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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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王*的委托,指派本所刘鹏飞 律师作为被告王*与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劳 动争议一案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通过参与庭审,对本案有了更加全 面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与原告之间系劳动关系被告与原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为原告提供有偿劳 动,接受原告的管理和监督,原告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见证据3“中 国工商银行自助终端”中2014年9 月18日和9月23 日两笔转账系 原告支付工资的记录),符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 条的规定,即事实上被告已成为原告的 成员,应适用劳动

2、法;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被告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便与原告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此外,被告受伤后,原告先后给被告出具了两份“证明”(见证 据 2 ),已认可被告是其在职员工,本次事故系工伤事故,而且已将 被告受伤时间、经过等事实阐述清楚。原告先后两次为被告支付医疗 费 11000 元(见证据 3 中 2014 年 9 月 3 日和 2015 年 2 月 12 日两笔 转账记录),与两份“证明”相互印证。二、原告辩称担任教练员须持有“驾驶操作教练员”从业资格证 (以下简称“教练员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既

3、然已经聘用被告为其提供劳动,而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那么双方之间就是用工关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辩称担任教练 员必须持有教练员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从现实情况来说,驾校不可能所有教练员都取得教练员证, 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有教练员都持有该证,驾校为业务开展聘 用没有教练员证的员工在现实中比比皆是。其次,法律并没有规定驾校教练员必须持有教练员证。原告从事 的是三级普通驾驶员培训业务,受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 定的约束,根据该规定第二章第10 条第 3 款第 2 项的规定,“ 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 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 证”,可见,驾校持有“教练员证”的教练

4、员占总数的90%就可获得 经营许可,法律允许其一部分教练员不需经过考试取得“教练员证”。 驾校 90%的教练员要持有“教练员证”只是法律规定的经营许可要求, 并不是教练员从业要求,所以被告没有教练员证并不影响双方的劳动 关系。三、被告与原告都具有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 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关 系成立。其中第1 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 资格”,这里的主体资格是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须是劳 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本案中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被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双方都具有主体资格。原告辩称主体资格是指劳动者要取得从业资格,这是曲解主体资 格的法律含义,于法不符。综上,被告与被申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是在为原告提供劳 动的过程中受伤,依法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审慎考虑并予以采纳!代理人: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刘鹏飞律师2015 年 11 月 16 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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