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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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6 章义务论一、有没有绝对的道德规范 作为向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决定的人,美国第33任总统杜鲁门将永远被人记住。当 1945 年成为总统的时候,杜鲁门完全不知道炸弹的进展情况,不得不由总统顾问向他提供这些情 况。他们说,联军将要在太平洋赢得战争了,但是代价巨大。已经做好了登陆日本国岛屿的 准备,甚至比诺曼底登陆更为血腥。然而,在日本一两个城市使用原子弹,可能会使战争迅 速结束,就没有必要登陆了。杜鲁门一开始不愿意使用新武器。问题是每一颗炸弹都会毁灭整个城市,不只是军事目标, 还有医院、学校和家庭。妇女、孩子、老人和其他非战斗人员,都会和军事人员一样被扫平。 虽然联军以前也轰炸过城市,但是杜

2、鲁门感到新武器会使非战斗人员的问题变得更加尖锐。 而且,美国曾经公开宣布袭击平民目标。在1939 年美国参战之前,罗斯福总统曾经向法国、 德国、意大利、波兰、英国政府提交正式公文。以最强烈的言辞谴责炮击城市:平民上空无 情的炮击已经造成了数千毫无抵抗能力的男人、女人、儿童的死亡和伤残,使每一个文明的 男人和女人感到痛心,深深地震撼了人类的良知。如果在世界面临悲剧性的大灾难期间,采 用这种惨无人道的暴行,那么成百上千的对爆发战争毫无责任的无辜平民将失去生命,他们 甚至没有参与这场战争。在决定授权实施轰炸时,杜鲁门表达了同样的思想。他在他的日记中写道:“我已经告诉陆 军部史汀生先生,把军事目标和士

3、兵、海军作为它的目标,而不是妇女和儿童,他和我是一 样的,目标将会是纯军事目标。”由于杜鲁门知道轰炸将会毁掉整个城市,很难知道如何解 释这一点。然而,有一点是清楚的,他很担心非战斗人员的问题。还有一点也是清楚的,他 满足于他做了那件正确的事情。他告诉他的助手说,签署了那个命令之后,他睡得像个孩子。 杜鲁门的做法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其中之一就是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康姆(Elizabeth Anscombe)。安斯康姆在二战开始的时候,她是牛津大学20岁的学生。那是,她与人合作 写了一个有争议的小册子,讨论英国不应该参战,因为处于战争中的国家无疑会以非正义的 方式结束战斗。安斯康姆是一位天主教徒,并

4、且她的宗教是她生活的中心。特别是她的伦理 学观点反映了天主教教义的传统。在1968年,她赞赏教皇保罗四世发布关于禁止避孕的教 诲禁令主张,并且写了一个小册子,解释了为什么人为控制生育是错误的。她又50年的婚 龄和7个孩子。她的丈夫彼得吉奇也是一位出色的哲学家,他们俩是20世纪“道德规范是 绝对的”这一学说的最重要的拥护者。在她生命后期,在英国一个实施堕胎的诊所外面抗议 时,她被铺了。她还接受了教会关于战争的伦理行为的教诲,而这使她陷入与杜鲁门的冲突 之中。杜鲁门在1956年时与安斯康姆在路上相遇,当时杜鲁门在牛津大学接受为感谢他在美国战 争期间的帮助而授予他的荣誉学位。那些建议授予这一荣誉的人

5、认为,这是没有争议的。但 是,安斯康姆和另外两名教员反对授予杜鲁门学位,虽然他们的反对失败了,他们却还是投 票赞同其他选择。之后,在授予学位的时候,安斯康姆跪在大厅外面祈祷。安斯康姆写了另 一个小册子,这次把杜鲁门说成是一个凶手,因为他下令轰炸广岛和长崎。当然,杜鲁门认 为轰炸是有正当理由的,它缩短了战争,挽救了生命。对安斯康姆来说,这远远不够。“对 人来说,选择伤害无辜作为达到他们目的的手段,永远的都是谋杀。”为了论证轰炸挽救生 命要比它夺去生命更多,她写道:“现在来看,如果你不得不在烫死一个孩子和让一些巨大 的灾难降临到100万人之间进行选择,你会选择哪个?”重要的是,根据安斯康姆的观点,

6、有些事情无论怎么样都不可以。即使我们通过烫死一个孩 子就可以完成巨大的善,那也无关紧要,就是一定不能做这样的事情。(核弹在广岛爆炸, 烧着了半空中的鸟,事实上,它也导致了婴儿被烫死,人们死在河流里,水库里,徒劳地试 图逃离热浪。)我们不可以故意杀害一个无辜者,这是一个不可违反的规范。当然,很多哲 学家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坚持,如果环境要求,任何规范都以被打破。安斯康姆的观点是 典型的义务论的观点。义务论的代表人物康德认为,任何时候都不允许撒谎和自杀。两者之 所以是错误的,恰恰是因为它们与我们的尊严及尊重我们对作为人的自己的义务是不相容的。 根据康德的观点,撒谎是抹消一个人作为人的尊严,而自杀是

7、降低了一个人人身中的人性。 康德的伦理学是有争议的。我们有必要仔细地考察这些主张。二、康德伦理学(一)康德生平德国哲学家康德伊曼纽尔康德(1724-1804)出生在普鲁士东北部的汉萨城市哥尼斯堡,也 就是今天俄罗斯的加里宁格勒市。康德在这个城市度过了一生,作为哥尼斯堡大学令人尊敬 的哲学教授心满意足地度日。一个对当代世界的思想有着如此重大影响的人,平生只有一次 到一百公里之外的城市旅行,除此之外,终身没有离开他所生活和工作的城市。康德终身未 婚,这并不是说他是一个不受欢迎的人物,他热衷于参加除了哲学之外的各种沙龙,谈吐优 雅风趣。他的生活十分规律,完全是学院式的,平静的。他的邻居甚至曾根据他散

8、步的时间 来对时,康德每天下午都会沿着一条小路散步,这条路至今仍被称为“哲学家之路”。 康德所有的主要理论在今天都受到推崇,因为它们的智慧、严格、系统性和原创性,使得没 有任何一个严肃的哲学学生能够忽略它们。然而,哲学家们对康德的尊重并不妨碍他们与康 德理论之间的距离越拉越远,形而上学和伦理学都是这样。这个规律适用于他研究过的所有 领域。当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他的伦理学上的时候,你马上就会意识到不通过努力的学习, 这些理论很难理解。然而,假如你全神贯注地投入,我相信你一定会自己能力理解如此伟大 的天才创造出重要的理论而感到自豪。你也会发现很多值得思索的东西。康德的主要道德理 论都能够在下列三部著

9、作中找到: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 学。(二)责任和善良意志 在康德看来,是理性,或者说,纯粹实践理性决定了人的特性或人的行为的道德特性。人的 意志内在服从的是人的理性为自己所确立的法则,这种法则,也就是自主性法则。因此,不 是外在的因果性或经验性的规定,而是实践理性先天地规定了人的特性或人的行动的特性。 道德要求在本性上是绝对的,是普遍必然性的,其原因就在于,它是理性代表它自身在做规 定而不是满足人在经验领域里关切到各种爱好而作规定,它不对我们的感性经验让步。实践 理性所体现的道德上的善,最集中地体现在善良意志的特性上。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第一句话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

10、“在世界之中,或者甚至在 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任何可以被视为无条件善的东西。”稍后他又说: “善良意志不是因为它实现或完成的事情而善,不是因为它适宜于达到某些预定的目标而善, 它只是因其意愿而善,即,它是自在的善。”康德认为,一个行为的善不需要问它的后果如 何,它所期望的或实际所带来的结果如何,而是看这个行为本身是否出于一个善良的动机。 如果有人不幸落水,面临着生命危险,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如果有人在场而且会一些水性, 那么,就应当不顾后果地下去救人。即使没有把人救上来,也不能证明他的行为是不善的。 如果在这样一种情形中,有人水性很好,他下去救人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在他下水救人之

11、前, 先提出条件,说如果他把人救上来了,必须付多少钱给他。这样救人,即使他把落水者给救 上来,也不能说是一个道德高尚的行为。因此,我们对责任的反应和理解决定了我们道德与 否。要成为道德的,我们必须为其自身而重视责任。只要我们知道自己的责任并且完全按责 任所命令的那样行动,那么,不管我们做的可能有多笨拙,也不管事情有多糟糕,我们都有 最完整意义上的道德价值。你已经做了要求你做的一切,而你的善良意志“就像某种有内在 的完全价值的东西一样,仍然会像一颗宝石那样为其自身而发光”。 善良意志的概念如果没有责任的概念,那么就得不到阐明。道德责任是康德伦理学所需要考 虑的第一个问题。人们为什么要履行某种行为

12、,是因为这种行为是道德的行为吗?道德行为 就是人们一定要履行的行为吗?一般而言,人们做事总要分一个对错,力图避免错的,而力 争做正确的或对的事情。道德的行为在另一种意义上,就是对的行为,或正确的行为。道德 判断不仅是已经发生了的行为或所作的事情的判断,而且是对自己所要做的或将要做的事情 的判断。责任这个词所表达的就是对我们行为的要求,即要求我们能够做到合乎规定或合乎 道德规则所要求的那样去行动。换言之,这在道德上是对的,也是应当的。应当表达的是行 为的必然性。就康德来说,他不仅强调责任的约束性,而且更为强调责任所具有的动机性。 怎么样理解责任的动机性?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责任的内外区分来探

13、讨。就康德而言, 外在的责任是指法权关系上的责任,内在责任则指的是道德责任。所谓外在的责任,即不干 涉他人的自由和财产的责任,这是法权意义上的责任或正义的责任,内在的责任即为德性或 道德的责任。前者与外在的自由相关,后者与内在的自由即意志自由相关。内在责任产生于 道德的至上原则,它服从于实践理性的规定,因而是所有有理性的存在者都具有的。或者说, 这类责任能够运用到所有人的意志。内在责任涉及动机,内在责任产生人们行动的动力,推 动人们去做道德上应当做的事情。内在责任来自于实践理性的规定,是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责 任,因而是作为人而言所应该具有的责任,因而,这就涉及了对人或者人性的理解。 康德强调责任

14、,是强调行为中的责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进而谈到行为,并提出了道 德的三个命题。什么样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道德的第一个命题是,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因 此,康德否认我们从出于对他人的同情而帮助他们的行为有道德价值,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 才具有道德价值,因为责任是一个比同情心更为可靠与准确的行为根据。尽管康德并没有暗 示出于同情心的行为是该指责的,但他在这说的话仍然过于苛刻了,因为出于同情而行为的 人可能依然责任感很强。如果某种由同情心激发的行为和责任相冲突的话,他们可能就准备 放弃该行为了。假如我正一瘸一拐地走向我的汽车,你或许就倾向于替我拿包了。可是如果 你发现我是一个在抢银行中

15、受伤的罪犯,就不会那么做了。在此,你是出于同情心而做的, 但万一发生冲突,责任则会优先。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目的,而是取决于 它所被规定的准则。出于责任就是出于善良意志。另一方面,即使出于责任,也要看这种行 为所遵循的准则。康德强调,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不依赖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依赖于行为所 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欲求对象无关。这里有两个基本要点:一是从消极方面看,行为的 道德价值不来自于它所履行或完成的东西,二是从积极方面看,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准则 或意志的原则。或者说,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它的目的而在于它所处采取的准则,是 说起价值在于采取这个

16、行动及其目的的理由。康德解释了什么是准则。他说:“准则就是意志的主观原则。客观原则就是实践法则,如果 理性完全掌握欲望的话,它对有理性的存在者,主观上也有实践原则的作用。”康德把准则 称之为主观原则,也就是说,是一个有理性的行为者所据以行动的准则。康德认为,如果人 们通过理性把外在的客观原则转化为自己个人的行为准则,那么,客观原则也就实际上变成 了个人的主观原则。在康德看来,有理性的存在者完全能够按照准则行动,而使法则成为行 动的必然,则需要理性的介入,如果没有理性,人们不可能将外在的客观法则转化为自己的 行为准则。康德对道德价值的这种强调,实际上隐含的是对个人行为选择自由的强调。他的 行动所

17、依据的准则或理由是他自愿选择的。换言之,一个有理性的人必须审慎地考虑他正在 进行的活动或他的行动的依据。正是你的准则表达了你采取这个行动的正当理由。第三个命题是,责任就是由于尊重法则产生的行为的必要性。这一命题解释了道德责任的根 源所在,以及为何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前面已经说过,康德所强调的准则是将 客观的法则通过理性而转化为自己的主观准则。为什么说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 值,因为责任不是别的,只是由于尊重客观的法则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责任体现的是不得 不做的事,也就是行为的必要性。这种行为不是我们想做就做,想不做就不做的行为。它的 必要性不是来源于我们的欲望和爱好。在康德看

18、来,意志应该完全摆脱一切外在的影响,摆 脱意志的对象,所以,客观上只有法则,主观上也只有这种对法则的尊重,准则才能规定意 志。这种受准则规定的意志即善良意志,所体现的也就是责任。有了这种来自于法则的责任, 也就是知道了什么是必要做的行为,什么不是必要做的行为。尊重法则的规定性,意识到某 种行为的必要性,这就是责任,行为的道德价值也就在于此。按照康德的观点,同样两个行为,比如,在两个相似的地点建造两个水坝,道德价值或许会 相差甚远。假如驱动第一个水坝建造工作的原则超出了获得个人利益的欲望,而是受到道德 责任的驱使,那么,这一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从另一方面来说,假如建造水坝按照理性的 原则建造,并

19、且为数百万人带来了巨大的好处和幸福,它仍然不具有道德价值。康德并没有 说第二种行为是错的,或者恶的,他只是说这个行为是漠视道德的。康德伦理学的一个重要 特征就在于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并非由这个行为的结果决定的。这一特征解释了为什么他被 称为非结果主义者。结果主义者认为任何行为的道德价值都取决于这一行为带来的好处,与 康德的主张是背道而驰的。康德创造的这种道德理论通常被现代伦理学家称为义务论,这一 称谓源自希腊文,意为约束之物,因为康德相信我们总是受到责任的约束,一个理性行为, 受到善意驱动,即受到责任的驱动,才是道德意义上善的行为。就康德而言,说只需人们理解他们的责任及形成正确的意图似乎十分有理

20、,当事情出差错时 他们不负道德上的责任。然而,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我们行为的结果对康德而言一点也不 重要,就会是一个错误。它们可能在两个方面在道德上是重要的。第一,人(或者理性存在物)具有绝对的价值:他们是自在的目的。因此,如果某个道德行 为者受到伤害或被杀害,就是不行的。例如,如果的刹车(我刚刚维修过它)失灵,我意外 地杀死了某个人,即使我的意图无可指责,并且我绝不该为所发生的事情受到谴责,可伤害 一个无辜的人对受难者和我自己也是一种不幸。康德也不否认这一点。虽然他说拥有某种善 良意志是唯一无条件的善,并且是最高的善,但他并没有说它就是唯一的完全的善,甚至幸 福也是善的,但只有在它是道德上可

21、允许的行为的结果的情况下。康德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特 征是,正当的概念优于善的概念:要知道某物是否有价值,首先我们必须知道什么是正当的。 这个特征是根据责任来解释正确行为的义务论的典型。第二,我们的行为结果重要的第二个方面是,结果有助于确定什么是我们的责任。当我们问 某个准则是否是可普遍适用的时候,我们是在评价结果:我们设想出每个人采用我们策略的 结果,然后确定我们是否能够意愿这样的一个世界。以这种方式承认结果与康德的“善良意 志不是因为它实现或完成之事而善”这一主张完全一致,通过该主张康德只是想说,即使结 果完全是一场灾难,发自责任感的行为也是值得赞美的。康德的观点是,道德的最高原则可 以不诉诸

22、于经验而确定。因为无需考虑经验就能确定其真实性,所以基本道德原则就和数学 命题一样。不管怎么样,正如康德所认识的那样,它并不意味着具体的道德命令也必须用独 立的理性来确定。(三)完全和不完全责任 我们的理性天赋赋予我们一定的责任。康德对于完全责任和不完全责任作了划分。完全责任 规定了严格和具体的目标,因此,在它们适用的情况下,人们会明确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而 不这么做总是应该受到谴责的。比如,在康德看来,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说谎。这是 一种完全责任。不完全责任设定的目标则比较宽泛,给我们一定的余地让我们决定该怎么做 来实现这些目标。比如,他人的幸福就是这样一个目标,但是我们要达到这个目标可以

23、采取 很多种不同的方式。这两种责任的目标都是尊重人类尊严。康德认为,只有出于责任采取的行为才是道德上有价值的行为,他的意思是道德这个概念只 适用于某些行为,而这些行为的动因是由于我们认识到人类尊严对我们的要求,或者,更准 确地说,是理性天性本身对我们的要求,因为我们的尊严是理性天性赋予我们的。要使一个 人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他就必须自觉自愿地认识到这些要求的权威性。这也是善良意志所 强调的内容之一。这意味着爱与同情从道德上来说并不是适当的行为动机。假如我出于爱或 者同情帮助你,我的行为或许会得到康德的赞同,但是它并不具有道德价值。这样的行为不 具有道德价值是因为爱与同情无法为行为提供可靠的指导

24、。在极端的情况下,它们甚至被邪 恶利用。比如,对上帝的爱和对压迫者的同情策动了很多恐怖活动,这些恐怖活动在康德看 来无疑是邪恶的。希特勒的母亲对她的儿子充满了爱,但是这种爱也许会驱使她帮助儿子屠 杀犹太人。顺便一提,事实并非如此,在希特勒开始他的纳粹事业之前她的母亲就已经去世 了。为了解释责任如何驱使我们,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中给我们列举了四个典型事例。 第一个事例最容易理解。这个例子讲的是,一个商人对于缺乏经验的顾客开出公道的价格, 而并不利用顾客的无知谋取暴利。责任要求的正是这样的行为,所以,这个商人的行为至少 是与责任相符。但是它是否是出于责任呢?康德认为,并非如此,恰恰相反,这种行

25、为是受 自身利益驱使的,因为这个商人知道,假如他欺骗无知顾客的名声传扬出去,他连熟客都会 失去。康德说这个商人值得鼓励和称赞,但是不应该受到尊敬。换句话说,他的行为尽管是 正确的,但却不具备道德价值。康德的第二个例子是关于自杀的。他声称“保有自己的生命是一种责任”。幸运的是,我们 不仅有责任保有自己的生命,而且有一种直接本能这么做。我们渴望活着。但是,假如一个 绝望的人一生中经历了巨大的打击,但求一死,却保有他的生命,不是出于爱,也不是出于 本能或恐惧,而仅仅是因为责任。那么他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请回忆一下有自杀倾向的 哈姆雷特,他是因为恐惧地狱的痛苦才没有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康德会赞同哈

26、姆雷特的决定,但是会发现他的行为没有道德价值。第三个例子是:“出于能力所及善待人是一种责任。”有的人遵守这条原则,但却并非出于责 任,而是出于虚荣心或者出于利己主义。不难想见康德为什么认为这些人不应该得到道德称 赞。但是他也说过些人发现播撒快乐能够为自己带来内心的满足,并且因为自己成全他人的 幸福而快乐。换句话说,他们天生就是善良的人。对于这样一些人的所作所为,康德声称: 无论这种行为多么负责,多么可亲,它还是不具有道德价值。他想象了一个人,这个人的脑 海中充满了悲伤,以至于泯灭了对其他人所有的同情心,他们的需要令他无动于衷,因为他 自己自身难保,然而他却从这种灭绝了的感情种解脱了出来,只是出

27、于责任而不带任何本能 冲动地帮助别人。在这种情况,康德说,他的行为第一次具有了道德价值。从道德角度来看, 康德更喜欢天生冷酷,对别人的苦难无动于衷之人的善举,而不是天生善良之人的行为。康 德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性格的价值才被排除,只有这种情况才是在道德上无与伦比的高尚, 他不是出于本愿,而是出于责任才做出善举。许多康德的评论者认为这个没有同情心、没有 爱心,但是富有责任心的冷酷的理想人物反映出康德伦理学本身的冷酷。按照第四个例子,寻求幸福是一种间接(不完全)责任。它是一种间接责任因为假如我们活 得悲惨的话就很可能忽视我们的直接责任,比如保存我们自己的生命以及和善地对待他人等 事实上,我们中的大

28、多数人具有强烈寻求自身幸福的本能。然而,康德说,假如那些促进自 身幸福为目的的行为只是受这种天生的本能驱使,那么它们就不具有道德价值。只有受到责 任驱使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什么叫做我们不应该因为本能追求幸福,而应该出于责任?康 德立刻就发现这个要求听上去很奇怪,于是他通过将之与耶稣矛盾的教诲要爱你的敌人 做比较。假如你可以出于责任爱一个你本来该恨的人,那么你也可以出于责任而非本能 地追求幸福。不过在具体事例中我们仍然不能确知该如何区分两种行为。 对康德来说,只有主观选择,并且理性选择,而并非出于本能、意向或身体机能的行为,才 能获得道德赞扬。当婴儿能够定时在恰当的地方上厕所时我们会鼓励他,但是

29、成年人这么做 却得不到赞扬。在伦理学中,和在生活的其他领域中一样,我们只赞扬那些经过努力才能做到的事情。(四)道德法则:定言命令(绝对命令) 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的序言中,康德声称他这本书的目的在于寻求和建立道德的 至高原则,这个法则将被称为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定言意味着绝对,而命令 则是指令的意思。他意在寻求一种绝对的命令,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掌握支配权而且不允许 任何特例。康德将定言命令与他所谓的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相比较,后者是受欲望和环 境制约的。所有假言命令都是一个模式的不同版本,而我们将这个模式称为假言命

30、令。它作 为一种普遍的准则提出来:“不论是谁,如果想获得某种结果,只要理性对他的行为具有决 定性的影响,他就必然会想要获得他能力范围之内必不可少的必要手段”。因此假言命令是 理性的,但是它们对应的是康德早先所说的工具理性,这里的行为只是为了获得某种结果采 取的方式这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的手段。这种命令被称为假言命令是因为它们可以 表述为假设的形式:“假如你想要X,你就必须做Y”。假如你想在生活中获得成功,就应该 努力工作。在这一类的假设中,“则”子句可以通过反驳“假如”子句来推翻。而与之相反的,一个定言命令是不可反驳的。这里不存在“假如”子句,因为它和任何目的 都没有关系。它就想我们说过的那

31、样,是绝对的。定言命令本身就是一种法则,它来自实践 理性,实践理性是对理性天性的例证,而理性天性则是康德系统中最高的价值。唯有理性天 性能够代表和构想法则,并且指导人们遵守它。因此定言命令不仅仅是理性的,它本身就表 达了理性天性。那么这个法则究竟是什么?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制定了五种形式的定言命令。康德称这些不同的表达道德 原则的方式只是同一条法则的不同形式,而且每一条之中都包含了其他几条。下面我将列举 定言命令的这五种不同形式,我们将一一加以分析探讨。1、普遍法则准则(FUL)。仅仅按照这样的原则行事:依据此原则你可以同时意愿它成为普 遍法则。2、自然法准则(FLN)。行事时就好像你行

32、为遵照的原则按照你的意愿应该成为普遍的自然 法则。3、人性本身即目的准则(FH)。行事时总是将人性,不管是自己还是他人,作为一种目的 而非不仅仅是手段。4、自主准则(FA)。作一切选择所依据的原则在同样的意志中成为一种普遍法则。5、目的王国准则(FRE)。每一个理性生物行事时,按照他的原则,总是把自己当作普遍目 的王国中合法的一员。下面我们将对这五个版本一一进行分析,以便理解它们的含义以及它们如何相互联系。 第一,普遍法则准则(FUL)。仅仅按照这样的原则行事:依据此原则你可以同时意愿它成为 普遍法则。请记住,原则是指某个人选择的规范,这种规范指导人们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为该种行为提 供正当理由

33、。原则是主观的,因为它们来自个人的选择,而非由行政官员、学校领导或是大 人物客观地强加给人们的。按照康德的说法,在每一个理性行为的背后都有一个原则,无论是否清楚地表达,或者甚至 未必是有意识的,换句话说,是一种私下里选择的规范,一旦表述出来能够解释我们行为的 大致原因。康德说你必须按照这样的原则行事,你可以同时意愿它成为普遍法则,他是在要求你在脑海 种构想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你的行为原则可以成为每时每刻规范所有人行为的法则。 只有当所有人都可以遵循某种原则时,它才可被普遍化。家长责备自私的孩子时常常质问他: 如果每个人都这么做会怎么样?在这道德教诲的背后就存在着可普遍化这一概念。假如想象中

34、由你的原则指导的世界没有什么自相矛盾之处,那么,你将采取的行为是与责任 相符的。但是,假如其中包含了自相矛盾,那么,你的原则就是非理性的,而由该种原则指 导的行为则是与责任不符的,这是不道德的,你有义务不做这件事情。请注意,这也就是说, 在康德看来,我们必须通过颠覆我们不能做的事,才知道我们应该做什么。假如我们不该说 谎,那么,我们就必须说真话。那么,是否在某种情况下说谎、偷窃或者杀人并非不道德?想象一下,假如我欠了一个对我 非常友好的老太太一大笔钱,还债日期将至,但是这么做会令我陷入困境。我忽然想到其实 可以骗骗她,告诉她我很久之前已经把钱还给她了,她一定是忘记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 的原则

35、就成为“假如说谎能把你从困难的处境中解救出来,那么就这么做吧。”我是不是将 这个原则作为普遍法则呢? 想象这样一个世界:每个人都在某些情况下说谎。这样一个世界是逻辑上不能存在的世界。 说谎这一概念是依附在说真话这一概念之上的。也就是说,只有在诚实的大背景下,说话才 会存在。在一个人人都说谎话的世界里,这样的大背景就无法存在。事实上,假如有个外来 客问警察这里的法律是什么,他根本无法知道这个警察说的是不是真话。假如在一个世界中破坏法律就无法说清楚法律,那么,这个世界就不可能存在。甚至连描述 这样一个世界都会导致自相矛盾。因此,在康德看来,说谎总是不对的。对于偷窃的分析可以导致相似的结果。我不能通

36、过把钱还给邻居然后偷回来解决问题。这样 一种行为背后的原则不能普遍化而不导致矛盾。盗窃这一概念只能存在于有合法所有权存在 的世界中。但是,假如法律要求人人盗窃,那么,财产权的概念就会被瓦解。这样的法则只 会又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法则,而由这个法则规范的世界将会是一个不可能的世界。在这个世 界中,将不存在财产和盗窃他人财产之说,在这里只会有财务不停地在人们手中周转,因此, 在康德看来,盗窃总是错误的。我们也不能通过杀害我的邻居达到目的。一个要求每个人杀死被人的世界也不可能存在,因 为假如人们遵循这一法则,那么,世界上就不会有人了,也没有人去遵守这一法则。 因此,在康德看来,杀人或者夺取另一个人的生命

37、,除了军事命令指导下或者作为一个合法 的执行人员总是错误的。康德甚至不允许将正当防卫作为借口。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康德的定言命令中的第一条证明了假如某种行为背后的原则普遍化之后 会造成逻辑上自相矛盾(即是说当运用于相似情况下所有人身上时),那么,这种行为就必 定存在错误之处。它之所以错是因为没有通过理性的检验。采取这一行为的人之所以不道德 是因为他没有尊重他的理性天性,而理性天性正是所有道德价值的源泉,而且他不是傻子就 是伪君子,将自己视为拥有特权的法外之人,而其他人都必须遵守这个普遍的法则。第二,自然法则(FLN)。行事时就好像你行为遵照的原则按照你的意愿应该成为普遍的自然 法则。普遍法则和这条

38、准则之间的区别在于,在第一种情况下,按照行为者的意愿,她的原则应该 成为一种普遍的道德或法律准则。前一种情况判断的方法是看将这一原则普遍化是否会造成 逻辑上的矛盾。而在自然法则中,按照行为者的意愿,她的原则应该成为一种自然法则,因 此就得采取不同的检验方法。我们要寻找的不是逻辑上的不可能,而是因果联系上的不可能。 假如我希望我的行为原则成为一种自然法则,但是这么做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可能,那么,我 就不能为我的行为提供充分正当的理由。举了例子,假如我选择不去帮助我的邻居换轮胎, 这个行为背后的原则或许可以说成“当我身边的人们需要帮助的时候我不需要去帮助他们”。 假如我们将普遍法准则运用于这个例子中

39、,将这个原则普遍化似乎并不会造成逻辑矛盾(。一 个人们从不互相帮助的世界并不是逻辑上不可能存在的世界)。但是,在康德看来人们他人 的帮助无法生存是一个经验事实。因此,希望将这一原则普遍化就是希望创造一个事实上不 可能存在的世界。因此,在康德看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是一种道德责任,而这种责任是由 自然法准则揭示的。康德的另一个用自然法准则分析的例子说的是一个富裕的人选择成天消磨时光,懒散度日, 只知寻求懒散的乐趣。但是,按照康德的说法,这个人不能将自己的原则作为自然法则,因 为作为一个理性的生物,他必须希望他所有的能力都应该得到发展,因为这些能力是为了达 到各种可能的目的而被赋予他的。换句话说,在

40、康德看来,人类希望发展和利用他们的才能 是一个关乎人类天性的经验事实。设想一个懒散的世界会与人类天性的事实相悖,因此,按 照自然法准则是不可能的。自从康德出版了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他的道德系统就被一些评论者批判为“空洞的形式 主义”,也就是说,它没有内容,而只有形式,它没有对象。为了证明康德原则的某些方面 体现出真正的内容而不完全是空洞的形式主义,我们接下来将分析定言命令的第三种形式。 第三,人性本身即目的准则(FH)。行事时总是将人性,不管是自己还是他人,作为一种目 的而非不仅仅是手段。事实上,我们已经讨论过,康德认为世界上最高的价值是理性天性,而理性天性则呈现在每 个人的身上。定言命令的这一

41、新形式尊崇的正是这样的人性概念。正是这个原则,当与普遍 准则以及自然法则联系起来看时,才赋予了康德伦理学以实质内容,将这个理论从虚无拯救 了出来。康德要求我们将自己和他人当作目的,而不是仅仅将之当作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 用简单的话来说,就是要求我们不要利用别人,至少我们不能只是为了达到别人的自私目的 利用他人。因此,仅仅把别人当作获得利益、得到权力或者报仇血恨,或者摆脱困境,或者挽回面子, 或者实现家乡繁荣昌盛,总是错误的。这一点导致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的学生上我的课 是不是把我当作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的手段呢?他们是不是利用我们拿学位、找工作、获得 成功和财富?我拿工资的时候是不是也在利用他

42、们呢? 换句话说,我们是不是无时无刻不在互相利用呢?康德的要求是不是将我们熟悉的人类交往 变得不可能呢?请注意,康德的准则说我们必须总是将人们当作目的,而非只是手段。它并 不禁止我们将别人用作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前提是我们必须将他们当作目的。也就是说, 在我与你打交道时,我可以将你作为实现自己某种目的的计划的一部分,但是与此同时我们 不能否认或忽略你作为一个理性生物的尊严。假如我在利用的过程中欺骗了你、误导了你、 对你说了谎或者说服你买下对你毫无好处或毫无用处的东西,假如我做了这些事情,我就把 自己变成了一个伪君子,或者一个邪恶的人,因为我不能将自己行为背后的处世原则普遍化。 假如换成自己是受

43、害者的话,我必定不能接受这个原则。第四,自主准则(FA)。作一切选择所依据的原则在同样的意志中成为一种普遍法则。 乍看之下,这个准则似乎与第一个普遍准则没有什么差别,但是康德在解释它时说道,自主 性是意志的一种属性,由于该种属性的存在,它对本身来说就是一种法则,而不需要依附意 愿对象的任何属性。康德在这里强调的事实是,人类的意志是自主的。它超越了自然,因为 它对自己来说就代表了一种法则,也因为他能够制定法则,并且认识到受这个法则制约是自 己的责任,还因为它可以自主选择遵守这个法则。在康德看来,自然界的任何其他生物都没 有这个能力。我们再一次看到康德为什么相信理性天性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而且本身

44、就是 最高的价值。定言命令的第四种形式告诉我们,当我们选择行为原则时,我们必须总是将这 个事实置于我们之前。讨论:电脑能够取代人类?(电影:我,机器人,威尔史密斯主演)让电脑管理我们的生活,这种想法仍然让我们绝对大多数有点毛骨悚然。但是在实践中,我 们又始终把自己托付给电脑。我们的金融几乎完全由电脑管理。今天许多人也相信,自动提 款机比银行职员更能精确地记录交易情况。电脑也管理轻轨,如果你搭飞机,你不可能不知 道,飞行员很长一段时间根本无事可做。事实上,电脑可以轻松地操控着陆和起飞,只是乘 客仍然无法接受电脑操控飞机起降这种观念。因此,电脑可以管理经济这种观点并非异想天开。毕竟,大多数经济学家

45、已经严重依赖电脑 模拟和预测。从按照由机器生成的信息行动,到让机器为我们做出这种行为,只是一步之遥。 电脑能完全取代政治家吗?这是一项关于边沁的总统竞选的更激进的提议。如果电脑能计算 政策对全民幸福的影响,那么,它为什么不能做最让我们满意的事情? 要整个取代人,并不是那么容易。问题是,我们必须为电脑设定目标,而政治目标不只是尽 可能地让更多人快乐这件事。例如,我们必须决定准备容忍多大程度的不平等。一个政策也 许在总体上让更多人快乐,但以 5%的人处于不平等条件为其代价。我们可能更喜欢这样一 个社会,它总体上不是那么幸福,但却没有人不得不过一种悲惨的生活。电脑不能决定哪一种结果更好,只有我们能够

46、做到。此外,我们希望得到的结果可能随情况 而改变。例如,社会变得越富裕,就不能容忍任何人缺乏最低必需品。此外,我们变得越富 裕,我们就越可能认为,我们必须帮助其他不那么富裕的国家。即使电脑知道我们的愿望,也无法结束争论。民主社会应该只是服从多数人的意志,还是也 应该考虑少数人的意愿?如果应当考虑,又怎么考虑? 电脑能够比人类更好地管理经济甚至公共事务,这一天很可能会到来,也许比我们认为地还 快。但是,至于电脑怎么样能够决定什么对我们最有利,并且让所有政治家永远地卷铺盖走 人,我们还是很难理解。第五,目的王国准则(FRE)。每一个理性生物行事时,按照他的原则,总是把自己当作普遍 目的王国中合法的

47、一员。康德所谓的目的王国是怎么一回事?假如理性天性具有一种超越一切其他价值的尊严,假如 人性的尊严本身就是一种目的,那么,假设的理性生物组成的社会就超越了单纯的自然。在 理性生物中,自然超越了自身,创造出一个自成一体的法治和理性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 假如它按照自己的原则运转,所有的争端将不复存在,真正的公平将统治这里。在康德眼中,这样一个超验的世界是自然的目的、目标、终极面对,并且最终赋予了自然以 意义。定言命令的第五种形式,即所谓目的王国准则告诉我们,我们自己的行事原则必须能 够被普遍化,成为统治这样一个理性世界的法则。否则,我们的行为就与自己的人类尊严以 及他人的人类尊严背道而驰。康德的原

48、则要求我们将所有人类本身作为目的,并且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绝对的、同等的价值。 它们要求人类将他们自己的目的结合成一个统一的、相反相成的目的论系统,或者国度,康 德伦理学的理想是自主、平等和共生。或者,将这些理想用他自己时代的政治语言来表述自 由、平等、博爱。(五)绝对论和责任的冲突 康德认为绝对命令将产生无条件的、绝对的义务。康德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为什么义务的要 求是毫无例外地要服从的,由不得任何讨价还价。一位遭黑帮追杀的无辜者逃到你家求救, 你把她藏起来。你这么做当然是履行了帮助他人的义务。黑帮的一伙人追到你家,问你他们 要找的人是否在你家,你该如何回答?康德的意见是,你应当说实话。怎么会是这

49、样呢?康 德的解释是,道德原则是无论如何都要坚持遵守的,你总是要服从道德的命令,无须考虑这 么做的任何可能后果。就掩护被追杀者而言,你已经尽了你的义务把他藏起来了。说实 话是你的另一个义务,在这个情况下对黑帮说实话,也是必须遵守的,即使你知道了说实话 会导致那位无辜者死亡。但是,按照康德的意思,你对这个后果不负有责任,这个世界有黑 帮、有恶行不是你的错。只要你的行为是出自义务,无论发生了什么后果,那个善良意志还 是像蓝宝石一样光耀着自身的光芒。康德的这个结论,无论在理论上多么优美,与人们的直观判断是冲突的。几乎每个人都觉得, 一句话的真假与一条命的生死孰轻孰重是一目了然的。康德的义务论排除了义

50、务冲突的可能 性,这是因为义务是理性的要求,而理性要求是无矛盾的。在处理义务冲突的情形时,康德 的理论似乎受制于两个自身的特点:绝对主义和一元论。绝对主义是指义务的权威使无例外 地要服从的,一元论指的是最高的道德命令是绝对命令,其他义务都是从绝对命令种推到出 来的。要解决道德冲突,一种方式是对“永远别撒谎”的原则作出限制,把它改写为“永远 别撒谎,除了在情况下”。但是,一旦采取这个策略,我们可能得到无穷多关于撒谎的受 限原则。三、罗斯的显见义务 罗斯放弃了绝对主义和一元论。在罗斯看来,人类的道德义务是多元的和非绝对主义的。我 们全面论述罗斯的理论,只考察他的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显见义务(pri

51、ma facia duty)和本己义务(duty propoer)或实际义务(actual duty)。然后看他如何通过区分两种义务来处理 义务的冲突。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故事。贝多芬创作了一支交响曲,准备题献给拿破仑。他得知拿破仑称 帝的消息之后,愤怒地撕掉了乐谱上的献词。我们可以简单地解释贝多芬的行动。首先,贝 多芬由于崇拜拿破仑摧毁专制、实现共和的业绩而决定将乐曲献给拿破仑。如果拿破仑没有 称帝,并且没有其他影响题献的事情发生,那么他对拿破仑业绩的崇拜就成为题献的理由。 其次,对拿破仑称帝的愤怒构成了贝多芬撕毁献词的理由。假定拿破仑先前的功绩仍被贝多 芬承认,但是贝多芬对拿破仑称帝的厌恶压

52、倒了对他功绩的崇拜。在权衡之后,贝多芬最后 的行动时撕毁献词。这个故事可以用来说明罗斯对显见义务与实际义务的划分。 显见义务是指“这样的一组义务,它们都具有为我们的行为提供道德理由的特征,它们在互 相之间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各自都是应当首先执行的义务,但是如果发生冲突,那么,它们 之间就有一种互相压倒的趋势,这时就要认真研究具体的道德情境,看哪一种显见义务 能为我们采取行动提供更好的道德理由。”“显见”一词的字面意思是“一眼看来”或“从表 面上看来”。显见义务也就意味着,在考量任何其他因素之前,我们一般都应该遵从的义务。 “显见的向人们暗示,人们所谈的只是某种道德境况初看之下所呈现的表面现象,它

53、可 能被证明是幻象。”与显见义务相对应的义务是本己义务(duty proper)或实际义务(actual duty),也就是在特定的道德情境中最终认定为最重要的义务。回到我们之前谈到的义务冲 突的案例,罗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你面临着两种义务的冲突,一方面,你负有救人于危 难的义务,另一方面,你负有不说谎的义务。罗斯认为,救人于危难是本已义务,为我们的 行动提供了更好的道德理由。但是,救人于危难和不说谎都是显见义务,因为,在另一种道 德情境中,救人于危难的义务也有可能被其他更为重要的义务所压倒。因此,显见义务也就 意味着,当一个义务与一个分量更大的义务发生冲突时,那么它就会被后者推翻,它只是一 个显见的、初步的义务。但这并不是说,那些看似诸义务之间的真实冲突仅仅是一种表面的 冲突或者根本就不存在任何真实的冲突。罗斯认为,规定我们实际的义务是什么,并非规定 哪种显见义务是真实的,哪种仅仅是表面的。毋宁说,它是在规定哪种道德上相关的考虑给 了我们分量更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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