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与教育法制建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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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孙丽华:教授 2011.12.12,欢迎各位校长,2,课时时间 授课内容 12月12日 教育法与教育法制建设. 12月13日 依法治校与学校管理. 12月19日 教育纠纷的特征及司法实践.,教育法律基础授课安排,3,教育法与教育法制建设,主讲:孙丽华 校长培训班,第一专题,4,一.法律体系、教育法律体系及调整对象 二.教育法及相关教育法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三.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教育法与教育法制建设,5,(一) 法律体系 (二) 教育法律体系 (三)我国教育法律的调整对象,一.我国法律体系、教育法律体系及调整对象,6,(一)我国的法律体系,1 法、法律的概念 (1)

2、法、法律一词的来源 (2)法律的含义,7,“法”的古体字是“灋”。说文解字记载: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鹿,古代的一种神兽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和刑是通用的。 “律”说文解字中称:“律,均布也”说文解字注中“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思指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 在秦汉时期,法和律开始同义 。,(1) 法、法律一词的来源,8,广义法律: 指法律的整体 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狭义法律: 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2)法律形式上包括:,9,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的,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 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3)法律含义,10,(一)我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和部门法,(1)法律体系 (2)部门法,11,(1)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各部门法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一个整体。具体的说,是指将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相互间具有内在的部门法。,12,(2)部门法,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最大的独立组成部分。 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

4、,13,1.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 2.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 3.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基本结构,(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14,1.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前,除了宪法有关教育的条款外,我国没有专门的教育立法。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以及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印发的各种决定和指示等。 根据当时的宪法规定(75年、78年宪法)又没有授予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权. 到1982年宪法创设了我国行政立法制度,规定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规章制定权。,15,2.我国教育法律体

5、系的发展,(1)全国人大 1986年4月颁布了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改) 1995年3月颁布了教育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0年2月颁布了学位条例(2004年修改) 1993年10月颁布了教师法(2009年修改) 1996年5月颁布了职业教育法 1998年8月颁布了高等教育法 2002年12月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月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3)国务院制定了89项教育行政法规 (4)国家教育部制定了1196余项教育部门行政规章。,16,3.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基本结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基本法-全国人大制定 学位条例教师法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扫盲工作条例残疾人

6、教育条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广州职业教育条例吉林校园、校舍管理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城市(18个城市、4个经济特区(深圳、厦门、珠海和汕头)所在的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督导暂行条例等 教育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定、 办法、规则等),17,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强调,校车享有优先通行权,不避让校车的车辆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校车超载将从重处罚。此次意见稿明确校车的责任主体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承担。,行政法规,18

7、,教育部-幼儿园、小学及中学教师专业标准,12月12日,教育部公开幼儿园、小学及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征求意见。意见稿突出师德要求,教师要将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其次,意见稿强调学生主体地位,老师要尊重学生个体差异,禁止讽刺、歧视、体罚学生;再次,意见稿明确要求小学老师须了解性教育方法。,教育规章,19,教育部中学教师专业标准,标准要求,中学教师要了解中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过程及其教育方法,并根据其形成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德育活动。并要求教师要了解中学生群体文化特点与行为方式。 该标准强调,中学教师要以师德为先,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中学生,尊重中学生人格;为人师表,教书育

8、人,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中学生,做中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20,教育部中学教师专业标准,标准要求,中学教师要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中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中学生的全面发展;信任中学生,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中学生的自主发展。 在教师专业素养方面,标准要求,中学教师要尊重中学生权益,以中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生的主动性;遵循中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要引导中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培养良好的思维习惯和适应社会的能力。,21,1、教育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确立 2、 教育法调整对象的嬗变 3、现代教育法调

9、整对象的多元性,(三)我国教育法律的调整对象,22,1、教育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确立,教育法律体系涉及一个教育法学能否成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的问题。 *教育行政法规说: 鼻祖是德国的著名行政学家施泰因 *教育法制独立说: 六十年代日本法学界,有过两种主张. *我国学者的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应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按传统的法理观点,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及法律调整的方法。,23,2、 教育法调整对象的嬗变,19世纪末20世纪初: 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资本主义的产业革命和社会化的大生产发展。 因此,新技术革命促使许多国家推行强制的、免费的

10、和公共的初等教育,从而普遍提供了劳动者的文化技术水平;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家有条件提供教育经费。(当时教育侧重教育行政法法规),24,20世纪50年代以来: “二战”以后,世界各国的教育突飞猛进发展。新的教育类型和教育制度纷纷出现。特别是50年代以来,为了普及中等教育,广泛发展高等教育和在职人员的培训,各国进入了立法时期,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70年代以来 科技进步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开始成为现实,今天已成为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科技特别是高科技为先导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国家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取决于教育的发展、科学技术和知识创新水平。,25,二十一世纪教育发

11、展的两大趋势 一是:教育关系的前瞻性: 二是:教育关系的复合性: 纵向的隶属关系的行政性; 横向的平等民事关系; 惩罚性的教育刑事法律关系;(刑法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481条: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26,教育法调整方法:是指国家在调整社会关系所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和方式。 他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多元的历史进程。 20世纪70年代是行政干预;70年代后国家调控与市场结合;教育从学历教育转向素质教育和终身教育。,3、教育法调整方法的多元性,27,1、办学主体已由政府包揽转向政府和民办 2、教育制度的多样性,决定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元性 3、教育法对主体间权利义务确定出现多元性 4、教育

12、法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呈现多元性。,28,一.我国法律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及调整对象 二.教育法及相关教育法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三.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教育法与教育法制建设,29,(一)教育法的法律地位、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主要教育法的内容,二.教育法及相关教育法的法律地 位、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30,(一)教育法的法律地位、范围和基本原则,教育法是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 具有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最高的效力作用; 涉及教育改革和发展全局、全面规范和调整教育关系的基本法。,1、教育法的法律地位,31,2.教育法适合范围,教育法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13、学校”指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技工学校、普通高校、成人学校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 国家和政府办学称为国办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办学分两类: 一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办学; 另一类是群众性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32,国家教育的基本原则反映着国家教育活动的基本方针及其对教育发展的基本政策。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和宪法中。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是:公共义务教育的原则 三是: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教育法确立的教育基本原则,33,(二)教育法主要内容,教师法 未成年保护法 高等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34,1、教师,“教师”的法律界定 教师的

14、权利 教师的义务,35,“教师”的法律界定,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取得,首先要获得相应的学历,然后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禁止条件是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的自动尚失;弄虚作假,品行不端可撤消,撤消之日五年内不得取得。,36,教师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15、(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37,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

16、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38,2、关于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 教育行政机关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教育行政机关是政府行使教育行政职能的部门。是依照宪法和行政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在教育方面的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分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39,1、 教育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教育法14条:“国务

17、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2、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依照宪法、行政法、教育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组织和管理国家的教育事业。,教育行政机关特征:,40,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够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是由 组织要件构成:获得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活动和管理必须符合组织法律规范的规定;有法定编制并按照编制配备人员;有独立的经费预算;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有政府公报公布其成立。 法律要件构成:享有国家教育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教育行政行为;能够承担其所引起的法

18、律责任。,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41,教育行政机关主体地位的体现,1、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教育行政机关主要体现在: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主导性;不对等性;单方意志性;先定性。 2、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教育行政机关 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42,3、关于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 是指学校作为法人或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学校的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3,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对教育行政主体教育行政机关来说,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有其鲜明的特点。 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

19、下几个方面: 1、在行政管理中具有被动性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定性 3、 在行政诉讼中有主动性,44,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一)国家举办的学校: 有两种体制 1、校长负责制; 2、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45,国家举办的中等及其以下学校, 统一实行校长负责制,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 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校中的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自己的主要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要团结

20、广大师生、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这里对校长负责制的基本内涵。,46,教育法30条:“学校的教学及其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交织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1993年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个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说明我国的校长负责制主要限定于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47,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实行的是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

21、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行政职权” 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48,我国在1985年后有部分高校试行了一段校长负责制,但1989年后又恢复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注意:党委领导是集体领导;校长负责是个人负责。会存在某些不适应的地方。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49,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二)民办学校或者社会力量办的学校: 主要决定于其举办者,主要模式有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校长负责制。,50,我国教育法第30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法定条

22、件是“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4、校长资格要求,51,一.我国法律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及调整对象 二.教育法及相关教育法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三.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教育法与教育法制建设,52,(一)教育法律中存在的不足 (二)完善教育法治建设的建议,三.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53,1、立法的缺陷 2、执法的缺陷 3、司法的缺陷,(一)教育法律建设中存在的不足,54,1、立法的缺陷,(1)我国的立法起步较晚,发展缓慢、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二十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教育立法,特点是首先在宪法和法律中确立义务

23、教育的规定日,然后制定教育基本法。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汇编、汇编。最后建立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 二战以后,教育立法达到了高潮,英1944年教育法后,陆续制定了联邦教师法1960年;大学和学院资产法1964年;教师报酬法65年教师退休法67年。 我国1980年学位法1986年义务教育法1995年教育法,55,(2)教育法中的位阶低 人大的立法少,国务院等行政法规章多,政策性、行政性的通知、决定多,单行的法规多。而综合性、高层次、强制性的少。 产生的结果是:层次抵;稳定性差。 仅1999年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就有二百多项。这样不利于教育法效力的发挥。,56,2、执法的缺陷,教育执法上存在有法不依、

24、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严重 原因是公民法律意思淡薄,行政部门执法意识淡薄; 没有树立依法治教的理念。监督立法薄弱。,57,3、司法的缺陷,教育司法上,司法制度比较薄弱,对教育行政部门没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其拥有司法仲裁权,对教育行政法部门在内的违法行为不设立独立的行政仲裁机构,导致某些行政违法现象得以逍遥法外。,58,(二)完善教育法律的建议,1、 树立依法治教的理念 2、 完善依法治教的措施,59,1、 树立依法治教的理念,依法治校,不仅能有效地保证国家对教育的宏观管理的控制,而且能大大提高教育管理效率,依法治校被称为国家管理教育的最权威的手段。各国十分重视依法治教 (1)了解法律,增加对法

25、律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了解 (2)严格依法执教的理念 (3)树立适合现代发展的教学管理方式,60,了解法律,增加对法律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了解,首先,加强教育法律的宣传力度 其次 ,学校、教师、学生、教育工作者了解我国法律。 再次, 了解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处于不同位阶中法律的权利义务。 美国学生上学的第一天领到的第一本书不是教科书而是学校的规章制度汇编。,61,严格依法执教的理念,各位阶法律制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不得越权。 每一个教育工作者做到对教育法的理解、遵守、运用和信任上。,62,树立适合现代发展的教学管理方式,首先教育行政管理应打破传统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部门的管理要通

26、过制定法律、提供服务信息规划的管理模式。 其次学校内部要实行协商式的合同制管理。 例如:聘用教师;高校之间的联合办学;高校与科研机构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63,2、 完善依法治教的措施,(1)立法完善 (2)执法完善 (3)司法完善,64,立法完善,解决立法的阶位问题; 可操作性问题; 对新领域新问题的立法确定;,65,建立教育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使教育法律职责分明,执法畅通。一个法律效力好的国家主要体现在有完善的执法体系和执法监督制度 执法制度主要是各级各类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关系畅通,责任明确,才能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完善,66,目前国际上教育司法有三种制度 教育系统内部司法制度 一些国家的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有专门的机构行使教育行政裁决制度和司法仲裁制度,负责涉及教师、校长、教育行政人员的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的行政处罚和裁决。,司法完善,67,教育系统外的司法制度 许多国家设立了单独的行政仲裁制度和机构专门受理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诉讼案件。 专门的教育稽查制度 负责专门审查教育机构和公共财政活动。,68,建立教师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教育执法检查制度; 教育纠纷调解制度,69,孙丽华:教授 2011.12.21,欢迎各位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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