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酸的博弈与豪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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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信访与诉讼之关系研究”辛酸的博弈与豪赌 信访与诉讼之关系研究 卫广伟(40984032)孙颜娜(40984038)汤珍珍(40984039)张海静(40984041)李丹丹(40984042)杨端(40984047)1 研究背景我们挥手告别毛泽东时代,便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然而高速的经济发展带给我们便利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种种问题。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充斥其中,其中尤以官员腐败、贫富差距为甚。一方面,一些不法官商相互勾结,贪婪地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他们目无法纪的种种罪恶行为,必然损害普通民众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民众的维权意识在日益增强。当司法不能公正地维护他们的正

2、当权益时,上访便是他们的必然选择。然而,这是一个灰色的梦,上访的路上往往没有春天。可谓是“满路荒唐事,一把辛酸泪。都云民众痴,谁解其中味”。在这条路上,民众付出一切,豪赌一把,只求自己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信访愈演愈烈,但制度较为完善的诉讼却受到民众的冷落。如果说信访是一场豪赌,那么诉讼更像是一场博弈。2 利弊分析2.1 信访的利与弊2.1.1 信访的优势2.1.1.1 成本较低信访可以节省经济成本或者至少让上访人感觉成本较低。政府不仅受理上访案件不收费用,而且还可能给予上访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除此之外,上访者在上访之前不需要交付一定金额的上访费用,这与诉讼有很大的区别。即使在上访的过程中有一些必

3、要的花费,如吃、住、行等等,但上访者也认为这些花费要比诉讼少的多,这是因为事前支付比事后支付尤其不受欢迎(应星)。2.1.1.2 决策更独立公正信访不用走行政渠道,更容易冲出关系网,有利于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诉讼要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而法院并不能独立于原告、被告及相关的政府组织这张关系网,所以法院的审理、判决不能不受其他机构意志的影响,结果往往使人不满。而上访、特别是越级上访冲破了这张关系网,避免了“官官相护”这种现象的发生,直接和国家的上层领导对话,效果较之于诉讼更让人满意。这也是信访的优势所在。2.1.1.3 效率较高信访一旦被受理,问题就会比较快的被解决,耽误的时间比

4、较短,效率高。据统计,一般的诉讼案件,从受理到判决可能要花上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信访的效率比诉讼效率更高。2.1.2 信访的弊端2.1.2.1非程序性与司法渠道相比,信访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的非程序性,而信访最大的弊端也正在于此。一些学者认为信访缺乏法律依据,甚至根本不承认信访这一制度能真正帮助人民群众解决问题。正是由于上访的这种无序性和随意性,对于上访的管理十分困难,即使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情况下,信访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仍非常严峻,信访形势仍不容乐观。更为可气的是在一些大城市,出现了一种新的职业:他们已多年上访(或介绍上访)得到的经验为资本,专门对新的上访者“指点迷津”,并收取一

5、定的介绍费用。他们往往会告诉上访者对所反映的问题应找那个单位,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单位领导的家住哪里,做什么样的车,车牌号是多少,什么时间能找到,俨然一个“万事通”。为这种无序上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本来十分严峻的上访形势更加复杂化。2.1.2.2 过程艰难对于上访人来说,不但为上访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且在上访过程中所受到的困难和艰辛有时超出正常人的想象。有的为上访而是农田荒芜、有的为上访而是孩子辍学、有的为上访而流落街头、有的为上访而妻离子散,更有甚者为上访而客死他乡,被劳教、关监狱更是家常便饭。前段时间的“被精神病”事件和6月8号的“新化上访村官意外身亡”事件,都透彻的反映出上

6、访之路的艰辛。尽管上访之路如此艰辛,但真正解决问题的是少之又少。有的即使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回想一下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很可能要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因此,对于上访人来讲选择这样一条解决问题的道路并非明智之举。2.1.2.3 破坏稳定对于行政机关来讲,上访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利于社会稳定。在上访过程中,由于上访人对所反映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因此,其对处理单位失去信任感,双方的矛盾十分尖锐以致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上访人往往认为单单依靠本单位、本部门不能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制造更大的声势、聚集更多的人数、采取更过激的行为、使用更严厉的措词、到达更高一级的党政单位信访才能达到其目的。所以,

7、在这种思想引导下,他们往往采取阻拦党政主要领导车辆、关闭行政机关大门、在国家以及党政要害机关静坐,更有甚者还冲击国家有关党政部门、砸毁公共财物,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形象,扰乱了党政机关的正常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从这种意义上讲,上访,尤其是集体上访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治安,不利于社会的稳定。2.1.2.4 挑战司法上访对我国司法制度来讲是一种挑战。有的地方政府把处理信访工作与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政绩直接挂钩,由此各种劫访事件频频发生,有的还采取非常规的处理方法,已达到暂缓上访的结果。例如:有的为阻止当事人上访而将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使上访人员失去人身自由;有的为阻止上访而采取“收买”的方

8、式先给上访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有的甚至直接将上访人员关进监狱。这些方法既不符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自愿”原则。另外,上访不经过任何的程序、任何约束,一切按自己的主观意愿到任何一级机关解决问题,县解决不了去市里解决,市里解决不了去省里解决,省里再解决不了就进京上访。同样,对于各党政部门来讲,对上访问题的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其他方式。这样就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上访比打官司快、比打官司好解决、比打官司领导重视。所以,对于出现纠纷以后,不管有理没理先上访,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本身就是对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的挑战。2.2 诉讼的利与弊2.2.1 诉

9、讼的优势2.2.1.1 程序严格诉讼的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其程序的严格性,这也是它的最大优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程序,在理论上保证了诉讼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能够很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2.2.1.2 利于维稳诉讼案件的受理、审判、裁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有助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较之于信访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2.2.2 信访的弊端2.2.2.1 成本较高诉讼成本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案件受理之前要交一定金额的诉讼费,在打官司的过程中,由于司法腐败而带来的额外支付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对于农民工、农民等弱势群体来说是很大的负担,所以诉讼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并不是每个公民的合

10、法权利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的法制体系有待得到更好的完善。2.2.2.2 胜诉困难诉讼受制于各种关系网,使人民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诉讼涉及到原告、被告、涉及到得利益主体等等。虽然我国宣扬司法独立,但是现阶段我国政府干预司法现象比较普遍,“官官相护”现象也很普遍,“民告官”很难胜诉,这也就导致人民与行政机关的矛盾不断激化,人民的切身利益很难得到维护。2.2.2.3 其他弊端除以上弊端外,诉讼受案范围比较窄,诉讼力度比较有限,执行难度也比较大,一件诉讼案件从受理到判决会经过很长的时间,这些也是诉讼的缺点所在。3 异同分析信访与诉讼作为解决公民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两种手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1、。信访与诉讼无论在概念、特色、产生历史、法律依据及制定单位,还是在受理时效和程序上都有显著的不同。3.1 不同点3.1.1 概念不同从概念上看,诉讼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可以简要地概括为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法律活动,是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诉讼意味着对国家意志及法律权威的接受与服从。显然,以诉讼这种强制性、权威性的手段实施“公力救济”,一方面是由于私立救济的力所不及,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维护统治秩

12、序的需要。因为社会冲突的适当解决不仅关系个体权益,而且关系统治秩序和社会系统的整体利益,因此必须由社会控制系统或国家介入,以社会控制系统或国家强制力进行处置。公共权力的使用以及对诉讼结果的确认,往往使诉讼成为一种合法的、做有效的、从而也是最终的冲突解决手段。信访,是人民来信来访的简称。广义的信访是指群众通过写信或上访,向各级党政部门、人大、司法机关等单位提出要求、意见、批判、建议、愿望和申诉,以此来参政议政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狭义的信访是指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所规范的行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

13、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实施过程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是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3.1.2 产生历史不同信访是中国特色,信访制度是新中国建国后才逐渐形成的人民群众表达自己意见和建议以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1951年6月7日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一般被视为信访制度正式确立

14、的起点。显然,这项制度是从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中诞生出来的一项崭新的政治发明。信访制度经历了从大众动员型信访到拨乱反正型信访,再到安定团结型信访,运行了近半个世纪。早在元朝法律大元通制中就已有称为诉讼的编名,但其所表达的内容却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仍有一定距离。据资料显示,诉讼是日本古代从中国学去并赋予现代意义,而中国于清朝末年又从日本的法律用语中转引回来的。从此,中国法律上明确用诉讼来表示“打官司”,即由一方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国家的权威机构(官府)解决控方与告方的争议或纠纷的活动。3.1.3 法律依据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

15、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些规定,可以看作是信访的宪法依据。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在第2条中虽然再未明确地提到宪法,但其对信访所作的界定仍可以在以上宪法条例中找到。诉讼的三种形式各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渊源是刑事诉讼法,另外,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监狱法等法律

16、中也有一些关于刑事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1982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使行政诉讼制度化。3.1.4 受理时效不同信访案件没有时效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

17、时效为两年。而行政诉讼时效只有短短的三个月,而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又没有规定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导致大量的行政诉讼事项时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而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3.1.5 办理程序不同信访要经过初访、信访事项的受理、询问答复意见、申请复查、信访终结等过程。采取的是所谓“告御状”的策略,信访人需要的是一位“青天”大老爷。因此信访的施过程中,处理事情当事人的个人情感因素对处理结果有很大影响。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诉讼既是法治系统的一种结构形式,又是这一系统的运作过程。这个过程包括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和裁决、执行等。而对这一过程的推进,又是通过调查与辩论,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争议、对抗、妥协与

18、裁决等多种法定的动态流程来实现的。构成要素的复杂性、程序化处理方式以及时间上的延续性,使得诉讼具有一定的运作成本。而这种诉讼运作的成本和诉讼裁决的权威性,使一项特定的诉讼虽然是一个过程,但却不能反复运作。3.2 相同点3.2.1 目的相同二者都是救济当事人行政、民事合法权益的两种并行不悖的程序。信访是除法律之外的信访人直接表达自己意见和建议的途径,以达到救济自我合法权益的目的;而诉讼则是诉诸法律,以达到救济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3.2.2 法律内涵相同二者都依法成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信访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直接依据是宪法第二十七条和四十一条,是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诉讼法是依据

19、我国宪法制定的法律条文,是我国宪法关于诉讼法律的外化。信访条例和诉讼法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丰富和扩展了我国法律的精神内涵。3.2.3 维权对象相同二者都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举措,都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真正实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真正当家做了主人。然而怎样才能真正维护好老百姓的利益不受侵害,设立一个什么样的机制来让老百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对国家建设提出自己的建议呢?由此信访制度逐渐产生,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随着国家的发展,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屡屡出现伤害老百姓正当利益的现象。为了真正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本质,“民告官”的举措逐步出台,行政诉讼法应运而生。3.2.

20、4 都是人民维权的有力武器信访与诉讼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运用得当都可以成为信访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信访工作是我国各级党委和政府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工作,行政复议工作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和监督。信访工作中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引导到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这对于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都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信访机构是行政机关,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信访这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仍在司法审查之列。信访人如认为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在信访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信访人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

21、自己的信访权益。4 总结综上,信访和诉讼各有利弊,有区别也有联系,但总体看来诉讼的程序性和法律依据较之信访都有很大的优势。法制化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必将逐渐淡出历史的舞台。或者逐渐将其法律化、程序化,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样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更有利于加快我国的法制化建设。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定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那时的司法定能维护好人民的合法权益,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得到真正的落实!参考文献1 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2 张立刚.我国信访制度困境的宪政思考.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6月.3 杨桦,王成明.行政诉讼期间制度的缺陷及重构.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4月.4 覃美洲.信访不信法.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3月.-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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