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案例分析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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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9/26,1,案例题1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

2、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2020/9/26,2,(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

3、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

4、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

5、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2020/9/26,3,案例题21999年1月,甲、乙、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

6、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撒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

7、的C提供担保。(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但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均表示愿意受让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5)2001年12月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合伙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E公司的到期债务,E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25万元,但所欠债务达40万元。,2020/9/26,4,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

8、2)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4)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 (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

9、该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7)债权人D公司能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什么? (8)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该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10)如何确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的效力?,2020/9/26,5,(1)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3)各合伙人的

10、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丁、戊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

11、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2020/9/26,6,(6)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人乙屑于当然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7)债权人D公司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D公司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8)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40万元,应先以其全部财产2

12、5万元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15万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9)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020/9/26,7,案例题3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199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

13、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0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2)决定于2000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3)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3月10日,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2020/9/26,8,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

14、答下列问题:(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股东会会议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4)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食堂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5)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020/9/26,9,答案:(1)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

15、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2)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或因为华昌公司由四个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华昌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3)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4)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16、公司依法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5)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亲属)债务提供担保。,2020/9/26,10,案例题4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10日组成,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的股本。1996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增资发行1000万元股本。1998年为增加实力,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两次,并于8月1日正式合并,并办理了工商登记。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年度会议。董

17、事会成员为15人,本人出席会议的5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日程包括:(1)决定公司投资方案;(2)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4)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以上各事项均经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要求:请指出该公司的上述活动有无与公司法不符之处。如有不符之处,请说明原因。,2020/9/26,11,答案:该公司上述活动中,存在着以下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之处:(1)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不于公司股份总数

18、的35。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30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22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8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67。(2)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应与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该公司1996年1月8日增发新股,与上次发行间隔时间不足1年。(3)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告发出时间及公告次数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该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满90日进

19、行合并的工商登记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2020/9/26,12,(4)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甲的委托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5)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6)议事日程事项中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7)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

20、席会议的董事半数通过。,2020/9/26,13,案例题5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投资者占30,乙投资者占45,丙投资者占25。本年度实现利润8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20万元。已知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该公司股东会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问:该公司本年度利润应如何分配? 答案:(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顺序如下: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交纳企业所得税;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2)该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如下:弥补上年度亏损:8020=60缴纳所得税:60 x33=198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0198)x10=402提取法定公益金:(601

21、98)x5=201可分配利润:60198402201=3417分配利润:甲应得红利:3417x30=1025乙应得红利:3417x45=1538丙应得红利:3417x25=854(万元),2020/9/26,14,案例题61998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资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1合资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1996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1)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

22、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3)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4)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

23、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资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2020/9/26,15,2合资企业成立之后,合资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1996年12月

24、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3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要求: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合资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3)如果对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2020/9/26,16,答案(1)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

25、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资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格的方式符合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

26、全部购买金。(3)如果对截止1997年12月31日止的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2077万元。(或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841万元)。,2020/9/26,17,案例题6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要点如下:1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

27、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2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2020/9/26,18,中方合作

28、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人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要求: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

29、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2020/9/26,19,答案(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其投资总额的25。(2)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3

30、)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4)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2020/9/26,20,(5)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6)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

31、分计人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人合作企业的成本。(7)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2020/9/26,21,案例题7某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于2001年2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

32、001年4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4月10日成立清算组,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1)第1号房屋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债务抵押;(2)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房屋;(3)对外投资价值(含应得投资收益)140万元;(4)专利权评估作价70万元;(5)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形式投入的款项(货币资金)30万元;(6)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某公司的债权100万元。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1)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尚有1年到期。(

33、2)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3)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4)D公司因破产企业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违约金30万元。(5)欠税务机关税收罚款90万元;另外,发现该破产企业对B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欠税款130万元。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分别说明哪些属于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金额分别为多少?(2)破产企业管理的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3)哪些属于破产债权,金额为多少?(4)破产财产应按怎样的顺序分配,每一顺序分配的金额为多少?,2020/9/26,22,

34、答案:(1)A银行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实际债权本息共240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20万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属于别除权;B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190万元,可以抵销破产企业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抵销权;第2号房屋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的房屋,B企业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某公司的债权100万元,清算组应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应特别注意撤销权的期间: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撒消,追回财产。本例属于此类情形的第5项“放弃自己的债权。”)。(2)以下内容屑破产财产;第1号房屋超

35、过抵押债权部分共60万元破产财产;对外投资价值140万元;专有技术价值70万元;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金额30万元;行使撤消权追回破产企业已放弃的债权100万元;以上五项破产财产共计400万元。(3)以下内容属破产债权:B公司拥有的、扣除抵销权以后的债权共510元;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形成的350万债权;D公司直接损失额140万元。以上三项内容共计形成破产债权共1000万元。(在本案例中,请注意以上债权人谁在债权人会议上有表决权)(4)破产按下列顺序分配;优先拨付破产费用10万元;拨付所欠税款130万元,但不考虑税收罚款;剩余260万元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破产债权。,2020/9/26,

36、23,案例题8荣昌针织总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6年9 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荣吕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l000万元。(2)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

37、体情况为:应付职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短期借款4200万元。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应付账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欠宏达公司1994年9月到期货款1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2020/

38、9/26,24,(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元。华天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的货款150万元。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d)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3)经评估确认:荣昌厂厂房A变现价值为500万元,厂房B变现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4)

39、荣昌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2)荣昌厂欠宏达公司、华天公司、万达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3)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2020/9/26,25,答案(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为3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荣昌厂所拥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对荣昌厂以厂房A和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

40、偿权利,这部分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2)荣昌厂欠宏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因此,债权人宏达公司的债权应统一进入破产程序受偿,荣昌厂办公楼不得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荣昌厂欠华天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的经济案件应当终结或中止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荣昌厂欠万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

41、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因此,以荣昌厂厂房B作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2020/9/26,26,(3)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4100万元。即:6000万元19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4100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荣昌厂用作抵押贷款的厂房A和机器设备不能作为破产财产。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a)支付破产费用;(b)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c)支付所欠税款;(d)支付破产债权。(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分配的财产数额为7021276万元。即:4100万元(破产

42、财产)100万元(破产费用)2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500万元(应交税金)12000万元(负债总额)19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0万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x2000万元(工商银行荣昌分行的破产债权)=7021276万元。,2020/9/26,27,案例题91998年4月5日,某银行根据A公司的申请和其提供的“联营合同书”,与A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并签发了一张200万元的本票。该本票没有列出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并且在本票“交易合同号码”栏中均未填写。A公司收到本票后,在“出票日期”栏中填写1998年5月7日”,并将之交付给联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43、B公司,B公司将自己的名称填写于“收款人”栏中。B公司持本票向银行提请付款,银行以该本票无效为由而予以拒付。为此B公司与银行打官司,请法院给个说法。请回答下列几个问题:1该本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本票有效,最后付款期限是多少天?3若B公司将该本票转让与C公司,C公司可否持本票要求银行付款?,2020/9/26,28,答案1本案中的本票是无效本票,因为它未严格按照法定的格式要求逐项填写,而是空缺了“收款人名称”和“出票日期”,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若缺少上述二项内容,本票即无效。2如果本票有效,应在本票签发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3C公司可以持本票要求银行付款,银行不得拒付。理由

44、是C公司是善意的持票人,其不知道从B公司手中取得的本票是无效的。票据的无因性决定的。,2020/9/26,29,案例题10A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王某以400420元的单价与B企业签定一买卖合同。但王某在与B企业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A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B企业反复磋商下,2001年4月1日与B企业签定了单价为450元、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3年,B企业一直通过王某与A企业签定买卖合同,但B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王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根据合同约定,A企业在2001年7月1日5日期间向B企业提供全部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

45、并于8月1日前向A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2001年7月5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B企业,B企业与7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A企业。8月2日,A企业要求B企业支付200万元的货款,B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A企业在对B企业的调查中发现,B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B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但B企业享有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由于B企业管理混乱,B企业一直没有对D企业主张其债权。2001年8月20日,A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B企业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

46、下列问题:(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A企业行使代位权应符合哪些条件?,2020/9/26,30,答案(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由于最近3年B企业一直通过王某与A企业签定买卖合同,而且450元的单价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因此可以推定B企业为善意相对人,而且B企业有理由相信行为人王某(有A企业的书面授权)有代理权,因此王某的代理行为有效,王某以A企业的名义与B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

47、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为7月6日15日。但B企业未在该检验期间内将部分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时通知A企业,则视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3)A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A、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C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D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延迟履行。,2020/

48、9/26,31,案例题1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供销科长郭某与乙公司签订购入A商品的合同。委托书规定:(1)时间2001年5月12日至2001年6月12日;(2)购入A商品1000件,每件单价不超过420元;(3)可以选择担保方式。供销科长郭某于2001年5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购销A商品合同如下:(1)乙一次性向甲供货1200件,每件单价400元,供货时间为2001年6月18日;(2)甲公司于6月10日前向乙预付定金8万元,预付货款10万元,余款在收货后一次付清;(3)任何一方违约均承担标的额10的违约金。乙公司就供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于2001年5月25日向甲公司以传真方式确认,甲公

49、司法定代表人于2001年5月28日以传真方式表示认可。6月5日甲公司将面值18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18日乙公司发来全部货物,甲公司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收货并拒绝支付余款。乙公司认为货物质量问题属于运输部门不负责造成的,与本公司无关,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由此引起纠纷。经查证,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货的原因是乙公司寄来的供应A商品的价目表和质量证明书。但乙公司并无短期内生产1200件A商品的能力,为了做该笔业务,只有委托丙公司加工生产,造成质量问题。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该合同采用的是哪些担保方式?担保何时生效?(2)合同中关于购货数量的规定是否有效?(3)该

50、纠纷依法应如何处理?,2020/9/26,32,答案(1)该合同采用的是定金担保方式,于2001年6月5日甲公司交付定金时担保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2)购货数量的规定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的代理人郭某于2001年5月20日超越代理权限(购货数量)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但乙公司在1个月内(2001年5月25日)以传真方式催告甲公司予以追认,甲

51、公司及时予以追认后,则郭某的代理行为有效,甲公司应承担合同义务。(3)处理方法是:(1)乙公司退回甲公司预付的货款10万元;(2)甲公司选择定金罚则:16万元=8万元x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违约金罚则:(48万元=1200万元x004x10);(3)如甲公司选择定金罚则或者违约金罚则后仍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甲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只能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要求乙公司既双

52、倍返还定金16万元,又支付违约金48万元。,2020/9/26,33,案例题12甲某买一彩电,2500元,其妻不悦,欲转让他人,恰甲之朋友某乙近期结婚,需购买彩电,甲即以2500元卖彩电给乙。乙至甲家交完钱后,便将彩电用三轮车拖回家中,刚行不久,即下大雨,为避免彩电受损,乙将之拖回甲家,让甲代管,待天晴再取.后连日暴雨,甲家被淹,彩电受损.乙知悉后,要求甲返还其2500元价款,而甲以买卖已经成交为由拒绝,乙诉至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答案:风险转移以“交付”为准,本安彩电交付,所以损失就由乙承担。,2020/9/26,34,案例题13刘某系某市“哈娃娃”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哈娃娃”公司以“

53、哈娃娃”矿泉水在该市享有盛誉。而在1998年3月,刘某与赵某、李某3人合伙办起一饮料厂,生产“娃娃乐”矿泉水,两种品牌矿泉水基本类似。1998年底“哈娃娃”公司发现了刘的行为,经股东大会批准,罢免了刘的经理职务,并要求刘把其在“娃娃乐”公司的收入上交公司。刘某辩称该笔收入系其个人劳动所得,应归个人所有。 问:1、“哈娃娃”公司罢免刘某经理职务的决定合法吗?2、刘某在“娃娃乐”公司的收入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1、合法,他违反了同业竞业规定。 2、收入应归“哈娃娃”矿泉水公司。,2020/9/26,35,案例题14某市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华远实业分公司,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1998年5月,华远分

54、公司与乙市林业局下属的木材公司签订购销家具合同,总价款100万元,约定在1998年7月华远跟公司上门提货。1998年7月,华远分公司去木材公司提货后迟迟不支付价款,木材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经查,华远公司连年亏损濒临倒闭,帐上已无资金,原先与木材公司签订合同时的分公司负责人李某已于1998年8月辞职。华远分公司与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华远公司自负盈亏,华远总公司不承担华远分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 问:1,木材公司应以谁为被告起诉,其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2,华远分公司若以分公司负责人发生变更为由不承认该合同,应如何处理?3,华远总公司与华远分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效

55、力如何,如何评价? 答案:1、可将二者同时作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该合同有效。3、对内有效,对外无效。,2020/9/26,36,案例题15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债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某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责任公司,有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公司所有债务。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 应该怎么处理? 答案:公司分立时,不能将债务全部约定由一方承担,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可以要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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