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主体》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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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能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 其一,应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亦即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其二,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该资格即法律上的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取得和处分财产以及进行诉讼的能力等。,一般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特殊主体 跨国公司,自然人,一、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具备一般的法律能力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不同国家不同规定我国 法律能力的确定

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依其属人法(一般情况) 特殊权利能力 依物之所在地法 契约准据法确定 行为能力:部分国家 依行为地法,属人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它是经常被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婚姻、亲属、和继承权等领域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原则。由于各国对属人法连结点分别理解为住所或国籍,故属人法有住所地法和本国法之分。(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住所地法)一些国际公约多采用惯常居所地法,而法人的属人法多采用国籍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

3、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间歇性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精神健康的成年人 “视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外商投资企业法 我国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中方当事人。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中国自然人可以成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准据法:指经过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即经冲突规范援用的实体法律。 冲突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Eg: “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指明涉及不动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应受不动产所在地的

4、法律支配,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结果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法。,日本,阿根廷,英国,二、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身份 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取得方式:出生和入籍 积极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 消极冲突:无国籍,解决,出生取得,采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籍 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

5、取得本国国籍 单系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籍,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商船位于什么地方; 依美国法,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英国商船,美 国 港 口,在该船上出 生的人即同 时具有英、美 两国国籍。,如果新生儿的父母不是英国或美国公民,其国籍国采血统主义,则他还同时具有父母的共同国籍 如果其父母的国籍不一致,则还可能出现四重国籍。,入籍/加入取得,国内法上的原因:如归化(入籍),即当事人自愿申请取得某国国籍,或由于婚姻、收养而取得一国国籍 国际法上的原因:如领土变更(领土割让,国家合并)会导致该项变更所涉领

6、土上的居民的国籍发生变更。 如一国规定,本国妇女与他国公民结婚的,当然丧失内国国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并不当然取得夫方国籍,则该妇女就成为无国籍人。如果双方规定相反,则该妇女就具有双重国籍。,其一为内国国籍时:内国国籍优先 都为外国国籍时 多: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法 少:取得在先、后or 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地的国籍优先,依其住所地国国籍为准 依居所地国籍为准:不能确定住所时,积极冲突,消极冲突,内国国籍是指法院国国籍,比如加拿大法院审理一个美国公民(同时又有加拿大国籍)的案件,加拿大国籍就是内国国籍,地位 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依内国法或有关的条约决定 民事权利

7、方面:国民待遇 经济领域:予以限制 如最惠国待遇、不歧视待遇、优惠待遇(吸引外资),法 人,一、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具备一般的法律能力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依其属人法(一般),二、法人的国籍和地位 国籍 成立地说:即法人登记国 住所地说:即法人管理中心地所在国 控制说: or 资本控制说 or 成员国籍说即以控制法人资本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 复合标准说:以住所地和成立地作为复合标准来确定法人国籍,成立地说,该规则又称为设立地规则或登记地规则。即法人的国籍由法人的设立地确定,在本国设立的法人是本国法人,在外国设立的法人是外国法人。普通法系国家多采用这种规

8、则。,住所地说,认为法人的住所在哪一个国家就具有哪国的国籍。 不同国家对法人住所地的解释标准并不统一。 有的国家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经营活动中心,因为那里是法人的目的实现的地方。 有的认为法人的住所地应是法人的经营决策中心地和实施中心地。 还有的国家的规定与普通法系的设立地规则相似,法人的总部虽设在其他地区,但以法人的设立地作为法人的住所地。,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公司法中要求将公司的住所地在公司章程中注明。,评:,这两个规则各有优势。 普通法系的设立地规则,使法人的国籍比较容易确定,为法人的属人法的确定提供了确定性。 住所地规则的优点是考虑到法人的经济现实,可以有效防止属人法的滥用和规避,

9、这是设立地规则所不具备的;它的缺点是住所地的标准不一致。,控制说,或称为成员国籍说、资本控制说。 即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国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国国籍,因为法人只不过是覆盖在其成员身上的一层面纱,法人的国籍应依其成员的国籍确定。,复合标准说,把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注:,一个国家究竟采取什么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要考虑到保护本国及本国国民的权益,同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任何法人,如果不具有某国的国籍,在该国就是外国法人。外国法人通常需要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承认一个外国

10、法人,只意味着该外国法人在内国也被认为有法人资格,并非由此创设一个新法人或把它转化为内国法人。,地位:即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须经过内国的承认 承认的方式有 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手续 特别许可制:经内国行政机关的审批 相互承认制:依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予以承认,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登记制,又称为一般许可制。 外国法人只要向内国政府申请承认其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或注册手续,无需由内国政府特别审查批准,就可以在内国以外国法人的名义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以这种方式承认外国法人的是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瑞士等。,特别许可制,指外国法人

11、向内国政府提出申请后,由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才可获得承认。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少数发达国家采取这种方式。如我国、奥地利等。,相互承认制,是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需办理有关手续或者特别认可。 主要是区域性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采取这种方式,彼此承认对方的法人在本国具有外国法人的资格。,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的双重身份 主权者: 处于平等地位的主权者:国家作为主权者在国际上可以与其他国家缔结经济条约,也可以参加国际经济组织; 处于支配地位的主权者:在国内,国际可以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对涉外经济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

12、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国家是公法性质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主体(非主权者) 国家也可以基于一定的原因与他国私人进行经贸往来,签订民商事合同,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国家也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拥有双重身份。,国家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时,其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应当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国家毕竟同时还具有另一重身份,即主权者身份,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指在司法方面,国家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未经国家明示同意,其财

13、产不受他国法院的扣押和执行。 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执行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Eg: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财产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派生于国家主权原则。因为,在国际法中,国家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管辖权。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受他国司法管辖。,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 绝对豁免论: 对国家公法和私法上的行为都给予豁免,除非该国放弃豁免 限制豁免论:只对国家公法上的行为给予豁免,所谓公法行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如立法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司法行为等 所谓私法行为,是指具有私法性质和效力,产生私法效

14、果的行为,如民事法律行为,商事法律行为。,前者是由英国国际法学权威奥本海、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海德等人提出的。实践中,美国、英国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一直支持绝对豁免论,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也一贯主张绝对豁免论。相应的,在理论上出现了限制豁免论。 限制豁免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区分为公法上的行为和私法上的行为。对公法上的行为,适用豁免,对私法上的行为不适用豁免。它的理由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合同的行为属于非主权行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如主张绝对豁免,不利于保护合同中私人一方的利益。,限制豁免论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服务,缺乏理论基础。 首先,国家参与私

15、法领域的经济活动的法律能力是从其固有的经济主权派生出来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含义之一就是国家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所以国家之间不应该存在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现象。所以,限制豁免论与国家固有的经济主权相矛盾。 其次,把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标准不够科学、准确。国家无论参与公法性质的活动还是私法性质的活动,其目的都是履行职责,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所以,国家行为体现出国家意志,都是主权行为。,至于实行限制豁免可以使本国国民与外国国家处于平等地位的观点,实际上是否认了该外国国家与该国国民所属国间的平等。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并不必然使国家与外国私人处于不平等地位,因为诉

16、讼并不是解决国家与私人间经济争端的唯一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采取司法程序以外的方法,如调解、仲裁,还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交涉。这些争议解决方式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所涉及的相关国家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立场是,(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基于国际主权、平等、独立的原则,是久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 (2)坚持国家以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权,反对限制豁免论; (3)在实践中讲国家本身的活动、国库的财产同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及其财产区别开来,主张国有公司或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享有豁免权; (4)赞成通过国际条约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分歧。,我国始终坚持国

17、家绝对豁免论,反对限制豁免论。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参与私人领域的经济活动时,拒绝承担可能的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忽视他国私人主体的合法权益。这只是表明我国主张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以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实践中,我国采取了灵活的方式,以避免在国际豁免的理论上产生争执。即设立国有企业、公司,使其与国家及国家财产区分开。前者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有利于确认相关行为是商业行为还是国家政府行为,同时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三、国家行为原则 含义: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与国家豁免原

18、则的区别 国家豁免是一国是否服从外国法院管辖; 国家行为是否认外国法院对该国政府在其境内行为合法化的审查权 限制:限于公法行为(同限制豁免论),答案:CD,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下列关于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国家只有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时,才是国际经济法主体 B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时,国家仅以其授权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民事和经济活动的组织和机构的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C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其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 D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还包括部分行政法律规范

19、,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经济组织 指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 (广义:+非政府间组织,二者法律地位不同) 特征 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国家之间的组织,而非国家之上的组织 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法律特征:,首先,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其所有权利都是由其成员通过缔结条约授予的; 其次,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可获得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再次,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成员无论大小、强弱,在国际经济组织内部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最后,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各成员正式

20、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多边性国际条约。,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才能在职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个国际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取决于各成员国建立该组织的基本文件的规定。为此,各成员国会在作为国际经济组织基本法律文件的条约中确认该组织具有独立于各成员国的法律人格。这使得国际经济组织能够在国际法领域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济活动;同时,各有关国家也会在本国内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认该国际经济组织具有以自己的名义与私人主体进行交往的能力。,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

21、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规定。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受任何国家权力管辖,具有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上的符合其宗旨和职能的法律能力。其基本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进行法律诉讼能力。,(1)缔约能力。国际经济组织为了执行其职能有权同有关国家缔结条约,同时也有权在成员国内同有关自然人和法人订立契约等。 (2)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国际经济组织要执行其职能,从事活动,必然要具有和涉及相应的财产。因此,取得和处置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其法律能力的重要内容。 (3)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国际经济组织既具有在国际法庭上诉讼的能力,同时也有在成员国内进行诉讼的

22、能力,以使其可以通过诉讼维护其权利和利益。,另外,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国际经济组织如果在非成员国进行活动,其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必须得到非成员国的承认。因为,国际组织赖以建立的基本文件的性质是一种多边条约,它只对成员国具有拘束力,成员国参加或批准该基本文件就表明它承认了该国际经济组织具有法律人格。但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对非成员国没有拘束力,“非经成员国同意不能为其创设权利和义务”,非成员国没有义务授予该国际经济组织以某种法律能力。,三、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是依据国际条约设立的国际法人。它具备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权利能力,并自成立之日起具有与其权利能力相

23、适应的行为能力。但国际经济组织是否因此以自有财产承担起法律责任,如国际经济组织无能力承担法律责任或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其成员国是否要为其承担责任,实践中没有统一的国际立法对此进行调整。具体到每个国际经济组织的债务承担问题,要适用其各自的组织条约。,各国际组织条约对本组织的债务承担问题的规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少数国际经济组织对其解散规定了详细规则,规定组织在解散时,其财政赤字由成员国按出资比例来负担; (2)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中明确规定,成员国对组织的债务负完全责任; (3)有的国际组织条约规定,成员国对国际经济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组织的一种

24、,虽然是国际法人,其法律责任并非一定由其独立承担,有的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可能会对其承担无限责任。这通常是由设立国际经济组织的目的决定的。国际经济组织是各成员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机构在国际领域的延伸,是成员国相互平等协商、调整彼此的经济关系的场所,是成员国政府共同的经济管理职能机构,而并非营利性的商业组织。所以,除非该组织的基本文件中有相反的规定,各成员国应当对其承担无限责任。,四、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国家间由于主权平等而相互没有管辖权。但国际经济组织则是依据职能需要,享有司法豁免,即在成员国及东道国法院都享有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通常各国际经济组织都会在其基本文件中明示本组织及其财产享有司法

25、豁免权。 如果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主体发生纠纷,在一国法院被起诉,该国际经济组织可以放弃管辖豁免而应诉,内国法院往往会使用本国法律进行审理。如果国际经济组织有内部法律文件限制其责任,内国法院也会选择适用。只有当国际经济组织明示放弃其执行豁免,内国法院才可以对国际经济组织及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国际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产生纠纷,根据国际法应由国际法院管辖,但是由于国际法院通常是处理国家间争议的,所以很难找到适格的法院。对此,国际经济组织会在其内部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以本组织为一方当事人的国际争端。实践中涉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争端都是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组织选择接受仲裁庭的管

26、辖,则一般会同意执行裁决,而不会主张执行豁免。 国际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司法豁免权。,五、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1、分类 普遍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 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 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 、香蕉输出国联盟等,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以参加方为同一区域为基本条件,并要求彼此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或有着相同或类似的经济体制的若干国家组成的,其设立目标是以期依靠集体力量实现各国单独难以实现的经济和政治目标。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指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和国际产品组织,其特

27、点在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业务性。,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 1945年12月27日成立,与世界银行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之一 主要职能 制定规章制度 金融:即向成员国提供资金,资金来源,各成员认缴的份额 “特别提款权” :1969年创设的货币(记账)单位 IMF“一篮子”货币在特别提款权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 1SDR1.42927美元,美国是IMF的最大股东,具有16.77% 的份额,中国仅占3.807% IMF重大议题都需要85%的通过率,因此美国享有实际否决权。,组织结构,理事会

28、 最高权力机构 执行董事会 总裁 常设职能部门等,各成员国各派一名理事、一名副理事组成 任期5年 理事:通常由该成员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有投票表决权。 副理事: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组成:24名执行董事 任期2年,IMF的最高行政长官,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 任期5年 平时没有投票权,只有在执行董事会表决双方票数相等时,才可以投决定性的一票,克里斯蒂娜拉加德,2011年6月28日,法国财长克里斯蒂娜拉加德被选为新一任总裁和执行董事会主席,上任时间为2011年7月5日,任期五年。 是基金组织自1944 年成立以来第一位担任该组织最高职位的女性 福布斯杂志曾在2009年将其评为“全球100

29、位最具影响力女性”排名第17位 2009年金融时报被评为欧元区最佳财长 曾在世界著名律师事务所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工作25年,历任律师、合伙律师、主管律师、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和主席。,世界银行集团,包括五个机构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对成员国政府或政府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专向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目提供条件 国际金融公司:专对成员国担保的私人企业放贷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解决争端国际中心,中国在世行的投票权从目前的277提高到442,成为世界银行第三大股东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世界贸易组织,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

30、运作 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我国的产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组织机构,部长级会议 最高权力机构 总理事会 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行使其职能 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 服务贸易理事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秘书处 总干事:秘书处最高负责人 世贸组织行政首长,决策与表决,决策 协商一致 投票:不能协商一致 表决 各成员均有一票表决权 多数票:基本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3/4多数票:某些特定事项,第二节 跨国公司,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多国企业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国

31、际公司 E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世界公司 World Corporation 最早的跨国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16C) 20C初,开始大量出现 目前,其总产值超过世界总产值的1/3 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60%以上,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的大量海外投资、技术转让及国际贸易活动,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进行的。 全球最大的家跨国公司的销售额都在百亿和数千亿美元之间。,巨型跨国公司,如英荷壳牌石油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的销售额常常超过一些中小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跨国公司,KFC,KFC Kentucky FRIED CHICKEN 第一个是地名,肯塔基 (肯德基)fried是油炸, ch

32、icken。 1930年桑德斯上校 在肯德基州开办了第一家餐厅。,百胜,百胜全球餐饮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餐饮连锁集团,总部设在美国肯德基州的路易斯维尔市。百胜餐饮集团拥有并经营着五大世界著名连锁品牌,包括肯德基、必胜客、塔可钟,以及近几年才收购的艾德熊(A&W)和Long John Silvers(LJS)。,塔可钟(tacobell)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提供墨西哥式食品的连锁餐饮品牌。 A&W(艾德熊)则是以传统的汉堡和热狗为主的餐饮品牌。 Long John Silvers ( LJS )海滋客 ,国际餐饮品牌,以海鲜、炸鱼块为其强调的主要特色。,一、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这样的一种企业,该

33、企业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策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特别会议上就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跨国公司是指受母公司集中控制下的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诸经济实体所构成的企业集团。跨国公司以母公司所在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设立子公司或其他实体,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特点:,1、跨国性。 跨国

34、公司的实体虽然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但一般仍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在于使整个公司集团取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和长远的整体利益。因此,跨国公司在做出经营决策时,不是孤立考虑某一分支机构所在国的市场、资源等情况和某一分支机构的局部利益得失,而是从多国或全球的角度考虑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是由母公司制定的,母公司的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如帝国化学公司在45个国家经营,但管理权牢牢掌握在总公司手里。,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是由它分布在各国的诸实体组成的企业,其内部

35、个实体之间,特别是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例如,母公司通过对海外子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或者采用各种合同协议等形式,就可以形成控制与受控的关系,从而使母公司或公司内的某些实体,能对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从法律上看,有人把母公司对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所有权等的垂直控制联系作为跨国公司决定性的特征。 跨国公司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构成它的诸经济实体在法律上各自独立。,二、跨国公司的结构,1、分支机构(分公司)。国外分支机构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这种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是总公司的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直

36、接负责。 2、子公司。通常是指其全部或多数股份被另一公司拥有或通过协议接受另一公司控制的公司。他一般是依据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并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控制,并不意味着母公司要审查子公司的全部活动,只要母公司在重要领域如企业的预算、扩大和改组、任命经理、确定销售价格等方面拥有决策权就够了。,3、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相对,凡在子公司里持有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手段对其行使实际控制的公司就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为独立的法人。 4、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概念相对,凡在外国设

37、立分支机构的公司就是总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一个法律实体,是同一个公司。,跨国公司的基本结构,母/总公司,海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子公司,海外营业机构,母国国籍 法人,东道国国籍 法人,母国国籍 非法人,二、法律地位,国内法地位 国际法律地位,国内法地位,无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内国的公司企业在内国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拥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者通过合约、协议等形式对公司实际行使决定性控制权的企业。 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 无独立的法律地位,国际法律地位,国际法主体? 须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

38、利和义务的能力。,跨国公司是国内法的产物 不是国际法主体,国家主权平等 不干涉内政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民族自决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印度的博帕尔惨案,博帕尔是印度中部的一座中等城市,人口约五十万。在那里,有一家属于美国的联合碳化物公司的大型化工厂。这家工厂生产的大量杀虫剂和其他药物,毒性很大,在生产、储存、运输的各个环节都有很大危险。在美国,设立这样的工厂,要受到严格限制。美国资本家为了达到直接在印度销售杀虫剂,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和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在印度设立了这家工厂。工厂建立后,它周围逐渐成为人口稠密的地区。,博帕尔惨案,1984年12月3日凌晨1点,人们正像往日一样处

39、于睡梦之中,突然响起了刺耳的警报声。这时,化工厂的三个地下储气库,由于化学反应失去控制,安全阀门没有关上,造成大量毒气的外泄。在警报拉响时,已经有25吨有毒气体进入工厂上空,形成大块的浓厚毒云。整个工厂笼罩在一片浓雾中,连看东西都很困难。博帕尔全城的居民受到毒气伤害的多达20万人,10万人被送入医院治疗,5万人有失明的危险,几千人受重伤,2 500多人死亡,其中包括许多天真浪漫的孩子,成千上万的家庭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博帕尔惨案也震惊了世界,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民同声谴责美国资本家这种损人利己的作法。,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印度政府:由母公司承担 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应该由子公司承担。,三、母公司对

40、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三种观点: 有限责任原则: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关系上,股东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则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缺点:严格遵守有限责任原则,会使跨国公司各实体的法律责任与他们的经济联系相分离。实际上,跨国公司往往以有限责任为借口,来逃避其应付的责任。,整体责任说:母公司应当对其全部所有或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债务负责。这或者通过代理的概念,即母公司把子公司作为其代理人,让母公司负责;或者在立法中规定,让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这实际上是把母公司与子公司看作一个企业实体来追究责任。 现状:从目前各国实践来看,有限责任仍是各国共司

41、法的一般原则。除德国公司法有关于公司集团的特殊规定外,目前很少有国家有专门的公司集团法。因此,仅依其内部控制关系而完全否定有限责任原则,看来也不会被国际社会所接受。,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两种 通过专门的公司集团法作直接规定 eg:德国1965年公司法 以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某些例外为根据,来解开法人的面纱,追究母公司的责任。,“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也称为公司法人格之否认,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为了保护社会利益,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否认公司的人格,让公司背后的控制者(股东)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者承担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各国的司

42、法判例,可以总结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情形:,(一)利用公司形态以逃避债务。 公司在自身负债累累情况下,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其财产成立一个新的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从而原公司成为一个空壳,该行为也被称为“脱壳经营”行为。对于这种为逃避债务而成立的企业法人,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否定其法人人格,以公司所设立的企业法人的财产偿付其债务。 (二)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以获取某种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公司形态成为实施欺诈行为的工具,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四)在一人公司中滥用股东地位。在严格意义上或者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中,如果出现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以及股东滥用控制地

43、位等情形,揭开公司独立人格的面纱,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是非常有益的。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混同的行为。如一公司为特定目的设立另一公司,但其场地、人员、财产都来源于母公司,表现为机关混同、财产混同、财务混同,由于二者的混同与近似,交易相对方误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待债务发生后,才发现债务人仅是一个空壳公司,无力履行债务。 (六)利用“兄弟姊妹”公司损害他人利益。 (七)国有独资企业的政府过度干预行为。 在以上诸种情况中,法院均可撕破法人面纱,绕开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保护,追究母公司作为股东的法律责任。,(二)承担债务的根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当与子公

44、司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根据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让母公司负部分或者全部责任。具体来说:,1、在母公司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做出决定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的原则应当占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 2、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和支配,如母公司的错误决策,不当指示,而被剥夺,并对子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应当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 3、当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时,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人。,如何掌握控制的标准和程度,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目前世界上也没有一个

45、统一的检验标准。只能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四、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1、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的矛盾与冲突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冲突 跨国公司与母国的冲突,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冲突,(1)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2)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计划相冲突。 (3)逃避东道国的税收。 (4)根据母公司的指示,在东道国采取各种限制性商业管理,限制竞争,垄断市场。 (5)在技术转让上,可能通过各种限制性条款,阻碍技术交流,阻碍东道国的技术发展,还可能盲目抬高技术转让费,牟取暴利。 (6)环境保护问题。等等。,eg:通过转移定价避税,垄断市场限制竞争,利用东道国法律的不健全钻空子设立有严重污染和公害的工厂 1993年

46、9月韩国7家公司以“其它燃料油”的名义,将1228吨腐蚀性化工废弃物废运抵南京港; 1994年7月在厦门非法进口了美国70台废多氯联苯变压器,1995年6月,从德国进口食品袋、饭盒、饮料罐等生活废弃物等678吨货物抵运江西; 2002年2月28日,浙江省台州海关查获一批重达800吨的“洋垃圾”; 2005年3月,在荷兰鹿特丹港截获的一艘前往中国的英国货船上,54个集装箱内装满了食品垃圾、塑料废品、饮料罐、旧衣服、废电池以及废旧手提袋等生活垃圾。,中国成了世界最大的垃圾倾倒场,中国每年有价值160亿英镑的货物运往英国,作为“回报”,英国每年将190万吨垃圾运回中国。 1997年英国大约有1.2万

47、吨垃圾倾泄到中国 2005年英国运往中国的垃圾数量高达190万吨,短短的8年时间,垃圾数量扩大了158倍!,另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人员透露,全世界数量惊人的电子垃圾,有80出口亚洲,其中有90进口中国。 2002年2月25日,硅谷防止有毒物质联盟和巴塞尔行动网络联合公布了亚洲电脑垃圾进口情况的调查报告指出,美国每年大约有5080%的电脑垃圾被出口到了亚洲,主要出口地是中国。,跨国公司与母国的冲突,少了国内就业机会 减少了出口,技术外流,国内投资的减少 逃税 影响国际收支等等。,与母国的矛盾和冲突 eg:资本大量输出导致本国就业机会减少、影响国际收支、减少商品出口,技术外流 母国与东道国的矛盾和冲

48、突 eg:东道国实行财产国有化而母国行使外交保护,税收管辖权冲突,Maybe 增加就业新政:只要企业将境外 收益用于在美国的投资和创造就业,这部分 回流资金就无需交税或交很少一部分税。 根据美国商务部数据,在截至2009年的 10年间,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共裁减其 在美国的员工300万人。这一趋势在2010年 经济陷入衰退前已经开始。,2、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1)国家的管制 (2)区域的管制 (3)国际的管制,国家的管制,为了发挥跨国公司的积极作用,限制和避免消极作用,各国都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来调整由跨国公司的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这些法律涉及到跨国公司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外国投资法、合营企

49、业法、反托拉斯法、公司法、涉外税法、涉外劳动法、外汇管制法等的。,这些法律具有两种作用:一是鼓励和保护跨国公司的投资和合法利益,例如,对跨国公司和外国投资者给予税收优惠,允许其利润和原本汇出,闹乎其经营自主去,开放国内市场等。以此来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二是对跨国公司不利于该国的活动予以限制或管制。,这种单方面的限制措施主要有三种: a对入境和设立企业的限制。东道国可以完全禁止跨国公司入境;或规定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国投资的部门和地区;或限定外国投资者或跨国公司入境从事经济活动的各种条件,如出口份额、当地股权参与比例、共同管理、采用当地商品或劳务等。 b对跨国公司业务活

50、动的管制。这涉及到对跨国公司的资本转移、税收、公开情报等管制。 c强迫外国投资者放弃投资,如对其财产实行征用和国有化等措施。,区域的管制,有些地区或区域性组织,也采取措施管制跨国公司的活动。其中主要有安第斯条约国的共同外资法规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76年通过的关于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及附属的多国企业的行为指导方针。,国际的管制,自70年代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冲破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声日益高涨,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管制。1974年联大通过了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使国际社会处理跨国公司问

51、题有了新的基本准则。1974年1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成立跨国公司委员会,并设立跨国公司中心作为其业务机构,拟定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联合国贸发会议也起草了关于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原则和规则。它们对于管制跨国公司的活动将发挥重要作用。,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 1974年1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立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其业务执行机构跨国公司中心 1982年完成但现实际已被搁置 资本输出国和“77国集团”对守则的内容、法律性质等问题态度不一致 内容:6部分 序言 定义和适用范围 跨国公司的活动与行为,跨国公司的待遇 政府间合作 守则的实施,该守则其为东道国管辖跨国公司的

52、活动提供了一套基本准则,并有助于协调某些领域中的国内法,为制定新的国际法规范奠定了一定基础。,1.跨国公司的活动:核心部分 一般性和政治性问题。该部分旨在满足发展中国家要求的以国际准则支配跨国公司的行为,和东道国管制跨国公司活动的权利的愿望;规定了关于国家行使主权,依其国内目标和优先次序调整其域内经济活动的权利的基本规则。 分歧体现在“国家永久主权”和“不干涉东道国内部事务”上。 经济、财务和社会问题。包括:投资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国际收支和金融财务,转移定价,税收,竞争,技术转让,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问题。 在国际收支、金融财务、转移定价、技术转让等方面尚需修改。 资料公开。该部分已全部达到

53、一致。其基本要求是:向所在国公众公开整个跨国公司的结构、政策、活动的清晰、易懂的资料,包括财务和非财务资料。每年定期提出,2.跨国公司的待遇:内容 一般待遇。守则规定:“跨国公司在所在国应获得公平和公正待遇。 国有化和补偿。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此达成的共识,基于两点:a 国家有权对其领域内的跨国公司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或征用;b 国家对这种国有化有义务补偿 国际法与国际义务 管辖权。 包括:国家对跨国公司活动的管辖权,管辖冲突,法律选择,争议解决的方法。 这些问题大都存有争议,3.政府间合作 具体内容 交换为实施守则采取的措施的资料和实施守则的经验 在双边或多边的基础上就守则及其适用的有关各种问题进行协商 在进行涉及跨国公司的双边或多边协议的谈判时要考虑到守则,反对以跨国公司作为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的工具,并应在其管辖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跨国公司的这种干涉活动 一国政府为在另一国营业的跨国公司采取行动,应遵循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以及所同意的涉及国际法律求偿的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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