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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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审核调整的税法依据1、 列支未取得合法有效票据或白条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4)自选填开发票入账;(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三)核实税基3.税前扣除管理: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

3、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3】1号)的通知(国税函2003230号)规定:“(二)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准后实施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

4、。(三)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四)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2、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列支跨年度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5、,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3、 营业外支出、期间费用科目列支税务及行政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4、 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等

6、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5、 列支其他商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33号 )第一条第(八)款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7、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33号 )第一条第(八)款等: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

8、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

9、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

10、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质量-SPC ,six sigma,TS16949,MSA,FMEA4mh$BB N-pby6、 列支非本公司或与收入无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和国民共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和国民共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和国民共企

11、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

12、,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7、 广告费用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8、 招待费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

13、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一)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

14、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三)

15、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10、 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11、 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列支工会经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自2010年7月1

16、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2、 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13、 职工福利费支出没有先将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财政部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财企2007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17、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2007年度的企

18、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14、 无法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始购置价值和长期待摊费用原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单位、

19、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15、 不合理的工资支出,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员工薪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

20、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

21、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16、 无需支付的应付帐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

22、)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

23、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17、 将自有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 或 关联交易融通资金应计算利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

24、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

25、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

26、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第二十三条:“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18、 计提未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

27、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9、 捐赠名单外的营业外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8、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等11家单位公

29、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95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09103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034号)福建省2009年度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福建中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福建喜盈门慈善基金会3、福建新华都慈善基金会4、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厦门中山医院基金会6、南安市芙蓉基金会

30、7、福建江夏慈善基金会8、福建海西青年创业基金会9、南安市慈善总会10、泉州市泉港区慈善总会11、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福建省2009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 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福建省儿童基金会 3、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5、漳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厦门市老年基金会 7、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 8、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9、泉州市教育基金会 10、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1、南平市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会 12、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13、福建福光基金会 14、福建省宏利基金会 15、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

31、、福建邓子基教育基金会 17、尚德教育基金会 18、石狮蔡友玉教育基金会 19、厦门眼科中心光明基金会 20、福建石竹慈善基金会 21、庄希泉基金会 22、晋江市青阳教育基金会 23、福建陈燕平慈善基金会 24、闽都中小银行教育发展基金会 25、福建省兴业慈善基金会 26、福建省慈善总会 27、福州市鼓楼区慈善总会 28、周宁县慈善总会 29、泉州市慈善总会 30、泉州市洛江区慈善会福建省201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闽财税201083号)1.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福安市实验小学荣教基金会 3.福州市教育基金会 4.寿宁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5.福建省光彩

32、事业促进会 6.福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7.上杭县慈善总会 8.惠安县慈善总会9.福州市台江区慈善总会 10.泉州市丰泽区慈善总会 福建省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厦门市老年基金会 3.厦门市教育基金会 4.泉州市教育基金会5.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 6.福建省儿童基金会 7.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会9.闽都中小银行教育发展基金会 10.晋江市青阳教育发展基金会 11.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12.南安市仑苍镇教育发展基金会 13.泉州市洛江区慈善会 14.周宁县慈善总会 15.龙岩市新罗区慈善总

33、会20、 购买固定资产未列资本性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4、;(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21、 多提固定资产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等

35、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

36、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

37、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22、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借款费用未列资本性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23、 企业报

38、销员工旅游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企业财务通则(

39、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24、 领用样品未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贵公司本年领用样品*元,领用样品应按该批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填报视同销售收入。25、 资产损失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等规定,应调增

40、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

41、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

42、扣除。 26、 坏账准备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27、 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8、 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3、的工资支出:本年度列支部分员工薪金所得XXXX元,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 视同销售: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

44、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30、买一赠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31、展示的样品,销售时作为促销手段,无偿赠送给客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4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经无偿赠送给客户,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

46、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你公司如果没有改变用途,不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此标准,一般贸易公司每天的出差补助、市内交通包干费用是多少?2. 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32、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之所以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主要是考虑到,一是赞助支出本身并不是与取得收入有关正常、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二是如果允许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往往会以赞助支出的名义开支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支出,容易出现纳税人借此逃税,侵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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