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作业答案(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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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什么是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金融法基本原则,使金融立法的自导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我国金融法基本原则有:1)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2)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3)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持续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个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5)在立足于中国国情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

2、和国际惯例的原则。2、何谓金融法体系?我国金融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联结、和谐统一、彼此分明的统一整体。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金融法体系的内容相当复杂,各国金融立法也因经济、金融发展阶段不同和管理重点各异,内容不尽相同,体系也各有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金融法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部分,即金融主体法(组织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金融中介业务法。 1)金融组织法。

3、或称金融主体法、金融机构组织法,是用已确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及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金融组织法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2)金融调控与监管法。是指国家实施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及其修正案、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家金库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等。 3)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间接管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间接融资是指借款方与

4、贷款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资金有偿使用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法律规范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 4)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直接融资是指筹资方不经过中介环节,而是直接由金融市场从投资方吸收资金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主要法律规范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等。 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特殊融资是指发生在期货市场、期权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融资行为,该类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特点。调整期货、期

5、权和外汇融资行为的法律规范极为特殊融资法。它包括期货法、期权法和外汇法。目前我国环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 6)金融中介业务法。是指调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散见于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中。 上述六大方面的基本内容,归根结底,可归结为金融主体(含调控主体、监管主体、营业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业务管理法、涉外金融法四个大的方面。3、试比较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相同与不同,以及对我国的启

6、示?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的金融体制应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调控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演变,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基础上以国家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行和政权机构为主体,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但是,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金融以及历史文化方面的差异,他们又各有自己的特色。简单来说,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注重金融法制建设;实行“二级银行制度”;对金

7、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调控;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直接融资比重显著增加,融资多元化、市场化、证券化倾向日益明显;设立政策性融资机构。不同之处:美国的双轨注册、市场主导、度假银行之;日本的珠影行知;德国的全能应行址、银企结合之;因果的总分行制;法国的高过优化程度等。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长期实行单一制银行体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垄断金融,即使形式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又是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体制远远不适应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金融体制必须按照现代金融的要求深化改革,加快金

8、融立法的步伐。从西方国家金融体制来看,我国目前金融体制主要存在两大缺陷:(1)金融市场体系不完整;(2)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行为不规范。因此,近期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要深化国有银行改革。巩固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成果。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重点进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二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

9、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积极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三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稳步发展股票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进一步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股票、债券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市场监管;四要深化保险业改革,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五要推进金融对外开放,提高开放水平; 六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4、 当代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变革及监管立法的发展

10、潮流与趋势,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制建设有何借鉴意义?现代意义上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法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信用活动高度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成为一个产业(金融业)时,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二战之后,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在金融方面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新情况。特别是自20世纪70、80年代以后,随着科技进步(尤其是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融资市场化、金融资产证券化、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促使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管制逐步放宽,已经或正在引起金融制度和金融业务的变化,同时也对金融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此带来了金融立法的四大趋势:(1)放宽金融

11、管制,鼓励竞争,逐步加速自由化趋势;(2)提高中央银行的地位和独立性,加强金融宏观调控;(3)强化监管机构的地位和职权,建立健全动态调试的、以风险监管为本的金融监管体制,确保金融安全;(4)随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越来越重要,国际性、地区性的金融条约、金融管理影响越来越广泛,各国的金融立法也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又日益趋同、走向融合的趋势。从以上趋势看出,这些现象实质上无非是市场化改革取向和监管调控体制的完善两大方面,其目的则在于从不同的层面方面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稳健,提高金融市场的活力,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因此,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

12、法制建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金融开放要与金融监管同步进行。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既要看到国际资本流动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也要看到由此而形成的挑战和风险。必须强调:我国在加强金融开放立法的同时,亦要注意研究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立法。在加强金融开放与监管立法的同时,要十分注意研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际金融资本流动的监管,遏制国际游资的过度投机,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防范和救助能力。 (二)进一步加快经济改革步伐,以法制手段推进我国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不仅仅是金融领域的工作,还需要全方位的改革。特别是以法制

13、手段推进我国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已成为我国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外部因素之一。从金融运行的客观环境看,我国现行的投资融资体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加速我国的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担风险的原则。凡企业投资国家允许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除重大项目外,政府一般不再对项目进行审批,而改为登记备案制,确需政府审批的项目,也将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主要是看项目在投资方向和宏观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爱有关政策和法规。要抓紧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完善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的研究。

14、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领域还处于空白阶段,信托法、期货法等,是金融监管待加强的重点。建议加快、加强金融立法特别,特别是期货、信任立法,健全、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尽快改变金融市场重要法律法规不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现象。 (四)完善信息披露,增加金融决策透明度。透明度原则是国际金融交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金融透明度或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公开与金融交易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一种法律制度。金融透明度是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离开了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市场的规范化就无从谈起。 (五)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加强金融监管。就整个监管体系而言,国家对金融机

15、构的监管是最高层次的刚性监管监督形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体系。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自律机制,在国家的宏观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中间,还应特别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 (六)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增强金融法治意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企业领导,都应学一些金融法律知识,加深对金融工作、金融法规和金融政策的了解,提高运用和驾驭金融手段的本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增强维护金融秩序的自觉性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要把是否掌握金融法律知识,具备金融法治观念行为金融系统干部和金融从来人员的必备素质,作为应

16、当履行的义务,并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在加强金融法治意识的过程中,要重视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建立。要加强公众和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法投资观念,从而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5、简述中央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在职能上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的四大职能。 6、为什么说中央银行法具有社会法的性质?中央银行作为特殊金融机构,一方面,它不是一般的金融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一国的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由此也就

17、决定了中央银行不予商业银行整理云,而以调控信用、监管金融、稳定社会为己任,是一国金融体制的核心;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也要以银行身份从事金融业务(服务),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但他的服务对象不是具体的工商企业和个人,而是国家、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间接服务于整个社会公众。作为国家金融管理机关,中央银行行使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职能,但这些职能的形式,主要不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而是以经济的、间接的方式,也即通过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进行的,是将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与与金融服务的方方面面与服务过程的时钟。因此,中央银行的活动既有纵向的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又有横向的金融服务、金融协作,使两

18、者的统一与融合。从而决定了中央银行既要从国家的角度出发,考虑金融全局的调控与监管,又要从“金融个体”的利益和需要出发,考虑具体金融业务(服务)的开展,进而追求稳定整个金融业、服务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大众生活的公共目标。所以说中央银行具有社会性质。 7、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这些基本原则确立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中央银行法始终,体现中央银行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是中央银行法的灵魂。纵观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即现今各国中央银行法的立法内容,中央银行法普遍遵循两个基本原则,既稳定货币原则和独立自主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确立的深层原因是: (一)稳定

19、货币原则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中央银行肩负的职能、设立的宗旨和货币政策目标所决定的。中央银行只有通过稳定货币才能体现其存在的社会价值,也只有围绕稳定货币来开展各项调控、金融监管和服务活动,才符合各国制订中央银行法创设中央银行的初衷。 (二)将独立性原则确立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其理由主要有两点:(1)独立的中央银行是稳定货币的必要保障;(2)独立的中央银行是避免政党政治弊病、制衡政府过热经济决策倾向的重要力量。8、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有哪些?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体制,市场发育和金融传统等方面的差异,故其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也各有不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总分行制。或称集

20、中单一制。在这种体制下,全国只设独家中央银行,其总行之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组成一个中央银行的统一体。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和日本银行都采用这种体制。(二)复合二元制。又成多元制。是指在中央一级和相对独立的地方一级都设立中央银行机构,分别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已构成一个中央银行体系。美国和德国是这一体制的代表。(三)跨国制。跨过中央银行是指某一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共同成立一家中央银行,由它在货币联盟范围内统一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如欧洲中央银行等。(四)准中央银行制。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或与商业银行)一起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形式。如香港金融管理局。9、

21、试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及其操作工具?货币政策,或称金融政策,是指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一国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其内容包括很多方面,其中货币政策目标最为关键。在货币政策诸多目标中,中介目标意义尤为重大。目前,各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主要是货币供应量。所谓货币供应量是指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外的组织(包括企业和家庭部门等)持有的货币总量。货币供应量来自中央银行的现金发行和金融机构的负债项目,一般按流动性差别、货币购买力的强弱分层次统计。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根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职能和效果来划分,货币

22、政策工具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或称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所采用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用的扩张与金所产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俗称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主要是从总量上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进行调节。(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针对某些特殊的信贷或某些特殊的经济领域而采用的工具。侧重于银行业务活动值得方面进行控制,是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必要补充。包括证券市场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消费者信用控制和优惠利率。(三)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有时还运用一些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

23、,对信用进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包括信用直接控制工具和信用间接控制工具。信用直接控制工具主要有:信用分配、直接干预、流动性比率、利率限制和特种存款。信用间接控制工具主要有:窗口指导和道义劝告。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规定了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的六种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制度、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政策、再贷款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这是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特点。10、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人民银行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4、”第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性质上,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特殊的国家机关。作为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承担金融宏观调控职能;拥有资本,可依法开展业务,形式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的职能;同时,它还是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国务院领导下防范和化解系统性、整体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是指人民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这一地位,可以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一系列规定中得到说明。(1)对中央政府的行政隶属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第5条第1款、第10条

25、、第12条规定都说明了,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实在起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调控与监管的一个职能部门;(2)依法享有相对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条、第7条、第13条、第14条、第26条、第29条、第30条规定都说明了,人民银行虽然隶属国务院,相对于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有明显的独立性。11、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职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该法第4条有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3项职责,而职责是职能的具体化。综合这两条规定来看,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应当具备的一切职能,既具有发行的银行

26、、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和监管的银行等职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人民银行主要有以下职责: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12、中国人民

27、银行的法定业务有哪些?为什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主要有:1、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2、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3、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4、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5、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6、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操作;7、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理国库;8、代理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相互间的清算系统,协调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综合以上业务活动,其本质是公共服务,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通过法定业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1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有哪些?为什么?人民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1、不得向商业银行发行超过1年期的贷

28、款;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4、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5、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不得从事业务的范围,其目的是确保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14、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的内容有哪些?为什么要保留这些监管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章“金融监督管理”之规定,人民银行享有的金融监管内容主要有:对金融市场的监测调控权、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获取有关报表资料及相关处罚权、

29、编制和公布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权。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金融体制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也建立起来,人民银行对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业务监管等监管职能逐步剥离给证券会、保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的职能更加集中定位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不过,鉴于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金融稳定的关系,人民银行仍然保留了一定的金融监督管理权。但是,人民银行监管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侧重于行业监管不同。人民银行监管突出的特点是具有功能性监管的性质,即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对象并非单纯根据金融机构的名称而是依据其开展的业务活动确定。其监管对象多是跨产品、

30、跨机构、跨市场的,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对囊括三类金融机构在内的反洗钱工作的管理,是对跨业金融创新与金融工具运用的监督管理。以上就是人民银行保留一定金融监督管理权的原因。15、有关金融监管有哪些主要学说?其具体内容是什么?金融监管的历史虽然不畅,但有关金融监管的论战却绵延不断。有支持金融监管的赞同性理论,主要包括动机理论、社会利益论、金融风险论、保护债权论、法律不完全论、安全原则论、自律效应论等。也有反对或要求放松金融监管(或管制)的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等。我个人赞成金融监管,但在金融监管中,反对仰制金融创新、金融竞争和金融效率的过严监管,而是强调金融监管之“有效”,即金

31、融监管一方面应该有实效,应能切实维护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监管的安全稳健和有序竞争;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应有“效率”,即金融监管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必须从成本收益的对比中找到合理性支撑,应当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和负面影响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因为,有效的金融监管应当:(1)应以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物质基础和条件,在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两极”之间寻求某种动态平衡,即求得金融监管的范围宽窄适中、手续繁简适中、程度松紧适中,以鼓励公平、有序、创新性金融竞争;(2)根据金融业风险大、传染性强、社会影响面广的特点,应贯彻和实施以风险监管为本、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政府监管与完善法人治理、市场约束、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新机

32、制,实行多向度、全方位的金融约束与监管;(3)建立健全适当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明确监管目标,确保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监管透明、监管资源的充足,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治理结构及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换和保密安排,赋权给监管机构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实施问责制;(4)在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之间动态调适、良性互动、激励相容,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性状、规模大小、经营好坏、风险大小等实施方法有别、程度不等、量体裁衣式的金融监管;(5)针对金融行业知识密集、技术先进的特点,应加强金融监管人才培养和监管技术的开发,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现代金融监管中的作用。16、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有哪些?为什么?我国金融监管的目

33、标主要包括:(1)保护金融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等)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2)促进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现权和金融市场稳定;(3)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金融业竞争能力。为实现前述我国金融监管主要遵循依法监管、合理适度、公开、公正、效率、统一系统监管等原则。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金融监管活动所要达到的境地和标准。金融监管的原则是金融监管主体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基本要求和可靠保证。有效的金融监管要求监管目标明确,并以此来检验一国金融监管时间的好坏。由于金融监管活动具有很

34、强的实践性和历史性,其与经济发展的阶段、经济特征及金融监管活动是密切相关的,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但是尽管由于国情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各国(或地区)法律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表述及实际做法有一定差异,总的来看: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限制金融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维护金融业的公平、有序竞争,以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从整体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秩序,促进金融、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应该说是现在各国实施监管的共同目标。因此,为实现前述目标,我国特制定了以上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7、为什么要强调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其主要措施是什么?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

35、加入WTO后银行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在总结金融监管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吸收了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将以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单一合规监管,改变为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按照现代金融监管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原则,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审慎经营规则。按照审慎经营规则的要求,我国银监会主要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风险监管:1、在风险管理方面,建立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主要是对银行经营要素的综合评价,包括资本重组状况评价、资产安全状况评价、管理状况评价、盈利状况评价、流动性状况评价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加权汇总后的总体评

36、价。其中银行综合平极为良好、一般、关注、欠佳和差五个等级,预综合评级分为良好、一般、关注、欠佳和差五个等级。此种评级作为银行监管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监管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表现状态和内在风险控制能力进行的科学、审慎的评估与判断。2、在内部控制方面,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其进一步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3、在资产充足率监管方面,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资本充足率是审慎经营监管的核心内容,该管理办法就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4、在资产质量方面,银监会实施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

37、法,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等不良资产进行全面监测和考核。不良贷款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执行,非信贷不良贷款暂时也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5、在关联交易监管方面,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就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作出了规定;对商业银行的部分关联交易行为做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并对商业银行与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做出了规定。一方帆布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巨大信用

38、风险。6、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方面,国务院出台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风险监管的各项要求18、证券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什么?监管目的: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1998年提出的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文件中指出,证券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保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我国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证券监管的目的,但在第1条、第3条和第5条都体现其监管的目的。根据这些规定,我国的证券监管的目的可以归纳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证券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19、对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应该实现什么目标?为什

39、么?保险监管的目标是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由于监管理念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状况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监管者对监管目标的表述也不近相同。概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目标一般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合理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性,保证突发性巨灾赔付,推动本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随着行业发展速度的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问题日益突出。保险资金运作的成效已成为制约保险业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关键环节。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所导致的后果是系统性风险大,不利于资产与负债匹配,不利于降低风险,不利于提高收益率,不利于保险公司提高

40、偿付能力,也不利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利差损问题。如何有效拓展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的使用渠道,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包括投资比例和投资领域的拓宽,但是风险与收益同在,要根据市场状况进行具体分析。就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状况来看,主要有以下渠道拓宽保险资产使用:一允许保险公司进行股票投资,借此分享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二允许到境外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以此来分散市场风险,利用两国的收益率差距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水平,促使保险资金更有效地保值增值;三通过委托银行方式参与住房按揭贷款。保险资金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期限和利率上能较好地匹配,应该可以更好地结合起来;四允许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

41、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和运营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和安全的特点,这样的投资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向和要求。 20、商业银行的性质/职能/业务?书175179商业银行的性质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1)商业银行是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它具有一般工商企业的基本特征。(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它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四个基本职(1)信用中介职能。(2)支付中介职能。(3)信用创造功能。(4)金融服务职能。业务: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

42、务、21、结合西方有关国家金融体制的演进评述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与混业经营的探索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的金融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以金融自由化为核心内容的金融体制改革浪潮席卷整个世界,以美国、英国、日本为代表的大批奉行金融分业制度的西方国家,出于国际竞争和自身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先后对本国金融体制进行了自由化改革,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即是放弃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由此形成了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发展趋势。在此形势下,我国即将加入WTO,我国金融业将在有限的时间内全面融入国际金融大市场。如何适应国际潮流,探求既能使我国金融业有力参与国际竞争,又适应金融业

43、现实发展水平的金融经营和监管体制模式,已成为我国金融深化改革进程中面临的一个迫切而重要的课题。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混业经营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作为为数不多的坚持分业经营的国家之一,同时又面临着加入WTO的现实状况,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和历史的必然选择。20世纪末,金融混业经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而我国1993年开始实行分业经营, 并且就目

44、前一段时间内,这种金融经营制度安排还是我国现实的、有效的一种选择。我们一方面要意识到这种逆潮流选择对于我国金融业现状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更要充分认识到这种制度安排的“无效性”,并且就长远来看,混业经营才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历程表明,在过渡阶段积极合作,培养竞争力,达到规模经济,是最终走向混业经营的关键。实现混业经营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要采取渐进式方式来实现。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缺乏突破性进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完全摆脱政企不分的状况,不能有效控制银行经营的风险。而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在产权制度上实现了多元化,但在体制和风险控制上趋同于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

45、方面监管力度不够,法制环境不理想。因此,现阶段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成熟。在发展阶段上,我国金融业需要一个充分合作的时期,在经验、监督、人员、技术等方面缩短与具有六、七十年的分业经营历史的发达国家的差距。在混业经营的条件具备之前,各类金融机构之间要在现有分业框架内进行广泛的合作,这是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必经之路。中国金融走向混业经营是发展的趋势。第一,这是由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其“盈利性”的本质要求 与混业经营的经济优势决定的:第二,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金融机构各业 间的竞争逐渐加剧,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受到的发展压力将渐渐增大,它的进一步 发展将需要混业经营为其提供更广阔的空间;第

46、三,我国己加入WTO,随着金融业 的逐步放开,我国金融业要融入到世界金融体制中,金融机构要参与国际竞争,就 必须与其发展潮流相一致,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则,走向混业经营也是必需的选择。22、论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我国保险法第4条、第5条规定,保险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1、合法原则。是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原则,他要求任何保险活动的开展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2、尊重社会公德原则。是指从事从事任何保险活动必须尊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道德。3、遵循自愿原则。是指商业保险活动的开展是出于参加者的自愿,而非任何形式的强迫、胁迫。这是保险活动得以合法、正常进行的基

47、点。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利益,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承担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并善意的行使权利和取得利益,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本条法律规定的道德含量很高,它强调了从事保险活动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道德尊重并强调人的主体性,因为没有人的自主、自愿、自觉,也就没有所谓道德。中国优秀的传统道德和当今实行的社会主义道德从来都是坚持以人为本的。保险活动强调自愿原则,就是要尊重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任何人都不能强

48、迫他人从事保险活动。一个人是不是去投保,那是他的自由,别人不得强迫。一个人是不是去做保险人,那也同样是他的自由,任何个人或团体同样也不能强迫。然而,一旦去投了保,去做了保险人,从事了保险活动,那就要受法律的约束。保险业是重要的,但保险业是为了人的,是为人服务的。与人的地位相比,人为本,保险为末。这是保险法所包含的一个基本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剥夺了人的自主自愿,既违背了以人为本的伦理道德精神,也违反了保险法。23、论股票发行监管体制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指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发行人发行股票的行为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包括发行审核制度、发行定价制度和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等。一、从效率、安

49、全、公正三个方面,对股票发行制度分析。1、效率发行监管制度的效率主要指该发行监管制度引致的资源配置效率。导致发行制度效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一些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如非流通股比重较大且存在“一股独大”现象、控股股东“非人格化”、法人股权的流动性较差、公司内控失灵和严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2) (2)信息披露的非对称性及失真。有些企业为了发行上市,不惜过度包装,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可能出现选择性披露(不充分)、虚假披露(如夸大业绩)等不良行为,导致信息不对称及失真。(3)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尚未充分发挥。由于中国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及“所有者缺位”的现象,中

50、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缺乏应有权利和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获利的主要来源只能是股票交易的价差。目前,发行定价在促进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的机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这是导致中国资本市场运行效率较低的深层次原因。2、安全发行制度的安全是指能筛选出低风险的公司在资本市场筹资,此外,应能够使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其行为后果进行合理预期,并对超越法律或对资本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能够及时予以矫正。过去的行政审批制使得中国资本市场累积了一定的潜在风险。风险之一是一些上市公司骗取上市指标,历史上曾有数起骗取上市指标的恶性事件。风险之二是上市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事件屡有发生。风险之三是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在实际中,

51、中国的监管和法律体系,在对发行环节虚假陈述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追究方面,还是明显滞后的。直到2003年1月,才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的归责方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3、公正公正的含义之一是一种发行制度应对各个股东给予同等保护;含义之二是指对不同发行人采用同一种尺度加以衡量。在现实条件下,公众投资者相对于发起人或其他大股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而我们的发行审核制度以及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都是以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从这一层面来看,现行的发行制度较好地体现了公正的立场。二、从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演化的机理分析

52、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述的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1、审批制: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2、核准制: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3、核准制的优化:“保荐制”代替“通道制”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

53、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实施核准制符合我们渐进改革的要求,但良好效果的取得还取决于上述诸多因素和条件的配套,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不能抱过高的预期。24、政策性银行的地位/职能/业务?1、法律地位。政策性银行是一国银行体系中与商业银行互补、并存的特殊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行为受政府宏观决策与管理支配,与政府之间保持一种依存关系。

54、所以政策性银行不像商业银行那样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而是以保本经营、不参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为原则。政策性银行特殊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首先,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是政策性银行的坚强后盾,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领导。政策性银行为政府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服务,是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管理、干预经济活动的有效工具。其次,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从资金方面而言,中央银行向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再贴现、再贷款或专项基金,构成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之一;从人事管理来看,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实行人事结合,即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

55、或其他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有中央银行的代表,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中也有政策性银行的代表,二者是一种协调配合的关系;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纳来看,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银行仍需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再次,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政策性银行依法享有某些优惠待遇,但并无凌驾于商业银行之上的权利。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是一种主辅、互补关系,而非替代竞争关系。政策性银行因受分支机构缺乏的限制,政策性业务的开展往往是间接的,一般是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最后贷款人,所以商业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之间有一定程度的配合关系。最后,政策性银行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政策性银行与

56、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信贷关系和投资关系。政策性银行一般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其业务对象提供贷款,从而与业务对象之间形成信贷关系。政策性银行认购投资对象的公司债券或参与股份时,与投资对象直接形成投资关系。政策性银行通过投资关系体现出投资倡导性,表明政府的政策意图和产业取向。2、业务范围。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7月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8日)三家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靠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 资金运用: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在经济领

57、域应用的重大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政策金融债券为主,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 资金运用: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办理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各种贷款以及出口信息保险和担保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主,同时发行少量的政策性金融债券3、主要职能。一般职能: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一样,具有中介职能。政策性银行的中介职能表现为通过负债业务吸收资金,再通过资产业务把资金投放到规定的项目上。所不同的是政策性银行一般不接受社会的活期存款,其资金来源多为政府资金或在金融市场上筹集的资金。 特殊职能:政策性银行还具有以下特殊职能:第一,政策导

58、向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以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投放吸引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策意图的放款,从而发挥其提倡、引导功能。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产业的利润获得具有时间长、难度大、起点较低的特点,使得一些投资者不愿介入,政策性银行则通过对这些产业的扶植,引导、倡导其他投资者进入该领域。因为一旦政策性银行决定对该产业提供资金,则表明政府对这些行业的扶植意向及该行业经济发展的长期目标,由此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使其协同投资。一旦其他投资者对这一行业的投资热情高涨起来,政策性银行就可以逐渐减少投资,转而投资其他行业。这充分体现了政策意图的倡导性,形成对民间资金运用方向的诱导机制,促使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第二,补充辅助

59、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活动补充和完善了以商业银行为主的现代金融体系的职能。这一职能主要表现在:对投资回收期过长、收益低的项目进行融资补充,对技术市场和市场风险高的领域进行倡导性投资,对于成长中的扶植产业提供优惠利率放款投资。政策性银行也以间接的融资活动或提供担保的方式来引导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向,并针对商业银行以提供短期资金融通而长期资金不足的缺点,以提供长期甚至超长期贷款为主。第三,选择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具有选择性,不是任意融资,当然尊重市场机制是进行选择的前提。当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时,由政府主导的选择是最佳方式。第四,服务性职能。政策性银行一般是专业性银行,有精通业务并且具备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可以为企业提供信息及出谋划策等全方位的服务,显示其服务性职能。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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