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沙镇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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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沙镇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农业职工住房改困改危工作,根据珠海市关于印发珠海全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04101号)及金湾区关于加快农场职工危房改造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第一条 危房改造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十项民心工程,积极推进“安居工程”建设,保证农业职工居住安全。根据我镇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总体目标,按照“科学规划、以点带面,示范带动、稳步推进”的思路,加大危房改造的力度,确保在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农业职工危房改造任务。第二条 危房改造范围:改造范围为农业单位危房户。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改

2、一补贴的原则,即符合改造条件的一户相应只能参加一种改造形式,享受一次危房改造福利补贴。第三条 参与危房改造对象:1、在册农业职工2、在册农业退休职工3、农业单位一次性辞退人员4、除上述1、2、3类对象以外其它有户口并有危房的农业从业人员以上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参与危房改造:有平沙镇户籍,且户主必须是平沙镇户籍人口。有住房,现居住在房改时从农业单位直接购入的房屋且为危房。从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危房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危房改造或享受其他住房优惠待遇:已参加集资建房或划地建了私房的;已参加房改购房或享受相关福利补贴等住房优惠待遇的;夫妇任何一方已享受过住房福利待遇的;已参加危房改

3、造的人员。第四条 危房改造时间要求:1、第一代归难侨危房户的改造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央、省级7500元/户的补助款,政府将该款统筹用于危房改造公共设施配套工程;2、农业职工危房改造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市、区政府30000元/户的补助款,政府将该款统筹用于危房改造公共设施配套工程;3、本方案规定的其他危房改造对象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镇政府10000元/户的补助款。第五条 危房改造形式及适用对象:参加危房改造遵循自愿的原则,符合改造条件的只能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改造形式:1、经济适用房:由农房办统

4、一规划,集中建设并按成本价出售。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这种形式只限于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1、2、3类对象。2、就地拆建或划地改建:统一规划、统一图纸,拆旧建新或另择地点建房,住户在镇农房办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自行组织施工建设。连壁式二层每户基底面积72平方米,建筑面积144平方米。这种形式适用于第三条规定的全部对象。3、就地维修:在原旧房的基础上维修、排除危险,主要是掀瓦顶、换横梁、修复墙体、加高地台、加建室内卫生间。这种形式适用于第三条规定的全部对象(已参加公助私建户除外)。第六条 危房改造补贴标准:1、符合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1、2、3类对象购买经济适用房、就地拆建或划地改建、原地维修

5、危房的每户补30000元(属于第一代归难侨的,每户另享受中央和省的补贴)到个人帐户。2、符合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第4类对象就地拆建或划地改建、原地维修危房的由镇政府给予补助10000元/户到个人账户。上述补助款必须保证在旧房无条件(含自建、加建等全部建筑)交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处理或拆除后方可支付。3、镇政府投入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平均不少于5000元/户。第七条 危房改造建设形式及申办程序:1、经济适用房(多层)建设形式、出售价格及付款方式。按照总体规划和设计,由镇农房办统一组织施工建设。经济适用房按建筑成本价出售,以平沙镇农业职工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公布为准。2、参与经济适用(多层)改造申请程序拟

6、购房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旧房收据等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A抽签入围后15天内每户缴交10000元预购款;B签订购房合同后,交总购房款的50%;C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交总房款的25%;D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清余款,凭购房交款收据办理交楼手续。凡未缴清购房款而擅自入住的,每日按应缴而未缴部份购房款的2加收滞纳金;逾期三个月未交清购房款的,原购房合同作废,镇农房办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已收的购房款不予退回,造成的损失由原购房人负责。3、就地拆建或划地改建的申办程序。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旧房收据等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意并报镇

7、农房办审核备案。身份确认后每户交押金不少于5000元并签订改建合同,自签订改建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否则视为放弃,镇农房办可单方取消改建合同并收回该建房地号重新确认建房人,原所缴的建房押金将不予退回,镇政府统筹用于危房改造公共设施配套工程。在建房期间住户的住房问题自行解决,镇政府和社区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助及安排。4、就地维修房屋的标准、程序和补助形式。维修标准:维修房屋必须在保证不影响邻居居住安全、交通安全及排水排污通畅等前提下进行。维修项目以掀瓦顶、换横梁,加建室内卫生间,房间、厨房及墙体翻新装修、加高地台等。维修以解危为主,不能增加占地面积。维修程序: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旧房收

8、据等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居委会审核合格后送镇农房办审查核定,由镇农房办出具维修房屋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维修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动工维修,否则将重新申请审定。补贴款项支付方式:A、符合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1、2、3类对象在拆卸瓦顶、横梁后,由社区居委会按照维修房屋的进度先支付25000元,房屋全部维修完毕后经社区居委会审定符合维修标准后支付5000元;B、符合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第4类对象在拆卸瓦顶、横梁后,由社区居委会按照维修房屋的进度先支付9000元,房屋全部维修完毕后经社区居委会审定符合维修标准后支付1000元。维修期间住户的住房问题自行解决,镇政府和社区不作任何形式的补

9、助及安排。第八条 其他1、夫妇一方户口在平沙镇农业社区外的,必须提供其户籍单位及镇级以上房改部门出具的未参加房改购房或从未享受其他住房福利待遇的证明,方可参加危房改造和享受政府福利补贴。2、1999年12月31日之前,因离婚失去住房的一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危房改造享受政府补贴;之后,因离婚失去住房的一方,不能参加危房改造及享受政府补贴。3、已参加私建公助符合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1、2、3类对象可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就地拆建、划地改建,享受政府补贴,就地维修形式不得享受政府补贴。4、经劳动部门批准已办理停薪留职的原农业职工,对应本方案规定可享受危房改造及相关补助;自动离职或被开除职工身份的,符合危房改造

10、条件的可按本方案第三条第4类对象参与改造。5、对超生人员从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7年的不得享受住房福利待遇。6、符合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1、2、3类对象因有自建房(农业单位房屋在1987年底前建造)而未购买公房的,并且从未享受过政府住房福利补贴的,可参加危房改造并享受政府住房福利补贴。7、对已购买农业单位公房(含1987年底前农业单位的自建房户)的已故农业职工、退休职工、一次性辞退人员,夫妇双方从未享受过任何住房福利待遇,其子女户口仍在平沙农业社区并居住在已故父母的房屋内,且其子女夫妇双方均未享受过任何住房福利待遇的,可视其具体情况享受改造待遇。8、经济适用房的售房价格及具体操作程序等按镇农房办出具的书面指引为准。9、夫妇双方只能享受一次政府住房福利补贴。10、符合本方案第三条第1、2、3类对象,已自购商品房并无条件将从农业单位购入的旧危房退回所在社区处理,凭该商品房的产权证明(房地产权证及其它证明资料)可申请享受危房改造福利补贴,收到补贴款后,视为已参加农业职工危房改造。第九条 原关于印发平沙镇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通知(珠金平办200760号)同时废止。第十条 本方案未能穷尽农房改造之相关事宜,如遇方案条文未涉及内容由镇农房办视具体情形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平沙镇农业职工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方案由镇农房办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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