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编第十二章农业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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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第十二章农业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引例 长白乡沙岗子村诉史家玉、宋伟土地转包无效案 第一节 农业生产经营规制法概述 【背景资料】制定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背景资料】专家呼吁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农业生产规制法律制度 【背景资料】2006年一季度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第三节 农产品生产、加工与流通制度 【背景资料】粮棉流通体制改革 第四节 农村土地承包法 【背景资料】第一轮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 第五节 国家保护与促进农业发展法律制度 【背景资料】生态家园富民计划,(一)著作 1.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十七章

2、 2.李昌麒,刘瑞复主编.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第二十二章 3.黄松有主编.土地承包司法解释实例释解.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4.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编.农业法制建设.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 (二)论文 1.宋刚.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法学杂志,2006(2) 2.胡家强,李敏.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不足与完善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视角.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2002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7.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8.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10.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引例 长白乡沙岗子村诉史家玉、宋伟土地转包无效案,被告一史家玉自1984年以来一直承包经营长白乡沙岗子村金家坟6.5亩耕地,当时与原告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承包期限至1999年年底。合同期满后,史家玉继续在该地块耕种。2002年4月12日,史家玉与

4、长白乡沙岗子村补签了耕地承包合同,同时补办了经营证和股权证。合同约定的承包地块及面积为金家坟地块6.5亩,承包期为30年(2000年1月日至2030年12月31日)。,1999年10月17日史家玉与被告二宋伟签订了一份承包权转包协议书。该合同主要约定史家玉将其承包的耕地部分(4.6亩)土地经营权以每亩5500元有偿转包给宋伟耕种,并由宋伟承担每年向沙岗子村交纳土地承包费用;期限为30年,每亩的转包金额为5500元,计25300元。合同签订后,宋伟一次性给付史家玉转包费25300元。2003年月原告以土地转包未经其同意为由将宋伟、史家玉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史家玉与宋伟土地转包无效。 此

5、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典型案例。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农业生产经营最基本的形式,也是农业生产经营规制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农业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一方面确认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各项经济行为予以法律规制,通过市场准入、质量标准、市场检查等手段促进农业市场健康稳健发展;一方面以法律形式赋予国家进行农业生产规划、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宏观调控手段鼓励扶持农业投入、保护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力和职责,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作用。,第一节 农业生产经营规制法概述,一、农业和农业立法概况 农业是指人类以土地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利用太阳能和生物规律

6、,通过培育动植物获得食品及工业原料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农业专指传统农业种植业,广义农业除种植业外,还包括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业作为第一产业,不仅是人类衣食之源,还是社会再生产的起点,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法是指规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和。 我国一直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十分注重农业立法建设。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一系列调整农业生产关系的法律、条例。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9年后,为了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解决农业生产新问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7、会对该法予以修订。 2002年8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则从法律的高度承认、保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确立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二、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经营作出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贯彻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只有少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形式的经营体制,如专业队承包、集体经营等。林业、渔业生产则根据自身产业特点实行一些有别于家庭承包的责任制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性质和人口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共同决定我国必须

8、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体制不同于美国以家庭农场经营为基础的现代化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最大差别在于,家庭农场享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家庭承包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仅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还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它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行业协会的参与,立足当地资源优势,确立农业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将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产前、

9、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等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种类 农村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以承包集体土地为依托,独立、自主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农民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形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业法明确规定它的组织活动原则,即“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背景资料】 制定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农

10、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产生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立法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根据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安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经过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大、专家学者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反复调查研究和论证,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并经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2006年6月2日,全国人大农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

11、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议案。2006年6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如期对该草案进行了初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也就正式进入了立法程序。,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面对这个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

12、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直接鲜明地体现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特征,成为城乡市场上一个非常活跃的新型的经济组织。,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获得法人地位,直接导致这种组织无法登记,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种组织经营活动的进行。二是,由于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和经济利益。 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

13、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权益保护 农业法首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接着,在第九章专章规定了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权益的保护。主要内容有: 第一,保护农民土地承包自主经营权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依法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收

14、取费用、罚款。 第三,采取各种措施,减轻农民负担。,第四,保障农民行使决策管理权,禁止以资代劳。 第五,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服务。 第六,当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等部门反映、申诉、控告。,【背景资料】专家呼吁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参见专家呼吁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载中国青年报,2006-07-14。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选择华北、华中、华南的6个省,主业是从事农业生产的24个乡、60个村,就中国农民权益保护现状开展调查。调查结论表明,由于农民群体的经济、社会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损害,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还有待完善。 农民

15、权益保护现状调查课题组组长李小云认为,农业法主要是解决农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其增加的“农民权益保护”章节主要是围绕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权益尤其是经济权益不受侵犯,而农民的政治权益、社会权益和农民工的各项权益还有很多没有体现。保护农民权益的法规,许多条款做了原则性规定,大多没有细化,弹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强,对基层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约束力弱,实施效果较差。,根据现行法律,除农业主管部门外,涉及农民和农业的管理部门还有畜牧、林业、农机等。由于法律规定不清晰,职责不明确,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导致碰到有利的事情时,大家都争着做;遇到棘手的案件时,各部门又互相推诿,无人去管。

16、最终受损的还是农民。 此外,依据现有法律,农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涉及农民权益保护的职责,可法律更多的是赋予其管理权、监督权,而很少涉及相应的处罚权。对一些违规者,农业主管部门只能警告、批评,执法力度弱,对于保护农民权益十分不利。另外,由于对农民造成的损失没有相关索赔的法律依据,如果索赔金额发生争议,农业执法部门只能调解,没有裁决权,也没有强制执行的能力。,李小云建议,应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其制定过程中,应以农民的需求为导向并作评估,把农民最需要保护的权益纳入农民权益保护法,才能真正体现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的权益。全国人大代表在有关议案中也多次提出,随着我国城市进程的加快,广大农民往往处于弱势

17、群体的地位,其合法权益经常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建议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通过立法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土地权、受教育权,同时保护农民参与社会事务、接受社会救济的权利,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权益。 实际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将农民权益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并明确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起草工作。目前,起草小组已完成该法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的草稿,正在向部分省市征求意见。农委会计划2007年将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农业生产经营行为 生产经营行为是经济行为的一类,主要发生在生产、流通、分配环节。经营行为不等同于交换行为或分配行为,而是泛指能够一切创造价值的行为,具体而言,即为利用生

18、产资料,通过劳动进行种植、养殖、采掘、制造、加工或者从事科技开发、技术转让、组织购销活动以及为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提供各种服务取得收益的营利性活动。,第二节 农业生产规制法律制度,一、农业生产规划制度 农业生产规划是指农业管理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中长期计划的活动,是国家行使宏观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制定农业生产规划应以促进农业在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三方面长期和谐的综合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应协调好农业与工业、服务业的结构比例以及农、林、牧、渔的协调发展,因地制宜,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农村经济文化建设、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根本目标。,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使

19、用制度 农业生产资料是指劳动者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时需要使用的资源或工具,主要包括土地、种子、农田水利设施、农业机械、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 农业法第二章“农业生产”对上述生产资料的经营使用制度予以一般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一些特殊生产资料的使用管理予以特别规定。,【背景资料】2006年一季度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参见“中国农业信息网”相关报道,载 2006年3月底至4月初,全国各地农业部门在农业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了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有效地净化了农资市场,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据统计,2006年1月至3月,全国农业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3.

20、4万人次,查获假劣农资3 146.3万公斤,假劣农机具22 592台件,货值1.03亿元。立案查处假劣农资案件11 424件,捣毁制售假窝点546个,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02亿元。总体看,今年春季农资市场货源供应充足,价格基本平稳,市场秩序继续好转,一季度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次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呈现如下特点:第一,突出源头治理,严格市场准入;第二,突出重点品种,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第三,强化大案要案查处,提高农资监管震慑力;第四,积极开展宣传周活动,努力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是农业管理机关在指导、监督、管理农业生产经营行为

21、的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权限范围、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的一系列制度。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以 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一般以家庭承包或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的方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经营使用,并且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第三节 农产品生产、加工与流通制度,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经营一体化。农产

22、品深加工,尤其是精深加工,不单可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提升价格,提高农民收入,更可以有力促进农业生产机构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增强农业竞争力。因此农业法特别规定了农产品加工制度。又由于农产品市场竞争充分,农产品需求弹性又小,“谷贱易伤农”,所以,政府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既应保障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又应保护流通环节中脆弱的农民和农业,同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一、农产品生产制度 农产品生产制度是指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业活动中获得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他初级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规制的法律制度。 农产品生产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保障农产品的

23、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的基本制度。,二、农产品加工制度 农产品加工制度是指国家在促进、鼓励、发展、保障农产品加工的过程中形成的与农产品加工相关的扶持、支持政策和质量保证、监测制度。 首先,国家鼓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 其次,国家采取各项措施保证、提高农产品加工制品的质量。 最后,国家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农产品流通制度 农产品流通包括诸多环节,依次为生产者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

24、市)消费者。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农产品网络交易必将简化环节。可是,不管交易形式如何,流通环节多寡,农产品流通首先必须尊重市场价值规律,由市场调节农产品的流通。农业法规定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即“消费者需要什么,企业就加工什么,农民就生产什么”。同时,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并通过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其次,国家应当逐步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 再次,农业管理机关应当规范市场流

25、通秩序。 最后,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同时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以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竞争。 此外,鉴于粮食与农民收入、国民生活、国家储备的重要联系,农业法特别对粮食流通和安全作出专门规定。,其一,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生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其二,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其三,实行保护价制度。 其四,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 其五,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

26、建立仓储运输体系。 其六,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背景资料】粮棉流通体制改革 20世纪90年代以来,粮棉产量连年攀升,市场却相对疲软,粮棉价格大幅下跌,使得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出现负增长现象。这不仅严重打击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也暴露了我国原有粮棉流通体制的诸多弊端。1998年,国务院出台粮改方案,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实行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作。自此开始了粮食企业和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2001年国家实行放开主销区粮食市场的改革方案,对以前的政策作出重大调整。2002年政府将棉花购销市场改革纳入工作重点。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

27、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对各省市粮棉流通体制改革作出具体指导与部署,基本思路为: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2006年3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指出,深化粮棉流通体制改革仍是2006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第四节 农村土地承包法,【背景资料】第一轮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 自1978年年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包产到户以来,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经历了由集体劳动到小段包干和定额计酬、由包干到包产、由包产到包干到户三个阶段,从而完成了

28、根本性的转变。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在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签订了较为完善的承包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承包期真正达到15年的比较少。,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

29、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即 “第二轮土地承包”。截至1999年年底,全国已有94左右的村组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签发到户。,土地承包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起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既是农业生产经营最基本的形式,也是农业生产经营规制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本节结合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和本章的【引例】,对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农村土地承包的概念、方式与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本质上就是一种合同,即作为农村社区集体的村、村民小组或乡镇集体与农民订立合同,将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长期固定给农民承包经营,由

30、农民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它有两种方式。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承包,这是主要方式;一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主要针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这是补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应遵循如下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原则。 民主原则。 合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订立的关于土地承包和发包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我国特定条件下土地政策和农村合作运动发展的产物,具有政策性和国家意志性,是一种典型的经济合同。 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既可以维护农民集体对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可以在法律

31、上保障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农村土地,具有特殊性。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有效。,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保护与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

32、包经营的权利。 我国农村改革的现实需要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确定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使得农民收益与土地利益紧密相连,从而实现稀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与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其一,原则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可以自愿交回承包地。,其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除非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予以适当调整。 其三,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 等为由收回承包

33、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其四,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特别保护。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承包合同终止,不当然延续,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应得承包收益。,(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亦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

34、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存在一些限制,依法流转才有效。,四、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责任 发包方、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方干涉合同订立、变更、解除,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也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五节 国家保护与促进农业发展法律制度,【背景资料】生态家园富民计划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相关报道整理,参见 1999年农业部针对农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外部性问题提出“生态家园”的概念,欲从农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单元内部,挖掘潜力,形成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同时注重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和增加收入,以期达到遏制植被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为推

35、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2000年农业部制定全国生态家园富民工程规划,在全国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计划。,生态家国富民计划的主要目标有,第一,农民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生产活动实现经济生态良性循环;第二,农民生活用能效率达到30以上,优质能源占50左右;第三,在原有基础上,农民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形成农户基本生活、生产单元内部的生态良性循环,达到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 生态家园富民计划主要包括政策和技术两方面内容。政策上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引导农民按生态家园模式安排生产和生活;技术上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庭院生态农业技术进行优化组合,集成配套以庭院生态经济致富工程转变农民传统

36、的生产方式;以能源高效优质化工程改变农民落后的生活方式。同时,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情况,将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建设的执行区分为不同的生态类型区,按照各区域不同的生态类型特点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实施不同的项目内容。,一、农业生产经营支持保护制度 农业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收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财政方面,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 税收方面,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宏观

37、调控手段,鼓励、引导、支持农民、农业生产组织以及其他主体向农业投资;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金融方面,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同时,国家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事业,建立农业灾害救助制度。 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度 “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概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该概念,自此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认同。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基础上,以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界的协调发展为内容,旨在追求社会公平发展的全球性发展战略或发展模式。,【司考真题】 下列处置集体土地的行为中

38、,哪一项无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2000年试卷三第30题,单项选择题)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C.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设立乡(镇)村企业,【答案】A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所以B项不符合。根据第五章第44条、第59条等相关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应当办理

39、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设立乡(镇)村企业,也必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所以C、D项均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故A项正确。 【提示】农业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虽然不是司法考试重点,但集体土地使用权却是出题热点,需要结合土地管理法相关知识进行分析。,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起草问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4日至29日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农民专

40、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草案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大量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了肯定和规范。 思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主体之一,具有哪些特征和作用?我国目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存在哪些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哪些?,2.农资质量问题及权利救济 据中国青年报2006年7月14日报道,农民权益保护现状调查课题组的调查报告表明,26.4的农民说买到过伪劣农用生产物资,其中获得补偿的不到15。还有一些农民反映他们对农药的质量有怀疑,因为“施了农药以后,效果不大,也不知是不是有质量问题”。 调研人员分析赔偿比例不大的主要原

41、因是:第一,多数农民购买农资的量较小,往往自认倒霉,不愿意再搭上交通费、耽误农时去索赔。第二,一些农民保护消费证据的意识不强。购买农资时往往不知索取票据,待发现问题求助法律解决时,没有凭证,无法要求赔偿。第三,农资质量的鉴定成本很高,某省的调研显示,在指定部门鉴定化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费用是200元,农民往往无法负担。 思考:(1)农资质量问题严重的根源何在? (2)农业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如何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遭遇农资质量问题时的权利救济提供制度保障?,3.上海“食品安全追溯码”制的意义 据“上海人大新闻网”、“上海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网”、“中国维权网”等媒体2006年5月的报道,上

42、海市相关管理部门为了确保食品安全责任问题能够彻底追查,在国内市场上率先采取一项新举措“食品安全追溯码”制。本市消费者在试点的标准化菜场购买猪肉、活鸡,将首次得到一张电子设备打印出的交易凭证,上面不仅显示商品的价格、重量,而且还会有一个“食品安全追溯码”、菜场中摊位的号码以及购买食品的时间等众多信息。通过食品安全追溯码,管理部门在“食安网”上可及时查询到该食品的产地、货主、检疫证号码、运输途中病鸡数、死亡数等比较详细的源头信息。目前这样的系统已在4家标准化菜场完成安装,展开了试运行。预计今年底,将逐步推广到本市中心城区的四百多家标准化菜场,以及全市的超市、大卖场等零售场所。一旦上述运行模式成熟完

43、善后,有望向豆制品、蔬菜等生鲜食品的批发零售领域推广。 思考:(1)如何从农产品流通体制的视角分析“食品安全追溯码”制出现的原因、目的和重要意义? (2)如何从法律上将“食品安全追溯码”制予以制度化和普遍化?,4.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制度的意义和问题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涵。我国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客观上已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阶段,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被提出的一个重要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综合国力的明显增强,对农业提供支持和保护的条件已初步具备。国家已经开始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农业税逐步取消,“皇粮国税”退出历史视野。2004年的“两减免、三补贴”政策使农民直接受惠451亿元。2005年政策力度加大,农民直接受惠比上年又增加251.4亿元。这都是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渴望富饶文明的农村,就要迎来一个公共财政阳光普照的时代。 ?,思考:(1)如何认识农业生产经营支持保护制度和可持续发展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的重要意义? (2)我国目前对农业提供支持和保护还存在哪些问题? (3)如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国家对农业尤其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支持和保护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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