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浦施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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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2012 年清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2012 年清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以江苏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 2 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2012 年淮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淮教发2012 21 号)为依据,以推进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为目标,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 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确保 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二、基本原则1. 坚持免试就近入学。清浦户籍适龄儿童和少年(含符合条 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户籍、房产证

2、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划 定的施教区免试就近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2. 坚持规范招生行为。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 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笔试、面试等考试,不得将竞赛成绩、 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更 不得 以举办“实验班”、“重点班”等名义进行招生。3. 坚持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 定,做好贫困家庭、外来务工及少数民族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 务教育工作。三、报名条件和办法1. 清浦户籍学生(1) 小学:年满 6周岁(2006 年 8月31 日前出生)具有清浦 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附件 2 中规 定的时间持父母身份证、户

3、口簿、房产证等证件到所属施教区 的公办小学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2) 初中:具有清浦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或已经接受完小 学阶段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附件2 中规定的时间持户口簿、房产证等证件到所在小学登记、验证, 由区教育局组织所在小学及区内公办初中进行资格审查。2.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外来务工人员指非淮安市清浦区、清河区、经济技术开发 区户籍的在我区务工(含经商等)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 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 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在当地的有效暂住证、房产证或租房 合同等。经商人员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还须提供 与用人单位

4、签订的合法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还须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升入初中的,还须出示小学毕业证书。凡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 人应当按附件 2 中规定的时间持相关材料到定点公办学校登记、 报名。经审核合格后由区教育局安排到定点公办学校入学。3. 残疾儿童少年盲、聋哑及智障等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入学, 重度智障儿童可到专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轻度智障儿童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4.驻淮部队军人等人员子女。 驻淮部队军人等人员子女入 学问题,按有关文件执行。我区定点公办小学为淮安市清浦小学和淮安市纪家楼小 学,派位时以淮海南路为界,暂住地在淮海南路以

5、西的派位到 淮安市清浦小学,暂住地在淮海南路以东的派位到淮安市纪家 楼小学。定点公办初中为淮安市第二中学。相关学校根据报名情况,初审后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由 区教育局发放义务教育派位证。儿童、少年凭派位证按时到相 关学校报到入学。四、公办学校施教区学生确认儿童、少年的户籍须与法定监护人(父母)在同一户籍, 并与监护人的房产证、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在施教区内的门 面房、写字楼等非住宅用房不能作为施教区派位的条件。在 2011 年 6 月 7 日之前实际存在的共有产权房,户籍长期未变动并实 际居住的,可作为所属施教区派位的条件。在 2011 年 6 月 7 日 之后办理共有产权房的,则不能作为该施

6、教区派位的条件。同 一地点、相同产权人的非成套住宅分户出售并办理产权证的, 在 2011 年 6 月 7 日之前办理的,且户籍长期未变动并实际居住 的,可以作为所属施教区派位的条件。在 2011年6月7日之后 办理的,则不能作为该施教区派位的条件。所有有效证件截止 时间为 2012年 6月30日。1. 清浦城区学校施教区学生确认(1)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按其法定监护 人的房产证地址确定施教区。(2)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教育局根据 具体情况安排到定点学校。(3)儿童、少年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籍。儿童、少年的户籍 随父母一方在本地,另一方户籍不在本地,以在本地居住的父 母

7、一方的户籍、房产证确定施教区;儿童、少年的父母离异, 根据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 (依据法院判决书)的房产证、户籍 等确定施教区;因儿童、少年的父母双方均为非本市的现役军 人(含武警),儿童、少年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长期 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一起,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 籍、房产证确定施教区。(4)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 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无房(“无房”具体是指清河区、清浦区、 开发区、淮阴区城区范围内无产权房的。此类人员需到房屋产 权管理部门开具无房证明。),且实际常住、户口从未迁移过, 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儿童、少年的施教 区。(5)房

8、屋拆迁户。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按 其户籍(原居住地)所在地作为其施教区;重新购房的,以新 购房产确定其施教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施教 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异地安置,其子女在拆迁 通告的次年底前新入学,要求在原居住地施教学校就学的,施 教学校应当予以安排)。(6)空挂户。空挂户是指只将户籍挂靠在清浦区某一亲友 或其他地方,并非监护人自己产权房屋的户主。适龄儿童、少 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属于空挂户而确无产权住房 的,将派位到定点学校接受义务教育。(7)租住公有住房人员能提供公租房证明、一年以上缴纳 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无房证明的,按实际居住地派位。不能

9、 提供以上证明的,由区教育局安排到定点学校。(8)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在区内五个乡镇,并在清浦 区城区有产权房,儿童、少年回户籍所在乡镇公办学校接受义 务教育,或派位到定点学校接受义务教育。2. 每套房屋只能有一个家庭的子女在所属施教区公办小学 或初中接受义务教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除外)。 亦即该家庭的子女小学或初中未毕业前,即使将房屋产权变更, 变更后取得的房屋产权也不能作为施教区派位的条件。3. 如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超出该施教区学校的 招生计划,则按取得房产证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派位手续,直 到额满为止,其余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其他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0、就读。4. 清浦区内乡镇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回户籍所在乡镇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五、招生计划问题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本校教育资源和施教区内适龄儿 童、少年数量,编制招生计划,报教育局审定。各学校要认真 执行招生计划和班额规定,小学每班学额控制在 40 人左右,初 中每班学额控制在 45 人左右。六、民办学校招生问题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应报教育局 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招生 广告应经招生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在媒体发布。民办学校 招生安排在相应的幼儿园、小学学生毕业之后,不得违规提前 招生,不得以组织选拔性考试、面试、测试等各种考试或变相

11、 考试的方法招生,不得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在非起始年级招生。七、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各学校要牢 固树立法律意识、全局意识,服从大局,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对特殊情况要妥善处理,妥善化解和消除 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确保全区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顺利 进行。附件 2:2012 年清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时间工作内容安排4月下旬 5月中下旬出台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 见,并在教育局网站上公布。6月上中旬小学收集毕业班学生派位到初中所需的相关证 件,并会同相关初中做好审核工作;通知外县(区) 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派位工作;编制小学毕业 生预派位名册;协调有关工作,确定派位名册。6月下旬6月25日小学发放毕业证书和公办初中派位证 书;6月底民办初中开始招生。7月1日一10日各小学施教区内学生报名、登记。7月10前各初中学校新生报到注册。7月11日一25日各小学对施教区内新生资格审核,初步确定施教 区内学生名单。7月26日一31日区教育局审核各小学新生名单。8月上旬各小学发放义务教育派位证书。8月中旬区教育局协调处理公办学校派位遗留问题。8月下旬各小学新生报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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