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技术创新关系的法理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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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与技术创新关系的法理学阐释一 法理学问题的界定有学者言:“科技创新,指科学技术活动领域的创新,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与革新。”1 在 英语中,同时提及科学、技术(science and technology)时,“科学” “技术二词一般是分 开的,也见到有“科学技术的进步”(scientific technological progress)的提法,但 两者各有所指。而在中文中,它却被连译为“科学技术,更被简称为“科技”,具有名副其 实的中国特色.但实际上,科学与技术有着明显的区别。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词条中:科学 指的是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技术指的是人类在利用自然 和

2、改造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来的经验和知识,也泛指其他操作方面 的技巧。”2有学者指出:“人们一般认为科学是以实验观察为基础的、以系统地发现因果关 系为目的的社会实践,侧重以认识世界为目的;而技术则是人类改变或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 或活动,以改造世界为目的。”3因此,在界定法律与科技创新关系的法理学研究中,应把 论题区分开,以便进行科学的论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好的.法律作为一种镇定的力量,可以调和政治,社会和科学的变化。 人们只需记得在美国革命,内战和工业革命期间的法律理论的持续性和连续性.法律维系了 我们与过去,不是出于任何怀旧的浪漫主义,而是提供了我们的社会和经济制度所要求的

3、确 定性和可预测性。但是过去的对于法律的运作、教育和思维都基本上过时了。无论是法律原 则还是法理学都不可能在现时代的骚动下一成不变.现在正在进行的信息革命正在以前所未 有的方式改变着法律。历经千年的发展,建立在权利、财产和规制基础上的普通法制度,将 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瓦解,其核心概念将会失去意义。不要惊讶,我们尚未做好准备。法律和技术的关系在传统上是共生的.科学和工业的进步带来新的法律规范和要求,并 转而对技术施加自己的影响.管理者称这种现象为“技术宰制”,政府机构设定的技术标准(在 诸如安全和环保等领域)却与当前的技术不相适应。于是,机构通过设置更高的标准来促进 技术进步。4另一方面,法律职

4、业者和学界正在日益感受到这种技术宰制.当技术变化激烈到足以导 致理论变革时,法律强制就会发生。因特网的出现就已经使许多现存的规则到了改变的临界1 郭奕: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河南科技2008 年5 月,第15页。2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 1996 年版,第 711页, 第 598 页。3 关于科学与技术的界定,学界有各种定义,但都严格区分开两者。可参见侯纯:科技与法律的价值整 合,科技与法律2004 年第1期,第1415页;杨丽娟、陈凡:高技术立法规制问题的哲学探讨,法 学论坛2005 年第1期,第4748 页。4 See Mo

5、tor Vehicle Mfrs. Assn v. State Farm Mut. Auto. Ins. Co., 463 U.S. 29, 49 (1983) 点,更多改变无疑也会随之发生。在前行的道路上,它做得最重要的事就是重塑了全球经济. 这是没有多少历史先例的.也许印刷机的发明,使得政府调控言论和人们拥有了言论的权利 是最接近的例子。在今后的日子里有关于法律的一切都很可能被重新思考,它将怎样教授、操作和判决, 甚至它的关联性都将被重新审视。(三)法律与技术创新的关系法律和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是很简单又及其复杂的。在最基本的层面上,技术包括应用 劳动创造产品,产生服务或以其他方式达到预想的

6、结果.找到新的方式来生产新的产品或使 用较低的成本投入生产出原来的产品就是所谓的技术发展。法律被普遍理解为一套社会管理 机构适用于所有的居民的规则。所有的现代社会已设立机构,负责用这些规则作出裁定或对 这些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它们也建立了强制执行这些规则的机构。当法律规则促进或阻碍 技术发展时,法律与技术就会相互作用。当社会决定用技术产生想要的结果和利用法律规则 控制或修改这些结果时,法律和技术也会互相影响。1、法律、产权、激励和交易在界定产权的过程中,法律创造了技术发展的关键性条件。没有产权,世界就会有大量 的公地,生产的激励就会被扼杀。如果其他人可以不劳而获,就没有人会去创造财富。产权 使

7、人们可以享受到他所创造的财富。例如,产权可以使农民享受到他种植的作物。这些权利 激励他进行耕种.几乎所有的社会都将这种基本的产权视为农民对其作物的权利。当财产变 得可以转移时,产权就增加了新的关键的维度。当产权可以转移时,生产的动力就会迅速增加。当一个农民拥有享受他所种植的作物的 权利时,他就有动力种植作物养活他自己及其家庭。当他可以用作物去交换他人所提供的货 物或服务时,他就有动力去生产超过其所需的作物。可转移性意味着我不仅有动力生产我自 己所需的货物和服务,我还有动力去为他人生产货物和商品,因为我能够将生产性活动的收 益转给他人,他们也会相应的转移自己的财产给我作为补偿。正如下面所讨论的,

8、可转让性 提供了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基础,而且它也强调了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原则。2、知识产权及其激励虽然产权对于富有成效的激励是必不可少的,但传统的产权无法激励创造性活动。如果 我设计一种新产品或一种新的,更有效的方式来雇用投入生产财富,在一个只承认传统权利 的社会中,我的创意就将被随意复制。科技成果,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物 质文明,“独占”的概念对它是不适当的。然而,就其产生的具体过程来说,它是自然人运 用科技知识进行艰巨的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结果.如果忽视科技成果的个人创造属性而片面强 调社会公有,固然在短期内能有较高的社会利用率,但同时却会极大地抑制发明人的创造热 情,长此以

9、往,必然会造成科技成果低产出的不良后果。相反,如果科技成果全被发明者个 人所垄断,又必会影响成果的应用推广,从而阻碍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因此,作为 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制度规则的法律,需要在公平与效率、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间进行“度” 的把握.由此应运而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致力于保障权利人一定地域范围、一定期限的 垄断权,禁止其他竞争者涉足于权利人的技术领域而获取利益回报,这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 社会公平,但却又维护了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1 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无形智力财产在市场 上转让的规则,其条件或代价就是市场价格.为了使其报酬能弥补智力支出,权利人从技术 构思开始就要密切注意市场需求,预测未

10、来产品的市场前景,从而根据市场竞争规律对技术 思想进行筛选,最后只有那些最能适合市场需求的部分方能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从而 激励不断的技术创新。2知识产权主要包于技术发展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是专利法和版权 法。通过共和国的历史人们认识到了它们的。事实上,美国宪法明确授权国会制定的这两部 法律以促进科技进步和有益的艺术。3这一表述反映了宪法的制定者认为通过专利法和版权 法所提供的经济激励可以促进创造性活动。3、法律与技术创新关系的负外部性 法律与技术创新的消极关系体现在一个重要的纽约案例中一家水泥厂排出的烟尘 和原料侵害了附近的地主.4这个案例的判决适用(并修改了)经典的损害理论.虽然表面上

11、 法院拒绝利用私人诉讼作为一种手段来关闭违法工厂,促进符合公共利益的清洁空气,然而 法院认识到了案件背后的外部成本。在判决中,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也就是强制被告内 化已有原告承担的污染成本。在这个案子中就如同在几乎所有的污染案件中-商业公 司对空气和水源排出废物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作为公司运行的成本显示在公司的书本上, 公司也不会议其他的方式承担这些成本.5相应的,公司运行所造成的类似成本都由其他人 或整个社会承担了。联邦和州的反污染立法都直接针对公司,迫使其内化这些成本。当公司 赔偿了受影响的人(就像上述的纽约州案例)或采取措施减少工厂里排放物的水平时,它就1 赵震江、袁泳:论科技和经济一

12、体化的法律机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 年第1期, 第 82 83 页。2 赵震江:论法律在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关于知识产权的法理学思考,中国法学1996 年第 1期,第35 页。3 U.S. Const. art. I, 8, cl. 8.4 B. Klass, Common Law and Federalism in the Age of the Regulatory State, 92 Iowa L. Rev. 545, 571-72 (2007).5 See discussion of externalities in Pindyck & Rubinfeld,

13、supra note 6, at 621.内化了这些成本。当所有类似的公司都采取措施时,它们都会将这些成本转嫁给需要最终产 品的消费者。1强迫污染公司内化其成本的任务最初是通过传统的指令性规制得以完成。2 然而,近年来,立法者和决策者认为传统的指令-控制模式通常并不是减少污染的最有效 方式。结果是,包括激励、污染帽、交易许可、利益相关者协商在内的许多计划都已出现。 3经验似乎表明,这些基本想法背后的非强制性做法是合理的,但该计划需要精心设计和监 督以防止滥用。44、法律与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在何种程度上,法律可以通过促进协同作业技术,建立坚实的熟练劳动力市场或发展先 进技术来促进经济的增长?理论

14、与经验表明对于技术发展,法律和法律机构都只能起到重要 却又有限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法,法律和法律机构可以为新技术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在 缺乏市场激励时,法律和法律机构能在基础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5这些法律和政府的干预 是一般性质的,并有助于提供市场不能提供的激励.当法律作为市场的附属时,它可以有效 的促进经济目标.专利制度的优点在于它提供了一种与市场挂钩的法律制度。6该法规定的 专有权刺激了发明,但市场是回报的最终决定因素。该制度只奖励那些生产市场所需产品的 人。政府-通过法律和法律机构试图通过干预来促进特定的工业部门或商业公司的发 展时,它很可能会失败。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在“产业政策”

15、的名义下,政府对一些特 定的经济部门做出了一系列干预性的建议.7在此情况下,政府和法律的干预成功需要立法 者或行政人员掌握比市场更完备的信息。因为这终究是不可能的,政府对于特定产业或公司 的干预更有可能减少整体的经济福利,而非增加经济福利。除了政府相对缺乏知识外,政府1 See, e.g., Thomas Lundmark, Systemizing Environmental Law on a German Model, 7 Dick. J. Envtl. L & Poly, 1, 18 (1998)2 See, e.g., J.B. Ruhl, Regulation by Adaptive

16、Management - Is it Possible? 7 Minn. J. L. Sci. & Tech. 21 (2005).3 See, e.g., Mark Seidenfeld, Empowering Stakeholders: Limits on Collaboration as the Basis for Flexible Regulation, 41 Wm & Mary L. Rev. 411, 411-14 (2000) ; Jeffrey M. Hirsch, Emissions Allowance Trading Under the Clean Air Act: A M

17、odel for Future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7 N.Y .U. Envtl. L.J. 352 (1999) (discussing permit trading and caps).4 Christopher H. Schroeder, Prophets, Priests, and Pragmatists, 87 Minn. L. Rev. 1065, 1091 (2003) (discussing, inter alia, successes of cap-and-trade program under the Clean Air Act and

18、 the failures of cap-and-trade under analogous California laws).5 Most basic research is funded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 See U.S. Census Bureau, 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2001 508 tbl. 769 (2001).6 See Daniel J. Gifford, How Do the Social Benefits and Costs of the Patent System St

19、ack Up in Pharmaceuticals?, 12 J. Intell. Prop. L. 75, 82 (2004). supra note 8, at 83-84.7 Robert E. Scott, Sectorial Policies and Participant Commitments: The Keys to Effective Trade and Industrial Policies, 5 Stan. L & Poly Rev. 127 (1993).对经济的干预还会因利益集团寻求援助而遭到扭曲。1那些衰落或未来存疑的产业,因为他 们密切的社会关系,有时是庞大的工作

20、力量-往往能施加很大的政治压力。出于所有这些原 因,政府,法律和法律机构似乎不能对特别的经济部门产生正外部性.5、法律宰制:规则及其关系的转变如同过去一样, 法律在这个科技时代不断地发展以适应新形式的人际交往。如何顺利 过渡,将取决于包括法律教育在内的法律体制发生改变的速度和灵活性。(1) 新型的财产关系 什么样的新型财产将被创建,它们能否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或将自助成为主导模式?2有人坚持认为,“网络空间的财产与其他的知识产权类型没有区别并符合现有的理论.3 不过,无可否认,新型财产正在出现,并伴随着自己的微型法律制度。争议域名与登记制度 引发了自身的立法,4理事机构,5和争端解决机制。6对

21、人类基因组的研究也正在建立新型财产 .DNA 的基因图谱能否形成所有权?作为纯粹 的信息,它可能不能申请专利.它也不是受版权、商标法保护的知识基础 。然而,没有某种 形式的保护,私人研究可能很容易被窒息。基因法律尚未有所进展,但它必将如通过立法和 诉讼发展起来的有关组织和器官的财产权利一样在未来得到发展打到现在为止,由公共资 金资助的国家人类基因组研究所和私人拥有的塞莱拉基因公司正在同时进行研究,并由此产 生了合作与竞争。但是,在遗传图谱接近完成时,对遗传信息的所有权是私有还是公有突然 成了一个巨大的有分歧的问题.8塞莱拉基因公司能否通过它的基因研究而排除其他人对遗 传信息的拥有不单是一个知识

22、产权法律问题。它需要的是决策者充分了解公共健康和公共政 策后,与其进行一个国家对话。法律顾问需要了解分子生物学;基因工程师需要了解法律 .1 See, e.g., Jim Chen & Daniel J. Gifford, Law as Industrial Policy: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in a New Key, 25 U. Mem. L. Rev. 1315, 1346-47 (1995).2 See also David R. Johnson, Lets Let the Net Self-Regulate (visited Mar. 15, 2000)

23、 .3 see Lawrence Lessig, The Law Of The Horse: What Cyberlaw Might Teach, 113 Harv. L. Rev. 501 (1999)4 See 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Pub. L. No. 106- 113, 113 Stat. 1536 (1999) (codified at 15 U.S.C. 1125(d) (2000).5 See generally 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

24、mbers (ICANN) (visited Mar. 12, 2000) .6 ICANN,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visited Mar. 12, 2000) . See Moore v. Regents of the Univ. of Cal., 51 Cal.3d 120, 793 P.2d 479, 271 Cal. Rptr. 146 (1990)8Alex Berenson & Nicholas Wade, A Call for Sharing of Research Causes Gene Stocks t

25、o Plunge, N.Y . Times, Mar. 15, 2000, at A1.当新型财产出现后,就当财产形式也将遭受挑战.对于软件发展的激烈争论表明了这一点. 传统商业规范的核心是商业秘密防止他人利用产品和设计资料的能力.公司不仅对它的 创造申请专利和版权,并且要对其进行严密保护,谨防竞争者。封闭源代码是传统的,安全 的。对于如微软般的主流计算机公司而言,它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但是,保密可能会导致产品 是不友好的和静态的,与其他软件复杂的兼容性会扼杀创新。开源代码表明了产品开发中的开放和协作。通过促进与其他产品和开发者的合作,开源 代码带来了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如果是财产的话,开源代

26、码也是一种截然不同的财产。 例如丄inux就是一种可以替代微软Windows的操作系统。因为它是免费的,就不属于传统 意义上的财产,它也不按自己的协议产生财富只有通过捆绑增值产品和服务,Linux才能 获得自己的零售价格。当Linux挑战Windows并获得市场份额时,关于财产的旧式思维也遭 到了同样的挑战。旧式财产不仅与新型财产相竞争,其持续相关性也可能受到新兴技术的威胁.例如,互 联网就有可能削弱版权保护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只要生产和分配机制是可见的和可调整 的,知识产权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随着即时传输和全球分销启用互联网,法律对 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保护便显得不够了。这表现在De

27、CSS的DVD复制控制情况中.开放代码 的程序员破译了 DVD拷贝控制的加密技术(也称为内容加扰系统,或“CSS ”),并公布了新 的“DeCSS ”的代码,这就在网络上击败了 DVD加密技术。DVD拷贝控制协会提起诉讼, 指控程序员侵犯了他们的商业秘密。在当前译码规则系统已遍布全球之时,禁制令又会有怎 样的效果呢?难道真有可能使作为“商业秘密”的DVD加密代码在互联网上公布,并向整个 世界提供免费下载?显然,任何这样的做法只是一个为其他服务创造公平收益的法律拟制.1难道将商业秘密坚持作为一种可行的理论不是一种法律拟制码?空(2) 生产出来的生命和身份在勇敢新世界中的权利 新的生物形式和关系正

28、在出现。这包括所有的转基因作物和克隆猪,每种创造都有着属 己的复杂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而最重要的是生命本身是否可申请专利o:3推广这些技术对人1See DVD Copy Control Assn, Inc. v. McLaughlin, No. CV 786804 (Cal. Super. Ct. Santa Clara County Jan. 20, 2000) (order granting preliminary injunction), available2 Another example of this phenomenon is presented by the renegade p

29、rogram Napster, which facilitates the free (and often illegal) exchange of copyrighted music on the Internet. See Napster, Inc. (visited Apr. 18, 2000) .3 See generally Ned Hettinger, Patenting Life: Biotechnology,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nvironmental Ethics, 22 B.C. Envtl. Aff. L. Rev. 267 (199

30、5).类很可能并不遥远,但却提出了遗传本质的深刻问题。4 克隆人和准人类是否享有与“传统 人类”相同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我们的法律已经必须处理多个的生物父母(例如,出生 和捐助卵子的母亲)。法律将如何应对新形式的人格,不论是生物的,机电的,或虚拟的? 机器能具有法律人格吗?人工智能将具有怎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身份本身会变得很难界定. 它必须在一个人的DNA结构或电子结构中记录她的生活活动代如果是后者,也许是前者, 它都可能被盗用或制造。 “数字角色”现在司空见惯。当它如发明电子邮件名称一般容易 地交换基因时,身份及其定义的规则将变得更为关键。6、对于法律制度的挑战当技术变化引发实体权利和理论

31、转变之时,在政治和法律体制内的权利和理论的意义也 将发生变化.在今后几年,立法机构,法院,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将面临巨大的体制挑战。 许多最新的技术发展所引发的激进社会影响似乎将引起范围广泛的立法对策。然而,与此同 时,快速和动态的变化速度破坏了传统立法解决方式的有效性。今天的立法机构必须面对的 是技术驱动的挑战会使得它们当初颁布的法律变得过时。1结果是,因此,他们必须设法预 测未来可能的技术变革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或起草技术中性的法律(这可能破坏立 法回应放在首位的目的)。由于立法机构必须争着在被技术根本改变的社会中确定自己的作 用,他们可能授权更多的行政机构或把把更多的制定规则的权力赋予这些

32、行政机构。2行政 机构通常比立法机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专业性,他们制定规则的程序也比传统的立法程序 简捷,行政机构就可以更简单更快速地采取临时措施,改变被证明无效的,不明智的,或过$eejoan Hollinger, From Coitus to Commerce: Legal and Social Consequences of Noncoital Reproduction, 18U. Mich. J.L. Reform 865, 866 n.4 (1985)5 See, e.g., Charles Kester, Is There a Person in That Body?: An Ar

33、gument for the Priority of Persons and the Need for a New Legal Paradigm, 82 Geo. L.j. 1643 (1994); Michael D. Rivard,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Personhood: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Personhood for Transgenic Humanoid Species, 39 UCLA L. Rev. 1425 (1992).6 See Hugh Miller, DNA Bluep

34、rints, Personhood, and Genetic Privacy, 8 Health Matrix 179 (1998).1 For example, in 1992, Congress enacted the Audio Home Recording Act of 1992, Pub. L. No.102-563, 106 Stat. 4237 (1992) (codified at 17 U.S.C. 1001-1010 (2000) which, inter alia, imposed a royalty charge on sales of digital audio ta

35、pe recorders and digital audio recording media (e.g. blank digital tape). Shortly thereafter, digital recordable disc machines and discs were developed, undermin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ct. See Robert Starrett, CD-Recording: Yesterday, Tomorrow, and Today, CD-Rom Professional, Nov. 1995, at 111

36、 (describing the capabilities of CD recording technology).2 See generally Harvey L. Pitt, Securities Regulation by Enforcement: A Look Ahead at the Next Decade, 7 Yale j. on Reg. 149, 164 (1990)时的旧规则。3然而,在许多情况下,针对技术的最好形式的法律回应也很可能是一种非常有限的受到 严格限制的回应.保守的和考虑不周的法律可能会抑制技术的发展.在集体行动必要之时,克 林顿政府互联网政策的一位主要设计师马

37、格先生争辩,立法机关可以期待行业和其他私营部 门利益相关者群体的自我监管举措。4这种情况最近就发生在美国政府推动私营部门监管互 联网域名系统。同样,在该领域的隐私保护,联邦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促进行业自律。这些都 还有待观察,但是,无论如何,行业自律将有助于充分解决因某些网上的做法和技术所引发的 重要隐私问题。不同于立法机构,法院一般不会有同样的机会来采取自由放任的办法来应对 突发的技术以及由其造成的社会和法律困境。法院必须对提交给它的案件进行判决,但他们 却只能依赖许多年前创造的可能不再充分解决当前现实和挑战的法律理论。从体制角度看, 目前的司法决策过程可能不再充分满足时代的要求。勤勉的,有时冷

38、漠,诉讼的进程似乎不 太适合以急速的技术变革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例如,一位评论家指出,缓慢的上诉过程尤其 不适应涉及技术迅速变化的案件,特别是可以寻求到某种未来的救济形式。5 可以说,在 更激进的未来几年内,司法决策可能会受到质疑。传统的以规则为基础,理由明确,为其中 一个标志的司法决策过程,是不适合处理动态变化的领域的。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了这一事 实。在丹佛地区教育电信联盟V。FCC 案中,法院审议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挑战的1992年 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和竞争法的三个规定。 6鉴于电缆行业和通信领域一般的动态变化速 度,法院避免了传统的第一修正案分析。特别是,法院拒绝基于传统第一修正案论坛分析指

39、定有线电视特定“论坛”种类,还拒绝将有关分类标准的审查适用于法律.相反,法院通过 一个特定的事实上的深入分析而得出了结论。动态变化时代的法理学很可能在个案的基础上 得到发展。在现实的层面上,法院已经面临着权限的难题。随着通信和商业的日益全球化, 法院将越来越多地面对国际维度的案件-或案件没有任何明确的地理范围。当然,除了在法律上限制法院的管辖权这个问题外,就是在事实上限制了法院权力的问 题。例如,在DVD DeCSS案件中,法院发出初步禁令,禁止在联网上的任何地方张贴DeCSS3 See Cass Sunstein, Justice Scalias Democratic Formalism,

40、107 Yale L.J. 529, 551 (1997)4 See Ira Magaziner, Keynote Address: At the Crossroads of Law and Technology, 33 Loy. L.A. L. Rev. 1165 (2000).5 See Stuart Minor Benjamin, Stepping into the Same River Twice: Rapidly Changing Facts and the Appellate Process, 78 Tex. L. Rev. 269 (1999).6 518 U.S. 727 (1

41、996).代码,即使它承认了该禁令不被遵守的可能性. 1事实上,尽管有法院的强制令,DeCSS代码 最近仍被嵌入域名系统(DNS )记录,并继续蔓延整个互联网。具有跨国性质的互联网,加上随之而来的匿名问题,也对执法机构构成了严重的挑战. 克林顿政府的报告最近已要求新的和扩大的执法工具,以解决需要实时跟踪互联网通信跨越 传统的国内和国际的司法界限,需要跟踪犯下罪行且在互联网上隐藏自己身份的不法分子。 1作为执法机构需要寻求新的权力来面对技术的挑战,而在这些机构的体制需要和公民的自 由权利之间必须取得一种新的平衡。当然,这只是由于技术的迅速变化而导致的法律和政治制度需要面对的结构性挑战中的 几种情

42、况.这些制度能否充分应对这种挑战将对社会的持续民主和经济活力产生巨大的影 响。1 DVD Copy Control Assn, Inc. v. McLaughlin, No. CV 786804 (Cal. Super. Ct. Santa Clara County Jan. 20, 2000) (order granting preliminary injunction), available at .1 The Electronic Frontier: The Challenge of Unlawful Conduct Involving the Use of the Internet, A Report of the 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Unlawful Conduct on the Internet, Section V: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March 9, 2000), available 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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