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规划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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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电联产规划编制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热电联产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节约能 源、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和谐与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 有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小型城市热电联产规划工作。对于相对独立的 工业区,以城市为中心统一规划集中供热不合理时,应按此规定编制工业区热电 联产规划。第三条 热电联产规划是供热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供热规划同步编制。 热电联产规划范围和设计水平年应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一致。规划期限不少于5 年。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实施滚动调整。第四条 热电联产规划工作与规划范围内的热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工

2、作均应 依据中长期电力发展规划进行编制,两者相互依存,应同步安排、紧密配合。第五条 热电联产规划工作及规划范围内的热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均应 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相应电力咨询和设计资质的中介机构(以 下简称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其内容深度应符合本规定附录的要求。第六条 热电联产规划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准,报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第七条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热电联产规划作用如下: 1)作为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招标选择项目开发商,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 依据;(2)作为申报列入近期电力发展规划的依据;(3)作为国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联产项目的依

3、据。二、编制依据和主要原则第八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以城市(或工业区)发展总体规划为依据,并注意与 规划范围内的建设规划、能源规划、环境治理规划、以及电力发展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在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时,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调查研究为基础,从 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规定;以适度超前为原则,并 注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第十条 在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时,应坚持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符 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从热负荷(包括:工业热负荷、采暖热负荷、生 活热水负荷和制冷负荷,下同)情况及热网规划出发,对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及 经济效益进行分析、综合评价,推荐最佳热源布局和热电

4、厂的装机方案,与热电 分产方案做出比较;并对该规划的实施提出建议或意见。第十一条 在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时,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 电、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应满足城市居民生活、公共设 施和工业厂矿对供热的需要。要结合近期和远期热负荷需求,分步实施,使热电 联产规划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第十二条 对于燃煤热电厂,特别是当采用抽凝两用机组时,在技术经济合理 的前提下,热源应尽量集中,以扩大热电联产项目规模,选用大容量、高参数的 机组。热源布局优化要突破现有的管理、投资体制,打破地区与企业界限,城市 热电厂可以对周边工矿企业供热;工业区和企业自备热电厂也应从城市供热角度 出

5、发,考虑向周边地区供热的合理性,并适当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企业自备热 电厂,以尽量减少热源点。当有条件采用天然气等气体燃料时,应依据燃气蒸汽 联合循环供热机组以及热电冷联产分布式能源站等能源利用新技术,统一进行合 理布局。三、热负荷和热网第十三条 热负荷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基础,对现状热负荷要准确调查统计, 远景热负荷要合理预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委托供热规划编制单位负责收集、 整理和预测,热用户、热力公司、政府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热 电联产规划编制单位应进行核实。第十四条 要积极鼓励用户在公用建筑和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利用热电厂提供的 热媒(蒸汽、热水)进行集中制冷,以提高热电厂的

6、全年平均热效率,降低电空 调在电力负荷中所占的比例,提高社会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同时降低社会投资成 本。第十五条 按照时间段可将热负荷划分为:现状热负荷(规划编制年或前一年)、 设计热负荷(未来 5-10年)与远景热负荷(未来 10-15年)。根据热电联产项 目投产时间和与供热规划对应的水平年确定。第十六条 热网规划是供热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注意与热电联产规划相协 调。热电联产规划中可根据推荐的热源布局和 机组选型对热网规划提出优化建议,以便于供热规划的滚动调整。第十七条 热水管网的供热半径一般为15-20km,原则上在10km范围内不重复 建设热电联产项目;蒸汽管网的供热半径一般为5km左右

7、,原则上在5km范围内 不重复建设供工业用汽的热电厂。第十八条 热网规划要合理利用规划区域内已有设施和应用节能技术,并与城 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与热电厂建设同步或适度超前实施。四、热源布局和供热方案选择第十九条 热电联产规划工作中,对规划范围内的热源布局应进行多方案优化 和比选,提出最佳推荐方案。规划中要合理利用现有的热源,对规划范围内已有 的发电厂,应研究通过技术改造实现热电联产的可能性,要淘汰次高压以下进汽 参数的抽汽机组,并考虑机组剩余寿命的利用价值,通过综合分析其合理性;对 已有的热电联产机组的布局、剩余寿命和机组状况等因素进行分析,提出继续使 用、改造或关停的合理方案。第二十条

8、可供选择的供热方案有以下几类:(1)利用工业厂矿的余热、余气等资源实现热电联产;(2)建设热电厂;(3)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含尖峰热水锅炉房);(4)建设燃用气体燃料的热电冷联产分布式能源站;(5)以上方式的组合或其它供热新技术方案。第二十一条 在工业企业发展规划中,应有充分利用本企业的余热、余气、余 压和其它副产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利用方案应与自产资源量相协调,不应 采用补充常规化石燃料的方法来扩大发电能力。第二十二条 在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城市,当规划区域初期热负荷不多或供热 区域较分散时,可以先建高效、清洁的集中供热锅炉房,待热负荷增大后再建设 热电厂。热电厂建成后,已建的集中供热锅炉

9、房可作为调峰及备用,联网供热。 第二十三条 当有条件采用天然气等气体燃料进行采暖时,应优先建设热电冷 联产分布式能源站。仅以供热为目的,建设燃用气体燃料的热电厂时,应与燃煤 热电联产方案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五、机组选型第二十四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机组选型应统筹考虑规划范围内热负荷、热源布 局、燃料供应和环保等因素,应根据不同的热源布局,对每个热电联产项目进行 机组选型的优化比选。第二十五条 优先选择的机组是:(1)200MW 及以上的高参数抽凝机组,鼓励发展和使用大型高效专用供热机组;(2)背压机组;(3)以上两种机组的组合;(4)热电冷联产分布式能源站。第二十六条 抽汽和抽凝两用机组选用原

10、则如下: (1)除利用企业余热、余汽等资源和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发电的项目外,禁止建设 次高压以下进汽参数的抽汽机组;(2)经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和节能、环保、经济评价,当安装 25-50MW 抽汽机 组和125-200MW级抽凝两用机组比背压机组更为合理时,可以采用。在电网规模 较小的边远地区,结合当地电力电量平衡需要,可按热负荷的需要规划建设抽汽 机组或抽凝两用机组。六、能源利用效率评价第二十七条 热电联产规划中应对能源利用效率做出评价。评价中要与热电分 产情况下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综合比较,即以在当地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和在供 电地区规划同期建设的凝汽机组(以下简称替代机组)为比较对象,根据热负荷

11、 性质,分时段进行正、负面节能效益计算。第二十八条 热电联产能源利用效率的年平均值按以下公式计算:热电联产能源利用效率=年供热量十年供电量x3600 (千焦/千瓦时)+ (年燃料消耗 量x燃料的低位热值)。第二十九条 热电联产的能源利用效率应大于热电分产的能源利用效率,并且 不应低于 50%。热电分产能源利用效率依照替代机组和集中供热锅炉房的能源消 耗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热电分产能源利用效率=年供热量十年供电量X3600 (千焦/千瓦时)斗(集中供热锅炉房年燃料消耗量x燃料的低位热值十替代 机组年燃料消耗量、燃料的低位热值)。七、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条 热电联产规划中应对环境影响做出评价。评价

12、中也要与热电分产情 况下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比较,比较对象与 第二十七条相同,并应分地区(城市、供电地区)、时段(采暖期、非采暖期) 提出定量分析意见。第三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主要是热源布局、机组选择、洁净燃料和洁 净燃烧工艺等对二氧化硫和烟尘等污染因子的排放总量的影响。八、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第三十二条 热电联产规划的投资估算,包括规划范围各热电厂项目和热网项 目的投资估算。热电联产规划的投资估算,应依据各热电联产项目和热网项目的 初步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第三十三条 投资估算中应包含与热电分产情况下投资估算的综合比较,比较 对象与第二十七条相同。集中供热锅炉房的投资估算可参照类似工程。

13、根据编制 条件,电源投资估算的深度和采用的方法可以比可行性研究估算适当简化。第三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和年运行费用的比较时,应考虑热网建设和热力损耗 的影响,电网建设和电力损耗的影响。第三十五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经济评价可根据该项目所需的投资和运行成本, 以该地区的热价和上网电价为输入条件,计算出热电联产项目的资本金内部收益 率(即回报)。第三十六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热价,既要反映合理的成本,也要考虑合理的收 益,在考虑热网建设和热力损耗的影响后,应与集中供热锅炉房同期的热价相同。 地方政府应对热价进行书面承诺,并给予与集中供热锅炉房相当的优惠政策与条 件。热价与电价均随燃料成本的变化及时调整,实行联

14、动机制。第三十七条 热电联产项目电价应根据同期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同类机组 统一的上网电价确定。第三十八条 对于抽凝两用机组,其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在采暖期间,可与 替代机组的利用小时数相同;在非采暖期,应与本地区同级凝汽机组相同。九、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月 日起执行。附录:推荐的热电联产规划编制格式附录:推荐的热电联产规划编制格式热电联产规划目录前言含编制任务来源和有关背景、参与编制的单位、对工作过程的回顾等总体性的内 容。1 编制依据和主要工作原则1.1 编制依据的主要国家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急计基础20001268号(6)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字200126 号文(7)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规定(含五个附件)(8)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能源 2004864 号文)(9)关于进一步促进热电联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10)热电联产规划编制规定(国家发改委)(11)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DL5000(12)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1.2 编制依据的其他基础资料1)XX市发展总体规划2)XX市供热规划3

16、)XX市建设发展规划4)XX市能源发展规划5)XX市环境保护规划6)XX市其它专项发展规划7)电力发展规划(含对上述各规划的审查批复意见) 本市颁发的与热电有关的现行且有效的法规、通知、地方性标准等。1.3 编制的指导思想1.4 编制原则 对编制年限的规定,例如:现况、设计、远景年限。 明确指出本热电联产规划所管辖的地理范围。 相关规划进行升版、滚动调整的情况与规定。2 概述2.1 城市概况2.2 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与专项中选择与热电联产规划有关联的内容择要写出。2.3 供热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分别从供热热源、热网、环境、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叙述2.4 电源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5

17、 可以提供的余热、余气等资源的情况2.6 地方政府对促进热电联产制定的政策、法规和组织措施3 热负荷与发展规划3.1 各供热区域的划分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划分本市的供热区域。进行命名,划分具体作 用的地理范围和界限。3.2 各供热区域内的建筑物构成用表格说明各规划年中、住宅、公用建筑、工业建筑、其他建筑所占的比例。3.3 工业热负荷3.4 采暖通风热负荷3.5 生活热水负荷3.6 空调制冷负荷以上3.3一3.6应依据本市供热规划所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实,按31所划分的供热区域按现况、设计、远景分别列表表示。4 电源初可研和电力发展规划4.1 在供热区域内的电源布局4.2 热电联产规划中的

18、每个电源点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情况及结论4.3 所属供电区域已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中有关电源部分的结论5 热源布局和机组选型方案5.1 热源布局方案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进行适当的调整,按划分的供热区域分别叙 述(可以列表),应提出可供选择的多个方案并给出每一方案的热化系数,向外 供出热媒的流量和温度、供热半径(最远距离)等。5.2 热网方案 按划分的供热区域分别叙述:主干管走向,热力点布置与主干管的连接,是否对 重要用户环网,主干管径初选、敷设方式。5.3机组选型方案和机组的热平衡计算6能源利用效率评价6.1年耗煤量计算6.2热电联产能源效率计算6.3热电分产能源效率计算6.4资源利

19、用从节水、节电、运输、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进行评价。7 环境影响评价7.1总量计算结果7.2不同地域、不同时段的比较7.3社会影响8投资估算与经济评价8.1各方案的投资估算8.2热价、电价的选取8.3对各方案的经济评价9方案比较及结论9.1推荐方案根据三项评价,进行多方案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的热源布局和机组选 型方案并详细叙述。9.2 与热电分产的比较10 建议10.1 对相关规划的建议包括对近期电力发展规划、供热、热网等相关城市规划的建议。10.2 进度的建议10.3 外部条件的保障10.4 政策性建议10.5 融资建议10.6 管理体制建议10.7 技术措施的建议附件热电联产规划附图1X市供热区域划分图X2城市总体规划图3城市供热负荷图4城市供热现状图5供热地区热用户、热网和备选热源规划布置图(可按划分的供热区域分为设计年与远景年) 6每个热电联产项目的全厂总体规划图7每个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系统的示意图热电联产规划附件(如果已取得)1城市供热规划结论及其审查意见2电力发展规划结论及其审查意见3每个热电联产项目初可研报告结论、主要附件及其审查意见4热网初可研报告结论及其审查意见5当地政府对供热范围、热负荷和热价的指导意见、承诺、或文件6当地电价确定的指导性意见或文件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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