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知识百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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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检疫知识百题问答1.什么是植物检疫?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2.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

2、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植物检疫通过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避免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3.有哪些检疫性有害生物传

3、播扩散的例子?答:古今中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例子很多。马铃薯晚疫病。19世纪30年代,欧洲从美洲引种马铃薯时传入晚疫病,到1845年,此病在爱尔兰大流行,使当地的马铃薯几乎绝产,造成了历史上著名的爱尔兰饥荒,当时仅800万人口的爱尔兰死于饥荒者达20万人,外出逃荒者达200万人。甘薯黑斑病。1890年首先在美国发现,19191921年传入日本,1937年随日军军粮传入我国,现已遍及我国甘薯产区,每年估计损失甘薯50亿公斤,牲畜食用病薯后常引起中毒,甚至造成死亡。棉花枯黄萎病。1935年,我国引进美国棉花种子传入棉花枯萎病和黄萎病,上世纪60年代扩散到9个植棉省市。70-80年代初,随着

4、棉花新品种 “鲁棉一号”等的推广,迅速扩散蔓延。1993年全国棉花黄萎病大发生,发病面积约226万公顷,损失皮棉1亿公斤。目前几乎所有棉区均有棉花枯黄萎病发生。稻水象甲。1988年稻水象甲从日本、朝鲜传入我国河北省,现已在天津、辽宁、北京、吉林、山东、浙江、福建、安徽等15个省(市)发生,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亿元。苹果蠹蛾。该虫于1953年首次在中国新疆发现,后沿河西走廊逐渐向内地蔓延,至2011年,已在新疆、甘肃、内蒙、宁夏、黑龙江和吉林6省(区)的120个县市分布,总发生面积约公顷,对占据中国苹果产量80%的西北黄土高原和渤海湾两大苹果主产区构成了严重威胁。4.为什么国外检疫性有害生物

5、传入我国的风险较大?答:我国是国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风险较大的国家之一。主要原因有:我国陆路边境线长,周边国家众多,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边贸等途径传入的风险较大。目前国内发生的苹果蠹蛾、马铃薯甲虫、稻水象甲等重大植物疫情都是从周边邻国传入的。我国沿海开放口岸众多,对外农产品贸易发达,检疫性有害生物随之传入的可能性极大。近年来口岸截获植物疫情种类多、频度高、数量大,就是很好的例证。我国幅员辽阔,气候类型多,生态类型复杂,植物种类繁多,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传入,极易定殖并造成危害。目前我国社会上部分公众的植物检疫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违规引种和调运的现象时有发生。5.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有哪些?答:我国现

6、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发布)等。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7、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制度体系。6.什么机构负责植物检疫?答:目前我国的植物检疫机构分为国内植物检疫和口岸植物检疫两个部分。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农业和林业职责分工分别主管,省级、市级、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农、林检疫分工具体负责。口岸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三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担负着保护我国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职责。7.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答:国际上将“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8、。该定义包括了国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国家之间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内容。植物检疫条例将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两者基本意思是一样的,条例的解释更适合对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理解,更通俗易懂。也有人将“检疫性有害生物”称做“植物检疫对象”,只不过“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称呼更与国际接轨。8.什么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答:国际上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定义为:以生物的或其他科学的和经济的依据,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应该限制和采取的防治措施力度的评价过程。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世贸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 协定) 中对各成员明确要求的,

9、制定和实施植物检疫措施的依据,目的是使植物检疫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开始阶段。一般有三种情形开始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一是从有害生物开始的风险分析,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二是从传播途径开始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某个商品或运输工具是否有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三是检疫政策调整开始的风险分析,分析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第二、有害生物风险评估阶段。对于有害生物来说,主要分析有害生物定植的可能性、扩散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即决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是限定的有害生物及评估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可能性。第三、有害生物风险管理阶段。主要评估可以备

10、选的植物检疫措施的效率和作用,重点考虑各种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经济适用性。该阶段是降低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风险的决策过程。9.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的病虫有什么区别?答: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病虫的主要区别有:发生范围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一般发生在局部地区,而常规病虫发生分布比较普遍。强制性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以及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在我国没有发生或发生但局部分布的一些病、虫、草,必须按照国家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防治;而常规的病虫则是指普遍发生的、为害或可能为害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且未列入国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所有有害生物,由国家植保机构指导相

11、关单位或个人开展防治。防治目标不同。对检疫性有害生物,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采取封锁、控制、消灭措施,防治措施的强度更大,重点是阻止其传播扩散;对常规病虫,主要开展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等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一般只要求通过防治将常规病虫的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下即可,重点控制其危害。10.我国现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哪些?答:我国现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由农业部公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地方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菜豆象、蜜柑大实蝇、四纹豆象、苹果蠹蛾、葡萄根瘤蚜、美国白蛾、马

12、铃薯甲虫、稻水象甲、扶桑绵粉蚧、红火蚁、腐烂茎线虫、香蕉穿孔线虫、瓜类果斑病菌、柑桔黄龙病菌、番茄溃疡病菌、十字花科黑斑病菌、柑桔溃疡病菌、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黄瓜黑星病菌、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玉蜀黍霜指霉菌、大豆疫霉病菌、内生集壶菌、苜蓿黄萎病菌、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烟草环斑病毒、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毒麦、列当属、假高粱等30种。11.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与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是什么关系?答: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有害生物是国内局部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重点需要防止其扩散蔓延和危害。国内植物、植物产品调运不能带有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禁止进境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多数是

13、我国没有发生的、需要严防其传入的有害生物,也包括一部分我国虽有发生,但国家正采取检疫措施进行控制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口植物、植物产品不能带有我国禁止进境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一般来说,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比较宽泛,它包含了我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地方补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世界各国一般都有自己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我国植物、植物产品出口时也必须符合进口国家的检疫要求,不带其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12.哪些物品应该接受检疫?答: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

14、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13.土壤或生长介质需要进行检疫吗?答:对于从国外进口植物或植物产品来说,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土壤进口,因为土壤中经常隐藏着多种危害农作物的有害生物,例如土传病害的病原微生物、线虫和休眠虫态。生长介质必须接受检疫,因为用于植物栽培的生长介质中也可能带有大量病原真菌、细菌和线虫、昆虫、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这些有害生物极有可能随土壤和栽培介质进行远距离传播。对于国内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时土壤或介质是否需要检疫,主要看调运

15、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是否来自疫情发生区,如果是来自香蕉穿孔线虫或香蕉枯萎病4号小种的发生区,随植物或植物产品携带的土壤必须符合植物检疫要求,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土壤传播。而对于来自其它地区的土壤和介质则无需进行检疫。14.疫区是什么?发生区是什么?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是指什么?答:疫区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划定的发生某个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局部地区,在疫区内应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发生区是指某种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是检疫性有害生物自然发生的区域。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是指有某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以县(旗、区、市)为单位的区域,

16、主要是为了便于检疫管理。因为国家在各县级行政区域设立了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相关检疫工作。15.疫区如何划定?答:疫区的划定由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疫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16.疫区如何撤销?答:疫区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在达到基本消灭或已取得控制蔓延的有效办法以后,应按照疫区划定时的程序,

17、办理撤销手续,经批准后明文公布。17.疫区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如何处理?答:疫区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农业部批准。18.什么是非疫区?答:非疫区是指经科学证据证明不存在特定有害生物,并由官方通过一系列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能够维持此状态的区域。非疫区一般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苹果蠹蛾非疫区和柑桔检疫性有害生物非疫区建设试点,取得了初步的成效。19.公众发现新的病虫怎么办?答:公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如发现新的病、虫、杂草,应当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18、,由植物检疫机构进行认定,经调查确认为新发生病虫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将按照程序上报上级植物检疫机构。省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将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评估,明确其检疫地位。植物检疫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联系方式。对于发现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单位或个人,农业行政部门或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将给予必要的奖励。20.新病虫是否都是检疫性病虫?答:新病虫不一定都是检疫性病虫。将某一新病虫列为检疫性病虫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仅局部地区发生,分布不广;危险性大,为害损失严重的;能随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远距离传播的。一般来说,要经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考虑采取检疫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再确定新病虫是否列为检疫性病

19、虫。对于普遍发生的新病虫,或者主要靠气流等因素远距离传播,或者检疫措施效果不好的病虫,或者采取措施在经济上不划算,一般不列为检疫性有害生物。21.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有什么义务?答: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虫、杂草,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不弄虚作假;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22.什么是调运检疫?答:调运检疫是指植物检疫人员依据植物

20、检疫法规对调运(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销售等)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应检物品实施的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过程。23.为什么必须开展调运检疫?答:通过实施调运检疫,植物检疫机构对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按规定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予以放行,对不合格的予以检疫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证书并放行,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调运。调运检疫可以有效地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传播蔓延,达到保护农业生产和贸易安全的目的。24.调运检疫办理程序如何?答:调运检疫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

21、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三)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产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

22、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25.发现可疑植物检疫证书怎么办?答:植物检疫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更不许伪造。发现可疑植物检疫证书时,可以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咨询或举报,植物检疫机构将进行核查,如确认系伪造、涂改的假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机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6.植物检疫证书应该保留备查吗?答:植物检疫证书是表明生产、调运和销售的植物、植物产品是否符合检疫要求的法定依据,是公民知法守法、检疫机构检疫执法检查的重要凭证,应长期保留备查。27.

23、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好处是什么?答:在运输植物及植物产品过程中,铁路、交通、民航和邮政等部门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市场销售农作物种子、苗木等植物及植物产品时,植物检疫机构也可能进行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因此,单位和个人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后,既保证了种子、苗木等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安全,又可以合法地进行运输和销售,避免因违法调运和销售植物和植物产品而受到罚款、没收、销毁等处罚。28.邮寄托运植物、植物产品需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吗?答:需要办理。邮寄、托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是检疫性有害生物原距离传播的重要途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24、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因此,邮寄和托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必须办理植物检疫证书。29.邮电、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在检疫方面有什么义务?答:邮电、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在承运收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必须按照要求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无植物检疫证书的不予承运和收寄。如发现邮寄或运输的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应及时通知当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处理。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如不认真履行义务,发现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为什么植物检疫机构有时还要对调入的物品

25、进行复检?答: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物进行复检的原因主要有:(1)可以对重点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防止传入检疫性有害生物。(2)可以弥补因为抽样和检疫技术方面存在的缺陷,加大检疫措施的有效性。(3)植物、植物产品在检疫出证后,仓储、加工、运输过程中有可能重新被某些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4)可以防止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打击违规调运。31.什么是产地检疫?答:产地检疫是指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检疫需要,在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地,按照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植物在生长期间进行的全生产过程检疫,指导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依法签署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检疫活动。32.

26、为什么要开展产地检疫?答:产地检疫是一项积极、主动的检疫措施,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从源头传播蔓延的重要手段。开展产地检疫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可以提高检疫准确性和可靠性。产地检疫是在植物生长期间进行的,此时植物病虫害尤其是病害的症状比较明显,易于发现和识别,有利于诊断和鉴定。因此在原产地进行检疫是国内外一致推崇的做法。(2)可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检疫措施。一旦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可以指导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确保生产出的植物、植物产品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3)在调运和检疫时间安排上比较主动。经过产地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后,在植物、植物产品尤其是鲜活农产品运输时一般可不需再检疫

27、,凭产地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直接调运,避免了调运时再进行抽样、室内检测等检疫过程,也避免了因检疫手段和技术限制而影响检疫结果,争取了时间。(4)可以有效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对于产地检疫发现问题而又没有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检疫机构可以指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及时改变用途,避免在调运时才发现问题而造成压车、压港、压库等所带来的损失。33.如何申请进行产地检疫?答:申请进行产地检疫的程序如下:(1)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2)植物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产地检疫。(3)产地检疫合格的,植物检

28、疫机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34.产地检疫合格证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调运吗?答:不能代替。产地检疫合格证是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后,签发的检疫合格凭证,在货物调运时不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使用。在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时,货主可以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凭此证向签发合格证的检疫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再行调运。35.种子标签上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什么涵义?答: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标注在种子标签上,用来证明该批种子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有效证明序号。当地生产的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16位),经

29、过调运的种子标注植物检疫证书编号(17位),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11位)。36.植物检疫证明编号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吗?答:不能代替。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种子法中要求的种子标签的重要内容之一。种子只有经过植物检疫或经批准从国外引进并经检疫合格,才能取得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由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不能完全反映植物检疫的基本信息,因此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不能代替相关植物检疫证书凭证,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效用。种子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必须配合植物检疫证书使用。种子生产、经销单位和个人除了保证种子标签上有完整正确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外,还必须保留好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备查。37.制繁种前为

30、什么要事先征求检疫机构的意见?答:植物检疫机构是国家授权从事植物检疫工作的专门机构,对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比较清楚,帮助和指导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区进行制繁种,既是其优势,也是其义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指导和监督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达到生产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健康良种的目的。38.发生疫情的良种场的种子、苗木应如何处理?答:已经发生疫情的

31、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控制和消灭疫情。在检疫性有害生物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种子、苗木等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39.为什么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答: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即使不是商品用种,也有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可能,属于必须实施检疫的范畴。因此,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调运和试验、示范及推广。40.如何使用植物产地检疫操作规程?

32、答:植物产地检疫操作规程是植物检疫机构在实施产地检疫过程中,在有害生物的检测方法、防疫措施、药剂控制、田间鉴别等方面必须严格遵循的技术规范。产地检疫规程包括国家制订的标准和地方制订的地方标准,是规范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确保检疫科学性的重要保证。产地检疫规程是植物检疫机构和检疫人员的工作依据,也是种苗繁育单位和个人的重要参考文件,有助于其配合检疫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防疫工作。41.为什么要办理国外引种检疫手续?答:从国外引进植物种子、苗木是丰富我国植物品种资源、提升我国农业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但是,从国外引进种子可能导致检疫性病虫草传入我国,也就是说引种是存在风险的。通过办理国外引种手

33、续,可以:(1)阻止风险极大的种苗的引进。对于疫情严重发生的国家或地区的种苗,对于曾发现过重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同类种苗,应避免引进。(2)可以对出口国提出检疫要求。在审批时,检疫机构会提出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并要求出口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符合中国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从而最大限度降低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3)可以事先要求引种单位或个人做好引进种子、苗木入境后隔离试种或生长期间的疫情监测准备工作,一旦发现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可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铲除措施,避免传入、扩散造成危害。(4)可以维护引种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我国检疫法规规定引进种子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对外贸易合

34、同或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这样一旦在引进种子、苗木发现检疫问题时,引种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出口方进行索赔。42.哪些繁殖材料需要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答:从国外(含境外)引进用于科学研究、区域试验、对外制种、试种或生产的所有植物种子、种苗、鳞(球)茎、枝条以及其他繁殖材料,在引种前均应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43.出国回来带少量种子需要检疫吗?答:需要检疫。出国回来携带的少量种子也存在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也需要经过批准并经检疫合格,方可带入。根据201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712号公告的规定,出国回来携带植物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

35、料,必须经计划种植地的省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未经检疫,擅自携带种子、苗木或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均属违法行为。鉴于种子传带疫情的复杂性,在没有十分必要的情况下,建议不要从国外带种子回国。44.农业部门哪些机构负责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答: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由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办理。在国家规定的审批限量内,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直接审批;超过规定限量的,由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审批。45.农林和质检部门在国外引种审批方面是如何分工的?答

36、:农业植物检疫部门负责办理农业植物,包括粮食及经济作物、蔬菜、水(瓜)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牧草、草坪草、绿肥、食用菌等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引种检疫审批手续;林业部门负责办理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手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引进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植物,由质检部门负责办理特许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单位或个人对上述分工不清楚的,可以就近向当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咨询。46.办理农业植物种苗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的程序如何?答:办理农业植物种苗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的程序如下:(1)引种单位或个人在引种前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向种植地所在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

37、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引进国外植物种苗申请单;经种子部门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种苗引进后的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计划;首次引种的(从未引进或连续三年没有引进),需提供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再次引种的,应出具由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签署的前次引种种植期间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2)申请材料齐全,植物检疫机构予以受理;否则,予以退回,补充有关材料。(3)植物检疫机构依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引种检疫审批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出具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47.为什么要将检疫审批要求纳入对外合同或协议?答:

38、将检疫审批要求纳入对外贸易合同或合作、交流等协议,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条款,以便当引进种苗在入境口岸检疫发现规定禁止携带的有害生物或出现其他不符合检疫审批要求的情况时,引种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种苗输出方提出退货和索赔要求,将损失降低到最小。48.为什么要求输出国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答:出口国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对其国内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比较清楚,对拟出口种苗的检疫安全情况最了解,由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是国际植保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双边检疫合作的具体要求。植物检疫证书是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应检物符合有关检疫要求的官方凭证,具有普遍的公信力和法律效力。国际植保公约规定,植物检疫证书由具有技术资格、经国家官

39、方植物保护组织适当授权、代表它并在它控制下的检疫官员签发,因而输入方可信任地接受植物检疫证书作为可靠的文件,证明输出的植物符合进口国的植物检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应该检疫的进境物在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时,若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49.隔离试种有什么作用?答:隔离试种是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随引进种苗传入为害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引种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作用主要包括:一是有效防止传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某些检疫性有害生物,特别是许多病毒、类病毒等

40、,发生率很低或发病初期为害症状不明显或隐症,而在种植期间这些有害生物就会表现症状,通过对引进植物进行整个生长期观察,有利于及时发现这些检疫性有害生物。二是有利于发现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通过风险分析对外提出的检疫要求虽较全面,但仍难免有局限性。一些普通有害生物或其不同生理小种或生态型通过引种到新的环境后,由于缺乏自然控制因子很可能爆发危害,造成严重损失。隔离试种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传入一些新的、尚未引起人们关注的病虫害。三是有助于加大植物检疫工作的纵深。口岸抽检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特别是在引进种苗携带有害生物数量较低时,口岸检疫检测发现很难,通过隔离试种可弥补口岸检疫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防止出现漏

41、检。四是隔离试种环境相对比较独立,一旦发现疫情便于及时采取封锁控制措施,可有效防止国外检疫性的和潜在检疫性的病、虫、草害的蔓延扩散。50.引进种苗在种植期间发现疫情如何处理?答:引进种苗种植期间一旦发现检疫性或潜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向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并按照检疫机构要求采取严格的封锁和隔离措施,防止疫情的传出和扩散,同时,根据疫情性质,决定对植物生长设施、容器、土壤及其他生长介质是否进行消毒处理以及在一定时间内是否允许种植同类寄主植物。对于发现严重疫情的,一般应该避免再从同样国家或地区引进同类植物种苗。51.为什么不提倡大量引进生产用种?答:一方面,受检疫技术力量及仪器设备的限制,

42、对于大量引进的种子、苗木,植物检疫机构难以做到彻底的检疫检验,而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引进种苗的数量成正相关。另一方面,大量引进种子很难进行有效的隔离种植,一旦发现疫情,往往涉及面广,疫情处理难度大,扩散蔓延的风险也大。因此,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有必要对引进种苗的数量进行限制,不提倡大量引进生产用种,尤其是粮棉油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作物和国外疫情不清、引进后传播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较大的种苗更要严格控制引种数量。国内生产用种原则上应立足于自繁自育。52.为什么植物检疫要收费?答:植物检疫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行政执法工作,其目的是通过采取强制性处理措施,避免检疫性有害生物随植物、植

43、物产品的调运人为传播,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接受检疫的单位或个人实际上也接受了国家提供的检疫服务,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或个人承担部分检疫费用,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规定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按规定收取相关的植物检疫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事业开支。53.植物检疫收费的依据是什么?答:植物检疫收费的依据是国家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国务院1983年发布、1992年修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其执收机构是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54.农业植物检疫收费的标准如何?答:植物检疫收费有严格的标

44、准。目前执行的标准是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其中,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产地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粮谷类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30%计收。国(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按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现已不收费)。检疫费按被检货物的价值收取,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

45、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另外,对邮寄、托运限量内植物及其产品和教学科研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实施检疫免受检疫费。55.复检是否收费?答: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本辖区的可能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不收费。对货证不符或伪造检疫证书违规调入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应按照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有关产品的检疫不属于复检范畴,应该按规定收取检疫费。56.植物检疫费如何管理?主要用于哪些方面?答:国内植物检疫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收取的检疫费应纳入单位财务

46、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植物检疫机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支预算时,要包括检疫费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到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植物检疫费应全部用于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事业开支。主要用于植物检疫试剂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维修保养、宣传及人员培训、疫情调查与封锁控制以及其他有关检疫事业所必须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结余部分应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57.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受到表彰?答: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1)在开展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方面

47、有显著成绩的;(2)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封锁、控制、消灭方面有显著成绩的;(3)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规章制度、与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成绩突出的;(4)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5)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成绩显著的。58.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有哪些?答: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3)未按照规定调运、承运(或收寄)、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

48、、植物产品的。(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已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5)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的。(6)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7)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59.处罚措施有哪些?答:对于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依法施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49、责任。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罚款:即给予违法当事人经济上的制裁,是植物检疫机构最常用的行政处罚形式。(2)没收非法所得:对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所得进行没收,可以是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没收。(3)责令赔偿损失:违法当事人给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对违法当事人做出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4)其他处罚: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可视情况予以封存、没收、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60.违反检疫规定的物品如何处理?答:对于违反检疫规定调运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必须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所涉及

50、的物(产)品,应先行封存,然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检验检疫,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检疫合格的,经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罚后,所涉及的物品可以正常使用;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可以正常使用,处理不合格或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予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61.不服植物检疫机构处罚向谁投诉?答: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

51、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62.国际植保公约是什么?答:国际植物保护公约(The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英文简称IPP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的关于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及其产品贸易扩散和传播的国际合作协定,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规定的制定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机构。国际植保公约成立于1952年,现有177个成员国。我国于2005年10月20日加入。公约的主要宗旨是为确保采取共同而有效的行动来防止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并促进采

52、取防治这些有害生物的措施,是目前植物保护领域参加国家最多、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公约的中心内容为植物检疫,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国际间植物检疫合作,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格式,开展国际植物保护信息交流,促进植物检疫能力建设等。63.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有哪些?答:截至2011年12月30日,国际植保公约已经制定发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共34项:1、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ISPM1)2、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指南(ISPM2)3、外来生物防治物的输入和释放行为守则(ISPM3)4、建立非疫区的要求(ISPM4)5、植物检疫术语表(ISPM5)6、监测指南(ISPM6)7、出

53、口证书体系(ISPM7)8、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ISPM8)9、有害生物根除计划准则(ISPM9)10、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ISPM10)11、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ISPM11)12、植物检疫证书指南(ISPM12)13、违规通知和紧急行动指南(ISPM13)14、有害生物风险管理综合措施(ISPM14)15、国际贸易中木包装材料的管理准则(ISPM15)16、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和应用(ISPM16)17、有害生物报告(ISPM17)18、辐照处理检疫标准(ISPM18)19、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单制定指导原则(ISPM19)20、植物检疫进口管制系统指南(ISP

54、M20)21、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指南(ISPM21)22、建立有害生物地度流行去的要求(ISPM22)23、环境影响风险分析补充标准(ISPM23)24、确定和认可植物检疫措施等效性指南(ISPM24)25、过境货物(ISPM25)26、实蝇非疫区的建立(ISPM26)27、限定性有害生物诊断(ISPM27)28、限定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处理(ISPM28)29、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认可(ISPM29)30、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框架(第2号标准的修订) (ISPM30)31、货物抽样方法(ISPM31)32、基于有害生物风险的商品分类(ISPM32)33、国际贸易中的脱毒马铃薯

55、(茄属)微繁材料和微型薯(ISPM33)34、入境后植物检疫站的设计和操作(ISPM34)64.亚太植保协定是什么?答: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Asian and Pacific Plant Protection Commission,英文简称APPPC)是亚太区域植物保护领域重要的多边合作协定, 是国际植保公约框架下的补充协定。该协定于1956年7月2日正式生效,并根据形势发展先后进行了四次修订,现有24个成员国。中国于1990年加入。该协定负责协调亚洲和太平洋区域各国植物保护方面的合作,如疫情通报、防治进展、检疫措施等,其目的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亚洲及太平洋区域。65.亚太区域制

56、订的区域植物检疫标准有哪些?答:目前,亚太植保协定已制定的检疫标准有:实蝇检疫热处理方法指南、植物检疫员培训指南、实蝇寄主确定方法、实蝇非疫区建设指南、紧急行动和紧急措施指南、介壳虫随国际贸易中用于消费的果蔬传播风险分析指南、陆路检疫、橡胶南美叶疫病检疫指南等。66.被红火蚁叮咬了怎么办?答:人体被红火蚁叮螫一般会出现火灼伤般疼痛感,继而出现水泡、脓包,严重的会产生局部红肿、全身性瘙痒、发热、头晕等过敏反应。被红火蚁叮螫后,不要惊慌,应尽快用清水或肥皂水冲洗伤口,再抹上皮康霜或清凉油即可缓解痛痒,尽量避免弄破脓包防止细菌二次感染。如有较严重的过敏反应症状或受伤者本身患有过敏病史应及时到医院就诊

57、。67.红火蚁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答:红火蚁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危害人畜健康。红火蚁常以群体攻击叮螫人畜、猎物或入侵者,以尾部螫针刺入皮肤注射毒蛋白造成危害。(2)造成农林生产损失。红火蚁取食作物种子、幼芽、嫩茎、果实和根系。(3)危害公共安全。红火蚁除在土中筑巢外,亦喜欢在户内外机电设施中聚居,造成电线短路、电器故障等。(4)破坏生态系统。红火蚁食性杂、竞争力强,捕食其他生物,破坏生物多样性。主要防治措施:(1)加强检疫。花卉苗木等寄主植物的调入或调出须经检疫合格凭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发生区内的淤泥、垃圾等禁止运出。(2)清理红火蚁滋生地,发动群众清理住宅区的垃圾和杂物,保持环

58、境整洁。(3)药剂防治。在每年春季和秋季红火蚁繁殖期施用红火蚁专用饵剂或触杀型粉剂对发生区内的活动工蚁和蚁巢进行科学防除。(4)物理防治。可采用水淹法或沸水处理法。68.柑桔溃疡病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答:柑桔溃疡病是由黄单胞菌属引起的一种细菌病害,病菌能侵染芸香科柑橘属、枳属和金柑属植物,其中甜橙、酸橙、柚等高度感病,柠檬中度感病,宽皮柑桔较抗病。病原菌侵染未老化的叶片、新梢和幼果,形成“火山口”状病斑,严重时引起落叶、落果和枝梢枯死。果实受害影响外观和品质,降低商品价值。主要防治措施:(1)种植经过检疫合格的无病健康苗木。(2)在无病区,定期普查发现零星病株要立即采取铲除措施。(3)在发

59、生区,果园周围建立防风林,在新梢和果实生长期喷施杀菌剂,尤其在台风暴雨过后要及时喷药防治。(4)加强栽培管理,合理施肥灌溉,控制夏秋梢生长,及时清理销毁病果等综合措施。69.柑桔黄龙病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答:柑桔黄龙病是芸香科柑橘属和金柑属植物的重要病害,其病原菌为韧皮部杆菌属细菌,寄生于韧皮部,系统侵染但分布不均。始发病呈现“黄梢”症状,叶片黄化、早落,再发梢短、叶小;病树不长新根,有的根部腐烂、大量枝条坏死;果实畸形、味淡、易早落,失去商品价值。幼树发病后一般1-2年内枯死,成年树发病后3-5年内枯死或丧失结果能力。主要防治措施:(1)严格检疫。禁止未经检疫的柑橘苗木和接穗进入新区和无

60、病区。(2)种植经检疫合格的无病健康苗木。(3)防虫控病。在春芽萌动期和每次新梢抽发期,及时施药防治柑桔木虱。(4)挖除病树。对柑桔黄龙病株一经确认即坚决挖除集中烧毁,挖除前要先喷药杀灭病株及其周围植株上的柑桔木虱。(5)加强栽培管理。合理施用氮磷钾肥,多施有机肥,增强树势,统一控梢。70.苹果蠹蛾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答:苹果蠹蛾主要为害苹果和梨,此外还可为害桃、杏、樱桃等植物。苹果蠹蛾主要以幼虫蛀食果实为害,初孵幼虫自果实表面蛀入取食果肉,3龄幼虫进入种室取食种子,发育成熟后向果实表面蛀食脱果。果实表面蛀孔随虫龄增加不断增大,外部常有大量褐色虫粪堆积。幼虫有转果为害习性,一头幼虫可为害2

61、-4个果实。被苹果蠹蛾蛀食的果实往往脱落,危害严重时造成大量落果。主要防治措施:(1)严格检疫。禁止发生区内未经检疫的寄主水果及相关植物产品调出,加强水果市场、集散地检疫检查,对携带疫情的果品和废弃果实集中进行深埋处理。(2)药剂防治。在防治适期每年进行2次施药防治虫卵和初孵幼虫,此外,成虫发生期在果园挂诱捕器诱杀。(3)物理防治。4月下旬至9月下旬,用杀虫灯捕杀成虫,每25-30亩放置一盏杀虫灯。(4)农业防治。及时清除果园中的虫果、地面落果和废弃杂物等,冬季刮除果树枝干的粗皮、翘皮等清理幼虫越冬场所;在秋季老龄幼虫脱果之前用粗麻布等绑缚树干诱集当年越冬幼虫,冬季时取下集中销毁杀灭幼虫。71

62、.马铃薯甲虫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答:马铃薯甲虫取食马铃薯、番茄、茄子和烟草等作物,是马铃薯上的重要害虫。幼虫和成虫常将马铃薯叶片吃光,一般造成减产30-50%,有时高达90%。主要防治措施:(1)加强检疫。禁止从发生区调入未经检疫的马铃薯等寄主植物及其产品,对途经发生区的交通工具及所运输农副产品、包装工具等进行仔细检查防止携带成虫或蛹。(2)药剂防治。施用胃毒或触杀药剂防治成虫和幼虫,秋季蔬菜收获后,用药剂处理发生地块土壤。(3)农业防治。马铃薯与禾本科、豆科等作物合理轮作,此外,加强田间管理,常中耕松土灭杀蛹和幼虫,降低虫口基数。72.稻水象甲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答:稻水象甲寄主广泛,噬食水稻和禾本科及莎草科杂草,该虫危害引起的产量损失一般为20%左右,严重者可达50%。主要表现在:(1)成虫多在叶尖、叶喙或叶间沿叶脉方向啃食嫩叶的叶肉留下表皮,形成长短不等的白色条斑;(2)低龄幼虫啃食稻根造成断根,形成浮秧或影响生长,是造成水稻减产的主要因素。主要防治措施:(1)严格检疫。严禁未经检疫从发生区调运稻谷、秧苗、稻草及其制品。(2)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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