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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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 同 法,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Contract)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特征 (1)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英国 、美国 、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德国民法典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

2、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2)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3)说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和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 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2合同种类,(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6)为当事人利

3、益、为第三人利益 (7)主合同、从合同,(二)合同法概念、调整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范围:平等主体协议、民事债权。,(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的概念 “原则”一词源于拉丁文,有开始、起源、基础、原则原理要素等含义。法律原则是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2.基本原则的意义和作用,A、确定了立法准则:如在立法内容中,便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而禁止性规范则较少,交易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自愿地从事各种交易活动. B、确

4、定行为准则:如基本原则可以起到祢补具体规范不足的作用. C、提供司法审判的准则:如法院在缺乏具体规则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其平衡互相重叠或冲突的利益,给予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D、提供科学研究的依据:如基本原则作为合同法规范之本,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方针.,3.六项原则,(1)平等原则 含义:合同法第3条。具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A、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B、机会平等。 C、适用合同规则上的平等。,(2)自愿原则,我国合同法确认合同自愿原则的主要表现在于:一方面,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尽量限制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则依

5、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规定。合同法条文中有许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明对当事人合意的充分尊重。除此以外,合同自愿原则的确认还表现在: A、合同订立方面,合同法极大地减少了甚至消除了有关合同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 B、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订约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性的行政干预。,C、合同内容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D、合同的方式方面,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囗头形式和其他方式。 E、当事人解除合同方面,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

6、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了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F、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其含义。公平原则是指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 A、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 B、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以决定其法律效力; C、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应体现公平精神,不能有不公平行为。,(4)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

7、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义务。有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 A、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B、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C、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D、合同终止后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义务。 E、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此外,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5)合法原则,我国合同法第7条确认了合法原则。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的行政法规; B、特殊情况下依据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订货任务要求订立合同; C、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

8、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6)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 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具体体现: A、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是依法成立。 B、首先表现为合同具有履行力。 C、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D、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例1,某市工商局批建一座办公楼,因此与市第一建筑公司进行磋商。市建筑公司根据工商局的要求进行了初步预算,按照通常的标准与工商局商议建设费用以及报酬,可市工商局坚决要求第一建筑公司降低报酬至其通常报酬的一半,并多次暗示,如果第一建筑公司不接受工商局的要求,将会遭到工商局的

9、报复,因为工商局有权对建筑公司的一系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一建筑公司在工商局的胁迫下,一再让步,但由于不能完全满足工商局的要求,最终仍未与工商局签订合同。 之后,市工商局又与市第五建筑公司磋商,工商局仍要求第五建筑公司比通常的报酬费用降低一半,并仍对第五建筑公司进示威胁,暗示若第五建筑公司不答应其要求,工商局将会进行报复并使第五建筑公司以后的工作举步维艰。,” 在这样的胁迫下,第五建筑公司被迫答应工商局的要求,并与工商局签订了合同。签订合同两个月后,第五建筑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行原合同,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或者变更该合同。,【法律解析】,本案中工商局却强迫

10、第五建筑公司依其不合理的要求与其订立合同,显然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计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这一条文是乎等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本案中,由于工商局明显违反订立经济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胁迫另一方当事人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即市第五建筑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合同。,案例2,某石油化工总厂(以下简称化工总厂)邀请某省测绘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

11、研究院)为其施测1:1000比例尺地形图。 10月 12日,化工总厂代表李某与研究院业务员邓某就签订合同进行了协商,当时邓某提出:化工总厂的地形复杂,要按高于国家规定的五类地形收费标准收取工程费用。李某因不熟悉测绘各类地形类别的划分,答应了邓某的要求。双方于10月 15日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工程计费按五类地形的120收取。11月15日,化工总厂先付给研究院2万元预付金,其余费用待工程完成后,化工总厂提取全部测绘成果时一次付清;测绘外业最近在1五月20目前开工。 合同签订后,化工总厂财务处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收费标准超过了国家的规定,建议厂部变更工程计费标准条款,并暂停支付预付款。化工总厂向有关

12、单位咨询得知合同计费标准远离于当时的测绘市场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便要求研究院降低价款,研究院拒绝。 11月 15日研究院电催化工总厂按约先付 2万元预付款。化工厂回电称,变更工程价款后再付预付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12月 10日研究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化工总厂违约,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法律解析】,在本案中,研究院业务员邓某在与化工总厂代表李某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自己测绘知识的优势,更利用李某测绘知识缺乏的劣势和没有经验,故意说化工总厂测区的地形复杂、建设物多、施测困难,让李某认可了其提出的既不公平、又不等价的计费标准,致使化工总厂多付出数万元。因此该合同严重违反了合同法明文规定

13、的公平原则,符合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支持了化工总厂的请求,撤消了该显示公平的合同。,二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主体有三种: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1自然人:必须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16-18岁主要生活来源靠劳动收入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德国法的规定,(1)无行为能力人: A.未满7岁的儿童 B.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 而且按其性质此种状 态并非暂时 C.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止产者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 7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此类人订立合同须经代理人同意,未经同意 的须经追认,或未成 年人成年后自己追认 (

14、3)完全行为能力人。,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民法典1124条规定,无订立合同能力的人包括: A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岁成年) B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 (包括官能衰退者和因挥霍浪费、游手好闲以至陷入贫困者) 他们订立的合同必须取得其监护人或管理人的同意,否则无效。但须经法院宣告无效 未成年人解除亲权有两种情况: A因结婚而解除亲权 B年满16岁以后,由其父母或其中一方向监护法官提出申请,宣告解除。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有处理一切民事行为的能力, 但不得经营商业。,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者、酗酒者都属于缺乏订约能力的人,对他们订立的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可能产生三种结果:具有约束力、可以撤

15、销、无效 ()未成年人。原则上未成年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对其订立的合同,在其成年后可以予以追认,也可以要求撤销。但属于必需品的合同除外。 ()精神病人。 A.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神经错乱以后订立的合 同一律无效 B.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神经错乱之前订立的合 同可以要 求撤销。 ()酗酒的人。 酗酒者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强制力,但如果酗酒者 在 订立合同时,由于酗酒而失去行为能力,则可以要求 撤销合同。,2法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法人是依法 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依据宗旨和活动性质: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2)依据组织形式:公司法人

16、、非公司法人。 (3)依据法律或行政命令:机关法人、事业法人。 (4)依据法人成立基础:社团法人、财团法人。,3其他组织(1)合伙企业(2)非法人企业(3)非法人联营企业(4)非法人社团(5)其他非法人组织,(二)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offer (1)要约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合同法称之为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人的界定采纳了大陆法系民法的传统见解,如要约的典型解释是:“要约者以缔结契约为目的而唤起相对人承诺的一种意思表示也”。,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

17、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例: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 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1970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议会决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吉布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有2725英镑, 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信申请.”原告写好了申请并回了信.但这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该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即请原告向议会提出要约, 市议会后来未接受要约,所

18、以合同没有成立,原告败诉。,(2)要约邀请an invitation for offer 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得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构成条件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商业广告,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在实践中极其复杂,而这个问题对合同当事人又是非常重要的,其重要性:如果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约那么对方一经承诺自己就受要约约束;如果视为要约邀请,则有很大的主动权,因为此时对方的答复才是要约,只有经过自己承诺,自己才会受要约的约束,而承

19、诺与否则完全由自己决定,这就留下了充分的选择余地,根据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己方面区分:,A、根据当事人意愿来区分。即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其行为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如当事人再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标明“仅供参考”等,就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约束,因此订约提议只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再如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或“样品”,并标了价格,则“正在出售”标示视为要约,而“样品”可视为要约邀请。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对其所作的提议明确作出“对方不得对其提议作出承诺”或指出他无意使其提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所作提议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B、根

20、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的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内容中应该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某处房一幢,愿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你是否愿买。”因该提议中并没有明确价款,不能认为是约。如甲明确提20万元售,则因其中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而认为是一项要约。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即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可以认为约;如没有则认为要约邀请。,C、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

21、人历来的交易作法区分。,如询问商品价格,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如出租车司机将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可以拒载,是要约邀请;如果不可拒载,则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物品买卖,始终未改变货物品种价格,那么根据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数量,也可构成要约。,D、以法律的明文规定区分,即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何种行为是约,何种行为是邀,即应依其规定。如台湾现行民法规定货物标定卖价者视为约,但价目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合同法列举了属于邀的几种情况,即“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15条)。注意对

22、悬赏广告属要约或要约邀请未作出规定。,(3)要约的法律效力,A、要约生效时间 首先涉及要约从何时开始生效。这即关系到要约从何时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也涉及到约束期限问题。 对此,学术界有两种看法:一是发信主义doctrine of dispatch rule(英国)或者信筒规则mailbox rule(美国),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产生效力;二是到达arrive主义(受信主义),只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效力。大陆法多采后者。,合同法也采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该法还根据现代社会经济交往日益电脑化的特点,对“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到达时间作了

23、特别的规定。 对要约生效时间还要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里,只要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即为到达。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内容。,B、要约的存续期间 即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合法第23条规定,要约期间问题首先由要约人决定,如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时间,如本要约有效期限十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间。 如要约人未规定,应区分两种情况 (A)以口头形式发出要约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刻,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立即作出承诺,要约即失

24、去效力; (B)以书面形式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销其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18条。撤销和撤回都是在消灭要约的约束力的行为,且都发生于承诺之前,但其区别在于,撤销是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而撤回是在生效前 。 因为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的行为,对其不加限制有时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因而必须加以限制。合同法19条。,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 英美法 、 德国法、法国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可以撤

25、销,但下列例外, A 在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B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英美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这一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 德国法认为:要约人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答复之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不受要约的约束 法国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要承担赔偿责任,(5)要约的消灭,要约的消灭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在对要约人产生约束。要约消灭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承诺的权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20

26、条及我国实践经验,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A、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 B、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C、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D、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案情1,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风水泥厂、新化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 150型号的水泥 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决定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并发去函电,

27、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 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化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受货物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l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3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分析,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应被认为是要约邀请,其理由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从当事人的意愿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

28、前往购买”,从中可以看出,该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被告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被告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可见,被告的意思就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第二,从函电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如果构成要约,就必须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价款和价金。而在本案被告的函电中缺少购买水泥的价款,故而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正因为被告的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而该买卖合同不

29、能成立,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案情2,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问题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 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 甲不承担民事责任,分析,本题考查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合同法

30、)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价款、质量等内容,可认为是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认为是要约邀请。 在本案甲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故而不应认为是要约,而应是要约邀请。因此答案应选D。,案例3,某市百货公司于12月初通过新闻媒介播放了招租启事。招租启事规定:将市百货市场装修成该市一流的购物场所,设置摊位45个,出租时间一年,双面摊位收取投资装修费2000元(不退还),单面摊位收取

31、装修费1500元。 周某于1997年12月3日得知此消息后,分析了在该百货公司从事经营的前景,决定租赁两个柜台搞服装生意,由于需要交装修费3500元,另外还要进货,又需要大约3000元。周某认为投资 6500元,一年内即可收入 35万元。因为没有现金,周某即于12月15日去提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964元。 可是12月 16日,在周某正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播放消息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该公司的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调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 3万元,利息损失 96

32、4元。 双方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你认为应如何处理?,商业广告,法律分析,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公司的广告具备要约的全部条款,视为要约。而其决定停止招租行为,是撤销其要约的行为,百货公司在要约生效以后撤销其要约,此时周某尚未作出承诺,对他而言,百货公司有权撤销其要约。 因此,判决周某的预期收入损失,因合同尚未成立,不予保护。但对于由于信赖要约而产生的那部分利息损失,则可以要求百货公司补偿。,案例4,养猪专业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便决定将自己原来经营的养猪场的全套设备出售,他先同邻村王某商定,要价15,000元,并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因为李某此时急于将设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做生意所需的资金

33、,于是就又在第三天找到了本村的张某,也约定要卖出该套设备,可在 10天内给个回话。 王某早就有养猪的意愿,得到李荣的要约后,便积极筹款,并将自己新买的解放牌摩托车以七成折价卖掉。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已被张某买走了,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钱,尚未来得及回话时,李某便来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销与他订立合同的意思。于是王某指责李某说:“咱们说好了是10天,为什么作第六天就把设备卖了出去,太不讲信用了,你必须赔偿我折价卖掉摩托车损失的4000元。” 李某反唇相讥:“你卖掉摩托车是你自己的事,我没逼你这样做,在你回话之前我就告诉你不卖了,怎么叫不讲信用,你的损失找得着我吗”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王某遂向

34、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接李某要约购买养猪设备,否则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分析,当事人李某为了出售自己的养猪设备,向王某约定出售全套养猪设备,并规定了具体期限和价款15,000元,期限为10天,这显然是一种采取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这一要约被王某了解后,便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 李某从此时开始,就要随时准备接受王某作出的承诺。李某虽然在王某承诺之前就撤销了该要约,但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因此李某的撤销行为不能生效。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合同订立程序的规定,使王某蒙受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承诺accepta

35、nce,(1)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即告成立。根据合同法及理论,承诺需符合下列构成要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C、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限内作出。 如果约定有效期间,承诺必须在此期间作出;如未约定,对于口头要约,受约人须立即承诺;对于书面要约,受约人应在通常情况下能受到要约后必要的合理期间内承诺(第23条)。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是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迟到的承诺仍然有效外,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D、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其同意内容

36、段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才能构成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从而使合同成立。当然,并不是说承诺的内容对要约的内容不得作丝毫更改,允许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如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则承诺有效。,(2)承诺的生效时间,(1)投邮生效原则 (2)到达生效原则 (3)了解生效原则 我国:承诺生效采取到达主义。所说到达是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宣告成立。,案例1,1998年8月,某市人民影剧院利用自有的闲置设备和场所办了“上海风味餐馆”,经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集体企业,由叶某承租经

37、营,租赁期限至1999年8月20日。”1999年 5月 23日,影剧院张贴“承包启示”,将“餐馆”对外租赁招标,招标截止时间为同年6月20日。公民陈某于6月20日以“全年自愿上交承包金额2l万元,原则上先预交全年承包金后开业”投标。影剧院于7月 3日通知其中标,限定7日内交付第一年租金21万元,并言明该“餐厅”现由叶某承租,待原合同目满时双方再正式签订合同。陈某于7月10日预交租金21万元,由影剧院开具收据。叶荣得知此事后要求继续承租经营。同年8月28日,影剧院与叶某签订了继续承租合同,餐馆仍由叶某经营。 8月30日,影剧院通知陈某,决定餐馆由叶某继续承租,所收的预交租金21万元予以退还,并赔

38、偿其实际损失。陈某对此不服,遂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承租经营权,停止叶某的经营活动。 问题 1影剧院与陈某的合同是否成立? 2、如何理解影剧院的“招标启示”?,法律分析,招标是一种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在订立过程中,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至于定标后签订的书面合同则是对双方合同关系的确认,不能认为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才成立。 在本案中。陈某许诺“先预交全年承包金后开业”,影剧院收取了第一年的租金21万元,表明陈某已经履行了合同,影剧院也接受了履行、影剧院与陈某的租赁合同已经成立。至于影剧 院的“招标启示”,依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则为要约邀请的一种。,案例2,李某是沿海某地的

39、一个渔民,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千余公斤。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6千余公斤,价格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请入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达至商店。 一般讲,4月天打回的鱼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于现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然而,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6千余公斤的黄花鱼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待第二日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双方产生纠纷。李某是否要负违约责任?,法律分析,本案中,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

40、有对承诺期限作出规定且要约表明,商店承诺的表示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根据本条规定,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李某的黄花鱼,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从而达成交易。 “合理的期限”到底应当如何确定呢? 这主要应从产品的性质方面予以考虑。刚打回来的黄花鱼应当属于鲜活产品,而根据气候等因素,双方都知道的黄花鱼的存活期即保鲜期就是“合理的期限”,本案中,其为两天。所以,只要商店在2天内前去购买李某的黄花鱼,都应当视为商店在有效承诺期限内送达了承诺,而使合同成立。 显然,商店在18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这一要求,双方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成立,因此,李某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保留

41、足够的货物供相对人购买,应付违约责任。,案例3,7月 2日,甲化工厂向朝阳服装厂发函,订购一批劳保服装,价格为每套125元,质量款式均有规定,如同意请于5日内电复。 服装厂于7月4日收到该函,销售部门干次日即电复甲化工厂,告知服装厂同意其所有条件,厂里将尽快组织生产,按期交货。 当天,甲化工厂收到了电复。然而就在当天,计划部门向生产部门下达生产计划时才发现,车间早已不再生产此种劳保服装,如转产,则不能按期发货,且可能发生亏损。服装厂立即电告甲化工厂,声明撤回承诺。 第二天,甲化工厂收到复电。但甲化工厂认为,合同业已成立,服装厂应按期交货。 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法律分

42、析,本案涉及到了承诺撤回的期限与生效的问题。 服装厂于7月5日在承诺期限内,将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甲化工厂,而服装厂撤回承诺的通知也于7月5日发出,但第二天才到达受约人。虽然撤回承诺通知的发出与承诺通知的到达在同一天,经过商业上的合理考虑,我们可以推定为,“同时”,但是撤回承诺的生效原则却是送达生效原则。此即意味着撤回承诺通知的发出时间是没有意义的。如本案中,服装厂撤回承诺通知的到达时间显然已晚于承诺通知到达的时间,严格说来,承诺就应当生效,合同就算已经有效成立。该撤回承诺的通知并无效力,难以阻止承诺生效。 只是在实践中,由于甲厂并无太大的实际损失,双方可以通过合理协商,解决利益平衡问题。,(

43、三)合同的内容,1含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合同内容。 2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3合同的条款,合同法12条规定: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1)提示性合同条款 即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8大条款。首先,该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它改变了原经济合同法中和过去长期使用的主要条款的提法;其次,体现了第4条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当事人自愿定立合同。,(2)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

44、。12条的8大条款对于某一特定合同而言,并非都是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主要条款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3)普通条款 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英美法把合同的条款依其重要

45、性分为条件和保证两种。 条件,即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保证,即合同中的次要条款。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条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保证,对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例: 国际墙面装饰公司诉市场营销公司案,例: 国际墙面装饰公司诉市场营销公司案原告与被告订立独家代理合同,由被告代理原告销售原告生产的陶质瓦合同规定每次交货后天内被告应付款被告总是推迟天付款后陶质瓦销路很好,原告想再设代理销售点,但鉴于同被告订立的独家代理合同所以想以被告迟延付款为由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被告只违反保证故原告只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格式条款(standard terms),(1)概念和法律

46、特征 在英美合同法上表述格式合同的术语有很多,常见的有标准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也有直译为标准形式合同;标准条款standard contract terms,也可直译为标准合同条款;标准化合同条款standardized contract terms;附和合同contracts of adhesion等。 我国合同法将其定义为standard terms,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特点是:,A、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B、重复使用 C、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3)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A、规定了提供一方的一般义务,

47、确立了保护相对人的一般指导思想。39条第1款。 B、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和情形。采取列举方式40条。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是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的。如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律的,也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至人损害的行为。不仅表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是重大的,而且表明行为具有不法性,此种行为应受法律惩处。 3)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售出货物概不退还”.,C、确立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除规定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格式条款外,还确定了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规则,,案情 1996年3月,某市家具厂(原告)与某市商

48、贸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家具厂于1996年10月之前向该商贸公司提供组合式家具 100套,每套三万元。由家具厂负责运至该商贸公司。第一批货运到后,家具厂通过银行向商贸公司结算时,该商贸公司以家具质量不好为由拒付。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解决。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法院召集双方庭外和解,被告仍以质量不好为由提出拒付或者大幅度降价。由于合同中没有写明质量规格,难以确定质量好坏。法院建设,运抵商贸公司的货按 95合格率计算;剩余未运的货按 30合格率计算。被告拒不接受。 问题 该合同是否成立?,法律分析,(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对于某一特定合同而言,并非都是主要条款。合同

49、的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在本案中,欠缺质量条款是否会影响该买卖合同的成立呢? 通常,在国内买卖合同中,价款为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欠缺该条款将导致买卖合同不成立,而质量条款并非必要条款。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就标的物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 61条规定仍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予以确定的,双方可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基于以上分析,该买卖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欠缺并不导致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其质量标准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

50、规定予以确定。,(四)合同的形式,1.囗头形式oral form 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2.书面形式written form 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3.其他形式other forms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如自动售货机。,案情,1999年10月,北京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购买50台彩电的合同。深圳公司提供50台彩电后,北京公司检验认定质量不合格予以退货,但

51、50台彩电货款已付。深圳公司自知本公司提供合乎要求的产品已属于不可能,就向北京的公司提议,邀请青岛某公司供货,货款由北京公司汇付青岛公司账户。北京公司与青岛公司均表示没有异议,双方虽然曾经约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但双方终未签订书面合同。3个月后,青岛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质量经过北京公司检验合格并收货。但北京公司将货款汇付青岛公司指定的账户时,扣除了支付给深圳公司的50台不合格彩电的货款。青岛公司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该部分货款。,北京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与青岛公司没有书面合同关系,订购彩电合同是与深圳公司签订的,只是代深圳公司支付货款,因此,有权减除支付给深圳公司的货物的价款。青岛公司律

52、师认为,北京公司、深圳公司、青岛公司三方在深圳公司供货有困难时,约定由青岛公司履行供货义务,这一约定与北京公司与深圳公司的前合同没有关系,虽然这一约定未以书面形式确定,但青岛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而且北京公司也已验收。因此,北京公司应该按约定付足贷款。北京公司与深圳公司关于前50台彩电的债务与青岛公司无关,北京公司私扣贷款是违约的。 问题 北京公司与青岛公司之间没有按照约定的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能否成立?,法律分析,(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合同法)第36条又对此作了补充规定

5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青岛公司已履行了交付彩电的义务,并且北京公司也已经接受货物。因此,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不能以该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成立。,(五)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和法律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是一种合同成立前的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诚信原则所应当负的义务,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责。 即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法律特征,A、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

54、同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是以合同没有有效成立为前提,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 B、缔约过失责任是因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谈判签约过程中,因为过失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对方有正当理由相信合同能够成立,而为签约或者准备履约等支出了费用,受到了损失,所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C、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源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在判断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D、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限于因信赖合同成立所遭受的损失,其目的是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财产状况。,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A、缔约一方违反先

55、契约义务。 先契约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定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这种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如顾客进入商店购买商品时,应认为顾客与商家已经进入缔约关系,商家应保护顾客在店内行走与乘坐电梯时的安全;缔约过程中负有告知对方必要信息的义务,如告知谈判时间或地点的变动,以免浪费交通费用。,B、违反先契约义务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责任方主观上具有违法性,其在欺诈、隐瞒等胁迫心理状态下所为的行为违反了先契约义务。尽管42条没有强调缔约过失责任是过失(过错)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重大区别是

56、其采取过错责任,而违约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C、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 这种损失的性质是信赖利益的损失,非履行利益的损失。 D、违反先契约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3、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缔约过失责任若广泛适用会损害契约原则的基本价值,适用广,会使当事人动辄得咎。所以合同法42、43 规定了4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如甲答应可以将某物卖与乙,乙来洽谈之前售出,但未及时通知乙,乙差旅费、误工损失等。 C、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订约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

57、日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D、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案例1,小王的妻子要过生日了,送什么礼物好呢?思虑再三,小王决定送给妻子一辆新自行车。征得妻子同意后,在妻子生日那天,小王带着妻子到某市荧光百货商场共同选购自行气在自行车柜前,售货员热情地接待了他们二人,让他们尽管挑选。 小王的妻子看到靠窗停着一辆漂亮的安玻尔女式自行车,让丈夫搬出来好仔细看一看,售货员拦住了小王,自己主动为他们搬自行车,由于中间隔着好几辆其他自行车,售货员只好一辆一辆将其搬开放在一边,不幸就在这时发生了,售货员由于心急,未将其中一辆放稳,就在他搬另外一辆自行车之时,前一辆自行车突然倒下,砸在小王妻子的腿上,将

58、其砸倒在地。小王妻子倒地之时,刚好后脑着地,经医院诊断,脑震荡,花去医药费四千元,小王起诉要求荧光百货商场赔偿。 本案商场是否要赔偿?,案情2,崔某(被告)为一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5月初被告回家探亲并拜访母校时,发现母校某县办小学校(原告)房屋年久失修,且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 100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条件是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5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做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的5间平房校舍拆除,并于7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 50万

59、元,贷款期限为2年。同年 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1双方是否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2被告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如果撤销赠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分析,依据(合同法)第185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一般是实践合同,合同从财产权利发生移转时起生效。然

60、而由于双方仅仅只是就赠与问题达成了合意,被告并没有实际交付100万元。据此,可认为该赠与并没有实际成立,当然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本案中被告告可以撤销赠与。被告撤销赠与后,应当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述 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的要件极其简单:其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过程)。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成立,它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介入了

61、国家意志的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的生效有着与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2.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二)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1附条件的合同conditional contract (1)概念 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也就是说,合同生效或者解除取决于该条件的是否成就。 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的美术作品获奖后

62、,乙即向甲赠送一套先进作画工具。在这里,作品获奖是一个条件,在该条件实现时,赠送设备的合同即发生效力。,(2)条件,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毫无意义。 B、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是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虽不能肯定的。 C、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当然具有的限制,不属于所谓“条件”。如当事人约定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发生,这本身就是法定的继承发生条件。,D、条件必须合法。以违法或违背道德作为条件,称为不法条件,这种条件当然无效。 E、条件不能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甲

63、向乙表示:“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在这里,卖屋的条件和出租的内容是互相矛盾的。对于以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为合同未成立。,2.附期限的合同conditional time period contract,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一般分为始期(生效期限、延缓期限)和终期(终止期限、解除期限)。 前者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即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 后者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三)效力待定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

64、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待确定。一般须经有关当事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1、此类合同的成立效力是确定的,但效果效力是不确定的。它既非有效,亦非无效,而是处于悬于而未定的不确定状态之中; 2、此类合同的悬于未定的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同意权人追认权人; 3、此类合同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果效力确定于合同成立时; 4、此类合同经同意权人拒绝后,即确定为自始无效。,2.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A、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代

65、理权有缺陷的效力待定合同 A、无权代理三种情况:民通66条、合同法48条及表见代理问题 B、代理权滥用。主要是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3)因无权处分形成的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如下特点: A、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B、经权利人追认后有效。 C、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导致无处分权行为有效。,(四)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合同,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国家保护的合同。 “洋垃圾”的合同就属于违法的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A、自始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是不具法律约束力,并非以合同无效原因发现之日起或合同无效原因确认

66、之日起,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 B、绝对无效。订立时起无效,此后的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变为有效。如内容违法,即使履行完毕也不受法律保护。 C、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无效,也不论是否经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都无效。如将房出租开鞭炮作坊,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违法,都无效。,2无效合同的范围 (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五)可撤销合同,1概念和法律特征 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缺陷,存在可撤销原因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A、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缺陷 如重大误解,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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