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担保公司各种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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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合同编号: 年(xx)保字 号保证合同(文本)重要提示:本合合同系各方在在平等、自愿愿的基础上依依法协商订立立,所有合同同条款均是双双方意思的真真实表示。为为维护保证人人的合法权益益,债权人特特提请保证人人对合同条款中中的黑体部分分内容予以充充分注意。债债权人:中国国银行 (以下简称称“甲方”)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保证人: (以下简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所: 电话和传传真: - 为了保证甲方债债权的实现,乙乙方自愿向甲甲方提供保证证担保(反担担保)。为明明确双方权利利、义务,依依据合同法法、担保保法及其他他有关法律法法规,甲、乙乙双方经平等等协商一致

2、,订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主债权第1.1条 乙方所担保保的主债权为为甲方依据其其与 有限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的主合同(名名称: 回购型国内内保理 ;编号:XXXXX号)而享有的对对债务人的债债权:第1.2条 主债权的金金额和期限依依主合同之约约定。第二条 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责任的方式为为连带责任保保证。第三条 保证范围乙方保证担保的的范围包括主主债权本金、利利息、复利、罚罚息、违约金金、损害赔偿偿金、汇率损损失(因汇率变动引引起的相关损失)以以及实现债权权的费用(包包括但不限于于诉讼费、律律师费等)。第四条 保证期间第4.1条 若主合同为为借款合同,则则本合同

3、项下下的保证期间间为:自主合合同项下的借借款期限届满满之次日起两两年;甲方根根据主合同之之约定宣布借借款提前到期期的,则保证证期间为借款款提前到期日日之次日起两两年。第4.2条 若主合同为为银行承兑协协议,则保证证期间为自甲甲方对外承付付之次日起两两年。第4.3条 若主合同为为开立担保协协议,则保证证期间为自甲甲方履行担保保义务之次日日起两年。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为信用证开证证协议/合同同,则保证期期间为自甲方方支付信用证证项下款项之之次日起两年年。第4.5条 若主合同为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则保证期间自自主合同确定定的债权到期期或提前到期期之次日起两两年。第五条 乙方陈述与与保证乙方向甲方作

4、如如下陈述与保保证:第5.1条 依法具备保保证人主体资资格,为甲方方提供保证担担保已根据本本公司章程规规定的程序和和权限获得所所有必需的授授权或批准,不不违反法律法法规及其他相相关规定。第5.2条 如为上市公公司或上市公公司控股子公公司,保证按按照证券法法、证券券交易所股票票上市规则等等法律、法规规和规章的要要求及时就该该担保事项履履行信息披露露义务。第5.3条 有足够的能能力承担保证证责任,并不不因任何指令令、财力状况况的改变、与与任何第三方方签订的任何何协议而减轻轻或免除所承承担的保证责责任。第5.4条 完全了解主主合同项下债债务的用途,为为债务人提供供保证担保完完全出于自愿愿,在本合同同

5、项下的意思思表示完全真真实。对于国国际国内贸易易融资,乙方方承认融资所所依据的基础础交易真实,不不存在欺诈。第5.5条 向甲方提供供的资料或信信息在所有方方面都是真实实、准确、完完整的,不存存在虚假记载载、重大遗漏漏或误导性陈陈述。第5.6条 如本合同所所担保的主债债权为甲方向向债务人提供供的国际贸易易融资,则乙乙方接受和认认可相关业务务的有关国际际惯例。第5.7条 若乙方为自自然人,则其其同时陈述和和保证如下:A、具有完全全民事权利能能力和完全民民事行为能力力;B、有合法的收收入来源和充充足的代偿能能力;C、无恶意拖欠欠银行贷款本本息、信用卡卡恶意透支等等行为;D、无赌博、吸吸毒等不良行行为

6、或犯罪记记录;E、向甲方提供供担保已征得得配偶同意。第六条 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作如如下承诺:第6.1条 发生下列情情形之一,自自接到甲方通通知之日起55个工作日内内,无条件履履行本合同项项下的保证责责任:A、主债权到期期(包括提前前到期)债务务人未予清偿偿的;B、乙方或债务务人被申请破破产或歇业、解解散、清算、停停业整顿、被被吊销营业执执照、被撤销销。第6.2条 甲方主债权权存在物的担担保的,不论论该物的担保保是由债务人人提供还是由由第三人提供供,甲方有权权要求乙方先先承担保证责责任,乙方承承诺不因此而而提出抗辩。甲甲方放弃、变变更或丧失其其他担保权益益的,乙方的的保证责任仍仍持续有效,不不因

7、此而无效效或减免。第6.3条 应甲方要求求及时提供财财务资料、纳纳税凭证以及及反映其财务务状况的其他他相关资料;第6.4条 发生下列情情形之一,无无需经乙方同同意,乙方继继续按照本合合同的约定承承担保证责任任:A、甲方与债务务人协商变更更主合同,未未加重债务人人的债务或延延长债务履行行期限的;B、在国际国内内贸易融资项项下,甲方与与债务人对与与主合同相关关的信用证进进行修改,未未加重债务人人在信用证项项下的付款义义务或延长付付款期限的;C、因主合同采采用浮动利率率或中国人民民银行调整利利率政策而导导致主债权数数额发生变化化的;D、甲方将主债债权转让给第第三人的。第6.5条 如向第三方方提供任何

8、形形式的担保,不不损害甲方的的利益。第6.6条 进行合并、分分立、减资、股股权变动、重重大资产和债债权转让、重大对对外投资、实实质性增加债债务融资以及及其他可能对对甲方权益造造成不利影响响的行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作出令甲方满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第6.7条发发生下列情形形之一,及时时通知甲方:A、章程、经营营范围、注册册资本、法定定代表人变更更,股权变动动;B、歇业、解散散、清算、停停业整顿、被被吊销营业执执照、被撤销销或被申请破破产;C、涉及或可能能涉及重大经经济纠纷、诉诉讼、仲裁,或或财产被依法法查封、扣押押或监管;D、乙方为自然然人的,住所所

9、、工作单位位、联系方式式等发生变更更。第6.8条 对甲方发出出的书面通知知及时签收。第6.9条 在国内信用用证、国内信信用证项下买买方融资、进进口信用证及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业务项下,一一旦发生下列列情形之一,则则乙方负有不不可抗辩之保保证义务,乙乙方不因任何何司法机关或或行政机关对对该信用证项项下之付款义义务发布止付付令、禁止令令或采取查封封、扣押、冻冻结与信用证证有关财产的的措施或类似似措施而提出出免责或抗辩辩:A、甲方的指定定人、授权人人已按照甲方方的指令善意意地进行了付付款;B、甲方或者其其指定人、授授权人已对国国内信用证项项下货款善意意地出具了到到期付款确认认书或已对进进口信用证项

10、项下单据善意意地作出了承承兑;C、信用证的保保兑行善意地地履行了付款款义务;D、信用证的议议付行善意地地进行了议付付。第6.10条 在提货担担保、提单背背书、授权提提货业务项下下,乙方不因因债务人对相相应信用证款款项的拒付而而提出免责或或抗辩。第七条 甲方承诺甲方承诺:对乙乙方在履行本本合同项下义义务时所提交交的有关文件件、财务资料料及其他相关关资料中的非非公开信息保保密,但相关关法律法规另另有规定和本本合同另有约约定的除外。第八条 违约第8.1条 本合同生效效后,任何一一方不履行其其在本合同项项下的任何义义务,或违背背其在本合同同项下所作的的任何陈述、保保证与承诺的的,即构成违违约。因此而而

11、给对方造成成损失的,应应予赔偿。第8.2条 乙方不履行行其在本合同同项下的保证证责任的,甲甲方有权扣划划乙方开立在在中国工商银银行及其分支支机构处的所所有账户中的的款项以清偿偿主合同项下下的债务。扣扣划款项与主主合同币种不不一致的,按按扣划日甲方方所公布的相相应币种适用用汇率计算应应扣划金额。扣扣划日至清偿偿日(甲方根根据国家外汇汇管理政策将将扣划款项兑兑换成主合同同币种并实际际清偿主合同同项下债务日日)期间产生生的利息和其其他费用,以以及在此期间间因汇率波动动而产生的差差额部分由乙乙方承担。第8.3条 除本合同另另有约定外,任任何一方违约约,另一方有有权采取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律、法规规及规

12、章规定定的其他任何何措施。第九条 生效效、变更和解解除第9.1条 本合同自签签订之日起生生效。第9.2条 对本合同的任任何变更应由由各方协商一一致并以书面面形式作出。变变更条款或协协议构成本合合同的一部分分,与本合同同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除除变更部分外外,本合同其其余部分依然然有效,变更更部分生效前前本合同原条条款仍然有效效。第9.3条 本合同任何何条款的无效效或不可执行行,不影响其其他条款的有有效性和可执执行性,也不不影响整个合合同的效力。第9.4条 本合同的变变更和解除,不不影响缔约各各方要求赔偿偿损失的权利利。本合同的的解除,不影影响本合同中中有关争议解解决条款的效效力。第十条 争议议解

13、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效力、解释、履履行及争议的的解决均适用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法律。凡凡由本合同引引起的或与本本合同有关的的争议和纠纷纷,甲乙双方方应协商解决决,协商不成成按下述 B 种方式解决决:A、将该争议提提交 - 仲裁委员员会,按提交交仲裁申请时时该会有效之之仲裁规则,在在 - (仲裁地点点)进行仲裁裁。仲裁裁决决是终局性的的,对双方均均有约束力。B、在甲方所在在地法院通过过诉讼方式解解决。第十一条 其 他他第11.1条 未经甲方方书面同意,乙乙方不得转让让其在本合同同项下的全部部或部分权利利或义务。第11.2条 甲方未行行使或部分行行使或迟延行行使本合同项项下的任何权权利,不构成成对该

14、权利或或任何其他权权利的放弃或或变更,也不不影响其进一一步行使该权权利或任何其其他权利。第11.3条 甲方有权权依据有关法法律法规或其其他规范性文文件的规定或或金融监管机机构的要求,将将有关本合同同的信息和其其他相关信息息提供给中国国人民银行信信用信息基础础数据库或其其他依法设立立的信用数据据库,供具有有适当资格的的机构或个人人查询和使用用,甲方也有有权为本合同同订立和履行行之目的,通通过中国人民民银行信用信信息基础数据据库和其他依依法设立的信信用数据库查查询乙方的相相关信息。第11.4条 本合同正正本一式 二份,甲乙双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力。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定的其他事项项第

15、12.1条 一旦借款款人不能按期期履行债务,我我行有权要求求保证人先行行承担保证责责任。第12.2条 保证人不以以抵押人已提提供应收帐款款质押为由进进行抗辩。甲 方: (公公章)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盖章)乙 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二: 合同同编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文本)重要提示:本合合同系各方在在平等、自愿愿的基础上依依法协商订立立,所有合同同条款均是双双方意思的真真实表示。为为维护保证人人的合法权益益,债权人特特提请保证人人对合同条款中中的黑体部分分内容予以充充分注意。债债权人:中国国工商银行 (以下简简称“甲方”)负

16、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保证人: (以下简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所: 电话和和传真: 为了保证甲方债债权的实现,乙乙方自愿向甲甲方提供保证证担保(反担担保)。为明明确双方权利利、义务,依依据合同法法、担保保法及其他他有关法律法法规,甲、乙乙双方经平等等协商一致,订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主债权第1.1条 乙方所担保保的主债权为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包包括该期间的的起始日和届届满日),在在人民币 (大大写: )(大小写写不一致时,以以大写为准)的的最高余额内内,甲方依据据与 (下下称债务人) 签订的本外外币借款合同同、外汇转贷贷款合同、银银行承兑

17、协议议、信用证开开证协议/合合同、开立担担保协议、国国际国内贸易易融资协议、远远期结售汇协协议等金融衍衍生类产品协协议以及其他他文件(下称称主合同)而而享有的对债债务人的债权权,不论该债债权在上述期期间届满时是是否已经到期期。第1.2条 上条所述最最高余额,是是指在乙方承承担保证责任任的主债权确确定之日,按按照甲方公布布的外汇中间间价,将不同同币种债权折折算而成的以以人民币表示示的余额之和和。第二条 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责任的方式为为连带责任保保证。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范围乙方最高额保证证担保的范围围包括主债权权本金、利息息、复利、罚罚息、违约金金、损害赔偿偿金、汇率损损失(因汇率变动引引起的

18、相关损失)以以及实现债权权的费用(包包括但不限于于诉讼费、律律师费等),但但实现债权的的费用不包括括在第1.11条所述之最最高余额内。第四条 保证期间第4.1条 若主合同为为借款合同,则则本合同项下下的保证期间间为:自主合合同项下的借借款期限届满满之次日起两两年;甲方根根据主合同之之约定宣布借借款提前到期期的,则保证证期间为借款款提前到期日日之次日起两两年。第4.2条 若主合同为为银行承兑协协议,则保证证期间为自甲甲方对外承付付之次日起两两年。第4.3条 若主合同为为开立担保协协议,则保证证期间为自甲甲方履行担保保义务之次日日起两年。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为信用证开证证协议/合同同,则保证期期

19、间为自甲方方支付信用证证项下款项之之次日起两年年。第4.5条 若主合同为为其他融资文文件的,则保保证期间自主主合同确定的的债权到期或或提前到期之之次日起两年年。第五条 乙方陈述与与保证乙方向甲方作如如下陈述与保保证:第5.1条 依法具备保保证人主体资资格,为甲方方提供保证担担保已根据本本公司章程规规定的程序和和权限获得所所有必需的授授权或批准,不不违反法律法法规及其他相相关规定。第5.2条 如为上市公公司或上市公公司控股子公公司,保证按按照证券法法、证券券交易所股票票上市规则等等法律、法规规和规章的要要求及时就该该担保事项履履行信息披露露义务。第5.3条 有足够的能能力承担保证证责任,并不不因

20、任何指令令、财力状况况的改变、与与任何第三方方签订的任何何协议而减轻轻或免除所承承担的保证责责任。第5.4条 完全了解主主合同项下债债务的用途,为为债务人提供供保证担保完完全出于自愿愿,在本合同同项下的意思思表示完全真真实。对于国国际国内贸易易融资,乙方方承认融资所所依据的基础础交易真实,不不存在欺诈。第5.5条 向甲方提供供的资料或信信息在所有方方面都是真实实、准确、完完整的,不存存在虚假记载载、重大遗漏漏或误导性陈陈述。第5.6条 如本合同所所担保的主债债权为甲方向向债务人提供供的国际贸易易融资,则乙乙方接受和认认可相关业务务的有关国际际惯例。第5.7条 若乙方为自自然人,则其其同时陈述和

21、和保证如下:A、具有完全民民事权利能力力和完全民事事行为能力;B、有合法的收收入来源和充充足的代偿能能力;C、无恶意拖欠欠银行贷款本本息、信用卡卡恶意透支等等行为;D、无赌博、吸吸毒等不良行行为或犯罪记记录;E、向甲方提供供担保已征得得配偶同意。第六条 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作如如下承诺:第6.1条 发生下列情情形之一,自自接到甲方通通知之日起55个工作日内内,无条件履履行本合同项项下的保证责责任:A、主债权到期期(包括提前前到期)债务务人未予清偿偿的;B、乙方或债务务人被申请破破产或歇业、解解散、清算、停停业整顿、被被吊销营业执执照、被撤销销。第6.2条 甲方主债权权存在物的担担保的,不论论该物

22、的担保保是由债务人人提供还是由由第三人提供供,甲方有权权要求乙方先先承担保证责责任,乙方承承诺不因此而而提出抗辩。甲甲方放弃、变变更或丧失其其他担保权益益的,乙方的的保证责任仍仍持续有效,不不因此而无效效或减免。第6.3条 应甲方要求求及时提供财财务资料、纳纳税凭证以及及反映其财务务状况的其他他相关资料。第6.4条 发生下列情情形之一,无无需经乙方同同意,乙方继继续履行其在在本合同项下下的保证责任任:A、甲方与债务务人协商变更更主合同,未未加重乙方的的债务或延长长债务履行期期限的;B、在国际国内内贸易融资项项下,甲方与与债务人对与与主合同相关关的信用证进进行修改,未未加重债务人人在信用证项项下

23、的付款义义务或延长付付款期限的;C、甲方将主债债权转让给第第三人的。第6.5条 如向第三方方提供任何形形式的担保,不不损害甲方的的利益。第6.6条 进行合并、分分立、减资、股股权变动、重重大资产和债债权转让、重大对对外投资、实实质性增加债债务融资以及及其他可能对对甲方权益造成成不利影响的的行动时,应应事先征得甲甲方书面同意意或就其在本本合同项下的的保证责任作作出令甲方满满意的安排,否否则不得从事事上述行为。第6.7条发发生下列情形形之一,及时时通知甲方:A、章程、经营营范围、注册册资本、法定定代表人变更更,股权变动动;B、歇业、解散散、清算、停停业整顿、被被吊销营业执执照、被撤销销或被申请破破

24、产;C、涉及或可能能涉及重大经经济纠纷、诉诉讼、仲裁,或或财产被依法法查封、扣押押或监管;D、乙方为自然然人的,住所所、工作单位位、联系方式式等发生变更更。E、发行企业债债、公司债、短短期融资券或或利用其他直直接融资方式式增加负债水水平;F、发生其他大大额借款或对对外提供担保保。第6.8条 对甲方发出出的书面通知知及时签收。第6.9条 在国内信用用证、国内信信用证项下买买方融资、进进口信用证及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业务项下,一一旦发生下列列情形之一,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保证义务,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

25、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A、甲方的指定定人、授权人人已按照甲方方的指令善意意地进行了付付款;B、甲方或者其其指定人、授授权人已对国国内信用证项项下货款善意意地出具了到到期付款确认认书或已对进进口信用证项项下单据善意意地作出了承承兑;C、信用证的保保兑行善意地地履行了付款款义务;D、信用证的议议付行善意地地进行了议付付。第6.10条 在提货担担保、提单背背书、授权提提货业务项下下,乙方不因因债务人对相相应信用证款款项的拒付而而提出免责或或抗辩。第七条 甲方承诺甲方承诺:对乙乙方在履行本本合同项下义义务时所提交交的有关文件件、财务资料料及其他相关关资料中的非非公开信息保保密,但相关关法律法规另

26、另有规定和本本合同另有约约定的除外。第八条 主债权的确确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之一的,最高高额保证担保保的债权确定定:A、第1.1条条约定的期间间届满;B、新的债权不不可能再发生生;C、债务人、乙乙方被宣告破破产或被撤销销;D、法律规定债债权确定的其其他情形。第九条 违约第9.1条 本合同生效效后,任何一一方不履行其其在本合同项项下的任何义义务,或违背背其在本合同同项下所作的的任何陈述、保保证与承诺的的,即构成违违约。因此而而给对方造成成损失的,应应予赔偿。第9.2条 乙方不履行行其在本合同同项下的保证证责任的,甲甲方有权扣划划乙方开立在在中国工商银银行及其分支支机构的所有有账户中的款款项以清偿主主

27、合同项下的的债务。扣划划款项与主合合同币种不一一致的,按扣扣划日甲方所所公布的相应应币种适用汇汇率计算应扣扣划金额。扣扣划日至清偿偿日(甲方根根据国家外汇汇管理政策将将扣划款项兑兑换成主合同同币种并实际际清偿主合同同项下债务日日)期间产生生的利息和其其他费用,以以及在此期间间因汇率波动动而产生的差差额部分由乙乙方承担。第9.3条 除本合同另另有规定外,任任何一方违约约,另一方有有权采取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律、法规规及规章规定定的其他任何何措施。第十条 生效效、变更和解解除第10.1条 本合同自自签订之日起起生效。第10.2条 对本合同同的任何变更更应由缔约各各方协商一致致并以书面形形式作出。变

28、变更条款或协协议构成本合合同的一部分分,与本合同同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除除变更部分外外,本合同其其余部分依然然有效,变更更部分生效前前本合同原条条款仍然有效效。第10.3条 本合同任任何条款的无无效或不可执执行,不影响响其他条款的的有效性和可可执行性,也也不影响整个个合同的效力力。第10.4条 本合同的的变更和解除除,不影响缔缔约各方要求求赔偿损失的的权利。本合合同的解除,不不影响本合同同中有关争议议解决条款的的效力。第十一条 争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效力、解释、履履行及争议的的解决均适用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法律。凡凡由本合同引引起的或与本本合同有关的的一切争议和和纠纷,甲乙乙双方应协商商解

29、决,协商商不成,按下下述 种方式式解决:A、将该争议提提交 仲裁委员员会,按提交交仲裁申请时时该会有效之之仲裁规则,在在 (仲裁地地点)进行仲仲裁。仲裁裁裁决是终局性性的,对双方方均有约束力力。B、在甲方所在在地法院通过过诉讼方式解解决。第十二条 其 他他第12.1条 未经甲方方书面同意,乙乙方不得转让让其在本合同同项下的全部部或部分权利利或义务。第12.2条 甲方未行行使或部分行行使或迟延行行使本合同项项下的任何权权利,不构成成对该权利或或任何其他权权利的放弃或或变更,也不不影响其进一一步行使该权权利或任何其其他权利。第12.3条 甲方有权权依据有关法法律法规或其其他规范性文文件的规定或或金

30、融监管机机构的要求,将将有关本合同同的信息和其其他相关信息息提供给中国国人民银行信信用信息基础础数据库或其其他依法设立立的信用数据据库,供具有有适当资格的的机构或个人人查询和使用用,甲方也有有权为本合同同订立和履行行之目的,通通过中国人民民银行信用信信基础数据库库和其他依法法设立的信用用数据库查询询乙方的相关关信息。第12.4条 本合同正正本一式份,甲乙双双方各执份,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力。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定的其他事项项第13.1条 第13.2条 甲 方:中国国工商银行 (公章)有权签字人: (签字字或盖章)乙 方: (公章章)法定代表人(授授权代理人): (签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31、 日附件三: 合同编编号: 抵押合同(文本)重要提示:本合合同系各方在在平等、自愿愿的基础上依依法协商订立立,所有合同同条款均是双双方意思的真真实表示。为为维护抵押人人的合法权益益,债权人特特提请抵押人人对合同条款中中的黑体部分分内容予以充充分注意。抵押权人:中国国工商银行 (以下简简称“甲方”)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抵押人: (以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所: 电话和传真: 为了确保甲方债债权的实现,乙乙方自愿向甲甲方提供抵押押担保(反担担保)。为明明确双方权利利、义务,依依据合同法法、担保保法、物物权法及其其他有关法律律法规,甲、乙乙双方经平等等协商一致,

32、订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主债权第1.1条 乙方所担保保的主债权为为甲方依据其其与 (下称债务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主主合同(名称称: ;编编号: )而享享有的对债务务人的债权:第1.2条 主债权的金金额和期限依依主合同之约约定。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范围 乙方抵抵押担保的范范围包括主债债权本金、利利息、复利、罚罚息、违约金金、损害赔偿偿金、汇率损损失(因汇率变动引引起的相关损失)以以及实现抵押押权的费用(包包括但不限于于诉讼费、律律师费、评估估费等)。第三条 抵押物第3.1条 抵押物详见见抵押物清清单。抵押物清清单作为本本合同附件,与与本合同具有有同等法律效效力。第3.2条 甲方抵押权

33、权的效力及于于抵押物的从从物、从权利利、附属物、添添附物、天然然及法定孳息息、抵押物的的代位物,以以及因抵押物物毁损、灭失失或被征收而而产生的保险险金、赔偿金金、补偿金。第3.3条 债务人不履履行到期债务务或发生本合合同约定的实实现抵押权的的情形,致使使抵押物被人人民法院依法法扣押的,自自扣押之日起起,甲方有权权收取自抵押押物分离的天天然孳息和法法定孳息,孳孳息应当先充充抵收取孳息息的费用。第3.4条 抵押物清清单对抵押押物价值的约约定,不作为为甲方处分该该抵押物时的的估价依据,不不对甲方行使使抵押权构成成任何限制。第3.5条 抵押物的权权属证明和相相关资料经甲甲、乙双方共共同确认后由由甲方保

34、管,但但法律法规另另有规定的除除外。第3.6条 抵押权存续续期间,乙方方应维护抵押押物的完好,不不得采用非合合理方式使用用抵押物而使使其价值产生生减损。甲方方有权随时检检查抵押物的的使用管理情情况。第3.7条 抵押物毁损损、灭失或被被征收的,乙乙方应立即告告知甲方,并并及时向甲方方提交有关主主管机关或有有权部门出具具的抵押物毁毁损、灭失或或被征收的证证明。第3.8条 抵押物毁损损、灭失或被被征收的,乙乙方所获得的的保险金、赔赔偿金或补偿偿金应用于提提前清偿主债债权,或经甲甲方同意用于于恢复抵押物物的价值,或或存入甲方指指定账户,以以担保主合同同项下债务的的履行。抵押押物价值未减减少的部分,仍仍

35、应作为主债债权的担保。第3.9条 乙方的行为为足以使抵押押物价值减少少的,应立即即停止其行为为。抵押物价价值减少的,乙乙方应恢复抵抵押物的价值值,或提供与与减少的价值值相当的担保保。第四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110日内,甲甲乙双方应到到有关抵押登登记机关办理理抵押登记手手续。抵押登登记事项发生生变化,依法法需进行变更更登记的,甲甲乙双方应及及时办理变更更登记手续。第五条 保 险第5.1条 本合同签订订后15日内内,乙方应按按甲方要求办办妥抵押物保保险手续。如如果因保险机机构的原因无无法一次性办办理抵押物保保险的,则乙乙方应及时办办理续保手续续,确保本合合同有效期内内抵押物的财财产保险不间间断

36、。第5.2条 保险单中应应当注明,出出险时甲方为为优先受偿人人(第一受益益人),保险险人应直接将将保险金支付付给甲方。保保险单中不应应有任何限制制甲方权益的的条款。第5.3条 在本合同有有效期内,乙乙方不得以任任何理由中断断或撤销保险险;如保险中中断,甲方有有权代为办理理保险手续,一一切费用由乙乙方承担。第5.4条 在本合同有有效期内,抵抵押物如发生生保险事故,保保险赔偿金按按第3.8条的约约定处理。第六条 浮动抵押第6.1条 乙方以其现现有的以及将将有的生产设设备、原材料料、半成品、产产品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A、债务履行期期届满,甲方方债权未实现现;B、乙方被宣告告破产

37、或被撤撤销;C、发生第7.1条所述甲甲方实现抵押押权的情形;D、发生严重影影响甲方债权权实现的其他他情形。第6.2条 乙方以其上上述财产向甲甲方提供抵押押担保的,除除本条的约定定外,同时适适用本合同的的其他约定。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实现 第7.1条 发发生下列情形形之一, 甲甲方有权实现现抵押权: A、主债权到期期(包括提前前到期)债务务人未予清偿偿的;B、发生本合同同第3.9条条所述情形,乙乙方未恢复抵抵押物价值或或提供与减少少价值相当的的担保的;C、乙方或债务务人被申请破破产或歇业、解解散、清算、停停业整顿、被被吊销营业执执照、被撤销销;D、乙方在生产产经营过程中中不遵循公平平交易原则处处分

38、已经设定定动产浮动抵抵押的抵押物物的;E、法律法规规规定甲方可实实现抵押权的的其他情形。第7.2条 甲方实现抵抵押权时,可可通过与乙方方协商,将抵抵押物拍卖、变变卖后以所得得价款优先受受偿,或将抵抵押物折价以以抵偿债务人人所欠债务。甲甲乙双方未就就抵押权实现现方式达成一一致的,甲方方可直接请求求人民法院拍拍卖、变卖抵抵押财产。第7.3条 抵押物处分分所得与主合合同币种不一一致的,应按按甲方公布的的相应币种适适用汇率兑换换成主合同币币种后偿还甲甲方债权。第八条 乙方陈述与与保证乙方向甲方作如如下陈述与保保证:第8.1条 乙方是抵押押物的所有人人或国家授权权的经营管理理者,并享有有对抵押物的的完全

39、处分权权,抵押物不不存在任何所所有权、使用用权或经营管管理权方面的的争议;为甲甲方提供抵押押担保已根据据本公司章程程规定的程序序和权限获得得所有必需的的授权或批准准,不违反法法律法规及其其他相关规定定。第8.2条 如为上市公公司或上市公公司控股子公公司,保证按按照证券法法、证券券交易所股票票上市规则等等法律、法规规和规章的要要求及时就该该担保事项履履行信息披露露义务。 第8.3条 完完全了解主合合同项下债务务的用途,为为债务人提供供抵押担保完完全出于自愿愿,在本合同同项下的意思思表示完全真真实。对于国国际国内贸易易融资,乙方方承认融资所所依据的基础础交易真实,不不存在欺诈。 第8.4条 抵抵押

40、物依法可可以设定抵押押,不会受到到任何限制。 第8.5条 已已对抵押物的的瑕疵向甲方方作出充分、合合理的说明。第8.6条 抵押物未被被依法查封、扣扣押或监管。第8.7条 抵押物如已已部分或全部部出租,已将将设立抵押事事宜告知承租租人,并将有有关出租情况况书面告知甲甲方。第8.8条 抵押物没有有为其他债权权人设置抵押押,或虽已设设立抵押,但但已经将设立立抵押情况书书面告知甲方方。第8.9条 抵押物不属属于共有财产产,或虽属于于共有财产但但已就抵押事事项征得共有有人书面同意意。第8.10条 如本合同同所担保的主主债权为甲方方向债务人提提供的国际贸贸易融资,则则乙方接受和和认可相关业业务的有关国国际

41、惯例。第九条 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作出出如下承诺:第9.1条 发生下列情情形之一,无无需经乙方同同意,乙方仍仍继续按照本本合同的约定定履行担保责责任:A、甲方与债务务人协商变更更主合同,未未加重债务人人的债务或延延长债务履行行期限的;B、在国际国内内贸易融资项项下,甲方与与债务人对与与主合同相关关的信用证进进行修改,未未加重债务人人在信用证项项下的付款义义务或延长付付款期限的;C、因主合同采采用浮动利率率或中国人民民银行调整利利率政策而导导致主债权数数额发生变化化的;D、甲方将主债债权和抵押权权转让的。第9.2条 未经甲方书书面同意,不不将抵押物再再设立任何形形式的抵押、质质押,也不将将抵押物出

42、租租、转让、馈馈赠给任何第第三人,并保保护抵押物不不受任何侵害害。 第9.3条 承承担订立和履履行本合同的的各项费用,包包括但不限于于保险、鉴定定、估价、登登记及其他有有关费用。第9.4条 甲方抵押权权受到或可能能受到来自任任何第三方的的侵害时,及及时通知并协协助甲方免受受侵害。第9.5条 甲方实现抵抵押权时给予予积极配合,不不设置任何障障碍限制甲方方抵押权的行行使。第9.6条 发生下列情情形之一,及及时通知甲方方:A、章程、经营营范围、注册册资本、法定定代表人变更更,股权变动动;B、歇业、解散散、清算、停停业整顿、被被吊销营业执执照、被撤销销或被申请破破产;C、涉及或可能能涉及重大经经济纠纷

43、、诉诉讼、仲裁,或或财产被依法法查封、扣押押或监管;D、乙方为自然然人的,住所所、工作单位位、联系方式式等发生变更更。第9.7条 对甲方发出出的书面通知知及时签收。第9.8条 甲方主债权权存在其他担担保的,不论论该担保是由由债务人提供供还是由第三三人提供,甲甲方有权自行行决定实现担担保的顺序,乙乙方承诺不因因此而提出抗抗辩。甲方放放弃、变更或或丧失主合同同项下其他担担保权益的,乙乙方的担保责责任仍持续有有效,不因此此而无效或减减免。第9.9条 在国内信用用证、国内信信用证项下买买方融资、进进口信用证及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业务项下,一一旦发生下列列情形之一,则则乙方负有不不可抗辩之抵抵押担保义

44、务务,乙方不因因任何司法机机关或行政机机关对该信用用证项下之付付款义务发布布止付令、禁禁止令或采取取查封、扣押押、冻结与信信用证有关财财产的措施或或类似措施而而提出免责或或抗辩:A、甲方的指定定人、授权人人已按照甲方方的指令善意意地进行了付付款;B、甲方或者其其指定人、授授权人已对国国内信用证项项下货款善意意地出具了到到期付款确认认书或已对进进口信用证项项下单据善意意地作出了承承兑;C、信用证的保保兑行善意地地履行了付款款义务;D、信用证的议议付行善意地地进行了议付付。第9.10条 在提货担担保、提单背背书、授权提提货业务项下下,乙方不因因债务人对相相应信用证款款项的拒付而而提出免责或或抗辩。

45、第十条 甲方承诺 甲方向向乙方作出如如下承诺:第10.1条 对乙方在在履行本合同同项下义务时时所提交的有有关文件、财财务资料及其其他相关资料料中的未公开开信息保密,但但相关法律法法规另有规定定和本合同另另有约定的除除外;第10.2条 处分抵押押物的所得在在偿还抵押担担保范围内的的全部债务后后还有剩余的的,将剩余部部分及时退还还乙方;第十一条 违约第11.1条 本合同生生效后,任何何一方不履行行其在本合同同项下的任何何义务,或违违背其在本合合同项下所作作的任何陈述述、保证与承承诺的,即构构成违约。因因此而给对方方造成损失的的,应予赔偿偿。第11.2条 除本合同同另有约定外外,任何一方方违约,另一

46、一方有权采取取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法律法法规及规章规规定的其他任任何措施。第十二条 生效、变变更和解除第12.1条 本合同自自签订之日起起生效,至甲甲方在主合同同项下的债权权全部清偿之之日终止。第12.2条 本合同的的任何变更须须由甲乙双方方协商一致并并以书面形式式作出。变更更条款或协议议构成本合同同的一部分,与与本合同具有有同等法律效效力。除变更更部分外,本本合同其余部部分依然有效效,变更部分分生效前本合合同原条款仍仍然有效。第12.3条 本合同任任何条款的无无效或不可执执行,不影响响其他条款的的有效性和可可执行性,也也不影响整个个合同的效力力。第12.4条 本合同的的变更和解除除,不影响缔缔约

47、各方要求求赔偿损失的的权利。本合合同的解除,不不影响本合同同中有关争议议解决条款的的效力。第十三条 争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效力、解释、履履行及争议的的解决均适用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法律。凡凡由本合同引引起的或与本本合同有关的的一切争议和和纠纷,当事事人应协商解解决;协商不不成,按下述述 种方式解解决:A、将该争议提提交 仲裁委员员会,按提交交仲裁申请时时该会有效之之仲裁规则,在在 (仲裁地地点)进行仲仲裁。仲裁裁裁决是终局性性的,对双方方均有约束力力。B、在甲方所在在地法院通过过诉讼方式解解决。第十四条 其 他他第14.1条 未经甲方方书面同意,乙乙方不得转让让其在本合同同项下的全部部或部

48、分权利利或义务。第14.2条 甲方未行行使或部分行行使或迟延行行使本合同项项下的任何权权利,不构成成对该权利或或任何其他权权利的放弃或或变更,也不不影响其进一一步行使该权权利或任何其其他权利。第14.3条 甲方有权权依据有关法法律法规或其其他规范性文文件的规定或或金融监管机机构的要求,将将有关本合同同的信息和其其他相关信息息提供给中国国人民银行信信用信息基础础数据库或其其他依法设立立的信用数据据库,供具有有适当资格的的机构或个人人查询和使用用,甲方也有有权为本合同同订立和履行行之目的,通通过中国人民民银行信用信信息基础数据据库和其他依依法设立的信信用数据库查查询乙方的相相关信息。第14.4条

49、本合同正正本一式 份份,甲、乙双双方和 各各执一份,具具有同等法律律效力。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定的其他事项项第15.1条 第15.2条 附件:抵押物物清单甲 方:中国国工商银行 (公公章)有权签字人: (签字字或盖章)乙 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盖章)抵押物共有人: (签字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年 月 日附件:抵押物清单名称权属证明所在地状况评估价值其他抵押人: 抵押物共有人(如如有): 抵押权人: 附件四:合同编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文本)重要提示:本合合同系各方在在平等、自愿愿的基础上依依法协商订立立,所有合同同条款均是双双方意思的真真实表示。为为维护抵押

50、人人的合法权益益,债权人特特提请抵押人人对合同条款中中的黑体部分分内容予以充充分注意。抵抵押权人:中中国工商银行行 (以下下简称“甲方”)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抵押人: (以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所: 电话和传真: 为了确保甲方债债权的实现,乙乙方自愿向甲甲方提供抵押押担保(反担担保)。为明明确双方权利利、义务,依依据合同法法、担保保法、物物权法及其其他有关法律律法规,甲、乙乙双方经平等等协商一致,订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主债权第1.1条 乙方所担保保的主债权为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包包括该期间的的起始日和届届满日),在在人民币 (大

51、写: )(大小小写不一致时时,以大写为为准)的最高高余额内,甲甲方依据与 (下下称债务人)签签订的本外币币借款合同、外外汇转贷款合合同、银行承承兑协议、信信用证开证协协议/合同、开开立担保协议议、国际国内内贸易融资协协议、远期结结售汇协议等等金融衍生类类产品协议以以及其他文件件(下称主合合同)而享有有的对债务人人的债权,不不论该债权在在上述期间届届满时是否已已经到期,也也不论该债权权是否在最高高额抵押权设设立前已经产产生。第1.2条 上条所述最最高余额,是是指在乙方承承担担保责任任的主债权确确定之日,按按照甲方公布布的外汇中间间价,将不同同币种债权折折算而成的以以人民币表示示的余额之和和。第二

52、条 抵押担保范范围 乙方最最高额抵押担担保的范围包包括主债权本本金、利息、复复利、罚息、违违约金、损害害赔偿金、汇汇率损失(因因汇率变动引引起的相关损失)以以及实现抵押押权的费用(包包括但不限于于诉讼费、律律师费、评估估费等),但但实现抵押权权的费用应首首先从抵押物物变现所得中中扣除,而不不包括在第11.1条所述述之最高余额额内。第三条 抵押物第3.1条 抵押物详见见抵押物清清单。抵押物清清单作为本本合同附件,与与本合同具有有同等法律效效力。第3.2条 甲方抵押权权的效力及于于抵押物的从从物、从权利利、附属物、添添附物、天然然及法定孳息息、抵押物的的代位物,以以及因抵押物物毁损、灭失失或被征收

53、而而产生的保险险金、赔偿金金、补偿金。第3.3条 债务人不履履行到期债务务或发生本合合同约定的实实现抵押权的的情形,致使使抵押物被人人民法院依法法扣押的,自自扣押之日起起,甲方有权权收取自抵押押物分离的天天然孳息和法法定孳息,孳孳息应当先充充抵收取孳息息的费用。第3.4条 抵押物清清单对抵押押物价值的约约定,不作为为甲方处分该该抵押物时的的估价依据,不不对甲方行使使抵押权构成成任何限制。第3.5条 抵押物的权权属证明和相相关资料经甲甲、乙双方共共同确认后由由甲方保管,但但法律法规另另有规定的除除外。第3.6条 抵押权存续续期间,乙方方应维护抵押押物的完好,不不得采用非合合理方式使用用抵押物而使使其价值产生生减损。甲方方有权随时检检查抵押物的的使用管理情情况。第3.7条 抵押物毁损损、灭失或被被征收的,乙乙方应立即告告知甲方,并并及时向甲方方提交有关主主管机关或有有权部门出具具的抵押物毁毁损、灭失或或被征收的证证明。第3.8条 抵押物毁损损、灭失或被被征收的,乙乙方所获得的的保险金、赔赔偿金或补偿偿金应用于提提前清偿债务务人在主合同同项下的债务务,或经甲方方同意用于恢恢复抵押物的的价值,或存存入甲方指定定账户,以担担保主合同项项下债务的履履行。抵押物物价值未减少少的部分,仍仍应作为主债债权的担保。第3.9条 乙方的行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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