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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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政策法规,第一章,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申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一、依法治教的含义 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依法治教的主体 依法治教的范围 依法治教的依据,依法治教,二、实现依法治教的五个基本条件,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2、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三、推进依法治 教的必要性,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 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 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教育法制统一原则,四、依法治教的 基本原则,五、推进依法治教 的具体措施,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有法可依,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过趴深化教育改革,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

3、断提高教育行政部 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六、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制定的主体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作用不同,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范,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2、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 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方向性

4、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方向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必须保证教育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 必须保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公益性原则 3、平等性原则 4、终身性原则,三、教育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法的作用 社会作用,(一)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明确地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它明确地规定了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和可以怎样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指出了方向。 2、评价作用 是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3、教育作用 制裁违法行为,支持合法行为 4、预测作用 5、强制作用,(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1

5、、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于教育的地位、作用、结构、视模、经费体制等方面都作出明确的规定 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教育法本身是依照教育规律制定的法律规范,是教育客观规律的体现。 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四、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法律规范是普遍适用和反复适用的,而不是只一次适用于处理某一特定人和事的。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VS教育法 教育法是种概念,它的外延大于教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属概念,它的外延全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

6、外延之中。 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是行为规范的 “总和”,教育法律规范VS教育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各个具体的教育法文件中,除了大量的教育法律规范外,还有些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等的规定和说明性文字,它们是非规范性的内容,不属于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VS教育法条文 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是教育法律规范。有的教育法条文不包括规范,如专门界定有关概念的条文,就不包含规范。,教育法律规范VS教育法律文书 教育法律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它们是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而不是律规范

7、本身。,(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1法定条件 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只有在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 在一些情况下,法定条件不明确写出,但它可以从规范条文中默示出来。但是,对含有处罚或奖励内容的规范,法定条件必须明确地见诸于条文。,2、行为准则 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是规则的主要内容。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该部分。,3、法律后果

8、 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教育法的后果分为肯定式的后果和否定式的后果两种。 不是说每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务都应包含这三个要素。,五、教育法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1、宪法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国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 2、教育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我国的基本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

9、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目前,我国己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五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3、教育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教育法规 4、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 地方性教育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律的渊源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五、教育法律关系

10、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个: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纵向性的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相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就是

11、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享受教育法上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者能力。 教育法上的行为能力就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教育法上的权利和承担教育法上的义务的能力。,(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1、物 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2、行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3、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三)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与该项权利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或

12、不作为。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承担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第三章,一、学校 (一)学校的概念与特点 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务的社会组织。 第一、设立学校的目的与衡量标准不同于企业。 第二、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 第三、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二)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2、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3、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三)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 1、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组织机构和章程。组织机构和章

13、程是学校设立的必要前提。 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2、设立学校的程序 我国现行对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 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有权决定是否准予办学。只有经过批准,拟办的学校才能取得合法地位。 2010年12月24日,教育部向广东省政府发出通知,同意筹建南方科技大学,学校代码为14325,筹建期为3年。在筹建期间,南科大可以试办本科专业。,(四)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14、。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目前我国对学生的处分方式共有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15、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义务主要有: (1) 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4)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杂费。 (5)学校应当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6)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7)学校必须贯

16、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二、学生 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一)学生的权利 (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4)享有申诉权。 (5)享有人身权。,(二)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17、机构的管理制度。,三、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 1、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 学校为相对方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民事上地位平等 相邻权关系是基于相邻的事实而产生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对各自占有的土地、建筑及其与土地有关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3、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管理关系。 4、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四章,一、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

18、质的使命。 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末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 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二、教师的权利 公民 教师 教育专业人员,(一)教育教学自主权 教育教学自主权是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

19、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二)学术自由权 学术自由权是指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有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兼任工作的权利。 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三)管理学生权 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 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

20、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指导学习,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 教师有权运用正确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四)获取报酬权 获取报酬权是指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人等 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21、、退休等方面的待遇和优惠。,(五)参与教育管理权 参与教育管理权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教师享有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教师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培训进修权 培训进修权是指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的权利。 教师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 (七)申诉权 教师的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取向所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的权利。,三、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 教育法、教师

22、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1、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 教师批评和抑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成长的不良现

23、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抑制。 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四、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定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一)教师资格的分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高中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校教师资格。,(二)教师资格条件 1、国籍。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关心学生,勇于奉献等。 3、学历。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

24、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相申等专上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4、教育教学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 5、身体素质。 6、心理素质。 (三)教师资格认定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

25、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全国通用。,(四)教师资格的丧失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

26、资格。本法实施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已满,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刑满释放人员,也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从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日起,自动丧失教师资格,今后不能再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资格定机构收缴。,四、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不适用于离退休教师,教师离退时职务同时解聘。 1、教师职务设置 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 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务设有三级教师、二级教师、

27、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其中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为初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 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三级、二级、一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2、教师任职条件 一般包括: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身体健康。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各级各类教师任职条件要求视岗位而有所差异。,五、教师的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是在聘任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

28、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1、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择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 2、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 3、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4、辞聘。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六、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制度 1、教师的培养 我国教师的培养主要是通过教师教育渠道进行的。 三级师范 (高师本科、高师专科、中等师范) 教育体系 二级教育 (高师本科、高师专科)过渡。 2、教师的培训 教师培训的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从及广播、

29、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七、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一)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教师之间就必须发生一定行政关系。而教师出于其职业上的特点和带有公家性质,有义务服从学校的命令。 (二)聘任制下学校写教师的法律关系 实行聘任制的学校,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的关系。,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还表现在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学校执行教师法,因处理失职行为而与教师之间发生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八、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 为实现教育目标,教师必须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的管理权限。

30、2、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 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 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教师有义务帮助学生的监护人了解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在校表现情况等。教师在履行此项义务时,要特别注意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第五章,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前提。 法

31、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特点: 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生体所承担。 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 违反教育的行政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教育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有警告

32、、通报批评、消除不良影响、罚款、没收、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取消资格、责令限期清退或修复、责令赔偿、拘留等。,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处共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留校察看、开除。,(二)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对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

33、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根据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害;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家只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

34、为有以下六种: 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备情节严重的 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侵害行为出于主观上恶意,希望或促成损害的发生。 过失是指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未

35、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自己能够避免。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法律制裁 1、刑事制裁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形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承受刑事制裁的主体不仅是公民个人,也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2、民事制裁 3、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对行政主体的制裁。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行政处分的方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除开除外应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 国家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

36、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申诉和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处罚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依法对违法行政法律规范尚不够刑事犯罪的个人或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调解或协商。 处罚法定和一事不再罚。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育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机关

3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行政主体的制裁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违法给行政相对方造成了损失,而对作为行政法律责任主体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强制措施。 种类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行为、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等。 制裁的对象只包括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不包括相对人。,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法律对教育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制裁、补救和强制。 (一)制裁 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制裁的作用主要是预防和矫正。,1、对人身的制裁 (人身罚)。 2、限制行为能力(能力罚)。 3、剥夺财产人财产罚。包括罚款

38、、没收财产、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等。 4、申诫罚。包括取消荣誉称号、谴责、通报、训诫,责令道歉、警告等。,(二)补救 补救是责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停正继续违反教育法律规范时行为并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来弥补造成的损害。 财产上的补救主要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赔偿损失、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等。 精神补救是对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姓名权、名誉权、名称权、荣誉权等所给予的补救。主要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对违法行为的否定主要指停止侵害、纠正不当、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权益等。,(三)强制 强制是指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 强

39、制的实质在于强制违法者履行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制裁的实质是到夺违法者的某种权利。 强制一般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而不是对违法者的问题作出处理或结论。,五、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尚无制裁洼法律责任形式。目前个别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际作法有:通报、改组、撤销和经济制裁等。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通知银赁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

40、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六、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七、有关学校与校长的法律责任 学校承担的制裁性教育法律责任主

41、要有:通报批评、整顿(含领导班子整顿)、勒令停办停招、取缔、取消学校发放毕业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资格、宣布考试无效或取消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对国家设立的普通全日制学校,一般不宜采取罚款或取缔的处罚形式。 学校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撤销行政职务、行政处分、罚款、刑事制裁等。,八、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 对教师追究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时,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九、有关学生的法律责任 一般不宜采用罚款形式。常用的有警告、记

42、过、留校察看等。 十、有关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要对监护对象不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承担法律责任。,十一、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的 法律责任主体 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包括社会人员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 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情节较轻,危害后果和影响不大,可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情节较重,致使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遭到破坏,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制裁。,(二)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法律责任主体 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包括社会人员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 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理。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系故意毁坏财物罪。,十二、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属于犯罪行为,按玩忽职守罪论处。 法律责任主体 教育主管部门、基层人民政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 人民法院对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

44、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天财产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情形有 负责房屋维修及教育教学设施的购买、保管、维护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或通知有关人员的 设计、建筑校舍及设计、生产教育教学设施的单位及个人,在设计、建筑、生产过程中因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及偷工减料造成不安全的隐患,已发现、察觉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故意隐瞒真相,欺骗学校及有关人员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员工,已经知道或发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可能发生危险事故,不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修缮的 教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当

45、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员,在得知有关事故隐患或险情报告后,推脱搪塞,久议不决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及严重官僚主义的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情形。,十三、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非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主要有: 不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教育机构,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予改正的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弄虚作假,骗取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的 实施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行为。 法律责任主体。实施上述行为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

46、组织、公民个人以及一些国家机关。 执法机关及处理。 对非法举办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对有违法所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由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 主要情形有: 未经批准不具备办学资格和相应办学权限的主体乱办学、乱办班、违 法招生; 擅自更改招生计划,超额、超计划招生; 违反有关规定,招收旁听生、试读生,办超前班或利用函授、夜大的生源计划办脱产班; 应纳入统一招生范围的,不通过统一入学考试自行招生; 办专业证书班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降低入学条件; 弄虚作假,混淆学

47、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进行欺骗招生; 其他违反规定乱招学员,给招生管理带来损害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实施上述行为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执法机关及处理。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的 主要情形有: 不具有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而发放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伪造、编造、买卖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在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教育者和其他人员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我 滥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从中牟利

48、。,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 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颁发的学业证书,可 可采取下达通知、公告等方式不予承认其效力; 责令违法颁发证书和机构收回已颁发证书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予以没收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在违法颁发证书过程中有违法所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对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颁发的学业证书的资格。,(四)学校违法向学生收费的 主要指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事宜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收费的减免等方面的规

49、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收费标准,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法律责任主体 国家、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执法机关及处理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十四、招生考试中的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一)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 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教育行政机关及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后果的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构成犯罪的,

50、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 法律责任主体。包括考生、与国家考试相关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工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由教育行政部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五、使用未经依法审定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教科书要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授权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学校、教师及指定或授意学校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科书的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的有关责任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 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如使用教材为非法出版物,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出

51、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分或行政处罚。,十六、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主要情形: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执法机关及处理。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凡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众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教师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七、

52、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故意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 法律责任主体。实施上述行为的公民个人。 执法机关及处理。 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追究民事、刑事责任。,十八、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学校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对打击报复教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报复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十九、拖欠教师工资

53、的法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违反规定,拖欠教师工资 是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或挪用教育经费的有关责任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归还挪用的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学生伤害事故及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特殊体质。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活动,属正常教育行为,对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 非因学校、教师原因学生自杀或学校、教师按规定办事无过失,学生心理承受能力低自杀,对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二十一、

54、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 (一)监护职责 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或其他亲属。 未成年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也可以作为监护人。 监护人的产生方式:法定和指定。学校依法不是未成年学生法定的或指定的监护人。,(二)教育保护职责 国家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给予保护的制度,包括国家教育保护和学校教育保护。 学校的教育保护,是指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健康给予与学生的年龄相当关注和照顾。,(三)区别 1、主体和对象不同。 监护的主体为自然人、社会组织。被监护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55、。 教育保护的主体则为国家和学校,其保护对象为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和成年学生。 2、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 监护以亲权和亲属权为基础,以血缘 和身份为纽带,以民法为根据。 教育保护以教育关系为基础,以教育法根据。,3、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监护为私法范畴 教育保护为公法范畴 4、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 监护人产生有法定和指定 教育保护职责只有法定 5、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 监护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的监管和保护。 教育保护为随附义务,一般限于对学生的人身健康的关照。,6、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享有实际上的惩戒权。 学校对学生的教育

56、管理只能依法采取劝导、批评和行政处分的手段,禁止体罚。 7、监护和教育保护存在时间不同 监护有期限,只有未成年人才需要监护。 只要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期间,学校都负有。 8、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 监护责任为无限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 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当学校教育管理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二十二、学校接受监护委托时,要承担监护职责。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监护的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如果学校作为受托人没有过错,那么责任仍由监护人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则与监护人一起负连带责任。,二十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8日颁布,2002年9月1日生效。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

57、承担监护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第一部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法规。 对于司法机关办法只有参照意义,不是依据意义。,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办法 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都适用。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参照处理。 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有过错的,造成了学生的伤害,需要承担相应责伍;如果学校己尽到相应义务,无过错的,则无

58、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由学校进行处理,教育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和调解。调解需由学校及学生家长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赔偿经费。学校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

59、、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

60、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

61、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

62、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常规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残疾赔偿,包括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死亡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第六章,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 二、教育法律

63、救济的作用 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行为。 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作用。,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途径 2、行政途径 行政申诉 行政复议 3、其他途径 调解,四、申诉制度 申诉制度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一)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二)非诉讼申诉制度,五、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

64、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一)申诉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 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二)受理机关及管辖 1、受理机关 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 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2、管辖 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

65、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权限,由所在行政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三)程序 1、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对申诉的受理。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对申诉的处理。主管教育行

66、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处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逾期末作处理、或者久拖不决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到之日起产生效力。 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四)申诉的处理 受理机关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在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则维持原处理结果; 管理行为有形式上和程序上不足的,可以责成被申诉人改正; 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职责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理不当或越权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六、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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