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一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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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 第五节 司法协助,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因素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2、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1、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2、涉外民事诉讼在具体诉讼制度上有其特殊性;3、涉外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相联系;4、涉外民事诉讼涉及法律冲突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涉

3、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为受理、审理、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设立的,因此,其适用范围为涉外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三、司法豁免权原则四、适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法条规定民事诉讼法

4、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诉讼程序依法院所在地法,是一项国际惯例。 主要表现在: 1、任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 2、凡属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均有司法管辖权; 3、任何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法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5、,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我国参加的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的国际公约,其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如果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对于国际条约中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人民法院不受其约束。,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司法豁免权原则,概念: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所享有的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 法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民事诉讼法(第

6、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法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提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文译本,在诉讼中必须使用中文语言。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涉外民事诉讼使用受诉法院所在国语言文字,是国际通行的原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2.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的,需要履

7、行授权委托的程序。 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一、特殊地域管辖二、专属管辖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四、诉讼竞合五、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协调,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特殊地域管辖,在一方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情况下,对于以该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以下列四种连接因素作为

8、行使管辖的根据: (1)以行为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侵权行为或者其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2)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双方当事人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 (3)以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被告有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以便于判决的执行; (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以机构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指的是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我国履行中外

9、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一)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法院集中管辖: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5、高级人民法院。(二)下列案件实行集中管辖: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

10、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诉讼竞合,(一)诉讼竞合的概念 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诉讼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二)诉讼竞合的情况1、当事人一方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2、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甲国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也以原告的身份,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三)诉讼竞合的对策1、拒绝行使管辖权或中止诉讼;2、禁止在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即由法院发出禁诉令;3、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审判法院。,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11、2013版,五、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至今国际社会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统一国际民事案件多国法院主张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解决途径:1、缔结国际条约,规定各缔约国法院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原则和依据;2、通过国内立法加以协调。,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二、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三、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民事诉讼法

12、(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一)答辩期间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长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二)上诉期间 对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当事人涉外上诉的法定期间为30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能提出上诉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延长期间,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延长。 (三)审结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限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又称域外送达,是指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送达方式有:.依照国

13、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向有权代收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邮寄送达7.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8.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一)凡该公约的成员国有关机关请求我国法院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应按照以下途径和程序进行: 1、由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事馆转送的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法院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送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

14、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2、公约成员国有权送交文书的主管当局或司法协助员可以直接把请求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送交我国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法院送达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协助员。3、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在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其在华的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

15、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二)我国法院请求外国有关机关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的,应按以下途径和程序进行: 1、我国法院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2、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中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3、我国与公约国成员国签订有司

16、法协助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办理。,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五节 司法协助,一、司法协助的概念二、一般司法协助三、特殊司法协助,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judicial assistance),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互相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其可分为一般的司法协助和特殊的司法协助两种。,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一般司法协助,概念:是指本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互相根据对方提出的请求,实施

17、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等诉讼行为。 条件: 1、两国之间必须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两国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司法协助关系; 2、请求协助的事项不损害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请求书及所附文件需附有被请求国的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一般司法协助,(一)请求书取证 概念:请求书取证是从国外取证的最基本方式,指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成员国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请求书请求证据所在成员国的司法机关代为调查和收集证据。 要求: 1、请求书应包含请求机关和被请求机关的名称、当事人及其

18、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诉讼的性质、要取得的证据或其他要履行的司法行为、取证对象的情况及取证需使用特殊程序的要求等;请求书应使用被请求国的文字,或随附此种文字的译本。除非特别声明,不得拒绝接受法文或英文作成的请求书或所附译文。,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一般司法协助,2、被请求国执行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取证,也可以按请求国的要求,依特殊方式进行。3、缔约国可以声明允许另一缔约国请求机关的司法人员在执行请求书时到场。,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一般司法协助,(二)外交官、领事人员和特派员取证 公

19、约第15条规定在民商事方面,缔约国的外交官或领事人员可以在另一缔约国境内行使职权的区域内,对其所代表国家的国民就其本国法院受理的诉讼进行调查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特殊司法协助,概念:是指两国法院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机关的裁判。 条件:1、两国之间必须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特殊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进行; 2、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

20、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3、请求书及所附文件需附有被请求国的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特殊司法协助,(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2、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3、外国法院判决是确定的判决; 4、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5、外国法院的判决不得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6、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特殊司法协助,(二)承认和执行外国

21、仲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可分为三种情况: 1、在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裁决。 (1)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做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2)根据我国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术语契约性和非契约性上市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3)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4条,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特殊司法协助,(4)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请求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22、。 (5)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1958年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2、在与我国订有双边条约的国家作出的外国裁决。 3、在与我国没有有关条约关系的其他国家作出的裁决。,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堂讨论案例:,【案情简介】 居住在美国芝加哥的美籍华人杨迪与中国公民徐英系夫妻。1998年3月,徐英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中国H市S区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迪离婚。杨迪于1998年4月23日收到了起诉状副本,并于1998年5月8日向H市S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H市S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杨迪的该申请,

23、并于1998年5月20日向杨迪送达了裁定书。杨迪当日签收了该裁定书,并表示不上诉,但又于1998年6月18日就管辖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堂讨论案例:,【法理分析】 涉外民事诉讼中居住在中国领域外的当事人的上诉期为30日,且不区分判决还是裁定。杨迪的上诉期应从其受送达裁定书之日起算,至其提起上诉并没有超过30天的期限。此外,当事人是否上诉,以其在上诉期内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因而,杨迪先前所作出的不上诉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上诉行为有效。,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本章思考题,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包括哪些? 2.适用法院地法原则的具体内容是指什么? 3.我国人民法院得以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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