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业之许可执行之诉论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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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价出售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 实力见证一切 联系旺旺 whx0910专业销售爱问共享资料积分帐号 价格公道合理 联系QQ1747-88632论我国许可可执行之之诉黄奕新新强制执执行依生生效判决决进行,但但判决是是否有执执行力,对对谁有执执行力,于于何种范范围内有有执行力力,颇有有争议。大大陆法系系素有许许可执行行之诉。我我国缺乏乏这一制制度,实实务采取取执行裁裁定的方方法,存存在严重重的“非非讼化”弊弊端。本本文试图图对构建建我国的的许可执执行之诉诉作些讨讨论,以以期抛砖砖引玉。一、许许可执行行之诉的的客观必必要性(一)执行力力争议的的客观存存在由于判判决本身身并非都都能具体体地明确确当事人人及

2、其权权利义务务,更由由于当事事人的人人格和财财产状态态处于变变化之中中,确定定生效的的给付判判决,即即使是公公正无误误,并非非都具有有执行力力,也并并非任何何时候都都有执行行力,更更并非“为为”或“对对”所有有的人都都具有执执行力。例例如,判判令债务务人交付付房屋,但但哪一幢幢房屋不不能明确确;或者者虽已明明确,但但房屋已已被加盖盖楼层,或或者已被被第三人人占有甚甚至取得得所有等等,这时时判决能能否执行行,可能能有所争争执。又又如,判判令债务务人在一一定条件件成就时时为给付付,债务务人对条条件是否否已成就就可能提提出异议议。再如如,判决决后,当当事人可可能已经经死亡或或被宣告告失踪,或或者作为

3、为当事人人的法人人可能已已经分立立、合并并、被撤撤销、清清算,或或者被告告可能为为逃避执执行,将将诉讼标标的物恶恶意交由由他人占占有。这这时,诉诉讼当事事人可能能已经不不存在,或或者需要要有他人人承受更更符合判判决的本本意。这这些均涉涉及复杂杂的实体体权义关关系,可可能产生生各种不不可调和和的争议议。实务务上通常常表现为为两个方方面:一一是执行行案件应应否立案案;二是是执行当当事人应应否变更更或追加加。(二)我国解解决此类类争议的的现状关于立立案审查查。我国国民诉法法对执行行案件的的受理条条件,未未作规定定。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关于适用用若若干问题题的意见见(以以下简称称民诉法法意见),也只只字

4、不提提。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关于人民民法院执执行工作作若干问问题的规规定(试试行)(以下简简称执行行若干规规定)虽虽然在第第18条条作了规规定,但但过于粗粗浅,未未能涵盖盖执行力力的所有有情形,对对判决上上所载请请求权附附有条件件、期限限、担保保或对待待给付等等这类实实体争议议性更大大的情形形均未作作规定。更更为重要要的是,该该条未创创设完善善的救济济程序。司司法实践践中,由由于此类类情形较较少,弊弊端不是是太突出出,但问问题仍然然存在。例例如,有有的案件件一审调调解结案案,进入入拍卖程程序,被被执行人人提出调调解书送送达不合合法,于于是撤销销执行,恢恢复原案案审理。二二审法院院认为原原案送达达

5、虽有瑕瑕疵但应应认已送送达成功功,又恢恢复原案案执行。但但此时被被执行人人财产已已经隐匿匿、转移移。又如如,拆迁迁安置一一案,开开发商被被判令安安置一定定面积的的房屋,但但未对房房屋进行行特定化化。进入入执行后后,执行行法院要要么硬让让被拆迁迁人承受受其指定定的房屋屋,要么么就以双双方无法法达成具具体协议议而长期期“挂案案”。至至于判决决上所载载请求权权附有条条件、期期限、担担保或对对待给付付义务的的,被执执行人一一旦提出出异议,如如何处理理,也亟亟待规范范。关于变变更或追追加当事事人。民民诉法仅仅在第2213条条规定:“作为为被执行行人的公公民死亡亡的,以以其遗产产偿还债债务。作作为被执执行

6、人的的法人或或者其他他组织终终止的,由由其权利利义务承承受人履履行义务务。”民民诉法意意见对此此仅作肤肤浅解释释。执行行若干规规定虽然然在第776883条专专门规定定“被执执行主体体的变更更和追加加”,罗罗列了无无法人资资格的私私营独资资企业、个个人合伙伙组织或或合伙型型联营企企业、企企业法人人的分支支机构、企企业分立立、企业业开办单单位注册册资金不不实或抽抽逃注册册资金、上上级主管管部门或或开办单单位无偿偿接受财财产。但但这些规规定看似似具体,却却缺乏逻逻辑上的的严密性性和理论论上的齐齐整性,有有的甚至至相互矛矛盾。更更为重要要的是,法法律和司司法解释释也未规规定任何何救济程程序。司司法实践

7、践中,存存在如下下严重问问题:一一是该追追加的被被执行人人不敢追追加,不不该追加加的乱追追加。二二是追加加申请难难。申请请执行人人即使提提出追加加申请,执执行人员员可以拒拒不接收收、不予予理睬或或久拖不不决,甚甚至隐瞒瞒不报。三三是追加加审查难难。变更更或追加加当事人人,往往往涉及大大量复杂杂的事实实认定问问题,而而执行程程序并非非审判程程序,不不能通过过双方的的诉辩和和相互举举证来查查明事实实,申请请人往往往只能提提供一些些线索,而而被指追追加人不不主动配配合,执执行法院院难以判判断,致致使实际际应当对对债务负负责的人人得以免免受执行行。四是是追加审审查非理理性。有有的是走走形式,申申请归申

8、申请,没没有认真真听取申申请人的的意见和和进行调调查取证证就裁定定驳回。而而有的则则相反,理理由不能能成立的的申请,被被轻易采采纳而随随意追加加。裁定定仍由原原执行人人员作出出,没有有充分说说理,缺缺乏制约约机制。五五是被追追加人没没有反驳驳的机会会。申请请的受理理与审查查,均暗暗箱操作作,被追追加人往往往毫不不知情就就收到追追加裁定定。六是是裁定申申诉难。一一纸裁定定后,申申请人或或被追加加人都不不能上诉诉或复议议,只能能通过不不可预期期的申诉诉,在个个别领导导“过问问”后,才才有可能能启动所所谓的“复复查”程程序。而而这种程程序可以以无休止止,执行行裁定可可以不断断被推翻翻和颠覆覆,毫无无

9、确定力力和稳定定性可言言。(三)“非讼讼化”弊弊端的检检讨我国当当前解决决执行力力争议的的做法存存在以下下弊端:一是审审执关系系理不清清。有些些本该通通过诉讼讼解决的的重大实实体争议议,执行行法院直直接以裁裁定解决决,实际际上代替替行使了了审判职职能,剥剥夺了当当事人本本应享有有的接受受公正审审判的权权利。由由执行法法院行使使裁定权权的,也也没有遵遵循审执执分立的的原则,仍仍由执行行机构和和人员来来进行处处理执行行争议,未未能分权权制约,形形式主义义严重。另另一方面面,对那那些实体体性较小小的争议议,本可可以在执执行程序序中,由由执行法法院以裁裁定附带带解决,但但也由于于法律未未明确规规定,个

10、个别法院院不敢或或不愿裁裁定,无无法及时时保护债债权人的的利益。二二是争议议解决途途径的启启动行政政化、超超职权主主义。执执行法院院不经当当事人申申请,也也可以依依职权启启动,而而当事人人申请了了却未必必被受理理,这就就导致要要想启动动争议解解决程序序,必须须拿到领领导的批批示,这这种批示示极其类类似行政政管理模模式下的的长官命命令。三三是争议议解决途途径的启启动无限限期。启启动程序序的截止止时间没没有限定定,导致致有些执执行行为为都已经经终结多多年了,还还可异议议和撤销销。四是是争议解解决途径径的非终终局性。执执行裁定定虽然没没有法定定的上诉诉或复议议程序,却却允许重重复不断断地复查查,法院

11、院重复受受理,执执行裁定定经常被被反复颠颠覆,既既浪费司司法资源源,又使使执行秩秩序始终终处于不不安定状状态。五五是争议议解决程程序不完完善。申申请书或或异议书书的提交交、立案案手续、举举证责任任、言词词辩论、审审理方式式、是否否合议、是是否允许许上诉等等,均未未予以规规范,程程序不透透明,当当事人的的听审权权没有受受到保障障。六是是争议解解决程序序无法定定审限,久久拖不决决。再加加上未能能严格遵遵循执行行不停止止原则,动动辄就以以争议为为名,法法外暂缓缓执行,导导致久拖拖不执。上上述种种种弊端,归归纳起来来,从根根本上说说是争议议解决方方法的“非非讼化”。随随着法院院内部管管理的规规范化,这

12、这些状况况虽然在在某些法法院和某某些个案案中有所所改观,但但如未能能从制度度上创设设某种救救济途径径,将难难以根本本解决。二、大大陆法系系国家和和地区的的立法例例(一)德日的的发给执执行条款款(签证证)之诉诉多元制制的执行行机关和和执行文文制度。许许可执行行之诉与与执行机机关体制制密切相相关。德德国区分分执行标标的、方方法或内内容的不不同,将将强制执执行权分分别交由由执行员员、执行行法院、诉诉讼法院院以及土土地登记记所行使使,而且且执行法法院只能能是最基基层的初初级法院院。从事事执行的的人员基基于其所所受到的的训练,难难以胜任任对判决决内容的的法律上上的审查查判断。故故德国在在实施执执行前,采

13、采取先由由原第一一审诉讼讼法院发发给执行行条款的的制度。如如果需要要申请变变更或追追加执行行当事人人(即所所谓“为为”或“对对”诉讼讼当事人人以外之之人为执执行),或或者判决决上的给给付内容容附有条条件等限限制情形形的,尚尚须由债债权人提提供公文文书或公公证证书书的证明明,始得得发给执执行条款款。日本本仿照德德国的制制度,只只是在执执行机关关上采取取执行法法院与执执行官二二元制,在在称谓上上称为执执行“签签证”而而非执行行“条款款”。发给执执行条款款之诉和和反对发发给执行行条款之之诉。如如果申请请人应当当提供公公文书或或公证证证书予以以证明而而不能提提出,或或者虽有有提出但但诉讼法法院认为为不

14、足以以证明时时,申请请人得对对被申请请人向诉诉讼法院院提起“发发给执行行条款之之诉”,采采取更广广泛的证证据手段段来举证证。相应应,被申申请人也也可对申申请人提提起“反反对发给给执行条条款之诉诉”。当当事人可可以在首首先提出出程序上上的抗议议,在抗抗议被驳驳回后再再起诉,或或者同时时提出抗抗议和起起诉。当当然,如如果申请请人提供供了公文文书或公公证证书书而未获获满足,其其亦可选选择向诉诉讼法院院提出程程序上的的抗议。诉诉讼法院院应当作作出裁判判,对该该裁判结结果,申申请人仍仍不服的的,可向向上一级级法院抗抗告。被被申请人人亦得提提出此种种程序上上的异议议和抗告告。(二)我国台台湾地区区的许可可

15、执行之之诉一元制制的执行行机关。一一律将强强制执行行权交给给执行法法院,而而且执行行法院原原则上是是“执行行之标的的物所在在地或应应为执行行行为地地之法院院”。在在执行法法院内部部,办理理执行事事务的虽虽有法官官、书记记官和执执达员,但但主体仍仍是法官官,无论论何种程程序,均均由法官官决定,然然后由法法官自行行为之或或命书记记官督同同执达员员办理。这这种一元元制的执执行机关关体制,对对执行力力争议解解决机制制的设计计,产生生深刻的的影响。台台湾地区区没有执执行文制制度,执执行依据据是否有有执行力力是由执执行法院院在接收收执行申申请时并并为审查查。许可执执行之诉诉。虽然然没有执执行文制制度,但但

16、执行力力的争议议同样存存在。对对于判决决上所记记载请求求权受有有限制,或或者“为为”或“对对”诉讼讼当事人人以外之之人申请请执行的的,涉及及实体权权义关系系,仍应应通过某某种救济济途径解解决。依依台强执执第144-1条条,“债债务人对对于债权权人依第第四条之之二规定定声请强强制执行行,如主主张非判判决效力力所及者者,得于于强制执执行程序序终结前前,向执执行法院院对债权权人提起起异议之之诉。债债权人依依第四条条之二规规定声请请强制执执行经执执行法院院裁定驳驳回者,得得于裁定定送达后后十日之之不变期期间内,向向执行法法院对债债务人提提起许可可执行之之诉。” 这里的的“许可可执行之之诉”和和“异议议

17、之诉”,类类似于德德国的“发发给执行行条款之之诉”和和“反对对发给执执行条款款之诉”。当当然,依依同法第第12条条,执行行当事人人也得提提出程序序上的异异议和抗抗告。有有所不同同的,一一是由执执行法院院专属管管辖,而而非诉讼讼法院。二二是有110日的的起诉期期间的限限制。(三)“诉讼讼化”机机制的借借鉴诉讼程程序救济济。执行行程序,被被认为是是实现债债权人既既定债权权的程序序。债权权已经确确定生效效法律文文书所固固定,国国家有义义务应债债权人的的申请,予予以积极极实现。但但确定生生效的判判决,却却仍然可可能引起起有关执执行力的的实体争争议,德德日和我我国台湾湾地区均均为当事事人各方方创设了了诉

18、讼救救济程序序。不仅仅考虑便便于债权权人实现现债权,也也兼顾债债务人及及其他利利害关系系人的合合法权益益,避免免使其遭遭受不当当的执行行。审执分分立。德德国严格格区分审审判程序序与执行行程序。执执行机关关的审查查被限定定在对被被提交的的文书和和明显的的外在情情状上,不不得对判判决的正正确性提提出疑问问。变更更或追加加执行当当事人,判判决附有有条件等等限制情情形是否否已消除除,均由由诉讼法法院在“执执行条款款发给程程序”中中被确认认,并通通过该执执行条款款向执行行机关提提供证明明。审执执分立还还体现在在执行员员与执行行法院的的分离,执执行员往往往负责责具体事事务,而而执行中中法律性性强的事事项以

19、及及争议的的裁定则则属法院院的专权权。审执执分立原原则的严严格贯彻彻,为德德国有效效率的执执行作出出了持久久的贡献献。日本本几乎完完全承袭袭了审执执分立原原则。台台湾地区区也认为为审执分分立是基基本原则则,但由由于其执执行机关关是一元元制,而而且执行行事务也也是由法法官办理理,故有有所变通通。区分程程序救济济与实体体救济。执执行程序序中产生生的争议议,大量量是对程程序、方方法或行行为等本本身是否否违法的的争议,即即所谓“程程序争议议”,不不会或较较少牵涉涉实体权权义关系系。从执执行效率率出发,对对这些争争议,均均要求当当事人提提出程序序上的申申请或申申明异议议,交由由法院及及其上级级法院,采采

20、取裁定定和抗告告的简便便程序,予予以迅速速解决。因因此,德德日和我我国台湾湾地区均均控制允允许提起起许可之之诉的事事由。另另一方面面,应当当通过诉诉讼的事事项,一一般也不不允许以以执行裁裁定代替替解决。三、我我国许可可执行之之诉的构构想(一)我国许许可执行行之诉的的内涵我国许许可执行行之诉应应指申请请人申请请执行,因因执行依依据的执执行力是是否受有有限制或或者是否否扩张及及于诉讼讼当事人人以外之之人有所所争议,经经法院裁裁定不予予受理或或驳回申申请后,申申请人得得对被申申请人起起诉,请请求许可可申请的的民事诉诉讼(当当然,如如果申请请人的申申请被法法院受理理,被申申请人提提出异议议未被法法院采

21、纳纳的,被被申请人人亦得提提起“许许可执行行异议之之诉”)。本诉的的特征:(1)应是执执行程序序中的诉诉讼,原原则上限限于执行行程序开开始后、终终结前提提起。反反之,如如果债务务人在被被申请执执行前,为为防止将将来的执执行,预预先提起起有关诉诉讼,依依普通民民事诉讼讼法虽可可受理,但但在性质质上则不不属本诉诉。(22)应是是有关执执行力争争议的诉诉讼,争争议事由由是执行行依据的的执行力力是否存存在、是是否受有有限制或或者是否否扩张于于申请人人或被申申请人。(3)应应解决实实体性问问题的争争议。当当事人如如果仅对对执行程程序、执执行行为为或执行行方法有有所争执执,应当当针对执执行机关关,运用用程

22、序上上的救济济方法,提提出申请请或异议议。(44)目的的是许可可或排除除本案执执行。申申请人的的申请被被裁定不不予受理理或驳回回后,执执行程序序即不得得开始,申申请人取取得胜诉诉判决后后,执行行法院必必须据此此受理执执行申请请。反之之,不影影响继续续或停止止执行,与与执行程程序无法法律上关关联的争争议,可可通过普普通诉讼讼解决,即即使在时时间上是是发生于于执行进进行中,甚甚至事实实上影响响执行的的效果,亦亦不属本本诉。本诉的的类型包包括执行行力限制制之诉和和扩张之之诉。执执行力争争议,理理论上包包括执行行力要件件、执行行力限制制和执行行力扩张张三种类类型的争争议。所所谓执行行力要件件的争议议,

23、是指指当事人人对执行行依据本本身是否否具备形形式上和和实质上上的一般般要件,如如是否确确定生效效、是否否有给付付内容、给给付内容容是否可可能、给给付内容容是否合合法、给给付内容容是否具具体确定定、给付付性质是是否适于于执行等等事项有有所争议议。笔者者认为,执执行力要要件的争争议,由由于未涉涉实体权权义关系系,为效效率起见见,宜交交由执行行人员直直接裁定定,并可可允许抗抗告。所所谓执行行力限制制之诉,简简言之,是是指执行行依据附附有条件件、期限限或须债债权人提提供担保保或有对对待给付付等涉及及实体权权义关系系的限制制情形时时,当事事人对这这些限制制情形是是否具备备有所争争议,争争议在执执行程序序

24、中难以以解决的的,应当当允许当当事人诉诉请法院院判断执执行力是是否受有有限制或或者是否否已不受受限制,从从而决定定是否许许可或排排除执行行。所谓谓执行力力扩张之之诉,简简言之,是是指当事事人一方方申请变变更或追追加执行行当事人人时,另另一方有有所争议议,争议议在执行行程序中中难以解解决的,应应当允许许当事人人诉请法法院判断断执行力力是否扩扩张,从从而决定定是否变变更或追追加执行行当事人人。执行行力争议议的各种种情形,涉涉及众多多法律问问题,相相当复杂杂,笔者者将另文文详述。(二)我国许许可执行行之诉与与其他诉诉讼的辨辨析1.再再审之诉诉。实践践中,债债务人往往往通过过申诉阻阻止执行行。债务务人

25、经再再审胜定定,执行行未终结结的,当当然停止止并撤销销。但“许许可执行行异议之之诉”不不是对本本案判决决主张撤撤销或废废弃,相相反,它它是在承承认判决决之确定定力的基基础上,仅仅对其执执行力提提出相反反主张。故故有些判判决,虽虽不具备备再审条条件,却却得提起起本诉。2.债债务人请请求权异异议之诉诉。是指指执行依依据成立立后,如如有消灭灭或妨碍碍债权人人请求权权的事由由发生,债债务人得得于执行行程序终终结前,对对债权人人提起异异议之诉诉,以排排除执行行(参见见台强执执第144条)。所所谓“消消灭或妨妨碍债权权人请求求权”的的事由,实实务上指指债权已已经清偿偿、提存存、抵销销、免除除、混同同、解除

26、除条件成成就或期期限届满满、和解解、撤销销权或解解除权行行使、消消灭时效效完成、免免除债务务新法实实施、债债权让与与或债务务承担等等情形。但但“许可可执行异异议之诉诉”并非非针对判判决上所所载之请请求权,而而是针对对判决的的执行力力。例如如,申请请执行期期限、请请求权附附解除条条件、请请求权附附终期等等情形时时,债务务人得提提出“请请求权异异议”,此此时就不不属执行行力的争争议。3.第第三人标标的物异异议之诉诉。是指指第三人人就执行行标的物物有足以以排除执执行的权权利的,得得于执行行程序终终结前,对对债权人人提起异异议之诉诉,以排排除对特特定标的的物的执执行(参参见台强强执第115条)。所谓谓

27、“足以以排除执执行的权权利”,实实务上主主要指所所有权、担担保物权权、共有有权、附附条件买买卖取回回取、信信托财产产权、用用益物权权等。但但“许可可执行异异议之诉诉”并非非针对特特定的标标的物,而而是针对对判决的的执行力力。例如如,第三三人特定定继受诉诉讼标的的或为债债务人占占有诉讼讼标的物物时,可可能产生生执行力力扩张,第第三人提提起“许许可执行行异议之之诉”的的,此时时要区别别于“标标的物异异议之诉诉”。4.执执行程序序中新生生请求权权的诉讼讼。例如如,执行行担保关关系中,担担保人未未履行义义务的,债债权人得得另行起起诉。又又如,执执行和解解关系中中,双方方均可以以依据民民法上的的和解之之

28、债另行行起诉。再再有,执执行程序序中产生生的返还还不当得得利或损损害赔偿偿请求权权争议,如如可替代代履行行行为的履履行费用用、交付付执行转转化为赔赔偿执行行、妨害害执行执执行造成成损害的的赔偿、拒拒不协助助执行而而依法承承担赔偿偿责任以以及执行行中产生生的其他他费用(金额)的确定定并返还还等,都都属另案案实体问问题,不不足许可可或排除除本案的的执行。但但注意,这这些争议议,法律律往往规规定得由由执行法法院直接接裁定或或决定后后,在本本案中对对有关第第三人一一并执行行,故实实务上极极易与本本诉相混混淆。5.代代位权、撤撤销权之之诉。二二者都会会涉及到到第三人人。如果果债权人人胜诉,也也将可能能使

29、第三三人受到到执行。就就其所要要达到的的最终效效果而言言,与许许可之诉诉类似。但但二者均均非针对对原判决决的争议议,而是是为保全全债权而而另行提提起的诉诉讼。实实务上经经常将本本应另行行提起代代位权、撤撤销权之之诉的情情形,误误当执行行力扩张张直接处处理。6.侵侵害债权权之诉。现现代侵权权行为法法有侵害害债权的的理论。我我国部门门法已有有所体现现。例如如,我国国公司法法、企业业破产法法规定,公公司清算算组成员员,资产产评估、验验资或者者验证机机构以及及破产管管理人在在一定条条件下应应对债权权人承担担赔偿责责任。当当侵害债债权之债债与本案案之债竞竞合时,表表象上也也体现为为在一定定条件下下,得对

30、对侵害债债权的第第三人为为执行,本本案债权权得相应应扣减,故故实务中中经常将将其误当当执行力力扩张直直接处理理。(三)我国许许可执行行之诉的的标的许可之之诉之所所以应由由强制执执行法特特设,根根源于其其标的之之特殊性性。分歧歧的焦点点在于,引引发争议议的这些些实体法法律关系系本身,是是否为许许可之诉诉的标的的,许可可之诉的的判决对对其是否否具有既既判力,当当事人事事后能否否就此另另行起诉诉。学者者的论说说,从大大的方面面而言,可可以归纳纳为两派派,一是是主张诉诉讼标的的仅为是是否许可可执行的的“许可可权”,对对实体关关系没有有既判力力。姑且且称之为为“程序序说”。二二是认为为诉讼标标的应为为实

31、体关关系,许许可执行行是其当当然效果果。姑且且称之为为“实体体说”。多多数学者者及实务务上采前前者。我我国将来来的立法法,该如如何定性性?笔者者认为,二二者都存存在理论论或实务务上的缺缺憾。“程程序说”在在实践中中是有害害的。因因为,判判决生效效后,当当事人对对异议理理由即实实体关系系仍可另另行起诉诉,难以以避免讼讼源、讼讼累,也也容易造造成前后后判决的的矛盾。而而“实体体说”存存在理论论上致命命的弱点点。因为为它无法法解释据据此得到到的判决决,何以以具备许许可执行行的效力力。而且且,如果果仅仅是是对实体体关系加加以确认认,提起起普通诉诉讼足矣矣,何以以解释其其为强制制执行法法上的特特别诉讼讼

32、类型?因此,应应当以程程序说为为基础,兼兼采实体体说的合合理因素素,构建建我国许许可之诉诉标的理理论。首首先,根根据创设设许可之之诉的宗宗旨,应应先把许许可之诉诉的标的的确定为为“许可可权”。这这是许可可之诉作作为特别别诉讼的的“质的的规定性性”。离离开这点点,将根根本上否否定许可可之诉的的必要性性。其次次,要充充分考虑虑诉讼经经济原则则,避免免当事人人讼累,将将实体关关系尽可可能地纳纳入既判判力的范范围。客客观上说说,判断断是否许许可执行行,必然然要将实实体关系系作为先先决问题题,只要要这一问问题经过过充分审审理,有有关当事事人得到到充分的的攻击或或防御的的机会,诉诉讼法院院已经对对这一问问

33、题经过过审慎判判断,应应当在一一定条件件下承认认其既判判力。在在技术上上,处理理的方法法可以有有:一是是原告在在起诉时时,可以以明确将将实体关关系作为为诉讼请请求的一一部分。此此时,成成立诉的的“客观观合并”,法法院不仅仅要在事事实认定定和判决决理由中中对该实实体关系系加以判判断,也也必须在在判决主主文中予予以宣告告。二是是如果原原告没有有提出上上述诉讼讼请求,被被告为了了避免原原告败诉诉后另行行起诉,也也可以反反诉该实实体关系系。三是是原被告告双方均均未诉请请的,法法院虽不不得在主主文中予予以宣告告,但根根据“争争点效”理理论,只只要该实实体关系系经过充充分审理理并在判判决理由由中予以以判断,当当事人另另行起诉诉的,后后诉法院院应当充充分尊重重前诉的的认定。当当然,无无论何种种情形,许许可之诉诉对实体体关系的的认定或或判决,只只有在利利害关系系人参与与诉讼或或经合法法传唤的的情形下下,对其其才有既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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