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包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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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1. 欧盟法规的形式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 Regulations )、指令(Directives )、决定(Decisions )、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 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 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欧

2、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基本要求( essential requirement)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仅就主要技术 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 商、进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出 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

3、本要求:WTO 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 达要求( exclusive requirement);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 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 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 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 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

4、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指令 94/62/EC 已于 1997 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 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 2004 年 2 月11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 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 60%、纸和纸板 60%、金属 50%、塑料 25%、木材 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指令94/62/EC第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

5、包装和包装材料。金属回收冶炼形成的炉渣、玻璃回收熔化形成的废渣、复合材料和某些不易作为资源回收利用的纸和 塑料、以能源回收的形式焚烧形成的残渣等最终填埋后,有害物质将通过渗滤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需氧或厌氧生物降解处理后得到的堆肥与土壤相关。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要轻言使用的包装材料可降 解,欧共体对土壤和土壤改良另有法规,在 EN 13432 中引用了相关法规。指令94/62/EC附录A (规范性附录)给出了包装材料和所有的包装允许的最大元素含量的规定,并且 要求受检物质的重量按50%的残存无机矿物质(不可降解的)计量。详见附录17。指令 94/62/EC 主要分两部分内容,既: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含

6、有害于环境的物质的限制以及降低资源消 耗的措施。以下介绍的两个与指令 94/62/EC 有关的法规,可了解该指令的效应,诠释欧洲人特称的统一 的欧洲共同市场 。特别提醒:指令94/62/EC第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是对每件包装 的基本要求,应理解为是底线的或最低的要求,但并非是唯一的要求。2.2 1999/177/EC 关联 9462EC 指令中规定的重金属含量,对相关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盘降低要求的 委员会决定指令 94/62/EC 实施后,针对某些产品的可重复使用和可循环再生的特点,即放宽重金属含量限制,同 时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在欧盟指令和有关的技术文献

7、中首先倡导重复使用(减少废弃物),其次是可循环再生(资源回收), 再次是可回收利用(能源回收)。塑料包装容器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要求。况且,塑料源于石油、天然气和 煤,即使一次性的使用,然后焚烧,作为能源回收也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在欧盟,由于广泛采用大型焚烧炉处理垃圾,致使塑料包装材料的使用呈现增长的趋势。2.3 1999/42/EC关于依据94 / 62 / EC第6条、第6款的规定,批准奥地利采取有关措施的委员会决 定指令94/62/EC颁布后,奥地利政府依据该指令的第6条、第6款的规定,提出了高于指令规定的回 收率的通报。在依据法律程序,征求成员国意见后,欧盟批准了奥地利采取的措施。全文三千

8、多字值得一 读,可从一个侧面了解欧盟市场经济规则。指令94 / 62 / EC第6条、第6款称:对于已经或将要制定超过1 (a)和(b)节中目标的计划并对 再生和回收提供合适能力来达到该效果的成员国,应允许其追求这些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目标,条 件是这些措施不干扰内部市场并不妨碍其它成员国遵循指令。成员国应就该情况报告欧共体委员会。委员 会在进行考证后,批准这些措施。其间委员会要与成员国合作,因为他们对上述考虑是一致的,并且不会 形成辨别上的专断和对成员国之间贸易受限制的掩盖。2.4 76/211/EEC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预包装产品的法律的理事会指令该指令是比较实用和覆盖

9、面广的技术法规。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指包装或标签标示的量。范围在不 小于5g或5ml,不大于10kg或10L之间。实际的量允许有误差,但有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基本 要求的范畴,由指令直接规定产品的质和量是顺理成章的。2.5 90/496/EEC 和 2003/120/EC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和关于 90/496/EEC 食品营养标签的修正案,是对营养食品的基本要 求。规范的标签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条件。关于一般食品标签见第五章。2.6 92/27/EEC 关于人类用医学产品的标签和包装说明书的理事会指令与上述食品标签相同,另有玩具标签属于法规的管

10、辖范围。与其它产品的标签主要区别在于更严格的 规定内容的真实性;精确的量化及可鉴别性;适用范围和规范化的用语。2.7 89/109/EEC、2002/72/EC 等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理事会指令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主要受关注的是塑料,其次是纸。在欧盟,玻璃和金属被认为是惰性的(实际 上是这方面的技术成熟)。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欧盟的相关法令很多。 89/109/EEC 提出了总体要 求,其中有两个具体的转移类型,允许透过极限为60mg/1kg(60mg的任何物质、1kg的食品)。2002/72/EC 的颁布,全部取代了 90/128/EEC和7个修正案,并且修订了 2002/17/

11、EC,对转移采取了与89/109/EEC不 同的量纲,并且特别关注与薄膜复合的材料,允许透过极限为10mg/dm2(10mg的任何物质、1dm2的包 装材料)。2/711/EEC中规定了测试方法。欧盟法令对PVC没有规定具体的转移量,但78/142/EEC规定了食品 包装材料氯乙烯单体允许量为 0.701mg/kg, 80/766/EEC 规定了检测方法。见附录 8、附录 9、附录 10、附录 11 和第五章。3 与欧盟法规相关的限制性包装要求3.1 了解市场经济规则规避经营风险出口商品需要包装,且包装采用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非常广泛。出口商品包装涉及各类产品和市场准入 制度。要了解进口国全部的法

12、规中有关包装的条款和限制措施,往往是非常困难的,况且,随着科技的发 展和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将会改变或提出新的要求。我国的企业应与进口商(产品投放市场的 责任人)相互协调和沟通,预期获得进口国完备的商品信息和包装要求,规避经营风险。在欧盟新方法指令中明确规定了经营活动中不同经济实体的法律责任:制造商 manufacturer制造商是指为了自身利益而设计、生产产品,并将产品投放欧共体市场的责任人。制造商有责任保证欲投放欧共体市场的产品按指令条款的基本要求设计、生产,并进行合格评定。制造商可以使用成品、预制零部件进行生产,也可以转包合同。无论用什么方式,制造商都必须对产 品保持全面监控,以

13、便有能力对产品负责。进口商importer (产品投放市场的责任人)将产品从第三国引入欧盟市场并且驻欧共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制造商不常驻欧盟,进口商在欧盟内没有设授权代理时,进口商必须保证能够为市场监督当局提 供必要的产品信息。在某些情况下,进口产品到欧盟的自然人或法人应代替制造商承担责任。欧共体自初创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沉积下来的法规很多,有些已被覆盖,有些仍沿用,即使在欧盟 的协调标准中也经常出现这样的警告语:WARNING:Other requirements and other EU Directives may be applicable to the product(s) fal

14、ling within the scope of this standard.警告: 其它的要求和其它的欧盟指令可能适用于本标准范围之内的产品。3.2 基于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使用的限制自上世纪中叶(二战结束)至今,欧洲国家同美国、日本等国一样,从未停止对诱发癌症等未知病理 的研究,对于可能导致发病的物质(诱变体)进行逐一排查。包装材料、包装辅助材料如:粘合剂、印刷 油墨、涂料和染料等被视为可疑对象。在欧盟官方公开的出版物或网站上可查询到各种不同形式的研究报 告或提出的限制性要求。3.2.1 用安全的材料替代受限制的或可疑的材料聚氯乙烯(PVC)中氯乙烯单体,纸制品中的氯联苯(PCB),

15、粘合剂、印刷油墨中的可溶、可挥发物 质和有害重金属等被列为在食品、医药以及可能与儿童接触的产品包装中限制使用的材料。例如: 78/142/EEC中规定的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氯乙烯单体限制在0.701mg/kg以下。为了规避风险和严格的检 测,欧盟的企业大都采取用安全的、低风险的材料替代法,例如,用PET替代PVC,用PP替代PS等。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 PVC 有可能完全退出包装市场。在欧盟,聚氯乙烯已经逐渐退出某些产品的包装。但是,由于聚氯乙烯具有良好的机械物理性能,它 的生产总量并没有减少,比如转向建材行业,我国也有同样的趋势。目前对 PS 欧盟虽无统一的、明确的 限制,但苯乙烯单体的有害

16、性是明确的,而且 PS 在常温或需要加温的状态下容易产生异味,在某些应用 上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产品,以PP取代PS是可行的做法包装用纸相当大的数量属于一次性的,为避免多氯联苯对水源的污染,欧盟普遍采用氧化法制造的漂 白浆。据统计,在欧洲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的产量已经超过60%,而包装用纸量占纸总产量也是60%。3.2.2 慎重使用的材料和相关的技术措施在包装的基本功能可以满足的前提下,尽量不使用复合材料,慎重使用粘合剂和涂料,以避免含甲醛、 苯、甲苯、二甲苯和甲醇等有害物质。不采取过分印刷,避免油墨中的有害重金属(如锌铬黄)超过限定的量。其中:运输包装(三级包装) 按 ISO 的相关标准;配送包

17、装(二级包装)仅需货号和商标或满足进口商的特殊要求;销售包装按相关产 品标签的要求;包装装潢应力求简洁。3.2.3 禁用偶氮染料欧盟2002 / 61 / EC工厂禁用偶氮染料指令及2003 / 3 / EC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蓝色素指令于 2003 年 9 月 11 日在欧盟成员国中实施。各成员国如西班牙、英国、意大利等国也制订了相关法规,禁止 多类含有害偶氮染料的产品及包装在市场销售,同时瑞士等部分国家、组织和地区客户对中国出口纺织品 服装、鞋类等商品包装(主要是瓦楞纸箱、鞋盒、布袋)要求禁用偶氮染料并进行检测(简称 AZO 检测)。根据指令,可释出浓度超过百万分之三十被禁芳族胺的偶氮染料,

18、不得用于与人体长期直接接触的纺 织品或皮革制品及包装。指令列出可与人体长期直接接触的物品及包装,包括多种产品,如:服装、鞋帽、 床上用品、毛巾、腕表带、行李箱、钱包、布制或皮制玩具,以及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或布料等。从2003 年 6 月 30 日起,欧盟各成员国将禁止市场上销售含蓝色素的皮革制品、纺织品及包装。此外,在2005 年 1 月 1 日前,以再造纤维制造的纺织品,若所释放的芳族胺是来自再造纤维的残余 染料,浓度又在 70%以下,则不受指令限制。虽然被禁产品名单现时并不包括地毯,但欧盟在研究是否将 地毯等其它产品和其它胺类物质归人监管之列。3.3 基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使用的限

19、制欧盟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基于循环经济的理论,提出了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一 系列基本要求。涉及到每一个产品的包装时,应对照该指令的具体条款进行分析,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 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3.3.1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原始包装材料欧盟主要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是某些原始包装材料,如:木材、稻草、竹片、柳条、麻和以此为基础的 包装制品,如:木箱、草袋、竹篓、柳条筐篓、麻袋和布袋等。在包装辅料方面,禁止或限制的主要材料 是作为填充料的纸屑、木丝,作固定用的衬垫、支撑件等。对上述包装材料及辅料一般要求率先进行消毒、 除虫或进行其它必要的卫生处理。3.3.2 限制使用热固型塑料包装材料和发

20、泡塑料缓冲垫欧盟限制使用不易回收的热固型塑料包装材料。发泡塑料缓冲垫由于其收集、分类、运输成本高于回收利用(资源或能源)价值,被视为不能商业化 回收利用的产品。依据94/62/EC指令的第15项条款,此类产品属于需缴税(强制回收)的范围,因此 成为不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逐渐退出市场。由植物纤维制造的缓冲垫;蜂窝纸板或瓦楞纸板(折叠后) 加工成型的缓冲包装;用塑料收缩薄膜或捆扎材将产品直接固定在纸托盘上的缓冲包装是目前普遍采用的 技术。注 1:商业化回收利用指在流通领域,由于废弃物本身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无需任何强制性干预就可 实现回收利用: 有可靠的持续稳定的回收渠道; 有可行的再处理技术、工艺

21、和方法; 有实际用途和市场; 有明确的经济效益。以上四条为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发泡塑料缓冲垫明显不能满足条件。3.3.3 对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性措施欧盟继美国对中国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提出新的检疫规定后,也对我国输欧商品的木质包装(包括木质 铺垫材料、支撑材料、托盘等)要求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已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防 腐剂处理或欧盟国家认可的处理措施的证明。另外必须提到,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了一项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新规定。新规定要求商品出口国必须 对其用以包装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加工处理,力争制止以吞噬木屑为生的各类昆虫通过其寄生的木质出口 商品包装材料跨国界蔓延。联合国粮农组织在一

22、份声明中表示,在当前日益增多的全球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各国间的进出口货物 有 70使用木质包装材料,而这些未加工的包装材料中寄生着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昆虫。这些昆虫往往在抵 达目的地口岸后便四处蔓延,并且对抵达国林木的生存构成了严重威胁。这一新规定是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SPS)而制定的,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在全球范围内制止有害昆虫越 境蔓延。根据SPS制定的新规定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虽然目前只有大约90个国家 或地区同意遵守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新规定,但世界贸易组织的140多个成员都有义务。根据粮农组织的 最新规定,为了保证木质包装箱内不含任何有害昆虫,所有的贸易出口国 (地区)必须在

23、木质包装材料上贴 上全球统一的标签,以证明其木质包装箱已经过加热和熏蒸处理。欧盟通过 200302EC 指令,对将砒霜用于木及木制品的防腐处理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这一指 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用含有铜、铬铝和砒霜的溶液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在防腐液未完全挥发前不应投放 市场;经工业罐装对防腐液进行处理的木材,可应用于特殊的和工业的用途,但须保护人类或牲畜的安全 及在公共场所不被人的皮肤接触;所有经过砒霜处理的木材投入市场时应标注:仅用了专业和工业用,含 有砒霜。所有在市场上的木质包装要标注:当对这些木材进行处理时,带上手套;锯或雕刻这些木材时, 带上口罩和眼罩;这些木材的废料应该作为危险品由有资质

24、的机构处理。自2004 年6 月 30 日起,各欧盟成员国必须执行以上规定。3.4 部分商品包装的标签与标识的要求标签属于包装的范畴。标签应正确的、充分的表达给消费者关于产品的全部相关信息。欧盟全部有关产品包装和标签的法规,有些是强制性的,需要认证和注册。有些是推荐性的。也有不 作任何规定的。合理的采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规范的、正确的、适宜的使用产品标签是进入欧盟市场的首 要条件。3.4.1 化妆品包装用标签的强制性要求 欧盟对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要求,即: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妆品,无论是本地生产或进口,均须符合药 品法、化妆品法、包装法、标签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欧盟规定,所有化妆品包装必须标明名称、

25、生产商或经销商名称及地址、产品成分、警告用语、包装 内容物、有效期、使用注意事项及生产批号或鉴别标志。欧盟要求各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包装、标签、说明和广告中禁止以图形或其它形式,使用一 些措辞、名称、商标或形象来暗示化妆品本身不具备的某些特征。3.4.2 肉类包装标签的强制性要求 欧盟国家不断加强对肉类生产、储存、包装、运输和销售各个环节的控制,在生产环节建立验证和注 册体系,强制性实行肉类制品生产、包装、销售情况透明度政策。经过6 个月的过渡期,欧盟针对肉类产品的新标签于2003 年7 月 1 日正式生效。该新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肉的概念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定义,即肉仅为可食肌肉,而不再

26、包含脂 肪与动物下水(包括心、肠、肝等)。对食品中含有的脂肪与动物下水必须在标签中详细说明。此外,新定 义还要求将食品中肉类来源动物的种别加以区别说明,如要标记清楚牛肉或猪肉。最后,新定义中还将 机械割肉排除在肉概念之外,即在新规定实施后的食品标签中必须将机械割肉单独列出来。受到该新规 定影响的产品主要包括香肠、馅饼、煮肉、精致的盘装食品、罐头等肉类食品及包装。欧盟委员会规定,对于违反该新规定的惩罚立法将由各成员国自行进行。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了 20001760EC 法规,根据上述法规,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牛肉, 均必须执行强制性标签标识规定。根据规定,在销售的各个环节,经营者均需对牛

27、肉加贴强制性标签。如标签含有强制性标签规定以外 的信息,经营者还应提交一份说明书报成员国主管部门批准。如果牛肉生产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发生在第三国,牛肉经营者需在牛肉上加贴相应标识。与标识相关的 说明书需事先由第三国主管当局通报欧洲委员会后方可在欧盟境内使用。3.4.3 有机食品和转基因食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要求欧盟制订了 91 /2092/EC欧盟有机农业规定,对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贸 易、检查、认证以及物品使用等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定,共分16 条款和6 份附件。1998 年完成了动物标 准的制定, 2000 年8月24日正式生效。欧盟标准适用于其15 个成员国的所有有机农产品

28、(食用农产品) 的生产、加工、包装、贸易(进口和出口)。所有进口到欧盟的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应该符合欧盟的有机 农业标准。有机食品进入欧盟市场有两种方式:一是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国家,已建立和实施有机标准并且其标准 和检查措施符合欧盟 91/ 2092/ EC 的规定,该第三国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欧盟委员会核准后 将该国列入第三国名单。核准的范围可以是该国的某些产品类别、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某 些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截止到1999 年6月,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只有5 个国家:阿根廷、澳大利亚、匈牙利、以色列和瑞士。二是未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国家,生产的产品可采取单独 许可方式进入欧盟市

29、场。从 2004 年 4 月 18 日起,德国开始实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德国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前可以根据 食品包装上的说明了解该产品是否含有转基因食品成分。在欧洲,含转基因物质的食用油、早餐食品和巧 克力等是不允许出售的。1. 欧盟法规的形式。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 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令是对成员

30、国发布的。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 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 益的基本要素;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仅就主要技术内 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

31、标准。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 进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出口欧 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 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 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 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 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

32、,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 制度。指令 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 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 2004 年 2 月 11 日欧盟颁布了对 94/62/EC 的修正案 2004/12/EC ,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 60% ,再循环率 55% 。另外规 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 60%、纸和纸板 60%、金属 50%、塑料 25%、木材 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特别提醒:2.2 1999/177/EC关联94 / 6

33、2 / EC指令中规定的重金属含量,对相关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盘降低要求的委 员会决定 指令 94/62/EC 实施后,针对某些产品的可重复使用和可循环再生的特点,即放宽重金属含量限 制,同时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在欧盟指令和有关的技术文献中首先倡导重复使用(减少废弃物),其次是可循环再生(资源回收),再 次是可回收利用(能源回收)。塑料包装容器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要求。况且,塑料源于石油、天然气和煤, 即使一次性的使用,然后焚烧,作为能源回收也被认为是可接受的。3 与欧盟法规相关的限制性包装要求。3.2 基于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使用的限制。自上世纪中叶(二战结束)至今,欧洲国家同美国、日本等

34、国一样,从未停止对诱发癌症等未知病理的 研究,对于可能导致发病的物质(诱变体)进行逐一排查。包装材料、包装辅助材料如:粘合剂、印刷油 墨、涂料和染料等被视为可疑对象。在欧盟官方公开的出版物或网站上可查询到各种不同形式的研究报告 或提出的限制性要求。3.2.1 用安全的材料替代受限制的或可疑的材料。聚氯乙烯(PVC)中氯乙烯单体,纸制品中的氯联苯(PCB),粘合剂、印刷油墨中的可溶、可挥发物质 和有害重金属等被列为在食品、医药以及可能与儿童接触的产品包装中限制使用的材料。例如:78/142/EEC 中规定的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氯乙烯单体限制在0.701mg/kg以下。为了规避风险和严格的检测,欧盟

35、的企 业大都采取用安全的、低风险的材料替代法,例如,用PET替代PVC,用PP替代PS等。从目前的发展 趋势看, PVC 有可能完全退出包装市场。在欧盟,聚氯乙烯已经逐渐退出某些产品的包装。3.3 基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使用的限制 欧盟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基于循环经济的理论,提出了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一系列基本要求。涉及到每一个产品的包装时,应对照 该指令的具体条款进行分析,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3.3.2 限制使用热固型塑料包装材料和发泡塑料缓冲垫 欧盟限制使用不易回收的热固型塑料包装材 料。发泡塑料缓冲垫由于其收集、分类、运输成本高于回收利用(资源或能源)价值,被视为不能商业化回 收利用的产品。依据94/62/EC指令的第15项条款,此类产品属于需缴税(强制回收)的范围,因此成 为不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逐渐退出市场。由植物纤维制造的缓冲垫;蜂窝纸板或瓦楞纸板(折叠后) 加工成型的缓冲包装;用塑料收缩薄膜或捆扎材将产品直接固定在纸托盘上的缓冲包装是目前普遍采用的 技术。注 1:商业化回收利用指在流通领域,由于废弃物本身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无需任何强制性干预就可实 现回收利用: 有可靠的持续稳定的回收渠道; 有可行的再处理技术、工艺和方法; 有实际用途和市场; 有明确的经济效益。以上四条为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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