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第十四章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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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证券法,【学习提要】掌握证券的概念和种类,了解证券机构及职能;掌握证券发行条件、证券交易、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了解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及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处理实际生活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一、证券与证券法 (一)证券 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为了长期筹措资金,面向社会公众出售的、记载并表示购买者一定权利的投资凭证。 (二)证券法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几种典型的证券 (一)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 (二)债券:债券是由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依法发行的。 (

2、三)证券投资基金券:证券投资基金券是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表明持有人对基金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有价证券。 (四)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三、证券机构,(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法中所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三)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公司性企业,是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四)证券中介服务机构 1. 证券服务机构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五)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第二节 证券

3、发行,一、证券发行的相关概念 (一)证券发行:证券发行是证券发行人将自己所发行的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二)证券承销: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与证券的发行人订立协议,由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人的证券,由发行人向证券公司支付费用的一种法律行为,(三)证券用途与发行风险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发行风险是指股票或债券的发行人依法发行后,可能产生的承担损失的法律后果。,二、股票发行,股票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招募或出售股票的行为。 (一)设立发行:设立发行也称首次发行,是指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二)新

4、股发行:新股发行也叫二次发行、增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此前曾经获准公开发行股票,为筹集资金再次申请并获准公开发行股票。,(三)股票发行价格 1.平价发行: 以股票的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优点是发行费用较低,程序简便易行。 2.溢价发行:以超出股面价格作为发行价格,一般经营业绩较好的公司采用得多。,三、债券发行,(一)首次发行 (二)发行债券应提交的文件 (三)再次发行,【案例】天涯股份有限公司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于2006年2月10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公司决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筹集资金。2006年8月28日,该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了一份增资

5、扩股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如下:1.本次发行的新股一律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额为人民币1元,拟发行6 000万股,并委托大海证券公司独家承销。2.如果一切进展顺利,新股销售时间将安排在2006年2月2日至6月2日之间进行。 问:上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分析: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本案中,该次股票发行的每股面额为1元人民币,拟发行6 000万股,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委托大海证券公司独家承销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

6、超过90日。而本次新股配售超过了90日,因而也是不合法的。,第三节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是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集中交易的行为。 一、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 (一)证券交易的条件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二、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三、对特定人员交易行为的限制,(一)对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限制 (二)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的限制 【案例】王某担任甲上市公司董事期间,知晓甲公司即将被乙公司收购,于2005年10月6日将自己所持有的甲公司60万股以每股6元卖出,获利360万元。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王某的行为不合法。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票

7、。,四、禁止的交易行为,(一)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内线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其他禁止行为 【案例1】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例: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5万股全部卖出。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3.2007年5月1

8、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问:(1)赵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分析:(1)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公司2006年6月上市,董事赵某于2007年5月转让股份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9、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孙某2007年7月离职,因此2008年3月转让其持有股份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监事李某2007年4月9日买入股票,2007年9月10日卖出股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

10、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本题中,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了年度报告,周某在同年5月20日买入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案例2】某年12月6日,某报头版头条发布了“A公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B上市公司股票”的消息,并全文刊载了A公司的函件。函件称,至12月6日下午收市,A公司持有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并表示按法定程序继续收购B公司股票。经查,A公司在以生产经营为用途的银行贷款中取出1000万元人民币,分别存在证券公司开设的数个个人帐户上,具体操作由公司职工赵某负责。赵某为了替公司赚更多的钱,在并不具备收购B公司条件的情况下,致函某报,某报未经核实即予

11、登载。之后B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交易的价格剧烈波动。赵某又与钱某,孙某等联手,集中资金优势,约定时间和价格,不断拉高B公司股价,从中获利近千万元。其后赵某将利润及本金全部上交A公司。,问:本案例中哪些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 分析:(1)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等。因此,赵某与钱某、孙某违反了禁止操纵证券价格的法规。同时,赵某在并不具备收购B公司条件的情况下,致函某报,某报未经核实即予登载,赵某和某报涉嫌违法传播虚假内幕信息。 (2)A公司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不能挪用

12、生产经营为用途的银行贷款买卖股票。A公司买卖股票应该用以自己名义开立的证券帐户。 (3)“A公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B上市公司股票”是一种邀约,应该先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和指定的披露报纸网站发出,待依法审核后,再由其向其他媒体发布。所以,A公司也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定。,第四节 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的收购,一、证券上市 (一)基本概念 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法定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二)股票与债券上市 1.上市条件 股票上市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

13、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2.上市程序 (1)申请核准 (2)安排上市 (3)上市公告,二、持续信息公开制度,(一)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也叫信息披露,它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管理,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二)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1.定期报告 (1)中期报告 (2)年度报告 2.临时报告,【案

14、例】立华矿业公司属于上市公司,2006年5月10日,该公司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了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当年8月20日又递送了中期报告。这两份报告都报告了经营状况,并附有财务报告和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当年9月2日,该公司董事长因突发脑溢血病故,公司工作一度有些混乱,所以一直未报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问:该公司上述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证券法规定? 分析: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据此,立华矿业公司应当在2006年4月底以前报送年度报告。证券法中规定的中期

15、报告内容,不要求申报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证券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其中被称为重大事件的就包括: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该公司董事长突然病故,属于董事发生变动,应当上报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三、上市公司的收购,(一)相关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以达到获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者对上市公司进行兼并的目的。 (二)收购的规定 (三)收购程序,【案例】蓝天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

16、。1月16日,该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持有了另一家上市公司祥云公司股票的2.91%。宝蓝公司和蓝保公司是蓝天公司投资的两家控股企业,在1月17日所持有的祥云公司的股票也分别达到了1.52%和1.67%。三家公司继续秘密买进祥云公司的股票,至1月29日,蓝天公司持有祥云公司的股票达到了5.12%,而宝蓝公司和蓝保公司持有祥云公司的股票则分别达到了4.8%和3.61%。1月30日,蓝天公司下单扫盘(即无论价位多高,一概买入),同时作出其持股比例已超过5%的公告,并据此要求祥云公司召开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 问:(1)依照证券法,蓝天公司有何违法收购行为?(2)对于蓝天公司的违法收购行为,依照证券法,

17、应如何予以处罚?(3)假设蓝天公司已合法持有了祥云公司5%以上的股份,并计划继续收购祥云公司的股票,达到祥云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还应执行什么规定?,分析:(1)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据上述规定,蓝天公司通过其两家控股企业于1月17日,间接持有了祥云公司的股份并已达到5.1%,超过了法定的比例;同时,其未在3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告,而且在

18、此期间继续买进祥云公司的股票。显而易见,蓝天公司的收购行为是不合法的。 (2)证券法规定,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照此规定,执法机构应对蓝天公司的违法收购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 (3)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

19、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据此,假如蓝天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祥云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如要继续收购,则应当依法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向祥云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第五节 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法律责任,自测与练习,三、案例分析 1.中国证监会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持有A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B企业认为A公司股票将会上涨,便于2004年8月以每股8.65元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A公司股票

20、50万股,使其持有A公司股票达到6%。随后,A公司股票价格连续攀升,同年9月,B企业以14.89元的价格抛出所持A公司的50万股流通股票。为A公司出具当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李某,在该报告公布日(2005年3月16日)后,于2005年5月购买该公司4万股股票,并于6月抛出,获利6万元。C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钱某认为A公司股票仍具上涨潜力,遂于2005年6月购买A公司股票2万股,其购买的股票被深幅套牢,亏损严重。请根据上述材料和证券法相关规定分析,B企业、李某、钱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 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1995

21、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1998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1999年9月5日,B企业将所持的A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直到同年9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3)为A公司出具200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1年3月10日公司年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1年3月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B企业转让A公司的股份的行为以及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陈某、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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