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的法律保护论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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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号权的法律保护论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竞争的加剧,商号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其主要性和日俱增,而在此过程中,企业商号权不停被侵犯的事实,也引发了大众对商号权法律保护的关注和思索。从商号权的概念和性质入手,结合现在中国对商号权的保护现实状况,提出商号权法律保护中的部分值得关注的问题和提议。关键词:商号权;法律保护;商事主体;驰名商号;商标中图分类号:D92文件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1)09-0081-02一、商号权的概念商号这一说法,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提起商号,大家会自然联想到“全聚德”、“瑞蚨祥”这些老字号。然而商号真正被给予法律意义还是在

2、商法当代化的过程中出现的。在不少文件中,商号又被称为字号、商业名称或企业名称。实际上,商号和商业名称并不完全等同,商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比如“青岛海尔电器有限企业”这一企业名称中只有“海尔”是商号。而商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等不含有独创性。能够这么说,商号是市场主体的一个主要识别标志,是用以表现商业名称显著特征的文字组合,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表现不一样于她人特征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1。不难看出,商号和商业名称虽非相同,但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络。商号是商业名称的关键,以起到和其它商事主体相区分的作用。所以,商业名称权的保护也关键表现在商号的保护上。

3、二、商号权的性质1有关商号权的性质现在学界有财产权说,人格权说和折中说几个看法。财产权说认为商号权能够转让和继承,是一个无形财产权,而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是不能作为转让和继承的标的的。人格权说认为商号是商事主体之间相互区分的标志,由商事主体决定,其它人不得干涉和盗用,实质上和姓名权无异,所以属于人格权的一个。折中说认为商号权含有姓名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是商事主体含有独立人格所必须的权利,正如自然人的姓名权一样;其次,一个企业的商誉又往往含有财产价值,所以商号权也含有财产权的属性2。折中说兼采财产权说和人格权说之长,是这三种学说中最为可取的,也是现在学界的通说。但略有不足的是,折中说也没能很好

4、地揭示出商号权的本质,我认为,商号权本质上是一个知识产权。理由以下:首先,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中第1条明确将商号权和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并列作为工业产权进行保护。这是国际上把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一个明证。其次,折中说认为商号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而知识产权也含有这个特征(比如著作权和名人肖像权现有人身属性,又有财产价值)。再次,商号权和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存在着很多联络(下文将详细叙述),将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并纳入其保护体系,能够更便于借鉴中国对商标权的保护,同时处理商号权和商标权在实务领域的冲突。三、商号权的法律保护(一)现行立法对商号权的保护现实状况1.民法通

5、则对商号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要求,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享受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有权转让自己的名称。第120条第2款要求,法人的名称权,声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要求赔偿损失。2.专门法对商号权的保护。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侵犯商号权作为一个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制裁。其第5条第3项要求,私自使用她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她人的商品的行为是一个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相关要求。对侵犯商号权的行为,分别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部门法规对商号权的保护

6、。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要求要求侵犯商号权的,视情节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赔偿损失等行政处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于企业名称这一部分的内容也作了类似要求。(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1.相关立法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依据(一)所述,现在有关商号保护的立法过于分散,要求十分笼统,内容反复,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是现在处理商号纠纷的关键依据,然而条文中的“私自”、“使人误认为是她人的商品”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不能作为明确的认定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

7、关处理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虽对商号纠纷问题进行了要求,但因为位阶太低,且没有形成有机联络,造成现行立法无法对商号权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2.对驰名商号保护不足。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拥有众多驰名商号,这些驰名商号包含着商家多年苦心经营所赢取的商业信誉和稳定的消费者,是企业主要的无形财产。对此,中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要求即使提出了驰名商号的概念,并给予其全国唯一性效力,但其离真正意义上的驰名商号保护还有不少差距,表现在:首先,其限定了只有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驰名的字号,方为驰名字号,从而排除了在某一地域较为驰名的字号受法律尤其保护的可能性,对这些字号的全部者来说,颇不公平;其次,三十年的

8、起算不合实际情况,因为中国特殊的经济发展情况,很多当代著名企业全部是从20世纪90年代甚至近几年才广为人知的;再次,对于同区域但经营类别不一样的企业,许可使用相同字号,轻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从而造成混淆,该要求却没有包括3。3.商号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冲突。商号和商标全部是作为商事主体的识别标志而存在的,二者之间有很多共同之处。首先,全部能够由文字组成(商号只能由文字组成,商标除文字外也能够由图形、字母、线条等组成),承载着商事主体的信誉;其次全部含有识别性;再次,全部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在现行立法下,对商号和商标的保护分别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要求和商标法,这就造成了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

9、标领域对商号不予保护,立法出现真空,这也直接造成了在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被她人作为商号注册或商号被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4.商号权的效力范围不合理。商号登记,中国现行的是分级管理制度,即已登记的商号只能在分级主管辖区内行使专用权,只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才能在全国范围内享受专用权。这种商号的法律保护体制,极易造成在不一样行政区域内有着大量拥有相同商号的企业并存的现象出现。而且这种区域登记注册体制,还会常常造成侵犯她人在先商号权现象的出现。以至现实中就出现了南昌市蚂蚁迁居有限企业和江西省蚂蚁迁居有限企业,二者享受专用权的区划全部包含南昌市,这也造成了两家企业相互争夺消费者,而且公说公有理、

10、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三)改进提议1.制订专门的商号法律制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全部有专门的商号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经过相关部门的立法进行交叉保护。如在单行法方面,英国有厂商名称登记法,荷兰有企业名称法,另外英法德等国还在企业法中要求了企业名称的登记和保护条款4。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也应该尽早制订一部专门的商号法或商业名称法,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商标法对商业名称的登记、转让、评定、管理、侵权责任等作出详尽要求。2.建立驰名商号的特殊保护机制。对驰名商号的保护能够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明确驰名商号的认定标准。我们能够效仿驰名商标的认定,从商号的使用时间,商品的服务、销售范围;商号的公众知晓程度;商

11、业信誉;拥有该商号的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市场占有额等方面来综合考察,能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结合上述原因,制订一个可操作性强的驰名商号认定标准,并经过公告在全国范围内通用。(2)对于驰名商号的认定机关,全国范围内的驰名商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地方驰名商号由省一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一旦认定,一定要公告并进行立案,形成对驰名商号的有效保护5。(3)鉴于驰名商号所蕴涵的巨大经济价值,对驰名商号应进行无限制保护,即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号,不管其行业是否相同,其它企业均不得再次使用该商号,以免造成消费者的误解。3.合了解决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处理商号和商标的冲突,需要法律对此进行一体保护,详

12、细提议有两条:(1)对驰名商号和商标进行跨领域的保护,严禁相互使用;(2)对通常商号和商标,将保护的请求权给予当事人,将侵权的认定权给予法院,由法院依据使用在先和是否善意为标准来进行判定。4.完善商号注册和登记制度。(1)对于商号的注册,能够借鉴商标注册的标准,实施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鉴于商法人的制度更为严格,对于商法人实施强制注册,对于商自然人和商合作则实施自愿注册,自愿注册不含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6。(2)建立统一的商号检索系统。伴随网络的普及,建立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商号数据库,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是可行的。新的商号在申请注册时,假如检索发觉其商号和某一驰名商号相同或相同,或

13、和本省同行业或相近行业某商号相同,则不予注册。这么一来既能够为企业选定商号时提供参考,也便于对全国范围内商号的使用情况的统计和管理。总而言之,可见现在中国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我们应该充足借鉴其它国家优秀的商号法律制度,制订出一套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趋势的商号法律制度,使商事主体的商号权能得到切实维护。参考文件:1李枫.论中国商号法律制度存在的关键问题及其完善J.法学研究,2021,(3)2董安生,等.中国商法总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205.3唐敏.试论中国商号权的法律保护J.当代商业,2021,(9).4李铭,王韵荣.商号法律制度研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21,(6).5李茂.怎样对商号进行法律保护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9).6李枫.论中国商号法律制度存在的关键问题及其完善J.法学研究,2021,(3).责任xx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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