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整治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业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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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农村土地整治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一节 农村土地整治 第二百零六条 农村土地整治应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治理,实现耕地面积增加,耕地质量提高,生态环境改善。农村土地整治主要包括农田平整、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村庄拆迁复垦、拆迁安置点(新村)规划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等。第二百零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中央和省投资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增加的耕地用于所在行政区域耕地总量平衡;市和县(市)、区及其他投资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增加的耕地可用于补充建设占用的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农村土地整治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在取得国家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后,可用于增加城镇

2、建设用地。 第二百零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 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村镇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水利、交通、旅游、环保等规划相衔接,科学制定规划目标,深入分析土地整治潜力,合理安排规模布局,确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制定规划实施计划和投资方案,开展规划实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评价,落实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第二百零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动态建立项目备选库。 第二百一十条 申报纳入市以上投资项目备选库,乡(镇)和村应召开群众会议,征求群众意见并提供会议记录,编制项目建议书。乡(镇)国土

3、资源部门应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色标绘项目区界线,并落实新增耕地来源;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项目初步踏勘,形成入库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列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备选库。第二百一十一条 列入备选库的项目应坚持规划先行、公众参与、综合整治、质量优先、增产增收、生态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整治规划用途管制规定; (二)具备十年一遇标准的防洪设施、作物灌排基础条件、地面坡度小于25度; (三)土地权属界定清楚,土地权利人同意;(四)符合农业、水利、林业、交通、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

4、和资金情况编制年度土地整治计划,从项目备选库中筛选年度土地整治项目,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第二百一十三条 选择年度投资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群众积极性高;(二)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强;(三)项目区周边基础条件能够满足施工要求;(四)列入示范项目的位置应近郊临路;(五)新增耕地率(37)不低于3%;(六)配套资金能落实。第二百一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农村土地整治专家库,涉及项目评审等应采用摇号方式随机确定评审专家。第二百一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招投标方式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库,涉及测绘、可行性研究、工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等应采用摇号方式随机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第二百一十六条 经选择确定的年度投

5、资项目,应在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区测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布局规划等项目立项必备报件。第二百一十七条 项目区控制测量应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年西安坐标系统;高程系统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二)项目区首级平面控制点等级应达到国家二级导线点以上,首级高程不应低于四等水准的精度。第二百一十八条 项目区地形地类测绘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项目区应按不小于1:5千比例尺地形图测量规范进行测绘,同时还应满足土地整治的工程和土地分类统计的基本要求。若有工程设计特殊要求或地形起伏较大时,可在局部施测1:1千或1:5百比例尺的地形图。(二)实测项目区总面积及界址

6、点的坐标和高程,实测项目区含边界线外侧延长100米的地形地类图。(三)项目区内村庄、耕地、林地、荒地、工矿、水利工程、坟地等地类要素应根据实地情况依比例测绘,不得取舍,按实地面积分别进行测量归类,并与二调成果核实后标注在图上。(四)项目区内水库、河流、沟渠(宽度1米以上)、塘口等要素应根据实地情况依比例测绘,不得取舍,均要测量上图;重点加密拟规划建设的沟渠沿线的高程点,以满足计算工程量的需求。(五)项目区内各类道路(宽度1米以上)的位置、长度、宽度、路面高程、类型等属性应根据实地情况依比例测绘,不得取舍;重点加密拟增加和改建道路沿线两侧高程点,以满足计算工程量的需求。(六)地形变换点高程按1:

7、5百比例尺地形图的精度测量,测注至0.01米,图上每平方分米不少于15个,于拟土地平整区域(含坡地改梯田)加密高程点,以满足计算工程量的需求。第二百一十九条 项目区工程测量应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河道横纵断面测量河道每隔50-100米应布设一个横断面,相邻两断面的底高差大于1米时,应加测一个高程变化点的横断面;在河道突然扩大或缩小的变化处、建筑物处等应加测横断面。纵断面测量沿中心线每40米测一个高程点,同时测量水面高程。河道两侧有防洪堤坝的,应在堤坝外30米范围内加测地形高程点。(二)拦河坝、水闸断面测量测量拦河坝、水闸顶部中心线高程及断面,测量拦河坝坝脚处断面,拦水坝坝脚下游河道每隔30米加

8、测1个高程点,测量冲坑范围及高程。(三)测量桥梁断面,包括桥孔、桥墩的断面形状及尺寸,桥底地面高程、梁顶、底高程及桥型。(四)塘口和堤坝等工程是为项目区提供水源和承泄库容的主要建筑物,必须有明确的高程和形状。其中塘口应有塘口面、底的高程,以及塘口的形状,较为复杂的地区还应测绘塘口平面布置图;堤坝应标明堤坝脚、堤坝顶及常水位等高程,以及堤坝顶面宽、坡比、堤脚线、平台线等,以满足塘口和堤坝整修计算工程量等。(五)项目拟建桥梁、涵闸、跌水、提水站、居民点等项工程的选址处,根据规划设计的需求应加密施测高程点数量,测绘1:5百比例尺地形图,以满足工程设计用图。 第二百二十条 项目规划设计除应执行安徽省土

9、地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外,还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农田整治田坎高度宜在0.6m以内,田块大小适宜,田埂、田坎宜沿等高线布置,禁止大挖大填。做好耕作层保护,耕作层保护厚度不小于30cm,并计入工程量。在江淮分水岭脊、山区和丘陵地区应结合微地貌和蓄水量等综合因素,按照节水农业要求做好农田整治规划设计。(二)水利工程应发挥已有坑塘、沟渠的蓄水排灌功能,将沟渠与坑塘串联,形成“长藤结瓜式”的灌排系统,合理布局,发挥当家塘的调蓄作用。坑塘应计算汇水面积、蓄水量和灌溉面积。(三)道路工程项目区内路网宜沿沟渠布局,田间道、生产道应与村村通道路相沟通。田间道应与项目区外已有道路相连接。路网布局应充分利用已

10、有路网,并方便新建安置点群众的生产生活。(四)防护林工程宜选择水杉、杨树、柳树、槐树、泡桐、银杏等本地乡土树种,沿沟渠、田间道、坑塘等布局。规格及栽植养护参照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 。(五)拆迁安置点(新村)建设拆迁安置点(新村)宜规划建设多层住宅,市区近郊根据农民意愿和基础设施条件可选择高层住宅,禁止建设独立式住宅,多层容积率应1.0。农户住宅建筑式样及户型设计宜从安徽省新农村农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中选取。户均宅基地应160。合理确定农户住宅、公共建筑、道路广场、村庄绿化用地规模。公共配套设施每千人宜1000,其中,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不低于四层;村内主干道宽度宜7m,次干道宽度宜4m。第二百二十一

11、条 项目申报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立项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概算;(四)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五) 项目区最新万分之一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色标注项目区界线; (六)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或土地整治规划(局部)彩色复印件;(七) 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书;(八) 项目区图斑(38)登记表;(九) 项目实施方案;(十) 群众会议记录和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同意的书面意见;(十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十二) “三榜

12、公示”情况;(十三) 项目区影像资料;(十四) 涉及未利用地开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十五) 涉及农(牧、渔)业、水利、林业、交通、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县级农业、水利、林业、交通、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前,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对项目区界线、权属、地类、面积、新增耕地等情况进行核实,组织中介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区地形地貌、道路、水利、村庄及农田布局现状和整治目标、工程布局等现场踏勘,形成踏勘意见,并组织评审。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央和省投资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申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立项;市投资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立项批复。市投资

13、整村(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应报市土委会研究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立项批复。 第二百二十四条 项目规模、范围、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各项内容,应通过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进行公示,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第二百二十五条 参与拆迁安置点(新村)建设的人口及安置一律实行“三榜公示”。(一)“三榜公示”内容包括被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摸底数据、人口数量、土地性质、设施设备、登记验收状况、相关证照收集等情况;(二)第一榜公示由村(社居委)初审后,3日内在辖区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三)第二榜公示由乡(镇)政府对第一榜公示情况组织审核后,3日内在辖区内公示栏进行公

14、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四)第三榜公示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第一、二榜公示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3日内在本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二百二十六条“三榜公示”后,由村(社居委)与农民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主、辅房面积,对照拆迁安置政策,选择户型、增购数量、增购资金等。 第二百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安置点(新村)应按照农民选择的户型实行点对点、分类规划建设。 第二百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可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5、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公告制、合同制和县级报账制。根据项目序时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前应成立项目区村民理事会,选举村民理事和村民质量监督员,全程参与项目管理,以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百三十条 项目应严格按批准规划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规划设计:(一) 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布局调整;(二) 产业结构调整;(三) 整合其他涉农项目;(四) 涉及群众其他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第二百三十一条 变更规划设计应遵循“项目区面积不增加、新增耕地率不减少、预算投资不突破、工程标准不降低”的原则。 第二百三十二条 变更规划设计应由国

16、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重新审查,并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变更工程量涉及资金变化总量不超过中标价3%的,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二)市投资项目变更工程量涉及资金变化总量超过3%的,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三)中央和省投资项目变更工程量涉及资金变化总量超过3%低于5%的,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超过5%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二百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竣工测绘、工程财务决算,申请项目验收。第二百三十四条 竣工成果图测绘应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按不小于1:5千比例尺地形图测量规范对每项竣工工程进行实地测量,经处理形成竣工数据,分类标注在不小于1:5千比例尺地形图上,形成工程竣工成果图。(

17、二)根据竣工成果图变更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统计土地整治前后地类变化情况;以此检核项目规划设计图(变更)是否与项目工程实际一致,为项目竣工验收提供准确的成果资料和图件。第二百三十五条 工程财务决算应报财政部门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结算项目资金。第二百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实行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终验。第二百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土地整治面积、质量、权属等。第二百三十八条 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应以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为依据,核对工程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于重要工程,应逐项核对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指标,并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第二百三十九条 土地整治面积验

18、收应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报告所附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竣工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核定整治前后各类土地面积。第二百四十条 土地整治质量验收应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对土地整治质量逐项进行验收。(一)农田整治田块大小应符合设计要求,格田田面按设计高程施工,格田内高差控制在6公分以内;田面无杂草、树根、垃圾、废渣、废石等有碍耕种的杂物;田埂符合设计要求,夯筑顺直,逐层压实,边坡拍打结实,无漏水。(二)水利工程渠(沟)开口线、渠(沟)底面、坡面平整,塘坝、涵闸、泵站等实施到位,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三)道路工程田间道、生产路铺设厚度、宽度和路面结构层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路面平整、坚实。(四)防护林工程

19、按设计要求栽种,成活率90%以上。第二百四十一条 土地整治权属验收应全面掌握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分析评价土地调整方案;查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土地登记等有关材料;实地抽样查验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点标志,土地权属界线应与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上标注的一致。第二百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内容组织财政、农业、水利、交通、林业、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进行县级初验。第二百四十三条 申请市级复验和省级终验应提供下列材料:(一)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文件;(二) 安徽省补充耕地验收报告书;(三) 项目竣工报告;(四) 项目竣工成果勘测技术报

20、告和项目竣工成果图(比例不小于1:5000);(五) 项目区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六)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新增耕地200亩以上项目需要);(七) 项目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八) 项目新增耕地权属处理证明及使用、管护合同;(九)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十) 项目初验报告和整改情况说明;(十一) 省级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阶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清单;(十二) 项目区实施前后影像资料;(十三) 项目申报与审批阶段形成的档案资料; (十四) 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档案资料。第二百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新增耕地指标应及时纳入占补平衡指标库,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各类资料应及时组卷

21、归档,集中统一存放。其中立项时的测绘成果和竣工验收后的测绘成果电子资料交技术发展中心备案。第二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二百四十五条 土地整治中涉及村庄拆迁复垦等建设用地需调整利用的,应申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项目,增减挂项目可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统一规划,整体实施,分项报批,分项验收,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主导、农民主体;(二)以人为本、惠农利民;(三)因地制宜、节约集约;(四)公开透明、依法合规;(五)整体推进、各尽其责。 第二百四十六条 增减挂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申报。 第二百四十七条 申报立项提供材料除参照第二百二十一条(二)

22、至(五)、(七)至(十五)规定执行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立项文件;(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或土地整治规划(局部)彩色复印件(应标注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的编号、位置、范围、地类等);(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保证、项目按期竣工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承诺函。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三榜公示”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参照农村土地整治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增减挂项目应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报国土部备案。 第二百五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组织实施增减挂项目。第二百五十一条 拆迁安置点(新村)选址应本着方

23、便生活、有利生产、因地制宜、节约集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建设规模和公共服务,尽可能靠近集镇或人口较为集中的中心村和基层村。第二百五十二条 拆迁安置点(新村)农民住房、公共用房及水、电、通讯、道路、排水、公厕、污水处理、公共绿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第二百五十三条 项目区安置对象,以项目所在村(居)前两年户籍人口为基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核认定的行政村户籍;(二)县(市)、区农业部门审核认定的承包地;(三)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认定的宅基地。 第二百五十四条 项目测绘参照第二百一十七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执行,图件比例尺应不小于1:2千。第二

24、百五十五条 项目规划设计参照第二百二十条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 项目拆旧区复垦参照第二百二十八条至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竣工测绘、工程财务决算和项目验收参照第二百三十三条至第二百四十二条执行,测绘图件比例尺应不小于1:2千。申请验收提供材料除参照第三百二十三条(二)、(三)、(五)至(十四)规定执行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文件;(二)拆迁安置地块勘测技术报告(图件比例尺1:2000);(三)拆迁安置点(新村)建设影像资料。第二百五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上图入库,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各类资料应及时组卷归档,集中统一存放。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年度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台帐,按季度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指标使用及归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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