐城的处罚程序合法吗?(十九)城关征管局对该娱乐城的处罚程序合法。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依照这个规定,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到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也可以同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2、但责令限期改正并非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而是同时适用的两种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此案城关征管局当场对娱乐城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从这一方面来看,城关征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也是合法的。(二十)案情:定期定额纳税户广林酒店的老板王某,2008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李某经营,李某每月向甲某交承包费3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王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8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8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王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

33、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王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广林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王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15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2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10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中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问:1、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2、是否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3、中山区地税分局的行为有无不妥之处?4、复议后王某如果提起税务行

34、政诉讼,被告税务机关是哪个?(二十)1、税务机关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实施细则第49条的规定:“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承包经营的有关事项,应该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王某逾期仍未缴纳,税

35、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2、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首先王某的小汽车属于机动车辆,依照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第42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其次王某的小汽车属于整体不可分割财产,虽然其价值超过了应纳税额,但是依照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

36、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本案中广林酒店已经关门停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王某的小汽车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3、中山区地税分局没有将强制执行措施后的剩余款项及时退还王某。依照实施细则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本案中税务机关已经在6月10日将小汽车依法拍卖,但在6月20日将剩余款项退还被执行人,

37、超过了3日,属于行政执法不当。4、本案中因为市地税局作出了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如果王某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以中山区地税分局为被告。(二十一)案情: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应纳税额580元。2009年6月6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6月8日至6月30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6月7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6月20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一直仍在营业中。6月21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6月2

38、2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告知需按月均定额纳税。7月12日,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有改正。问: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该如何处理?(二十一)如意美容厅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所以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应做出除补缴6月份税款580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十二)案情:A县地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王某和李某,于2009年5月16日到甲宾馆进行纳税检查,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便开始检查,发现该宾馆在2008年4月份将当年政府招商引资会议的客商的住宿、餐饮费用200万

39、元挂帐,未作营业收入处理,未申报纳税,县地税稽查局对甲宾馆的偷税行为作出补缴营业税等12万元,罚款12万元,同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于6月9日向甲宾馆同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5日,甲宾馆以对罚款不服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并于6月17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县地税局稽查局,稽查局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又派稽查人员作了进一步调查并提取了有关证据后,作出答辩状于6月30日递交法院。请指出A县地税局稽查局在本案中有哪些错误之处,并加以分析。(二十二)A县地税局稽查局在本案中存在以下错误:(1)A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甲宾馆进行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违反了行

40、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导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2)从本案看,稽查局在对甲宾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证据不足。(3)稽查局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33条有关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定,所以,稽查局在接到诉状副本后派稽查人员到甲宾馆作进一步调查并取证是错误的。(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起诉书副本10日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而本案中县地税局稽查局是6月17日收到起诉状副本,6月30日才将答辩状递交法院,显然已超过了10天的规定。(二十三)案情:A餐饮有限公司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由F区地税局管理,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09年4月5日,F区地税局在日常检查时

41、发现2009年2月份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的应纳营业税比会计账簿上计提的营业税额少9000元,经检查人员核实,系因近期该公司资金紧张,少申报了营业税。4月10日,F区地税局认定A公司这种行为是偷税,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对所偷税款处1倍罚款的决定,并履行了告知、文书送达等程序。A公司觉得不服,认为会计账簿上已计提,只是资金紧缺未申报而已,没有故意偷税。请问F区地税局上述处理合法吗?(二十三)F区地税局对A公司上述处理决定是合法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5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

42、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A公司虽然在会计账簿上已计提税款,但因资金紧缺而未在纳税申报表上如实申报,具有主观故意,是虚假申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属偷税行为,因此,F区地税局对A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对所偷税款处1倍罚款的决定是合法的。(二十四)案情:某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为主。公司2010年度共申报应税收入1000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30万元。2011年该市地税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预收账款”明细账时发现该公司2010年10月至12月对某单位的往来,都制作相同的如下会计科目:在月中时,借:银行存款 30万,货:预收账

43、款 30万。在月未时,借:预收账款 30万 货:工程结算 30万。经了解和检查有关合同,原来该公司9月承接了某单位的一项工程并签订合同,约定工程于2011年6月完工。采用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清算的办法。由于未竣工,会计人员认为收入未实现,因此对此收入暂不需申报纳税。问: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二十四)(1)应补缴营业税(30万元3个月3%)2.7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0.5倍至5倍的罚款(属偷税行为)。(2)理由:会计的说法不正确。理由:根据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

44、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该公司2009年9月承接该项工程每月月终结算工程款为30万,是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取的,所以3个月共90万,纳税义务时间已发生,应当申报纳税。按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采取预收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使上述款项不是在施工过程中收取的,是预收性质的也应纳税。(二十五)案情:某个体户王森在某街道经营一家文印店(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纳税额为850元。由于该街道整治,2009年1月1日起该个体户搬到自己的住宅

45、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主管税务所于2009年4月8日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住宅)进行检查,发现该个体户未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未纳税申报。问:该税务所对该个体户应如何处理?(二十五)(1)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0条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对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处理,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要求该个体户补缴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税金1700

46、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0.5滞纳金。(4)本案中税务所的检查时间是4月8日,3月份应纳税款的申报尚未结束,故计算应补征税款和滞纳不包括3月的应纳税款。(5)税务所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住宅)不能进行检查。如一定需要检查,必须经司法机关批准后,由司法机关协助检查才行。(二十六)案情:个体户枫叶服装店2009年1月10日领取税务登记证件,2009年6月至8月,连续三个月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9年8月15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实际调查发现该户已查无下落,专管员于是在管户底册上注明停业,不再管理。请分析在此案中税务机关执法存的问题。(二十六)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存在问题:未按非正常户的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6月份征期过后,对其不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查无下落且无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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