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件第四章行政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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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行政行为,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一)行政行为的要素 主体要素: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职权要素:行政职权范围内的行为 目的要素: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 法律要素:产生法律效果(用以区别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从事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是一种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行政事实行为举例: 设置路灯、架设桥梁以及设立公立学校、公共水电设施、

2、医院等; 消防车疾驶导致人被撞; 公布统计数字的行为; 发布气象消息; 派出所在马路上悬挂“天上不会掉馅饼,警惕陌生人上前搭讪”、“姑娘,请不要把手机挂在胸前”; 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饮用水的合格率,公布某些饮用水品牌的不合格率。,1.下列关于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A.工商局没收个体户非法所得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B.交通管理部门在国道上设置交通标识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 C.国家赔偿法中公务员暴力行为及警察误用警械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但引起了法律后果 D.某区国家税务局向漏税的私营企业主调查取证而制作笔录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效力先定性,二、行政行

3、为的特征,从属性,服务性,案例:2001年9月,彭龙等三人一起到萍乡市安源区教委报名参加2002年4月举行的全国高等教育法律本科专业自学考试,该区教委告知他们须先领取购书卡,在其处购买一定价格的书籍后,再凭购书卡的购书记录方可办理报考手续。彭龙等三人认为该区教委的做法滥用了权力,然而该教委却坚持认为这是规定。彭龙等三人终因未购买书籍而被拒绝报考,无奈之下,他们遂以区教委滥用权力、侵犯了其受教育的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宜宾市21岁的女司机张某开车撞人后,驾车逃逸,结果被抓获。除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2000元处罚外,交警部门还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其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理

4、,成为宜宾“终身禁驾”第一人。 思考:体现了行政行为哪些特征?,2.在某税务局的行为中,哪项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A.征收税款的行为 B.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C.租用办公用房的行为 D.分配内部用车的行为,3.在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 A.行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 B.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C.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签订门前卫生承包合同 D.天气预报,三、行政行为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1.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的行为 2.行政行为与公务行为 3.行政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为,四、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抽 象 行 政 行 为,具 体 行 政 行 为,外 部 行 政 行 为,内 部 行 政 行 为,

5、羁 束 行 政 行 为,自 由 裁 量 行 政 行 为,依 申 请 的 行 政 行 为,依 职 权 的 行 政 行 为,单 方 行 政 行 为,双 方 行 政 行 为,作 为 的 行 政 行 为,不 作 为 的 行 政 行 为,行 政 行 为 的 其 他 分 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分类标准 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具体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结果和内容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6、,2.区分 (1)调整对象:特定的人和事;不特定的人和事 (2)能否反复适用:个别效力;一般效力; (3)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方式:直接影响;间接影响; (4)行为程序:强调调查及听证程序;接近立法程序; (5)救济途径:可复议和诉讼;不能诉讼,部分能复议。,例一: “对张三昨天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罚款100元。” “凡在公共场所抽烟的,必须罚款100元,该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例二:市政府作出两个不同的规定: “在2002年前在本市已领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1000元。” “今后凡在本市申领个性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1000元。”,招生限制性别比例案,原告赵某原就读于厦门市金鸡

7、亭小学,该校2004年推荐入读厦门市外国语学校的名额为5人。赵某在小学毕业考试中总分名列第四。根据思明区教育局关于2004年初中招生工作补充意见(简称补充意见)“推荐人选中男女生比例限制不低于推荐数的”的规定,此次思明区教育局确定外国语学校男女生招生名额比例为。由于金鸡亭小学毕业考试的英语成绩排名中前四名均为男生,而五、六名为女生,赵某未能进入推荐名单。,为此,赵某以思明区教育局在推荐入读外国语学校名额中限制男女生比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他的平等受教育权为由,将思明区教育局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思明区教育局作出的补充意见中关于推荐入读厦门外国语学校的男生或女生比例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制定

8、、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即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为此,思明区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4.A市人民政府为了繁荣商业市场,计划在该市的某繁华地区建立一条步行商业街,为此市政府于1999年8月10日颁布了关于拆迁某地区房屋有关问题的规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5.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部分下属分支机构擅自经营450MHzCDMA无线市话行为的通报明确规定,未获得电信主管部门的业务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利用450MHz频段,

9、经营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及无线接入业务。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1个月内,应自行关闭未获得入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至于现有已发展的用户,应给予妥善处理。 信息产业部制定公布通报这一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探讨:乔占祥诉铁道部案,铁道部在2001年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铁道部通知”),规定:节前(1月13日至22日)自广州(集团)公司、北京、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1月26日至2月17日)为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20%,其他列车上浮30%。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

10、军人票价不上浮。,乔占祥购买了2001年1月17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2001年1月22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第一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5元票价,第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4元票价。据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涨价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请问:铁道部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第一,铁道部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 大多数行政法学者及铁道部持这种观点。 主要理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抽象行政行为,其特点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能反复适用的行为。铁道部的通知,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属于

11、抽象行政行为。,观点介绍:,第二,铁道部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 少部分学者持这一观点。 主要理由是:(1)铁道部的通知直接发生了执行效力,即导致了客票涨价的行为后果;()铁道部的通知只适用于2001年春节前后特定时期;()铁道部的通知通过铁路局就得到了实施,没有中间环节;()铁道部明确规定了客票上浮的范围、时间和幅度。,观点介绍:,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行 政 行 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规章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行为,许可,给付,征收,确认,处罚,奖励,裁决,强制,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自由罚,行 政 强 制 执 行,行 政 强 制

12、 措 施,代执行,执行罚,直接强制,(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1.分类标准:以行政行为所针对的问题是对社会上的管理事务还是自身内部的管理事务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外部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征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本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管理时所实施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2.如何区分 主要应看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还是公务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 看行政相对方与实施行为的机关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3.区分意义 选择适当的救济手段。内部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时不适

13、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外部行政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案例:某县政府的副县长电话指示该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对建明食品公司的生猪进行检疫。建明公司的生猪因此无法屠宰和上市销售。于是提起行政诉讼,但县政府辩称这个电话批示是分管副县长对下属单位作出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指导行为。 问:这个电话指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三)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1.分类标准:以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自由裁量余地。 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时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的余地。 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时有较

14、大选择、裁量的余地。但注意,裁量并非绝对的自由裁量,是法定裁量 2.分类意义 对分析和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一定的意义。,(四)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要件为标准。 要式行为:指某种行为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生效不需要法定方式和程序,在合法前提下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六)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或依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为标准(区别不同的实施条件)。 依职权行政行为:无需以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就可主动行使其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15、。如行政处罚。 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行为的先行程序和必要条件,非经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但这种行为仍是一种单方的行政行为。,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合法和有效要件,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条件:实施者是行政主体,且具体实施人员意志健全. 2.功能要件:行政行为还必须具有法律效果,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否则,即使有行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为行政行为的成立。 3.程序和形式条件:行政行为必须是已经成熟和确定。 依照法定时间和方式送达当事人。,会议纪要?,主体要素:邓传兴妨害公务案,巴东县工商局野三关

16、分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前往邓传兴处要求其缴纳管理费,为此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中,邓传兴用开水壶将一工商人员烫致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邓传兴在被检查中使用暴力致伤执法人员,造成公务活动终止,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巴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工商人员在对邓传兴的检查中,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且均未着装,无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其检查活动是一种公务活动,遂判决邓传兴无罪。公诉机关抗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又决定撤回抗诉。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抗诉,一审判决遂发生法律效力。,形式和程序要素:会议纪要是行政行为吗?,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

17、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

18、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二、行政行为的生效 1.生效时间 即时生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受领生效:指行政行为需为相对人所知晓才开始生效。 告知生效:行政主体通过公告、通告、布告、无线广播、电视播放等有效形式而让相对人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后,行政行为方才生效。 附款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条件,待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时方才生效。,2.行政行为的不成立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

19、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41条。,三、行政行为的合法 主体应当合法:1.行政机关合法;2.人员合法;3.委托合法。 权限合法:指行政行为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如行政事项的管辖权、地域、时间、手段、条件、程度、委托权限等方面都要依法。 内容合法、适当:表现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容明确具体、适当、公正等。 程序合法:行政行为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任意作出某种行为。,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具体讲,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所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1.赋予权利或免除义务 2.设定义务或剥夺

20、权益 3.确认法律事实或法律地位,案例:某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发生食物中毒事故,2001年2月13日,市卫生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责令该企业停业,销毁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 问题:市卫生局行政行为的内容是什么?,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并获得社会尊重和信任的法律效力。,(1)对象:“普世”的法律效力,(2)时间:在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法律对行政意志的保护,(3)内容:一种“公认”的效力,是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和尊重,(4)性质:是一种被推定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赵明生、杨伦书诉双新乡人民政府案,原告赵明生

21、现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与原户口簿、入团志愿书上的记载不一致。被告以原告原户口簿和入团志愿书上所记载的时间为依据,认定原告末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并生育,构成非婚生育,遂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法院认为:“原告赵明生、杨伦书未取得生育指标和领取准生证,使生育孩子,属于无计划生育,违反了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其收取计划外怀孕费的处罚是合法的,应予维持。,赵明生现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与过去户口簿上的记载确有差异,但未经户籍管理部门核实更正,现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年月仍合法有效。据此,双新乡人民政府对赵明生夫妻以非婚生育处以征收超生费的处罚,适用法律不

22、当,应予撤销。” 在这里,法院对原告的无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问题,都是以准生证是否存在和户口、身份登记行为来证明的,并充分尊重了疑有瑕疵的户口、身份登记行为。,行政行为公定力对刑事案件的影响案件:黄梅诉罗勇刚、张蒙重婚案,第一被告人罗勇刚(男)与原告黄梅(女)有恋爱关系原告为了能在本单位分到住房,要求第一被告人先行办理结婚证第一被告人遂利用其担任某乡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之便,开具了结婚证。第一被告人后对第二被告人张蒙(女)发生好感,未征得第二被告人同意,自行开具与第二被告人的结婚证并收藏于抽屉内。后在搬办公桌时,抽屉内物件散落于地,案发。一审法院判第一被告人有罪,判第二被告人无罪;二审法院认定第二

23、个结婚证无效,判两被告人无罪。 案件焦点:如何认定制作两个结婚证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2.确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即不得任意变更、撤销、废止;超过法定救济时效,行政相对人不得再对之提出异议。 3.约束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即应受相应行为拘束,应履行相应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也及于行政主体和其他个人、组织 此效力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案例:2002年1月26日,华师以基建为由,向园林部门申请移栽、砍伐20多棵树木,随后获得批准,但到2月底,园林部门接到该校教师投诉,说大片树木被砍,大约300棵。他们在多次口头制止无效后,于3月20日向该校正式下达违章通知书,要求

24、停止砍树。4月4日,他们再次向该校下达违章通知书时,该校有关部门以“此事不归我管”为由拒绝签字。洪山区园林局称,在处罚决定得不到执行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相关法规,赔偿和罚款数额将达100万元左右。 分析:这是拘束力的问题还是确定力问题?,4.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相对人不自觉履行相应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可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也及于行政主体。 如:行政行为确定的行政给付义务、行政强制。,第四节 行政瑕疵行为,一、概念 1.最广义:包括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不当行为。 2.广义: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当行为。 3.狭义:行政不当行为中的瑕疵部分。,微小的

25、缺点,案例:因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在辖区内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以及“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郑州市民李东照、任诚宇认为横幅侵犯名誉权,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龙港公安分局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二、行政行为的无效 (一)概念,行政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与行政行为的不存在的区别,法律效力,法律救济,(二)判断标准:重大且明显瑕疵 1.由于行政行为实体的原因而无效 2.由于行政行为程序的原因而无效 3.由于行政行为形式的原因而无效 4.由于行政行为内容的原因而无效,(三)法律后果 1.实体法: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其

26、发布之日起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2.程序法: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 3.处理后果:恢复到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三、行政行为的撤销 (一)概念 指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从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二)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三)行政行为撤销与无效的区别,原因不同,确认机关不同,有无期限限制不同,法律后果不同,1994年8月,林晓荣与卢洪煦向镇政府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在办完相关手续后,由于未带照片无法领取离婚证而离开。当天下午,卢洪煦带着自己及林晓荣的照片来到镇政府办公室,把照片交给婚姻登记员。工作人员贴上照片加盖公章后将两本离婚证发给

27、卢洪煦。卢离开后未将林晓荣的离婚证交给其本人。几天后,林晓荣向镇政府表示反悔,卢也应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要求将本该由林晓荣持有的离婚证交回。但林晓荣拒绝领取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政府发出的离婚证。 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镇政府发出的离婚证。,四、行政行为的废止 (一)概念,行政主体依职权以法律程序使行政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二)具体情形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导致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原定的目

28、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三)法律后果 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案例:2003年7月底,上海市卫生局制订2003-2004年本市餐饮业等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宣布在明年6月底之前将上海市营业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餐厅全部关闭。两个月后,在舆论影响下,上海市政府含蓄地收回了之前颁布的50平米以下小饭馆禁令。,五、行政行为的补正与转换 (一)补正 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进行补救,从而使其为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限于程序违法且轻微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转换 一个有瑕疵的行政行为转换为一个合法、无瑕疵的行政行为。,享有权力且合法,不得对相对人产生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条件,与原行政行为的目

29、的一致,无效、撤销、废止的三者比较,1、行政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主要特征有()等。 A、强制性 B、从属法律性 C、裁量性 D、单方性,2、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行为成立后对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其他有关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效力,包括( )。 A、公定力 B、确定力 C、拘束力 D执行力,3、下列属于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有() A、主体合法 B、内容合法、适当 C、程序合法 D、对象合法,4、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可分( )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拘束行为 D、自由裁量行为,5、行政行为依有无法定形式可分为()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

30、为 C、要式行政行为 D、不要式行政行为,6.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B.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D.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1014”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2009年10月14日在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

31、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后,他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然而,就是这不到5分钟的善意之举,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 . 孙中界将车停在了水泥搅拌厂区域。就在停车的瞬间,那名男青年突然从裤子右后侧口袋里拿出了一叠钱,抽出一张放在了副驾驶位置前的台面上,随后侧身伸手去拔车钥匙。,孙中界看到如此怪异行为,以为遭遇了抢车,试图猛踩油门,与前方一辆机动车相撞,以避免自己的车被抢。然而,几乎就在他踩油门的同时,那名男青年用左脚死死踩住了刹车。路边一条胡同里冲出来好几个人,不由分说打开驾驶室的车门,将其手机夺

32、走后,又将他强行拽下车,并将他随身携带的行驶证一起拿走 .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年仅18岁的孙中界竟然选择了自杀,用刀砍向了自己的手腕。所幸同事及时制止,才没有酿成惨剧。但其手指被割伤,需住院治疗。,针对“1014”事件,浦东新区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关于“1014”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关于“1014”事件处理意见的通报,认为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10月20日公布的结论与事实不符,为此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第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和非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

33、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国家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内涵,1.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对外的法律效果; 2.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 3.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 4.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规范性文件,(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1.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2.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非特定性。 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和持续的效力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

34、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立法行为,非行政立法行为:指制定行政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依是否具有立法性质,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第二节 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

35、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 (一)含义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是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3.行政立法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的。,(二)性质和特征 行政立法既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权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性,+,立法性,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1.一般授权立法:直接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制定; 特别授权立法:法律法规授权,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文件。 2.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和各部委的立法; 地方行政立法:地方人民政府。 3.执行性立法:为了执行法律、地方性法规而做出的具体规定; 补充性立法:为了补充已发布法

36、律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试验性立法:在法律正式公布前,试验总结。,三、行政立法的主体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 1.行政法规的概念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主体:国务院 3.表现形式:办法、规定、条例,4.行政法规的特征 (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2)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具有特定性。 (3)行政法规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4)行政法规的制定较为严格,(二)规章的制定主体 1.规章的含义和特征 (1)规章的含义 规章,是指国家法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

37、文件的总称。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规章的特征 A.规章的制定主体为法定行政机关 B.规章的制定依据是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C.规章的内容比较广泛。 D.规章的制定权限有很大的限定性,主要是一种执行性立法。,2.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立法法71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1)组成部门 (2)直属机构 (3)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3.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C.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D.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2005

38、年9月28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报考公务员被拒”案件。原告刘家海因超过人事部门设定的报考年龄一年,未获得报考资格。他认为,被告设定强制性限制条件违反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刘家海的诉讼请求。,被告自治区人事厅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于2004年7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04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的通知,该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的第五项为: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1969年7月1日以后出生)。报名办法和方式为:自治区直属机关全部实行在广西人事考

39、试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等。,原告刘家海按要求在网上报了名,所报考的部门及职位分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处室、法学会的职位,填写的出生年月为:1968年4月。因原告的年龄已超过35周岁,被告根据报考单位的反馈意见,分别于2004年8月2日、8月9日在其设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对原告做出“此次招考录用,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你已超龄”和“对不起、你已超龄了35岁以下”的信息反馈意见,不同意原告参加本次公务员录用考试。,原告因不服被告做出的上述行政行为,于2004年10月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自治区政府将司法厅追加第三人参加复议,并于2005年1月19日做出决定,维持被告做出

40、的不同意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省级人事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责,并享有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的法定职权,因此被告制定的2004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是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的,是合法有效的。据此,报考者必须具备考试录用简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原告的超过了35岁以下的年龄条件,被告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对原告做出的反馈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做出不同意原告参加本次公务员录用考试是合法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以网络信息传递的形式,在其指

41、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通知原告的行为也不违法。综上所述,法院驳回原告刘家海的诉讼请求。 问题:本案中关于印发2004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的通知是何种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的主体,1.按照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或者机构具有制定规章的权力? A.国务院办公厅 B.国家体育总局 C.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D.审计署,四、行政立法的制定程序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2.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

42、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起草部门将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该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应报经下列哪一机关同意? A起草部门 B国务院办公厅 C国务院法制办 D国务院,(二)规章的制定程序,4.关于规章制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 B.部门规章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 C.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D.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法报有关机

43、关备案,小结:行政立法制定程序,五、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有权监督主体,2003年“孙志刚案件”,孙志刚是湖北的一名大学生,大学毕业以后到广州打工,在打工过程中上街没有带身份证,被警察抓住。在广东没有带身份证属于盲流,根据国务院的关于流浪人员的收容遣送办法,将被收容遣送回原籍。(收容遣送违反了人身自由的规定,对于人身自由,法律绝对保留,国务院的收容遣送办法本身违反了法律绝对保留的原则,它是没有权力对此进行立法的)。结果孙志刚顶撞了收容站的看守人员,看守人员就命令其他盲流来打他,将他活活打死。,2003年5月14日,一份名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44、制工作委员会。这个建议的提交者,是华中科技大学的俞江、中国政法大学的腾彪和北京邮电大学的许志永3位法学博士。在建议中,3位博士认为,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三博士上书建议符合我国的行政法规的监督程序吗?,事件结果: 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收容遣送办法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国务院自行决定撤销或修改。不到一个月,国务院就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另一种途径:收容遣送办法被提请全国人大

45、常委会会议审议然后被撤销。但是没有发生。,(二)监督程序,5.某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某企业认为该规定与劳动法相抵触,有权作下列何种处理? A.向全国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B.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C.向国务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D.向省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6.关于规章的监督程序和主体,下列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卫生部制定的不适当的部门规章 B吉林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规章 C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昆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国务院有权

46、改变或者撤销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规章,六、法律冲突的解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横向:人大高于政府,纵向:上级高于下级),家长裁决法,规章与规章的冲突:国务院,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冲突: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同立法机关,同一立法机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新的一般法法优于旧的特别法:争议时制定机关裁决,授权法与法律的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裁,例如: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工伤赔25个月的工资,深圳经授权制定的法规规定赔20个月的工资,现有人在深圳受了工伤,应赔多少个月的工资? 深圳经授权制定的法规的效力相当于法律的效力,高于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甚至高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

47、,即特区经授权制定的法规高于行政法规。因此应该按照深圳的规定赔偿,即赔偿20个月的工资。,7.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B.不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D.凡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授权和所制定的法规应当一并被撤销,案例:王某等诉富平春酒厂产品标识上未依法标注相关内容误导消费者大量饮酒致死人身损害赔偿案,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等诉称:1997你4月5日中午,张甲因饮用

48、大量富平春酒导致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而死亡。张甲误认为富平春酒是一种安全的食品,不会造成身体危害。之所以产生这种错误的认识,是因为富平春酒厂的产品标识上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标注应该标注的内容,因此误导消费者大量饮用富平春酒,造成了人身损害。故富平春酒厂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60万元,其中赔偿原告王某正常及可得收入损失、退休后生活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及抚恤金等共计30万元;赔偿原告张乙从1997年4月6日起至参加工作前的正常经济利益损失、生活抚养费、父亲死亡抚恤金、上学读书所 需费用、寻找工作就业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计30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承担的诉

49、讼费及有关医疗费用。3、被告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在其产品标识上标明以下内容:(1)酒中所含的真实成分及比例;(2)警示,在商品标签上表明致死量、中毒量、正确饮用该酒的方法、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保质期限;(3)在产品标识带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4)在产品标识上带上“卫生许可证批号”、“食品标签认可批号”、“白酒生产许可证号”。,富平春酒厂答辩称:张甲是否长期、大量饮用富平春酒没有客观事实依据;即使长期、大量饮用富平春酒,这是否是造成张甲死亡的直接原因或决定性因素,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原告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富平春酒的标签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103448

50、9饮料酒标签标准的强制性标准印刷的,且产品标签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由舞阳县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备案。原告要求在酒标识上表明的内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的标准也很难确定。酒不是危险商品,更非有毒、有害,但酗酒有害健康人人皆知。被告的产品多次获奖,从未发现不合格现象,是合格的产品。对张甲的死亡,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律问题 行政规章、技术规范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第三节 非行政立法行为,一、非行政立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非行政立法行为的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有

51、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二)非行政立法行为的特征 1、制定主体的广泛性。 2、效力的多层次性与从属性。 3、规范性。 (三)构成 1.主体: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 2.目的: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 3.效力:有普遍约束力 4. 称呼: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二、与行政法规、规章的区别 1、制定主体:特定的行政机关VS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 2、效力: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3.可否设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4.制定程序及依据的法律不同,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 1.由国务院制定的除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2.由规章主体制定的; 3.由规章以下主

52、体制定的; 4.由被授权组织制定的。,四、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1.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2.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3.部分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4.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案例:艳芳照相馆自1985年到1986年6月,将带有“富士”、“樱花”、“柯达”等照相胶卷商标标识的彩色胶卷废旧暗盒13000个,以每个020元至030元的价格出售,共得款3761元。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艳芳照相馆大批量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胶卷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

53、管理局的轻生(1985)440号文件第5条规定:“擅自出卖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废弃标识的单位和个人,除赔偿被侵犯权人的损失外,其余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等值的罚款”,做出处理决定:(一)追缴非法所得3761元;(二)处以罚款700元。,艳芳照相馆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不服,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它诉称:出售的照相胶卷暗盒属废品下脚料,符合省商业局关于食品、饮食、服务行业下脚料回收工作的试行办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为销售他人商标标识之行为,要求人民法院撤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艳芳照相馆出卖带有商标标识的照相卷暗盒,属于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

54、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赔偿侵权人的损失,并处以罚款;但没有“追缴非法所得”的规定。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轻生(1985)440号文件是对商标法的补充规定,可以参照审理此案。,据此,一审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艳芳照相馆不服判决,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擅自销售他人商标标识的,只规定赔偿损失,并可罚款,但没有“追缴非法所得”的规定。经生440号文对上述侵权行为规定了没收非法所得,与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相抵触;因此,该文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于是,二审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消一审判决维持的追

55、缴非法所得3761元的处罚;维持罚款700元的处罚决定。 问题根据本案谈谈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抽象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第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许可法 第二节 行政强制法 第三节 行政处罚法 第四节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许可法,一、行政许可的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我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起生效。,2.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赋权性与解禁性; (3)法定性; (4)授益性;,案例:对行

56、政许解禁法性质的思考,张某等诉乡政府不履行婚姻登记法定职责案 原告:张珠钦,女,住闽清县省璜乡官洋村。 原告:陈梅恭,男,住闽清县白梓乡梓山村。 被告: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 原告张的丈夫亡故,张与另一村村民陈梅恭希望结婚,并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但张的再婚遭到夫家亲属的阻挠,而官洋村村委会以张债务未清偿等理由,拒绝为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张多次要求,仍遭到拒绝,遂向闽清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妇联求援,要求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以及户口粮食迁移手续。,县人大常委会收到求援信后,即要求该乡政府依法处理,并要求县民政部门、县妇联予以支持;同时,告之张、陈可直接去找乡长等主要负责人解决问题。张、陈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答

57、复,多次去省璜乡政府,要求解决结婚登记问题,但乡政府 工作人员仍未依法给予办理结婚登记。 张、陈再次到乡政府,要求乡人民政府按照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给予办理结婚登记。乡政府工作人员重申了乡政府要等债务清偿等问题解决之后,村委会出具了证明,才能给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意见。,张、陈遂以乡政府作为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予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省璜乡官洋村委会终于出具了张“婚姻状况证明”,随后陈、张到陈户籍地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并申请撤诉。闽清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张、陈撤回起诉。 理解:行政

58、许可的概念和范围,案例二:排他性和非排他性行政许可,2000年8月29日,禄劝县矿管会向陈某颁发了31号证,有效期为2000年8月29日至2003年8月30日。2001年9月7日,经第三人金荞公司申请,该矿管会将上述31号证的采矿权人变更为金荞公司并向其颁发了61号证。2002年6月,该县矿管会划归禄劝国土局管理。2003年8月8日,经金荞公司申请,禄劝国土局向该公司颁发了延期后的24号证。同年9月19日,禄劝国土局以办证程序违法应视为无效为由,收回并注销了24号证。,2003年12月12日,原告陈某起诉要求判决禄劝县国土资源局向金荞公司办法61号证和24号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上述两证。

59、 问:针对同一项财产权利,行政机关能否进行重复许可?,(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依法许可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必须有法律依据 (2)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3)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规定有权颁发许可证件的主管机关。 (4)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应当依法予以解决。,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具体是指行政许可的条件、依据和过程是公开的。 行政许可公开的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60、个人隐私的许可的实施和结果。 (2)公平原则:行政许可机关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 (3)公正原则要求: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目的;行政许可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和相关的考虑;行政许可应当客观、公正、适度。,3.效率和便民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严格遵守期限,合理划分部门间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强化服务、方便群众。,何某,男,30岁,原系某市重型机械厂,1997年4月因该厂停业而下岗。其下岗以后,家庭收入大幅减少,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基于这种情况,何某于1997年6月贷款购置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准备以跑车拉

61、客为生计。车买好后,何某多次到市交通管理局申领三轮车运营许可证。交通管理部门考虑到本市电动三轮车已有很多,便称现有指标已经用完,要等到下一季度再作“研究”。由于三轮车是贷款购置的,闲置下来损失只能与日俱增,故何某于1997年9月在没有运营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事起电动三轮车的运营。1997年11月5日,被市交通管理局发现,将电动三轮车扣押,并罚款1500元。后经复议程序,市交通管理局向何某颁发了运营证,但维持行政处罚。,4.信赖保护原则 (1)基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2)法律后果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 A.适用情形: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准予行政许可所

62、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B.变更或撤回的目的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C.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给予补偿。,5.禁止转让原则 与人身权有密切关系的许可事项禁止转让。 6.监督检查原则 “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 (1)监督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活动; (2)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3)对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的检验、对生产场所的检查。,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 1.审批。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特征:(1)范围特定;(2)无数量限制; (3)只需

63、审查申请者的申请条件,符合即发证,不符合就不发证。,2.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特征: (1)领域特定(两资源一行业); (2)有数量限制; (3)程序特殊审查颁发许可要采用符合公平竞争的程序,如招标、拍卖等。,3.有关确定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 事项: (1)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2)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特征: 申请人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或者考评程序决定。,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疫、检验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64、、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特征: 对物而不对人; 需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5.有关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特点: 确立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适用特殊的程序,不适用一般许可程序。,案例:北京红宇宙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工商局案,原告北京红宇宙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宇宙公司)于2005年8月11日向被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名称“北京红宇宙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红宇宙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相关的申请文件。工商局经审查,认为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65、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工作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三种形式,只有法律咨询机构属于工商登记范围,其名称亦有严格限定,名称中必须有“法律咨询服务”的字样。,红宇宙公司的申请是改变其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性质,而另两种法律服务机构不属于工商部门的登记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红宇宙公司不服,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并判令被告依法为其变更公司名称。 问题:红宇宙公司的请求是否合理?法院应如何判决?,(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

66、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新闻链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5月14日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其中,“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审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审批”、“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发展建设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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