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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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 录1 目的.42 范围 .43 职责.44 评审过程.54.1 任务接收.54.2 文件资料审查.54.3 预评审.64.4 现场评审策划.64.5 现场评审工作预备会.84.6 现场评审活动.84.6.1 首次会议.84.6.2 现场观察、完善评审日程表.94.6.3 现场评审.104.6.4 召开座谈会.104.6.5 评审组内部会.104.6.6 与实验室沟通.104.6.7 末次会议.104.6.8 后续工作.114.7 跟踪验证.115 现场评审时常遇问题的处理.125.1 现场试验/测量审核/盲样试验结果处理.125.2 对申

2、请认可项目/参数的检测/校准经历要求.125.3 对除标准方法以外的其它方法的认可要求. .125.4 涉及能力验证的要求.125.5 对实验室评估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135.6 对量值溯源有效性的要求.135.7 授权签字人的确认.145.8 不符合项和观察项要求.145.9 对有移动设施的实验室的要求.155.10 对于租用设备的要求.155.11 关于自校准实验室.165.12 关于实验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165.13 对内审员的要求.165.14 对于多场所的现场评审问题.165.15 现场评审发生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情况的处理.175.16 初次评审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审查

3、的起始时间.175.17 现场评审时,实验室提出更改认可范围.175.18 现场评审时,评审人日数需要调整.175.19 评审员不能按计划参加评审.175.20 现场评审时发现实验室故意损害CNAS声誉的行为.175.21 中途停止现场评审.186 监督评审.187 复评审.198 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199 填写评审报告的要求.2010 对评审员的评价.2211 工作记录.2212 相关表格.22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1 目的为规范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公正、准确,评审过程、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一致,编制本指导书。 2 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评审组在接受任务后进行评审策划、实施文件评审

4、、现场评审、对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纠正及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和结果报告的全过程。3 职责3.1 评审组长:3.1.1 对评审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3.1.2 管理评审组并保持与CNAS、被评审实验室之间的联络;3.1.3 负责评审策划,预评审;3.1.4 完成/组织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技术资料的评审;3.1.5 编制评审日程安排,并主持和管理现场评审工作;3.1.6 必要时,对评审组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3.1.7 协调和监督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活动,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表现做出评价;3.1.8 向实验室处提交完整的评审报告。3.2 副组长3.2.1 协助组长工作。

5、3.3 质量管理体系评审人员:3.3.1 完成/协助评审组长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评审;3.3.2 协助评审组长完成对实验室推荐的授权签字人的评审。3.4 技术能力评审人员:3.4.1 完成/协助评审组长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技术文件的评审;3.4.2 评审实验室申请认可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评审中发现的技术问题;3.4.3 协助评审组长完成对实验室推荐的授权签字人的评审。3.4.4 技术专家作为评审专业能力的补充和支持,不能单独从事评审工作。4 评审过程4.1 任务接收4.1.1 文件资料的审查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4.1.2 评审组长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需要时,根据审

6、查情况,向项目负责人提出确定评审组成员的要求,将相关的技术资料交相应评审员审查,并向评审员提出资料审查的要求。4.1.3 评审组成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反馈给评审组长,并做好评审准备。4.2 文件资料审查4.2.1 评审组按认可资料审查通知单(CNAS-PD14/05)的要求对CNAS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4.2.2 除认可资料审查通知单认可规则、中的资料审查要求外,评审组在进行资料审查时还应注意:a) 依据认可准则及适用的应用说明评价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可操作性。b) 审查有多场所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时,应注意体系文件应覆盖被评审方申请认可的所有场所,各场所实验室与总

7、部的隶属关系及工作接口应描述清晰,沟通渠道应通畅,各分场所内部的组织机构(需要时)及人员职责应明确;c) 需要时,审查除标准方法以外的其它方法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应经过有效的确认,应能满足其应用要求;d) 实验室认可申请书中申请认可范围的描述应符合要求、申请认可的标准应是现行有效版本;e) 实验室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4.2.3 评审组长负责将文件资料审查时发现的疑点问题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并按项目负责人要求通知被评审方进一步说明问题、补充相关资料或进行修改。4.2.4 评审组长须对实验室补充提交的资料和/或修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建议实施现场评审。若实验室的体

8、系文件进行了重大修改或换版,评审组长应根据修改内容的审查情况,向项目负责人提出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需再运行一段时间后,再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4.2.5 评审组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审查过程及结果信息须在认可资料审查通知单中的“审查结果的详细说明”中进行完整的描述。a) 当审查结果为“实施预评审”时,执行4.3。b) 当审查结果为“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可对申请事项予以认可”时,应根据不同的评审内容,以书面和电子版本形式提供相应的评审报告附表和附件:1) 扩大认可范围评审:应提供评审报告附表1、附表2和/或附表3;2) 增加授权签字人:应提供评审报告附表3、附件2;3) 标准变

9、更:应提供评审报告附表1 和/或附表2、附件6。c) 当审查结果为“暂缓实施现场评审”或“不实施现场评审”时,评审组长应在“审查结果的详细说明”中详细填写文件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4.2.6认可资料审查通知单的填写应符合:a) “审查结果的详细说明”应按照“审查要求” ,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资料,逐项评审,逐条填写(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可说明未评审原因);b) “拟现场评审时的有效工作时段安排”应明确说明各项评审内容的评审时段,“计划时间段”的填写可笼统填写第天,不必写明具体日期。4.3 预评审4.3.1评审组长对实验室提交的申请文件审查后,对以下情况应提出安排预评审的建议,经项目负责人与被

10、评审实验室沟通协商后,实施预评审。a) 尚不能确定现场评审的有关事宜时;b) 实验室申请认可的项目对环境设施有特殊要求时;c) 对大型、综合性、多场所、超小型的实验室需要预先了解有关情况时。4.3.2 预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可告知实验室,但不应提供有关咨询。预评审的结果不作为评价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的正式依据,也不能作为减少正式评审时间的理由。4.3.3 评审组长应在预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CNAS实验室实验室处项目负责人报送预评审报告(CNAS-PD14/06),并给出建议近期安排/暂缓安排现场评审的建议。4.4 现场评审策划4.4.1 评审组长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全面策划本次现场

11、评审。4.4.2 对于监督评审,评审组长根据前几次评审的资料,策划本次监督评审。4.4.3 对于复评审,评审组长需对实验室在本认可周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技术能力维持情况进行评价,填写在复评审前评价表(CNAS-PD14/13)中,在此基础上策划复评审。4.4.4 评审组长应及时与CNAS项目负责人沟通,了解被评审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情况、申投诉情况。4.4.5 评审组长负责拟定现场评审日程表(CNAS-PD14/09)。制订评审日程表时应注意:a) 现场评审日程表须就管理要求的评审和技术能力的评审分别制订;b) 评审日程表内容应包括具体的现场评审时间、评审内容、考核部门或人员;c) 当涉及

12、多场所评审时,日程表应覆盖所有场所。d) 涉及多场所时,评审组长应提前与被评审方确认各地点间的距离、路程用时、交通方式等。e) 现场评审前,提交给被评审实验室和评审组成员。4.4.6评审组成员应就自己所负责的评审范围,进行详细的评审策划,包括a) 列出现场评审时要关注的问题;(可列在实验室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表或评审报告附件1中)b) 列出现场评审时拟查阅的记录清单;(可列在实验室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表或评审报告附件1中)c) 对申请认可的项目,计划采用的确认方式以及要关注的关键过程;(可在评审报告附件3.1中列出)d) 拟定现场试验项目及拟考核的试验人员;(可在评审报告附件3.2、3.3

13、中列出)e) 准备现场评审用的文件和表格,如认可规则文件、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评审报告附表、附件3.1、3.2、3.3等。4.4.7 评审组成员完成以上策划后,应按照评审策划方案表的内容检查并填写策划情况。4.4.8 现场试验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a) 初次评审和扩项评审时,应覆盖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所有仪器设备、检测/校准方法、类型、主要试验人员、试验材料;b) 依靠检测/校准人员主观判断较多的项目;a) 难度较大、操作复杂的项目;b) 很少进行检测/校准的项目;c) 被考核的进行现场试验的人员应具有代表性;d) 能力验证结果为有问题或不满意的项目;e) 监督或复评审时,新上岗人员进行操作的项目

14、;f) 监督或复评审时,上次不符合项整改验证的项目;g) 监督或复评审时,实验室技术能力发生变化的项目。h) 监督和复评审时,同一项现场考核试验应选择与此前评审时不同的试验人员进行操作。4.4.9 评审组在以下情况时,应考虑安排测量审核,测试结果应记入评审报告附件3.3中。a) 从来没有参加过能力验证计划和有效的实验室间比对的项目;b) 在以往的评审中不符合项多、或有问题的项目;c) 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的项目;d) 项目负责人安排的测量审核项目。4.4.10 测量审核的实施和测量审核的样品应符合CNAS-PD22测量审核程序的要求。4.4.11 由评审员/技术专家携带盲样进行现场考核时,应保证

15、样品的赋值、不确定度以及相关重要性能(例如稳定性)是准确和可靠的,结果应记入评审报告附件3.2中。4.4.12 评审员应将各自所做的评审策划记录提交评审组长。4.4.13 评审组长须在现场评审前将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策划的记录提交项目负责人。4.4.14 当评审组成员因为特殊原因需变更评审计划时,评审员应在现场评审前3个工作日将变更原因通知项目负责人。4.5 现场评审工作预备会4.5.1 现场评审工作预备会根据情况可以集中召开或分次召开,也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不同方式,但内容必须完整。4.5.2 预备会由评审组长主持,参加本次评审的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参加。4.5.3 预备会至少应包括:a) 明确评审任

16、务及工作方式;a) 对评审要求统一认识,达成共识;b) 介绍实验室资料审查情况;c) 调整并确定评审组成员分工,明确评审组成员职责;d) 讨论现场试验计划及能力确认方式;e) 明确每个评审员现场评审时需完成的任务以及填写的表格;f) 检查评审的准备情况(文件资料及评审表格);g) 听取评审组成员有关工作建议,解答评审组成员提出的问题;h) 签署现场评审人员公正性声明(CNAS-PD14/10);i) 对新参加评审工作的成员进行简短培训;j) 宣布评审纪律,重申评审员行为准则。4.6 现场评审活动4.6.1 首次会议评审组长主持召开由评审组和实验室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会议内容:a) 介绍评审

17、组成员,宣布评审组成员分工;b) 明确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和将涉及的部门(岗位)、人员;c) 实验室负责人介绍实验室概况和主要工作人员及实验室评审准备工作情况;d) 确认评审日程表,明确提交现场试验结果的时间; e) 介绍评审的方法和程序要求,强调评审的判定原则;f) 强调公正客观原则,并向实验室做出保密的承诺;g) 澄清有关问题,明确限制条件(如洁净区、危险区、限制交谈人员等);h) 实验室为评审组配备陪同人员,确定评审组的工作场所及所需资源。;i) 强调评审组成员不收取任何费用,实验室也不应支付评审员任何费用,若发现违反规定,一旦核实将对违反者进行处罚。涉及违法问题的,违反者还应承担相应

18、的法律责任。4.6.2 现场观察、完善评审日程表4.6.2.1 必要时,首次会议结束后,由陪同人员带领评审组进行现场观察。4.6.2.2 现场观察可根据实验室的规模,采用不同形式,对小型的、专业单一的实验室可统一进行,对大型的、综合类实验室也可分组或分专业领域进行。4.6.2.3 评审组长应控制现场观察的时间。4.6.2.4 现场观察后,必要时,评审组可进一步完善评审日程表,调整技术能力考核方式。4.6.2.5 对于有多场所或分支机构的实验室,在可能的情况下,评审组长应尽量到各现场进行观察。4.6.3 现场评审4.6.3.1 现场评审应根据现场评审日程表进行,对评审过程予以记录。4.6.3.2

19、 技术能力的确认原则上应基于现场试验的结果和评审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尽量减小认可风险,选择适宜的确认方法进行确认。4.6.3.3 评审员在现场评审时应做到:a) 全程跟踪试验过程;b) 现场试验时应注意观察试验设备和试验环境;c) 对照试验用检测标准或校准规范,进行核查;d) 现场见证试验时应就相关技术问题对试验人员进行提问。4.6.3.4 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a) 针对实验室制订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计划,核查其实施情况,并关注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结果;b)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c) 除标准方法以外的其它方法的确认;d) 实验室内审和管理评审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e) 管理评审

20、形成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和验证;f) 实验室对培训有效性的评价;g) 实验室的环境设施;h) 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情况,校准/检定证书有足够的信息量;i) 实验室质量控制的有效性。4.6.3.5 在现场评审时,不同的评审类型技术能力确认的方式不同。4.6.3.5.1 初次评审和扩大认可范围(包括认可变更中新增的内容),对被测对象所涉及的所有参数必须逐项确认,并且应尽可能的采用现场试验和测量审核(盲样测试)的方式确认。4.6.3.5.2 监督评审和复评审,可以将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按照最终公布格式进行整体确认,确认单元可以是产品/产品类别、项目(若干参数)和参数的任意一种,也可以是其组合。但对涉及

21、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申投诉、变更及其他有疑义的技术能力,必须采用现场试验和/或测量审核(盲样测试)的方式进行重新确认。4.6.3.6 现场评审时,对于耗时较长的现场试验,评审员可结合试验关键点的操作、现场提问和现场演示的方式进行确认。例如某项试验样品前处理过程难度较大,操作复杂,样品处理完成后进行常规仪器测试,则评审员应主要见证其前处理过程。4.6.3.7 现场试验尽可能利用实验室正在进行的检测/校准活动,也可以采用实验室留样进行重复检测/校准。4.6.3.8 当某项试验可由多人进行操作时,应考虑采用人员比对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4.6.3.9 当某项试验可在多台仪器设备上进行时,应考虑采用设备

22、比对的方式进行考核。4.6.3.10 评审组不必要求实验室对所有的现场试验出具试验报告,评审员可根据情况,要求对部分现场试验出具报告,但应保留全部试验记录备查。4.6.4 (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4.6.5 评审组内部会在现场评审期间,评审组长应每天安排一段时间召开评审组内部会,交流当天评审情况,讨论评审发现的问题,了解评审工作进度,及时调整评审员的工作任务,组织、调控评审进程,必要时调整评审计划,对评审员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最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应确定不符合项,写出不符合项报告,讨论评审结论,写成书面报告。4.6.6 与实验室沟通4.6.6.1 评审组应在每天工作结束前,与实验室

23、代表简要沟通当天的评审情况。4.6.6.2 在最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结束后,评审组应与被评审实验室领导进行充分沟通,听取被评审实验室的意见,需要时解答被评审实验室代表关心的问题或消除双方观点的差异。4.6.6.3 对于多场所的实验室,在各分场所,评审组均应与实验室交换意见,通报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强调待各场所评审情况汇总后,统一开不符合项报告。4.6.7 末次会议4.6.7.1 末次会议前评审组应完成评审报告。4.6.7.2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内容至少包括:a) 向实验室报告评审情况,对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加以说明,确认不符合项;b) 宣布现场评审结论,提出整改要求及具体的整改验证日期,并声

24、明在需要时,评审组还要回到评审现场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c) 说明评审的局限性、时限性、抽样评审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评审组应尽量使这种抽样具备代表性,使评审结论公正和科学;d) 实验室对评审结论发表意见并签字;e) 介绍CNAS对认可实验室的有关管理规定。4.6.7.3 对于多场所实验室,各分地点实验室评审结束后,最终在总部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应尽量参加,至少各分组组长应参加。对于实验室方面至少应要求各分场所实验室主任参加最终的末次会议。4.6.8 后续工作4.6.8.1 评审组应指导实验室就实验室的认可项目在认可周期内参加能力验证的计划表进行调整,以增强其可操作性。4.6.

25、8.2 评审组撤离现场前,应封存现场试验报告及原始记录,并将评审报告、附表和相应附件(见评审报告第九项)复印,留存实验室。4.6.8.3 评审组长应将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典型项目的检测报告/校准证书以及现场评审时实验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全部归还实验室。4.7 跟踪验证4.7.1 现场评审后,评审组长或其指定的评审员对实验室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并确认其是否有效。4.7.2 评审组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实验室提交的整改材料进行验证:a) 实验室对不符合项是否进行了原因分析;b) 实验室制订的纠正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c) 不符合项是否已得到纠正;d) 纠正措施是否有效,能否保证类似问题不

26、再发生。4.7.3评审组应要求实验室提交对不符合项实施纠正的证据复印件。4.7.4 在以下情况下,评审组对不符合项的整改,应考虑进行现场验证:a) 对于涉及影响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认可机构诚信度的不符合项;b) 涉及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c) 涉及仪器设备故障、欠缺的;d) 对整改材料仅进行书面审查不能确认其整改是否有效的;4.7.5 评审组对实验室提交的整改材料不满意的,应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取得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再进行现场核查。4.7.6 对实验室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评审组长应及时报告评审处项目负责人。4.7.7 跟踪验证的期限:评审组长在收到实验室的整改材料后,应在15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确认

27、有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负责人。5 现场评审时常遇问题的处理5.1 现场试验/测量审核/盲样试验结果处理现场试验结果复现性差或者与已知数据明显偏离,应要求实验室分析原因,如属偶然原因,尽可能安排重做试验;否则不予推荐认可。5.2 对申请认可项目/参数的检测/校准经历要求:评审组必须对申请认可的各个场所的项目/参数逐个评审,没有检测/校准经历的项目/参数或没有对检测/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过评价、确认,或没有实施质量控制的项目/参数一律不予认可确认。5.3 对除标准方法以外的其它方法的认可要求5.3.1 实验室采用的方法可分为以下两类:a) 标准方法可以直接选用b) 除标准方法以外

28、的其它方法均需经过确认后才能采用。5.3.2 对除标准方法以外的其它方法进行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应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方法确认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对实验室是否具备按除标准方法以外的其它方法进行检测/校准的能力进行评审,最后作出是否予以认可的建议。现场评审时应注意核查相关记录。5.4 涉及能力验证的要求:5.4.1 CNAS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有三种类型:a) 能力验证计划(见CNAS网站)1) 由CNAS组织实施;2) 由获认可的PT计划提供者实施;3) 由CNAS承认的其他机构(见CNAS网站)组织实施的PT计划。b) 测量审核,包括专项测量审核和结合现场评审实施的测量审核

29、。c) CNAS承认的有效的实验室间比对列入CNAS承认的机构组织开展的实验室 间比对计划的结果。5.4.2 参加了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且获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若实验室的试验人员、环境、试验用仪器设备、认可的标准/方法没有变化,且仪器设备在校准周期内且持续确认有效,现场评审时,可免除对能力验证项目的现场试验,对其技术能力直接确认。5.4.3 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应关注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和有问题的项目,这类项目不仅是实验室已获认可范围内的,还应包括认可范围外的项目。关注的含义即:a) 优先安排现场试验;b) 核查整改报告及采取的纠正措施;c) 特别注意能力验证结果所涉及的相关要素的评审;

30、d) 在评审报告中对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和有问题的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5.4.4 当评审组根据CNAS的指令,对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项目进行关闭验证时,评审组需:a) 核实整改报告的真实性,分析不符合发生原因的正确性;b) 通过现场试验验证实验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c) 现场试验的方式可以是:1) 尽量做已赋值的盲样试验;2) 做比对试验;3) 现场常规试验。d) 填写整改确认报告并提交能力验证处。5.4.5 对于由其他机构开展的能力验证计划和实验室间比对,由评审组在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时核查,做出判断。5.5 对实验室评估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5.5.1 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测量不确定度评估程

31、序,规定计算测量不确定度的方法。5.5.2 对检测实验室,当检测产生数值结果,或者报告的结果是建立在数值结果基础之上,则需要评估这些数值结果的不确定度。对每个适用的典型试验均应进行不确定度评估。因检测方法的原因无法用计量学或统计学方法进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时,实验室至少应尝试识别不确定度分量,并作出合理评估。5.5.3 若检测结果不是用数值表示的或者不建立在数值数据基础之上的(如合格/不合格,阴性/阳性,或基于视觉或触觉以及其他定性检测),则不需要对不确定度进行评定。5.5.4 对校准实验室,必须给出每一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5.5.5 评审组可通过抽查典型试验不确定度评估报告、询问相关人员进

32、行评审。不确定度的评估过程有缺陷或相关人员对评估过程解释不清或不了解时,应开不符合项。5.5.6 评审测量不确定度时,评审员可参考JJF1059、ISO5725、EA 4/02、CNAS-RL文件、APLAC TC005。5.6 对量值溯源有效性的要求:5.6.1 CNAS承认的量值溯源的机构有:a) 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b) 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校准实验室;c) 中国法定计量体系中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5.6.2 现场评审时,被评审方提供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至少或可获得包含满足CNAS-CL01中对量值溯源要求的信息,至少包括:a) 相关数据信息;b)

33、 不确定度信息(可通过推算得到);c) 量值溯源信息。5.6.3 对境内校准实验室,除符合17025的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应按法规的要求提供核准的证据。5.6.4 实验室提供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可做为量值溯源的证据。5.6.5 当无法溯源,采用实验室间比对的方式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时,应保证:a) 选择的实验室应至少三家以上,且应是获得CNAS认可,或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实验室;b) 制订比对方案,并确认其适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c) 对比对结果进行分析评价。5.6.6 CNAS认可的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有:a) CNAS认可的RMP生产的标准物质;b)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34、检疫总局批准的有证标准物质;c) 由ILAC和APLAC MRA认可的标准物质提供者提供的标准物质;d) 国际、国内行业公认的标准物质。5.6.7 标准物质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5.7 授权签字人的确认:5.7.1 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授权签字人应是由实验室明确其职权,对其签发的报告/证书具有最终技术审查职责,对于不符合认可要求的结果和报告/证书具有否决权的人员。5.7.2 评审组对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时应重点考核其是否熟悉CNAS的相关要求,技术能力是否满足要求。行政管理领导如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则不予认可。5.7.3 通过资料审查、电话考核等非面试考核方式增加的授权签字人,在随后的现场评审时评审组

35、应对其进行面试考核。5.8 不符合项和观察项要求:5.8.1不符合项和观察项的判定依据:a)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判定依据是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准则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b)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运行记录、人员操作的判定依据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检测标准/方法和/或校准规范/方法等。5.8.2 不符合项应事实确凿,其描述应严格引用客观证据,如具体的检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和/或校准的标准/方法及具体活动等,在保证可追溯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简洁,不加修饰。5.8.3 对于多个同类型的不符合项,评审组内部会议时,应汇总成一个典型的不符合项。5.8.4 对多场

36、所实验室开具的不符合项报告应注意:对各个场所实验室都有的相同的不符合项,统一开一份不符合项,如果属于总部的问题,不符合项应开在总部的管理机构。如果是涉及部分场所实验室的不符合项,可在不符合项报告中,注明发现问题的相应分场所。5.8.5 严禁评审组对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事实的问题,只与实验室做口头交流,而不开不符合项报告。5.8.6 发生以下情况应开具观察项报告:a) 被评审实验室的某些规定或采取的措施可能导致相关的质量活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尚无证据表明不符合情况已发生;b) 评审组已产生疑问,但在现场评审期间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进一步核实,对是否构成不符合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c) 现场评审中发现实

37、验室的工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环境保护法、职业安全法等)要求时。5.8.7 评审组开具的观察项报告应将事实描述清楚,以便实验室进一步调查和落实。5.8.8 观察项的提出,是为了提请实验室注意,实验室应进行关注,纳入其改进系统,必要时应制定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5.8.9 对于观察项,评审组不一定要求实验室提供书面整改报告,但应要求实验室对观察项进行说明,随整改材料上报。5.8.10 在监督评审和复评审时,评审组应关注上次评审时开出的观察项。5.9 对有移动设施的实验室的要求:5.9.1 现场评审时,评审员应关注:a) 实验室须通过对实际情况的分析,制订相关的程序;b) 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检查

38、、维护、校准周期须与固定设施不同;c) 可移动的仪器设备使用条件和环境条件须符合要求。5.9.2 使用移动设施的项目在评审报告附表的“限制范围及说明”栏中应注明。5.10 对于租用设备的要求5.10.1 以下情况均满足时,被评审实验室租用设备,可作为实验室的能力予以认可:a) 用租的设备由被评审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b) 被评审实验室对租用的设备进行维护,并能控制其校准状态;c) 被评审实验室对租用设备的使用环境、设备的贮存应能进行控制。5.10.2 不满足以下情况之一时,被评审实验室租用设备,不能予以认可:a) 租用的设备不能由被评审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b) 租用的设备由多家使用,但被评审

39、实验室不能对其进行维护和控制;c) 被评审实验室与设备出租机构是合作关系。5.11 关于自校准实验室5.11.1 对于带自校准的检测实验室,既要满足检测实验室的要求,也要满足校准实验室的要求。5.11.2 自校准实验室的最高工作标(基)准应具备溯源性。5.11.3 自校准规程若属非标方法,应符合认可准则对非标方法确认程序的要求。5.11.4 从事自校准的试验人员能力,须符合CNAS-CL01中校准实验室人员能力的要求。5.12 关于实验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5.12.1 现场评审中发现实验室的工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环境保护法、职业安全法等)要求时,评审组应书面报告实验室处,提请CNA

40、S注意。评审组可以用观察项的形式提出,以引起实验室重视。5.12.2 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应检查实验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如计量标准器具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等。5.12.3 实验室人员资格应符合相关实验室认可准则在特殊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5.12.4 对法律法规中有从业资质要求的人员(如从事无损检测、珠宝鉴定、建筑行业评估的人员)不得在实验室所在法人单位以外兼职。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应要求实验室提供人员未兼职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据。5.12.5 实验室中符合法律法规资质要求的人员应与实验室有长期、固定、合法的劳动关系。5.13 对内审员的要求:5.13.1 实验室的内审员应经过有效

41、的培训,并有有效的授权。5.13.2 内审员培训的有效性,可从以下几点来判断:a) 内审员的培训内容符合CNAS内审员培训教程的要求;b) 内审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c) 内审员具备进行内审的能力。5.13.3 通过以下过程,对内审员的能力进行评价:a) 评价内审报告的质量;b) 审查内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的完整性;c) 提问内审员对内审的理解、内审的过程和内审目的等。5.14 对于多场所的现场评审问题5.14.1 对于实验室申请多场所认可时,现场评审应覆盖所有的场所。现场评审时,评审组长应按评审通知要求,派相应专业的评审员对所有场所实验室进行评审。5.14.2 各分场所实验室现场评审开

42、始前,评审组应召开由评审组相关人员和实验室有关人员参加的评审说明会,评审结束前,应召开情况通报会,由分组长主持,并告知实验室评审不做结论,待各场所实验室情况汇总后,统一做出结论。5.14.3 评审各分场所的评审组应在现场完成评审报告附表1、附表2、附表3、附件1、附件2、附件3.1、附件3.2、附件3.3(如有)、附件4、附件6。其中附件1记录各分场所现场评审情况。5.14.4 各分场所实验室评审时的现场试验报告/证书,按照实验室要求的地点封存。5.14.5 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组长应与在各分场所实验室评审的评审组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5.15 现场评审发生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情况的处理评审员在

43、现场评审时一旦发现有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情况,有权不再进行相关项目的评审,并可要求实验室停止相关项目的试验直至安全得到保证。此种情况发生时,评审组长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汇报。5.16 初次评审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审查的起始时间5.16.1 对于初次评审的实验室,当实验室提交的有效版本的体系文件不是第一版,且运行时间不足6个月时,评审组需从被评审实验室第一版体系文件运行的时间开始审查体系运行记录。5.16.2 现场评审时,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12个月以上的,可审查12个月内体系运行的记录。5.16.3 当被评审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开始运行的时间距现场评审不足6个月的,评审组应向CNAS实验

44、室处项目负责人汇报,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可中止现场评审。5.17 现场评审时,实验室提出更改认可范围现场评审时,评审组不得擅自接受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5.18 现场评审时,评审人日数需要调整在现场评审时,若“现场评审通知”中的人日数需要调整时,评审组长应征得项目负责人的同意。5.19 评审员不能按计划参加评审现场评审时,评审员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评审计划到达评审现场或需提前离开评审现场时,评审组长应通报项目负责人,并在评审报告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予以说明。5.20 现场评审时发现实验室故意损害CNAS声誉的行为评审组在评审现场发现实验室故意超范围使用认可标志、从事有损CNAS声誉、严重违法

45、、违规情况时,应立即通报CNAS实验室处,经同意后,停止现场评审。5.21 中途停止现场评审评审组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经请示实验室处同意,可以停止评审:a) 实验室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b) 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控制失效;c) 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d) 实验室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进行评审;e) 实验室有恶意损害CNAS声誉的行为。6 监督评审6.1 评审重点:定期监督主要评价被评审实验室与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已认可技术能力的持续符合性,执行能力验证政策的情况,实验室变更情况,上次评审发现的不符合是否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上次评审的观察项等。6.2 监督评审和复评审时,评审组长须从网

46、上下载现场评审时需要使用的评审文件包和公开文件,至少应包括: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及相关的应用说明;CNAS-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CNAS-CL07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6.3 定期监督评审可涉及认可准则的部分要素,但以下要素是每次监督评审必须涉及的:a) 4.8 投诉b) 4.9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c) 4.10 改进;d) 4.11纠正措施; e) 4.12预防措施;f) 4.14内部审核;g) 4.15管理评审;h) 5.9检

47、测和校准结果的质量保证。6.4 监督评审时认可标准变更的处理6.4.1 现场监督评审时,对实验室提出认可标准变更要求的,评审组应视评审组的情况,对变更内容进行评审。a) 变更内容在评审组成员能力范围内,且不影响评审计划进度时,评审组可在现场受理变更。但对实验室未及时向CNAS提出变更申请,应开具不符合项。b) 变更内容在评审组成员能力范围内,但需延长评审时间时,评审组长应请示项目负责人后再做决定。c) 超出评审组成员能力范围的变更,评审组不予确认。但评审组有义务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说明。6.4.2 认可标准变化,与原认可标准无直接联系时,评审组应建议实验室按扩项提出认可申请。6.4.3 在监督评审

48、时,实验室提出增加授权签字人的,评审组长应将情况通报实验室处,在得到实验室处的同意后,由实验室提出授权签字人变更申请,并填写“授权签字人申请表”,交实验室处,评审组对新增的授权签字人进行确认。6.5 监督评审时发现被评审方已更名6.5.1 得到CNAS确认的更名,评审组应核实有关证明文件;6.5.2 没有得到CNAS确认的更名,评审组应告知被评审方须尽快按变更处理程序办理更换名称,在未得到CNAS确认之前,不具有认可资格,不得使用认可标志;6.5.3 当实验室已申请更名,但尚未得到CNAS确认时,评审报告及所有评审用表格中实验室的名称,均应使用评审通知中出现的名称。6.6 监督评审时发现的不符

49、合项的整改期限最长为二个月,对影响检测结果的不符合,要在一个月内完成。6.7 监督评审时,评审组若发现实验室已获认可的项目不具备能力,应撤消其能力,若实验室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表述不适宜的,应予以纠正。6.8 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评审组若发现以前的评审组将被评审实验室不具备能力的项目予以了认可的情况,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情况。7 复评审 7.1 复评审的实施程序和要求与初次评审时相同,但在技术能力确认方式上可以有所简化。7.2 在对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进行复评审时,对技术能力的考核应在对实验室获认可期间维持情况及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结果的评价基础上进行,如在整个认可有效期内均能保持良好的状态,则可采用

50、简便的考核方式(如整体确认)进行确认,但评审范围应覆盖所有的领域。7.3 对整改期限的要求与监督评审整改期的要求一致。8 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8.1 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参见初次评审程序。8.2 如果只是对原认可项目中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基本不涉及新的技术和方法,可以通过资料审查的方式直接予以认可。9 填写评审报告的要求9.1评审报告和记录表格的填写原则:a) 不允许改动评审报告和记录表格的结构;b) 可以根据需要取舍对部分栏目的填写;c) 现场评审时,一般情况下,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评审组不得擅自更改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评审报告的内容应与申请书一致。 9.2 评审报告正文9.2.1 评审报告正文

51、中涉及检测/校准领域的,应用文字简要描述。对评审组通过现场评审确认实验室检测/校准领域也可填写“见附表2/附表3”字样。9.2.2 实验室质量文件的评审结果中应包括评审组长在资料审查时发现的不影响现场评审的疑点问题的处理结果。9.2.3 “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实验室间比对的情况与结果的利用简述”栏,应从正面叙述实验室参加上述计划的情况、参加结果、结果的处理状况以及现场评审时结果的利用情况。对于没有参加过上述活动的,应说明理由。9.3 评审报告附表9.3.1 附表2中“说明”栏,应说明以下内容a) 认可的非标准方法;b) 需要利用外部设备/设施或租用设备的项目/参数;c) 若同时进行扩项评审、监督/复评审,有关变更、扩项的项目注明“变更”、“扩项”的字样。9.3.2 在监督评审时,若评审组推荐维持认可的能力与原认可能力完全一致,则可不填写附表,但应在评审报告正文中说明“推荐维持认可的能力见认可证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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