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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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规章制度(一)规章制度汇编目录武汉理工大学招标工作暂行办法4武汉理工大学校园管理办法(试行)10武汉理工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章程14武汉理工大学企业改制实施意见15武汉理工大学统计工作暂行规定19武汉理工大学新校园建设资金筹集实施办法24武汉理工大学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27武汉理工大学友谊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6武汉理工大学教学基金管理办法38武汉理工大学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41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48武汉理工大学学院(系)本、专科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试行)54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57武汉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研究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60研究生教育

2、发展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65武汉理工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67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文艺特长生的有关管理办法74武汉理工大学广东校友奖学金试行条例77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79武汉理工大学院系科研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83武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86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试行)89武汉理工大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92武汉理工大学国防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94武汉理工大学科研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98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101武汉理工大学待岗人员管理办法106武汉理工大学外借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08我校200

3、2年工人技师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110教师到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审批暂行规定113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实施人事代理制的暂行规定115武汉理工大学学术梯队管理暂行办法120武汉理工大学教师岗位工作职责(试行)123武汉理工大学后勤集团收据发票管理办法128武汉理工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实施办法130武汉理工大学新校园建设财务管理办法132仪器设备及家具购置合同签定的规定139武汉理工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141武汉理工大学水电管理改革方案(试行)144武汉理工大学航海类专业培养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148武汉理工大学招标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4、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活动,维护学校权益,保证工程项目与采购物资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武汉理工大学为招标人进行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招标的全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五条 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第六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学校设招标委员会、专业招标小组和招标专家库;学校招标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监察、审计、计财、国有资产管理、后勤、基建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全校有关招标工作政策、规程的制定,招标计划、

5、项目的确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并负责招标工作咨询,审查批准招标结果及处理纠纷与受理投标投诉等事宜。学校分别成立基建、设备与物资和后勤三个专业招标小组。专业招标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或基建或后勤、监察、审计、计财和项目招标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落实学校招标委员会确定的具体招标工作;负责审定招标方案;考察和确定投标或邀标单位;参与项目审查和评标。专业招标小组的具体招标工作,必须在项目、经费落实,且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与授权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招标专家库是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是向各专业招标小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技术专家群体;专家库中的专家由各专业招标小组推荐,学校招标委员会批准后确定。不同项目

6、的专家组,主要负责不同招标项目的技术论证和标书技术条款的起草及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论证结论负责;专家库中的专家可根据各专业招标小组的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增补和更换。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第八条 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7、。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可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二条 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期间的,应

8、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期间,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三条 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设标底的工程招投标项目,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三个;不设标底的工程招投标项目,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五个。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十四条 招标范围:1、2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按省或市招标中心的要求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含工程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2、5万元以上的正常维修项目。包括安装、装饰、园林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等;3、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药品;办公和医用器材、家具;军训、体育服

9、装和学生代购品等采购项目;4、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单价在10万元以下,但成批采购价值达20万元以上的教学、后勤服务用设备等采购项目;5、粮、油等副食品及燃料项目的采购。第十五条 实施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1、招标项目具有学校或上级审批的项目计划。2、资金来源(含各种渠道)明确并到位。3、高科技含量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设备的采购,必须具有专家论证报告; 4、制定有成文的招标书、评标办法。第十六条 开标前的检查工作:1、投标方的资格、证件必须符合要求;2、标书文件的密封情况必须完好;3、投标人委托他人投标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凡不符以上三款之一者,作废标处理。第三章 开标

10、、评标、中标与执行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十八条 开标由专业招标小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一条 开标、唱标。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公开进行。唱标要严格按投标书中的

11、报价原文宣读,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二条 评标。评标由评标小组依据事先制定的评标办法进行。具体项目的评标依据下列要求进行:1、招标承办部门从学校专家库中推荐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和专业招标小组组成评标小组;2、评标小组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3、学校校内单位参加投标的,招标主管部门原则上只占一票,监督部门不参与投票(既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又是专家的,可以专家身份投票)。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第二十三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12、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六条 专业招标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

13、中标人。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与性能比最高。第二十八条 宣布评标结果。招标的评标结果,要当场宣读,评标小组成员要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第二十九条 校内单位参加投标的评标方式与要求 1、校内单位参加投标的评标,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依据招标小组通过的评标办法进行打分方式;二是采取议、评结合方式;2、依据评标办法以打分方式评标的,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大宗物资采购也可按得分多少确定前23名为中标入围单位,并在投标人再次承诺后,经评标小组讨论,通过投票确定中标单位;3、

14、以议、评方式进行评标的,评标小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通过举手或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必须获得超过2/3的多数票;4、评标采取实名制,评标过程中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干扰投票。第三十条 商务谈判。中标单位确定之后要进行商务谈判。谈判要按照招标方的要求和投标方的承诺,明确未尽事宜的解决方式、方法。第三十一条 专业招标小组应在与中标单位商务谈判后,按照招标要求和投标承诺及时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对招标要求和投标承诺进行实际性修改。第三十二条 合同审查。对招投标项目的合同要严格审查。重大合同签订之前,需要送审计部门审查的,必须送审计部门审查。审计部门依据有效合同进行审计。由

15、于项目变更需要变更合同的,要经校招标委员会批准。第三十三条 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应有主管招标单位的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等参加,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并写出检查验收报告,送专业招标小组。第三十四条 计财处或纪检、后勤财务部门根据专业招标小组的检查、验收报告和有效合同付款;需要送审计部门审查的,根据专业招标小组的检查、验收报告及有效合同,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付款;第四章 纪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16、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3、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4、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5、违规传递评标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标;检查、验收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以上所列行为的评标小组成员应取消担任评标小组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17、。第三十六条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招标委员会或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专业招标小组提出异议或者向学校招标委员会、监察部门投诉。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需要进行招标但不宜或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的特殊专业设备和项目,经招标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比照此办法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后进行采购或施工。第三十九条 校内单位参加投标的,在资格审查上可予以优待,其他事宜遵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与招标有关的全部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评标

18、意见、结果、报告;合同等,在招标项目合同履行终结后,由专业招标小组负责送档案馆存档备查。第四十一条 自筹经费的维修项目和物资采购,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招标委员会。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武汉理工大学校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园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必须有一个文明、整洁、安全、优美的育人环境。为实现学校“两个一流”的建设目标,营造一个健康向上、严谨治学的校园氛围,保持和维护学校的稳定、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武汉市市民文明公约、武汉市创星级安全小区“十无”标

19、准、城市街道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经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颁布实施。第三条 凡在武汉理工大学工作、学习、生活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对在校园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第四条 校内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校园管理实施细则和违规处理方案,报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收费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第五条 本办法由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实行统一组织,对口管理,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校园环境卫生、校园绿化、公房及家属区物业管理、商业网

20、点建设、校园环境管理与服务工作、学生园区由后勤集团、学生园区工作办公室负责;教学区的管理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校公共场所的管理由保卫处(部)负责;校园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涉及到某一校区的校园治理工作,校区管委会要积极参与,做好检查、督促与落实工作。第二章 校园管理规定第六条 全校校园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由后勤集团的专业人员负责清扫,划定给各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各单位负责清扫,清扫的垃圾应在指定地点堆放,由后勤集团专业人员负责清运。第七条 不准乱泼脏水,不准随地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垃圾要倒在垃圾箱内或

21、指定的地点,非生活垃圾不准倒入生活垃圾箱中,生活垃圾由专业人员负责收集、清运。实验垃圾、建筑垃圾及校办企业的生产垃圾由各单位负责处理,并及时清运。住户改造装修房屋的建筑垃圾及杂物由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清运。第八条 在校内获准施工的单位要文明施工,占用场地须经后勤集团校园管理中心同意,并在指定的范围内将物料码放整齐,不得在水泥路面上搅拌水泥砂浆。工程完毕,施工单位须彻底清除现场并恢复周围环境,由学校基建部门或后勤修缮部门会同校园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随意挖坑取土,如确有需要,须经后勤集团校园管理中心批准,到指定的地点取土。第十条 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必须对校内摊点进行统一规划

22、审批,并要求其在指定地点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不为无证、无照、不照章纳税者提供营业场所,严禁无照经营和随地经营,严禁在教学区、学生宿舍、行政办公楼等地叫卖,商业网点门前实行卫生“三包”,餐厅、商店经营食品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讲究食品卫生,保证质量。第十一条 严禁在规定不许吸烟的公共场所和教学楼内吸烟,严禁在学校围墙、建筑物、课桌及公共场所乱写乱画。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饲养鸡、鸭等家禽和无证养犬、养鸽等宠物。对有证饲养的动物,应实行圈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第十三条 校园内土地、建筑物和树木等属学校所有,未经国资、基建、规划、房产、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土地搭

23、盖建筑、自行改建筑结构。不得私自出租转租学校房屋,不得砍伐或移动树木,不得在校园内种植经济作物、蔬菜等。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和损坏公共设施,校内非承重的上下水道沟盖,严禁车辆倾轧。第十五条 爱护校园内的一切公共财产和设施,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庭园景点设施,校园花草树木及其设施,任何人不得砍伐和移动。严禁损坏绿地、草皮、花卉及花园栏杆;严禁采摘花木树叶、采花摘果、剥割树皮;不准爬树,不准在草坪内踢球、吃饭;不准攀登假山亭住,爬坐走廊;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拉绳晒衣服;不准在树林内点火和堆放杂物;不准在校园内打鸟。第十六条 校内严禁开设网吧、音像放映。校内开设碟片出租、书

24、籍出租等,必须经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批,校内非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利用学校资源进行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学校暂不开放各类市场,校外单位进入校内市场,须报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批。第十七条 教学区、学生宿舍及家属区不得高声播放收音机、电视机、录音机,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第十八条 接纳外来人口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外来人口登记制度,不准接纳和留住身份不明的人。合法的劳务人员进校前必须接受学校组织校纪校规教育。第十九条 严禁闲杂人员出入校园,出入校门必须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出校园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和会客手续。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七

25、、十九条,须交10-30元违规金,违反第七条者须交10-30元违规金和垃圾清运成本费。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八条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整改,态度不好或屡教不改者,项目负责人交纳100-500元的违规金。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九条者,责令取土者还原,并按土方价格的10倍交纳违规金。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条的经营者交纳100-300元的违规金,情节严重者责令其停业。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二条,按工作责任制的管理范围,区域管理人员有权对禁养的禽兽围捉捕杀,并由饲养者按10-100元/只交纳违规金,对有证饲养的动物如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由饲养者交纳100元/只的违规金。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三条私自在室外搭盖建筑物

26、,除须强制拆除外按15元/月平方米交纳违规金;私自改变建筑结构,除责令恢复结构外按100-500/月交纳违规金;私自出租、转租学校房屋按20-50元/月平方米交纳违规金;随意砍伐和移动树木者,每棵按50-200元交纳违规金;校内种菜者,责令当事人铲除,对不铲除或屡犯者,除支付劳务费用外,按10元/平方米交纳违规金。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四条者除赔偿设施外需交纳30元违规金。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十五条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交纳10-50元违规金。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六条者,相关责任人交纳200-500元违规金。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八条者,单位领导及施工人员按30-50元/人交纳违规

27、金。第三十条 为严格管理,保证违规管理的严肃性,对不执行违规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将加收10%-50%的违规金。第四章 校园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 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单位的领导组成,下设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为:1根据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落实、协调、组织、督办校园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宣传校园综合治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组织并管理好日间校卫队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确保校园良好秩序和环境。3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在某一阶段校园的专项治理工作。4积极开展对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方针政策

28、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反馈。5对学校校园综合治理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参考。6与学校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单位等保持联系,为校园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氛围。7负责与上级单位的公文、材料交接工作,承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第三十二条 按工作责任制要求,对某一阶段的专项治理工作须由负责单位写出专题报告,经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须交违规金者,由责任单位提出违规处理意见报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批后执行。对须强制执行的治理项目,学校成立联合执法小组,由联合执法小组提出强制执行预案报校综合

29、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四条 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统一印制违规通知单,统一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者,由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依据各项管理实施细则下达通知单,当事人持违规通知单到学校财务缴款,凭校财务收据到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原学校发布的有关校园综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武汉理工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武汉理工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在图书馆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全校文献信息工作进行咨询、研究、协调和业务指导的专家组织。第二章 组织机构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各

30、院系的专家教授、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在校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图书馆主管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图书馆馆长担任。委员会任期2年。第三章 任 务一、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每学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图书馆馆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图书馆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二、调查图书馆系统的工作状况,对图书馆系统的改革、建设、发展提供业务咨询,起到顾问和参谋作用。三、结合学校学科发展的规划,了解图书馆馆藏文献政策,对图书馆的文献信息工作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四、积极协调并加强图书馆与院系及其它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了解各种层次读者的文献信息需求,并及时向图书馆

31、反映读者的需求,以便图书馆改进业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武汉理工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 武汉理工大学企业改制实施意见一、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为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学校决定对校属企业实行改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通过企业改制,从根本上改变目前产业战线长、资源分散、规模小、效益差,投资主体单一等状况,建立产权明晰、责权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第三条 企业改制应有利于促进学校的总体改革与发展,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第四条 通过出让、出售、兼并、股权转让等形式实行资产重组,使改制后

32、的企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 学校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企业改制工作。二、资产处置第六条 拟改制的企业应对本企业资产状况进行彻底清理。对实物资产进行盘存,对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相应的明细表,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对于盘盈或盘亏的资产按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 在彻底清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债务人,根据不同的账龄对应收账款进行适当核销。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时点,对于账龄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可核销20%左右;2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可核销40%左右;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核销75%左右。对于已确认为坏

33、账或应确认但尚未实际核销的坏账按100%予以核销。 改制后的企业追回的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原则上全部留归企业所有。第八条 企业应在保证存货账实相符的基础上,根据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存货价值对存货进行处置。第九条 对于固定资产,企业应在清理的基础上对应报废或实际已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到账卡相符、账账相符,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可作为实物资产投入改制后的企业。学校房地产不得投入改制后的企业。第十条 企业改制时,对原有企业的各类对外投资应作为股权投入改制后的企业,并由其负责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法律手续。第十一条 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含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土地

34、使用权、商誉等,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可投入改制后的企业。企业改制后原则上不得冠用校名。三、负债处理第十二条 企业应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进行彻底清理,并根据账龄列出企业负债明细表。企业改制前发生的或有负债应全额计入负债总额中。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营业外收入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时对于流动负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长期负债,在征得有关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债转股等方式予以处理。第十四条 对于由法人单位或个人向企业提供的抵押或担保所形成的负债,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处理。四、股权设置第十五条 在资产清理、评估、剥离资产处置的基础上,学校以该企业净资产对改制后的企业投资入股。第十六条 为

35、鼓励改制后企业聘用原企业职工,学校将所持股份的10%的收益权在以上职工在岗期间让渡给其他股东。为鼓励职工入股,学校按1:1的比例让渡不超过总股本20%的股份收益权给以上参股职工。第十七条 鼓励教职员工和企业职工出资购买学校股权。股权以资产评估的结果为基准价,出售(让)时下调10%。对一次性付清股款的,再给予5%的价格优惠。鼓励社会法人和个人出资购买学校股权,股权以资产评估的结果为基准价,出售(让)时一次性付清股款的下浮8%。学校股权出售(让)所获资金作为产业发展基金。第十八条 由各院、系、中心、所管理的企业,经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的净资产继续作为对该企业的投入,企业改制后学校股份收益权的40%属

36、原管理的院、系、中心、所。第十九条 企业改制时,现有净资产超过学校总投入资产(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时点),其增值部分的30%-35%以股份形式奖励给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法人、个人投资入股。鼓励债权人将债权转为投资入股。鼓励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多持股。五、劳动人事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人事管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分流企业职工,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与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企业改制后,学校事业编制全民所有制职工,其工资、奖金、津贴由企业自行确定发放,学校负责其档案工资的管理;其住房、公积金、退休、医疗、子女

37、入学等福利待遇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仍按学校事业编制全民所有制职工政策执行。第二十三条 企业改制后,未被企业聘用的学校编制内职工,符合回流安置条件的,可参加校内其他岗位竞聘;符合学校提前退休条件的,由学校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第二十四条 企业改制时,企业编制职工各类待遇由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六、实施程序第二十五条 企业改制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学校审批制度。第二十六条 企业改制实施程序企业改制工作在学校企业改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一)改制企业成立专班,专班由企业负责人(厂长或经理)任组长、职工代表、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共5-7

38、人组成,对本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分类登记造册,为资产评估做好准备。(二)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三)企业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向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提出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简介、资产处置、债务处理、人员安置、股本设置、公司组织架构等内容。 (四)企业向学校改制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改制申请书2、企业改制方案3、资产评估报告4、公司章程草案5、投资人协议草案6、其它相关材料(五) 学校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方案进行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六)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七)办理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 校

39、国资处、计财处、产业集团等相关部门作相应的帐户调整。七、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实施关、停、注销等措施。对这些企业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债务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校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武汉理工大学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程(修订稿),发挥统计工作在教育管理和多层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教育统计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进行教育决策、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对教

40、育进行评价、实施有效管理和深入开展教育研究的基础工作。第三条 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程(修订稿),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第五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单位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信息人员,具体负责教育统计工作。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计信息人员责任制,统计信息人员应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第七条 学校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开发统计数

41、据库,在校园网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自动化,不断提高教育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第八条 学校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定期考核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错报、漏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给予批评或处分。第二章 学校统计组织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九条 学校统计工作由分管校长办公室的校领导统一领导。校长办公室下设信息统计科,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学院(系)根据需要指定兼职统计信息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信息工作,形成学校统计信息网络。第十条 信息统计科在校长办公室领导下负责

42、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报表,搜集、整理、提供各类综合统计资料;二、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与执行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三、建立全校专、兼职统计信息人员队伍,组织统计业务学习,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比、表彰;四、归口管理学校综合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信息资料,定期汇总、整理、编印和发布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五、对学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43、六、积极开发统计数据库,利用良好的校园网络环境,实现统计信息自动化,提高教育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第十一条 各单位兼职统计信息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在校办信息统计科指导下,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专项统计调查表,并定期向校办信息统计科提供有关统计信息资料;二、贯彻执行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加强本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三、及时搜集、整理本单位统计信息,负责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四、围绕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为单位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第十二条 全校统计信息工作职责分工:一、本专科生招生、毕业分配等方面情况由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提供或填报;二、本专科生学籍管理、专业设置

44、、教学计划、教师授课及课时情况、学生考试成绩、教学实践、教材编写、获奖情况、教学研究成果、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学科竞赛等由教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三、研究生招生、学籍管理、毕业分配、专业设置和指导教师、学科建设及“211工程”建设等方面情况由研究生处负责提供或填报;四、函授生、夜大生、成人脱产班、自考助学班等成人教育及高职的招生、学籍管理、毕业、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由继续教育(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五、外国留学生、外事及港澳台情况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提供或填报;国际合作教育情况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六、网络教育招生、学籍管理、专业设置等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七、学

45、生奖学金评比、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科研情况等分别由学工部、团委负责提供或填报;八、教职工情况由人事处负责提供或填报;九、组织机构及管理队伍、教职工及学生政治状况情况由组织部负责提供或填报;十、民主党派、少数民族情况由统战部负责提供或填报;十一、科研情况由科技处负责提供或填报;十三、财务收支情况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十四、基建、房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方面情况分别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处等单位负责提供或填报;十五、校园信息化建设情况由网络中心和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或填报;十六、图书资料、档案资料情况分别由图书馆、档案馆负责提供或填报;十七、图书出版、期刊发行情况分别由出版社、期刊社

46、负责提供或填报;十八、校办产业情况由产业集团负责提供或填报;十九、校内医疗情况、附属中小学情况分别由校总医院、附中、附小负责提供或填报;二十、各学院协助校办信息统计科和各职能部门填报及复核有关统计数据;二十一、校办信息统计科负责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填报学校综合情况,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统计调查表及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其它未列入的统计事项视情况另行确定。第三章 学校教育统计报送程序和统计分析第十三条 统计报表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培训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工作程序。各类综合统计报表由校办信息统计科统一下达武汉理工大学统计报表任务单,明确领导交办意见,并根据报出期限,规定校内上报期

47、限。第十四条 各部门统计人员需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或上报统计资料需要更正时,应及时通报校办信息统计科。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认真审核,如果统计资料不实,应当责成统计人员核实订正。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时,必须经本单位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统计报表任务单(回执)交校办信息统计科备案。学校各单位直接向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应在报送受表单位的同时,抄送校办信息统计科一份。校办信息统计科有权对填报数字进行核查和比较,如发现错误,应及时责令填报单位进行修改。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必

48、须严格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要将统计工作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有效,在规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学校和有条件的部门应建立统计信息数据库和教学、科研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统计数据资源共享。第十七条 统计信息人员要努力提高统计分析研究水平,加强对学校开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科研、办学效益情况的综合分析,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热点问题与新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开展统计预测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第四章 学校统计资料管理第十八条 全校各类统计资料,

49、分别由校办信息统计科和各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综合统计资料由校办信息统计科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各类专项统计资料由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将有关统计资料及时送校办信息统计科备案。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统计资源,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校办信息统计科及时在办公自动化网页上发布统计数据,并定期整理编印武汉理工大学基本情况统计资料汇编,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口径必须一致,应依据学校上报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表和专项统计调查表,经校办信息统计科核实,并报学校领导批准。第二十一条 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

50、好保密工作。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 依据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程(修订稿)的要求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信息人员,经过定期评比,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报表清晰,数据完整,准确无误的;二、进行统计咨询、统计监督、统计分析时,写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论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三、在开发利用统计资源和统计数据库方面,取得成果的;四、能坚持原则,敢于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程(修订稿)的要求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计信息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一、拒报或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的;三、虚报、瞒报统计资

51、料的;四、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武汉理工大学新校园建设资金筹集实施办法根据学校关于成立武汉理工大学新校园建设资金筹集委员会的通知(校办字200319号)精神,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使热心参加筹集建设资金的人员了解并掌握有关激励的举措和方式,在宣传、引进、商谈投资时有一定参考依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学校设立新校园建设校长奖励基金。奖励基金按筹集资金净收入(含物资的市场价按成新率折算后的净值,不包括国家专项拔款)10%的比例在校财务年度预算的校长基金内安排。奖励办法。根据指挥长提名,校园建设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筹集资金工作突出、成果显著的个人

52、颁发奖金。二、为了铭记在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历史时刻为建设事业投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个人资助1万元以上的,学校向资助人颁发武汉理工大学新校园建设荣誉证书;单位资助10万元以上的,学校向资助单位颁发锦旗或匾额。并根据本人的意愿,学校在校报、校园网、校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广泛进行宣传报道。对于新校园建设作出重大贡献,资助价值达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学校将报请上级部门授于相应的荣誉。征得投资者同意,在国家、地方新闻媒体上褒扬。上述资助者将载入学校年鉴或校史,并将邀请他们作为贵宾出席新校园或工程建设落成仪式。三、对新校园建设无偿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可选择取得下列一项名誉权:1、投资1

53、00万元以上的,学校安排20%比例的等额资金,按照投资者的意愿冠名设立奖学金。投资者参与奖学金条例的制定,并协同组织实施、颁奖;2、投资达到200万元的,结合校园规划建设布局的实际情况,在校园内建立一个标志性纪念物;3、对单个建筑物投资达到该建筑物造价30%,且不低于500万元,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取得对该建筑物的永久冠名权。四、通过联合办学、工程项目合作开发、共建等形式,对单个建筑物有偿投资,投资达到该建筑物造价50%,且不低于1000万元的,根据投资协议的条款,可取得对该建筑物一定时期的冠名权。五、对于热心投资新校园建设事业,并希望通过投资获取一定经济回报的投资者,学校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和意愿

54、采用以下的形式对投资者进行经济回报。1、货币补偿按照投资总额,学校和投资者签订协议,在投资回报期内,按投资合同协定的回报办法进行货币补偿。2、经营权转让根据投资意向签订投资协议,将学校后勤保障系统中部分市场如:餐饮业服务、学生公寓管理、校内文化市场、商业网点等,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转让给投资者经营。3、工程项目合作开发或共建对于有意在学校及学校周边开发具有经营、商业性项目的投资者,学校积极配合争取有关政策优惠,合作开发建设,利益共享。六、学校具有高水平学术、科研活动能力,具有培养各类高层次学生且生源、未来发展领域广阔,影响力久远、强劲等特征。充分发挥其潜在的宣传效应,对于为投资者树立品牌形象、扩

55、大社会影响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学校欢迎有关单位与学校洽谈,在学生活动场所、人文景点、生活设施、校园周边为投资者提供宣传窗位。七、回顾我校发展的历史,前进的每一步都得到了我国建工建材、交通、汽车等行业上级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也凝结着学校历任领导和几代人的心血,使学校形成了鲜明的特色,为学校发展奠定了基础。今天我们抓住机遇实现学校跨越式发展,也是几代人孜孜追求的夙愿。我们一定要一如既往依靠老领导、老同志的力量,倾听他们的心声,进一步沟通、增进与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上级的支持,从学科建设、学校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弘扬“理工大”的特色和优势。八、学校董事会是学校建设发展的依靠力量,也是体现学校行

56、业特色为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既要突出专业建设的重点,又要不拘形式吸收投资,通过对资金的置换推进学科和新校园建设同步发展。学校董事单位对新校园建设投资助建,投资(包括设备及材料)价值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学校为董事单位定向免费开放实验室,提供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开办专业培训班。同时,优先满足董事单位对学校人才的需求。九、校友、校友会和校友文化,是学校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建设发展历程的见证。广大校友在服务全社会、贡献全人类的实践中,向海内外展现着学校形象,他们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着特殊的感情,长期来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要以新校园建设为契机,加强和校友的联系,欢迎校友献计献策、

57、亲临指导。在新校园建设中规划建设好校友纪念场馆,为校友和校友会提供建设空间,充分展现“理工大”校友的风采。十、在争取董事单位、校友和企业对新校园建设资助时,必须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促共建”的精神,充分考虑对方单位的利益。一方面积极争取支持,一方面要发挥各个行业在建设中的作用,涉及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的采购项目,本着互利互惠的精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十一、校内各院系和部门通过与社会各界积极联系,筹集资金取得实效的,学校将按筹集资金净额20%比例的等额资金,在学校事业预算内为该单位安排建设发展基金。其中70%补充专业(业务)建设,促进自我发展;30%作为奖福金,用于本单位的奖励。十二、通

58、过科技、产业合作取得投资的,学校按投资后学校所得净收益的30%比例的标准计作院系二级目标责任科研工作量任务,20%比例视同科研到款额的标准计作课题组人员工作量。十三、在新校园建设过程中,校内教职工个人在引资、筹资方面取得实绩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并获得一次性校长奖励基金的奖励。十四、校内教职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或取得投资的,根据其工作实绩,在校长奖励基金内给予专项奖励。十五、本办法由新校园建设筹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理工大学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

59、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预案。一、目标与原则(一)任务与目标认真总结学校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以保证今冬明春不出现反复为目标,加强我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部门单位的组织协调,完善监测信息报告,强化预警预测,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

60、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地防止和控制疫情传播和流行,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学校稳定发展。(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宣传普及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师生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2依法依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依规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3落实负责制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学校统一领导,校区协调,单位管理。各个院系、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

61、4分级控制上级有关部门将根据非典型肺炎疫情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与之相对应,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我校将启动相应级别(三个层次)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5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6依靠科技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非典型肺炎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规范消毒工作、医疗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办公自动化手段,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效促进工作。二、日常工作措施(一)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62、监测工作分为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未发生疫情时实行日常监测,由校医院和各个单位对发热病例进行监测。发生疫情时实行应急监测,全校各单位、部门及社区开展监测,由校非典办负责校内非典型肺炎的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发现危险因素立即向上级行政部门和地方非典办报告;同时,收集国内外非典型肺炎发病动态、政府防治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地区了解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并与周边有关单位保持有效沟通和联系。1日常监测医院发热门诊开展发热病例的监测,每日上报前一天所发现的发热病例情况,包括门诊量、发现的发热病例数、需排查的留观病例数等疫情及疫情相关资料。同时,医院对其他传染性疾病也要保持警惕,发现苗头立即报告。各个单位和各类学生建立晨检、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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