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金融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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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7年4月,甲为其所有的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 为2007年4月3日零时起至2008年4月2日24时止。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精神损 害赔偿、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2007年9月16日,甲雇佣的司机驾驶304投保车 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投保车辆受损,甲因此事故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保险车 辆发生的保险事故为碰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甲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求车辆损失和精神 损失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有约定为由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保险合同成立后, 在寄送的保险单上印制了以下字样请您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 保人和被

2、保险人义务的部分。保险公司认为上述提示履行了该公司对于免责条款的说明义 务。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甲全部损失41774.53元,其中包括车辆修理费1510 元,甲已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23690.03元,依据生效判决给付的医疗费用6054.5元、雇用 保姆费用2700元、伤者的精神损失费7000元及法院诉讼费820元。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 本案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 元效。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送达保险单的时间为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因此,保险公司在保 险单上印制的要求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的提示性内容,不符合保险法第18条关 于保险人应

3、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保险责任免除的有关合同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说明的规定。(2) 保险公司应向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应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义务没有作出,该免责条 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应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2、2005年12月1日,A企业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A企业连续10年 向B保险公司投保福寿保险,一年缴保费400万元,以后每年缴保费200万元,当福寿险(保 险期限为3年)期满需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出具新的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其他事项按当年 福寿保316险条款执行。协议签订后,A企业于2005年12月2日向保险公司支付400 万元 保费,同日保险公司向A企业签发了人身团体福寿险保单,保险期

4、限为3年,自2005年2 日12时起至2008年12月22日12时止。2006年12月21日,A企业依约定向保险公司支 付了 200万元保费,保险公司再向A企业签发了福寿险保单,保险期限自2006年12月22 日12时起至2009年12月22日12时止。2009年12月,A企业向保险公司按约定缴付保 费投保时,保险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新文件规定停办福寿保险,未按协议收取保费和 承保。因此双方发生纠纷。A企业向人民法院起诉称z保险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协议书,单方 面终止协议书,损害了A企业的权益,请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保险公司辩称协议书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达成的意向书,并非

5、正式保险合同,且其不具备 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履行协议书须经双方另行签订保险合同,填写投保单并签发保单。 按协议书关于2009年以后的投保约定,因国家实施新的政策而元法继续履行,请求法院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保险合同什么时间成立?保险合同于2005年12月1日期成立并生效。依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 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 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 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

6、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此双方于2005年12月1日达成订立保险 合同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保险成立。(2) A企业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能。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履行的义务;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作用,在于记载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因此,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的签发与否,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因此八企业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保险 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书。4、案情:某甲于1999年8月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同时为家里的财产投保了一份家 庭财产保险。同年11月的一天夜里,一小偷潜入某甲的家里行窃,盗得现金数千元及某甲 的手表后正欲离去,某甲惊醒,

7、并与小偷搏斗。小偷用刀砍伤了某甲后逃之夭夭。某甲经 住院治疗一月后出院,欲找保险公司理赔,无奈粗心大意的他不知把保险单放到哪里去了。 此时恰逢他在老家的老母亲病危,他也顾不上找保险单就回老家了。三年后他在收拾房间 时,在抄发下发现了几年前失踪的保险单,于是他便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保险 公司拒绝赔付。某甲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人身和财产损失。问题:保险公司应不应当赔偿某甲的损失?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某甲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

8、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中,某甲于保险事故发生三年后向保险 公司申请理赔,故其保险金请求权丧失,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做法是正确的。5、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前, 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査表。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了检査。该医 院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未将病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 事项记人身体检査表中,但告诉了乙。甲将检査表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元误后, 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缴纳了首期保费。两年后,甲终因癌症不治身亡。乙要

9、 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査后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问题(1) 甲是否有义务去做体检?如果甲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呢?根据人寿保险条款的规定,除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外,投保人寿保险的都 应在保险人制定的医师主持下进行体格检查。本案例中甲有义务去做体检。但如果双方签订 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的话就可以不用体检。因为简易人寿保险一般保险金额小,保险费低, 交费期短,保险期限一般以5年,10年,15年为期,缴费周期通常为1个月,具有两全保 险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f般较为简单。(2)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0、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不 保险费。本案中,丙作为投保人的妻子,明知甲患有癌症,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没有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甲患的是癌症,足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 有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6、田某于2009年新购一中巴军跑市区间中长途客运,并同时办理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 三者责任险,交足了保费也取得的了投保单。时隔一月,

11、某乘客杨某在到达某站下车后, 忽然想起有东西落在车上了,遂立即返身回去取,结果田某已经将汽车启动。恰巧杨某手 里拿着一个大旅行袋,并被车子挂了 4下,旅行袋掉在地上,袋子里价值几千元的一贵重 工艺品被摔坏。杨某要求田某赔偿,田某则以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 为杨某不具备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资格,故拒绝理赔。田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具体指哪些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在法 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人承担责任,保险人也不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 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

1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 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上述除外责任明确了第三者的 界限,所谓第三者就是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之外的由保险 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人。(2)本案中杨某是不是第三者?本案中杨某本来是一名乘客,乘坐保险车辆由出发地去往目的地,其人及财产本属于本车 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范畴。但当杨某到达目的地正常下车后,其身份已经改变,即由乘 客变为了第三者,同时其财产随所有人移至车下,因而由车上乘客的财产变为了第三者的财 产。(3)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

13、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 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 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 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因此,保险人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对 投保人田某承担保险责任。7、王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准备作为出租车使用,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并交清了全部保险费。投保后两个月,王某的汽车被盗,王某 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王某,他的车在某区超速驾驶,撞伤 一名行人后司机弃车逃跑。该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家属要求王某赔偿

14、全部医疗费用以 及其他相关费用。王某立即将事故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要求赠付该笔款项以及 其车辆本身由于窃贼不良使用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经过调査后认为,王某的汽车被盗 后,窃贼肇事并致人损伤的事实,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 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只能理赔王某车辆损失的部分。王某不服,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问题:保险公司应不应该为王某赔付被撞行人的医疗费?根据保监会2000年2月4日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 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 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

15、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此条 规定可知曹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由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 险车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而本案中的事故则是由盗走王某车辆的窃贼所至,既非 王某本人也非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因此主体不适格,保险公司不需要对此次事故造成的第 三者损失负赔偿责任(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谁?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是窃贼,他除应受盗窃罪和交通肇事并逃逸的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 事故中的一切经济损失,除了被撞行人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还有王某车辆的损失费也应由 其赔偿。现保险公司已经向王某理赔了车辆损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 条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

16、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不保险金之日起,在赔 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而保险公司可以从王某那里 得到对军:损的代位求偿权,并向窃贼追偿。8、2007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 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2008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 运输户甲。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同 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甲知道自己所驾汽 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査 现场。后经交通管理

17、部门处理,甲需赔偿1.5万元。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 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问: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甲的损失。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 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 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保险有效 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本案中,汽车 运输公司作为该长城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 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

18、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甲 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无法律依据。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长城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 经终止。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无法律依据。9、2006年5月,公民甲将自己的两居旧楼房以40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 支公司投保保险,保险期为1_年。双方依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 单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述保险费,同意按照背面所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责 任。”该保险单背面保险金额项中规定:“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保

19、险方不负核证责任。”赔偿处理项中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 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并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 甲接受保险单上的上述条款,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合同订立后的同年9月15日, 因发生火灾,甲投保的楼房被全部烧毁。出险后,保险公司确定受损楼房的建筑面积为91 平方米,根据当地同类房屋造价、旧屋折旧价、市场交易价的综合分析确定按每平方米3000 元的价格赔偿甲,共计27.3万元。而甲认为,自己投保40万元,应赔40万元。双方争执 不下,甲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1)什么是保险金额,我国保险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按照我国

20、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2)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保险公司应当按受损楼房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对甲予以赔偿。本案中,发生保险事故 后,合同双方对保险金额产生争议,由于在保险合同赔偿处理项中已明确规定:“保险财产 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并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 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原告甲也表示接受。因此,本着对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 的尊重和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按受损楼房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即实际受损面积91 平方米与每平方米

21、3000元的乘积,共计人民币27.3万元。甲可以得到27.3万元的赔偿。10、甲皮革制造厂于2000年1月7日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 同,将其全部财产投人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保险期为一年。在保险单中,写明 投保的流动财产包括存放于本厂车间、仓库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200。年7月,甲厂 与乙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同年8月16日,甲厂依约将货物发给乙公司由其代销。乙公司 收到货物后将其存放在仓库内,由于多日的高温天气,使该批货物自燃,全部烧毁。经鉴 定,为“皮革为骤然自燃所致”,乙公司立即通知甲厂,甲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问:甲厂是否有

22、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为什么?甲厂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保险标的如变更用途或增加 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用时,必须及时补交保险费,否则 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承担,保险方不负保险责任。在本案中,甲厂发货给乙公司让其代销,使企业的流动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其存放形式发 生了变化,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将货物存放于甲厂厂房、仓库的义务,从而增加了货物的 危险程度;由于乙公司所在地的气温很高,甲厂应将这一事实通知保险公司,但甲厂恰恰是 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当事故发生后,甲厂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11、甲企业向国泰保险公

23、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就厂房机器设备进行投保。保险金额为人 民币50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06年5月10日零时起至2007年5月9日二十四时 止。2007年3月15日晚,厂房突然失火,甲企业尽力扑救,但终因火势太大而使厂房机器 设备毁于一旦,其间共花费50万元。事故发生后,甲企业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 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失火事故进行了调査:由于气候潮湿导致电线短路引起的火灾,企业厂 房设备总价值1000万元。调査费用8万元。甲企业扑救火灾的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该笔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第4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 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

24、要、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该案中, 甲企业为减损支出的50万元,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向甲企业需要支付费用是多少?请简要说明计算过程。应支付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40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应支付的保 险赔偿金是:500*(500/1000)=25。万元,加上为减损支出的5。万元,共需向甲企业支付费 用300万元。(注意:为调查支付的费用R万元属于保险公司支付给调查部门的,不属于支付 给甲公司的费用。)(3) 如果甲企业投保的企业厂房设备总价值是400万元,保险公司需要向甲企业支付的保险

25、 赔偿金是多少?为什么?40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 效。因此保险公司只需在保险价值范围内赔付保险金即可。40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40 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只需在保险价值 范围内赔付保险金即可。12、李某为家用买了一辆现代轿车,价值20万元,并为爱车投了保,保险金额也为20万 元。后来,李某下海做了出租车司机,但未把这种情况通知保险公司。轿车在投保期时, 李某因在一次运送旅客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车辆报废。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李某?请简要说明原因。不该。因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

26、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 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本来为家用车的李某擅自改变用途, 进行出租营运,造成该车在运营中危险程度增加,对此负有通知义务,否则,因出租运营行 为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假设事故发生在李某自驾出游的过程中,且责任不在李某,此时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李 某?为什么?应该。在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是自驾旅游,此时并没有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故保险公 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7、应该。在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 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是自驾旅游,此时并没有增加保险标的的 危险程度,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13、张某和郑某2002年结婚,次年育有一子甲。由于张某在一家化工企业工作,比较危险, 因此在2003年3月自己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甲。 问题:(1)2005年4月张某在投保2年后自杀身亡,甲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为什 么?能。虽然保险法规定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保险法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同时,还有例外规定,即如果

28、自保险合同 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本案中,张某自 杀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2年,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给付甲保险金。2)如果张某在一次盗窃爬窗时坠楼身亡,甲能否获得保险金?为什么?不能,但可以获得保险单现金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导致其死 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本案中,张某是因为故意犯罪身亡,因此甲无法获得保险金, 但可以获得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4、2001年4月,某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 该公司没有续保。保险

29、公司代理人甲多次拜访公司的负责人乙,希望其续保。直到2002年 10月,乙终于被说服,填写了投保单。但鉴于当时公司财务周转不灵,暂时无法支付 10万 元的保险费,甲经过一番考虑后决定给乙开具一张10万元的收据并签了字盖了章,以表示 信任。次日晚间,该公司因电路走火引发火灾,烧毁大量财物。乙闻讯立即到银行将10万 元保险费划拨到保险公司帐户上,然后就通知保险公司过来事故现场进行勘査,并商谈理 赔事宜。然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该公司的保险费是在事故后发生后才临时缴纳的,在签订合 同时没有缴纳,仅仅只是填写了投保单,而且是保险代理人擅自作主开具的保险费收据, 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同意。因此双方的保险合同没有成

30、立生效,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给付义 务。乙则认为其填写了投保单又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时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理应赔 偿其公司的损失。双方争执不下,乙遂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保公司能否以保险合同系其代理人所签订而否认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视为被代理人所为,后果应当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代理人甲作出的行为 是在保险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代理保险业务行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该行为应当视为保险公 司的行为,其后果也应当由保险人承担。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保险合同系其代理人所签订 的而否认合同效力。(2)保公

31、司能否以乙交费迟延为由而拒绝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乙填写投保单,甲收取投保单并 出具保险费收据,双方就保险事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又 根据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 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开始承担责任的时间作出 特别约定,因此应当以保险合同成立时起作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始时间,投保人是否按时 缴纳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也不是保险人免责的事由,保险人应当按约定承担保 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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