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复习指导:第三章 第五节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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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结合第五章第五节一起复习P315)一、概述(一)含义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历年考题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下列进口货物不属于海关减免税优惠范围的是( )。A、保税区内自用的生产设备B、残疾人组织进口的残疾人用品C、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赠送我方的进口货物D、科学研究机构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的科技开发用品答案:C解释: C属于一般进口货物的范围。(二)特征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2、 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

2、掌握)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监管期限自货物进口之日起计算。多选题(2001年考题)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具有显著的管理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哪几个方面:A.脱离特定使用范围,应按实际去向办理相应的报关和纳税手续B.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可减免进口关税C.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D.货物进口验放后仍需受海关监管答案:ABD单选题(2007年考题)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正确海关监管期限是:( )A. 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B. 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C. 船舶、飞机、建材,8

3、年;机动车辆,家用电器,6年;其他货物,5年D. 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答案:B(三)范围特定减免税货物大体有三大类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3、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四)管理1、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应当由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减免税申请人,是指根据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并依照本办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符合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

4、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掌握)(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2)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注意: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税收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

5、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时间自保税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可以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4、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例题: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在

6、我国东部地区进行飞机制造项目的投资,经海关审定该项目的减免税额度为5000万元。该公司进口一套价值200万元的飞机制造设备。2年后,经批准按折旧价格(100万元)转让给同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B公司(该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3000万元),在海关办理了有关的结转手续。在本题中A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B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 ),该套设备海关对其还需监管( )。A.5000万元,3000万元,5年B.4800万元,2900万元,5年C.4800万元,2900万元,3年D.5000万元,3000万元,3年答案:C解析:A公司已经使用的减免税额度不予以恢复,监管年限应该连续计算,转入地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

7、该设备实施后续监管。B公司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予以扣减。关于监管年限,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本题中制造飞机的设备不是飞机,是其他设备,因此海关的监管年限应当是5年,因为受让设备已经使用了2年,原本监管5年,扣除2年,应当继续监管3年。5、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两种情况)(1)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2)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经批准可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减免

8、税备案和审批(前期阶段) 进口报关 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后续阶段)(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一般情况: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特殊情况:投资项目涉及多个海关的,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的阶段包括:减免税备案和减免税证明申领两个环节1、减免税备案向主管海关办理2、减免税审批申领减免税证明所需单证:参考教材第165页主管海关审核,确定其所申请货物的免税方式,符合的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遇情况特殊,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注意:征免税证明实行“一份证明只能验放一批货物”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

9、岸一次性进口。单选题(2006年考题)北京某外资企业从美国购进大型机器成套设备,分三批运输进口,其中两批从天津进口,另一批从青岛进口。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该套设备的减免税手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 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B. 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三份征免税证明C. 向天津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D. 向天津海关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答案:B判断题(2009年考题)如果一批特定减免货物从不同口岸进口,可以只办理一份“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答案:错(二)进口报关1、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不

10、需要缴纳进出口关税)2、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下列情况例外:(重点)(1)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时,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一栏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12位编号。(三)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1、后续处置(1)变更使用地点使用地点: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变更申请: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异地使用(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减免税申请人事先持有关单证及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减免税申请人将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经转入地

11、海关确认货物情况后并进行异地监管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主管海关后,可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2)结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审批手续,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转出、转入申请人分别向各自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转入地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继续实施后续监管。单选题(2008考题)东部地区A企业特定减免税进口飞机设备一套,2年后经批准按折旧价格转让

12、给同样享受特定减免税西部地区B企业,海关对B企业飞机制造设备的监管期限是:A.8年B.6年C.5年D.3年答案:D解析:按照最新的规定,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所以该设备的剩余监管年限为5年减2年,即3年。09年做的变动,去年没有出题,今年要特别注意。(3)转让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4)移作他用(3种情况)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如时间不能确定的,应

13、提交税款担保,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判断题(99年考题)某经济特区内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企业自用的名义进口了一辆旅行车,进口后即无偿捐赠给当地的一个社会福利院,半年后被海关发现,因该企业从事公益活动,海关不得对此进行处罚。答案:错(5)变更、终止变更变更的情形: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情形变更的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终止终止的情形:破产、改制或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期限: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注意:如终止后,没有承

14、受人的,由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办理。(6)退运、出口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补征相关税款。(7)贷款抵押向主管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熟悉)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注意: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货款抵押的,应当提交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

15、保证金或者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2、解除监管(1)自动解除监管监管期届满时,减免税申请人不必向海关申请领取“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自动解除监管,可以自行处置。(2)申请解除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需要“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领。海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填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期内申请解除监管监管期内,因特殊原因出售、转让、放弃,或者企业破产清算的,原“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人在办理有关进口货物的结关手续后,应当向原签发征免税证明的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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