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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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

2、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第三条 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 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第四条 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

3、段。第五条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

4、数不少于20家); 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8. 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9. 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 专业孵化器应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11.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六条 申请组建省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 领导班子

5、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3.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4.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10家;5. 管理规范,具有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较为齐全;6. 专业孵化器还应规划建设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7.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2.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3. 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

6、0万元人民币;4. 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5. 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6.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7.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第八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1.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2.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3. 具有一定的产品

7、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超过30%。4. 企业自主征地建厂,或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第九条 申请组建或认定省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1.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2. 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3.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会议答辩,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同意其组建或认定为“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对于组建省级孵化器的,组建期一般为二年,组建期满后,由组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符合省级孵化器条件的,认定为“河南省科技企业

8、孵化器”。第十条 被组建或认定为“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第三章 建设创业苗圃和技术服务平台第十一条 鼓励省级以上孵化器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加快创业苗圃建设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配备相应资源,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孵化体系,做好前期预孵化、后期延伸和技术创新服务。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创业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孵化器内有专门场地,用于创业苗圃场地面积不少于800平米;2.应配备基本办公家具和电话、网络接入等相应服务资源;3.具备共享商务设施、产品展示和公共财务等创业公共服务能力。4.正在培育的创业项目不少于10个;5.孵化器对入住创业

9、苗圃的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有明确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有专人进行跟踪服务。第十三条 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能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等专业化服务,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的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以是孵化器自建,或与企业、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及检测中心共建。共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有5年以上的长期合作或建设协议。第十四条 申请省级孵化器技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1. 拥有服务场地、仪器设备,及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的能力;2. 拥有能够提供专业服务的专业服务队伍(具备上岗条件); 3. 提供服务的检测、研发、试验等设备应

10、符合相关的检测、试验标准; 4. 对需要有服务资质的领域和服务内容,依托单位应具备开展相关服务的认证和资质;5. 每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第四章 孵化器的管理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辖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工作,把其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在发展规划、土地保障和财政投入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第十六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在年度科技计划中给予适当支持。各地科技行政

11、主管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规划,做好孵化器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当地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和分工,统筹协调,有效集聚创新资源,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设适合自身产业特色与要求的孵化器。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支持现有孵化器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创新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第十八条 各类孵化器应建立创新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制度,探索“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的孵化模式,加

12、快形成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作机制,推动全省孵化器创新发展。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的孵化培训体系,开展对孵化器管理人员、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者的培训,不断提高孵化器行业从业人员水平和能力,提升孵化绩效。第二十条 各类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做好宣传工作,统一孵化器标识,并在主体建筑显著位置悬挂孵化器和火炬标识。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达到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者,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全省孵化器进行考核,对于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省级孵化器,取消其“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各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本地区孵化器建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豫科高2008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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