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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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合同的成立,2008年2月1日,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的B公司发函,今有李宁牌运动鞋1,000双,每双价值50美元CIF魁北克,货到付款,外包装为纸箱包装,如需货,请与我公司联系,请在2月10日前予以回复,具体事宜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交由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月8日B公司向A公司回函,希望外包装采用木箱包装,其他条件同意中方所提条件,请中方在2月20日前给予回复。中方在2月18日回复“同意你方其余条件,但包装给我方造成成本上升,请加价至每双51美元,此为我方最后条件,3月10日前回复有效”。B公司在3月8日回电同意中方条件,但在此期间,鞋类产品价格大涨

2、,中方于3月6日去电对方,要求加价,但对方未予理睬。到3月15号,B公司要求A公司发货,A公司拒绝。事后双方补充了一份仲裁协议,提议把双方的纠纷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010年3月20日,B公司向A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A公司派代表出庭参加答辩。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A公司向法院主张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管辖。,一、该案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法律依据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因为该公约是对合同成立适用要约承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二、在详细分析要约和要约邀请区别的基础上分析A公司与B公司在2月1日至3月8日行为的法律性质?,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

3、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意愿按照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的合同,并含有一旦邀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邀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其约束,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引诱的一方仍不受约束。 反要约就是根据对方的要约,改动的主要条款,向对方发出,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之前的要约作废。,案例中 2月1日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的B公司发函属于要约邀请,虽然合同的内容都已明确,但是发函方提到具体事宜以其最终确定为准,可以看出他是

4、希望对方向其发出要约,应该是一个要约邀请。 2月8日B公司向A公司回函,希望外包装采用木箱包装,只是对包装的修改,没有对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修改,是一个要约。 2月18日A公司要求提价,对价格进行了修改,是对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修改,所以A公司发出的是新的要约,是一个反要约。 3月8日B公司同意中方条件,就是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3月6日,A公司要求B公司加价,是撤销要约。,三、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成立,因为B公司在规定的期限里回复了A公司的要约。 要约有几种情况是不能够撤销的,一是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

5、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改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所以说材料中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已经成立,四、假如B公司在3月8号的复电A公司3月11号才收到,试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效果。假如B公司在3月11号的复电A公司,行为法律性质及效果又如何?,法律性质:逾期接受。 如果逾期的接受并非由于受发价人B公司的过错造成的,那么除非发价人中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后立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发价人B公司,表示拒绝这一延迟的接受,否则该接受即产生效力并使合同成立。 假如B公司在3月11号的复电A公司:因为中方在发价中明确规定,“3月10日前回复有效”。 B公司在3月11号的复电A公司,发价因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界满而终止。

6、凡规定了接受期限的发价,如受发价人不规定期限内接受,该发价即告结束。因此3月11日的复电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过期无效。,五、查阅相关资料,比较仲裁和诉讼的异同,说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争议发生后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B公司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法院受理此案是否合法?怎么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仲裁和诉讼的相同点: 1处理争议的主体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机构,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仲裁和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3仲裁和诉讼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相一致的。例如两者都包含有保全措施、调解、回避和时效等制度。 4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

7、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和诉讼的不同点: 第一,性质不同。诉讼审判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仲裁则是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仲裁机构只享有权利,不享有权力。 第二,受案范围不同。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受理;仲裁只能受理当事人有处分权的私权的争议。 第三,受案的方式不同。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就受理;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受理。 第四,案件的管辖不同。诉讼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强制性管辖;仲裁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制,实施协议管辖。 第五,审级制度不同。诉讼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般两审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仲裁实行一裁终结

8、。,第六,仲裁员和法官来源、形成不同。诉讼实行法官专职化,由人大任命,实行任命制;仲裁员实行兼职,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有关方面进行聘任,聘任条件较高,专业性较强,体现了专案专办。 第七,审判庭组成不同。诉讼由法院指定审判庭和组成人员,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有的案件还要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仲裁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其中也有因当事人意见不一致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情形,还有的是当事人不选时才指定,裁决权由仲裁庭行使。个别疑难案件不排除仲裁委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但形成的意见仅供仲裁庭参考。 第八,审理的方式不同。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允许旁听、采访。只有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

9、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仲裁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只有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第九,强制力不同。诉讼可以传呼证人,追加当事人,可直接保全证据和财产,法院可强制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不能传呼证人,追加当事人,证据和财产保全通过法院进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监督的方式不同。法院内部有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监督,外部有人大、检察机关、社会大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仲裁内部由中国仲裁协会监督,外部则由法院监督。,有效的仲裁条款要具备以下三要素: 一、仲裁条款中将发生纠纷的案件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确 。 二、提交仲裁的事项有可仲裁性、

10、属于仲裁事项范围内。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三)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判断仲裁协议(条款)是否有效要看有没有写明常设的“仲裁机构”,或能否推定“仲裁机构”。,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交由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其中将纠纷案件交由仲裁的意思比较明确,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以提交仲裁事项的范围很广,凡是“商事活动”,即经济领域活动的纠纷都可以仲裁。 争议发生后,双方协议将纠纷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规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所以争论发生后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B公司向法院起诉不正确,法院受理此案合法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11、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必须有双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件。因此B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A公司未首次在开庭前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因此法院受理此案合法。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六、假如双方的合同在3月10日签订,规定交货日期

12、为3月15号,在3月12号,A公司向B公司表明,不能按时履行交货义务,试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此时B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详细阐述),法律性质:这是预期违约,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 1.直接撤销合同。 2.中止履行合同这是一种临时的补救方法,援用该方法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对方当事人显然将不会履行其大部分义务。中止履行合同以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并未终结,合同关系如何发展“还有赖于双方的进一步行为或不行为”。 中止合同需经过中止-通知-撤销三个步骤。,A公司向B公司明确表明不能旅行交货义务,已构成了根本性的违反合同,

13、可以直接撤销合同。 承认预期违约,要向对方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与承认一起提出,也可以只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的同时视为承认预期违约行为。预期违约是对诺言的违反,其本身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只是使另一方获得了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七、假如双方的合同在3月10日签订,规定交货日期为3月15号,在交货之日,A公司得到可靠情报,B公司正在向法院申请破产,此时A公司又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为什么?(详细阐述),A公司得到情报得知B公司正在进行破产清算,并不构成根本性的违反合同,因此A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通过中止-通知-撤销三个步骤撤销该合同。 法律条文:根据公约第71条规定,一方发生预期违约,

14、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义务。即该方解除了对另一方履行、准备履行合同以及支付其有理由相信永远得不到补偿的额外费用的义务。,八、如果B公司在2012年3月20日起诉,法院会怎么判决?为什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因此B公司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 而权利受到侵害是在2008年3月15日,此时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可以受理,但会驳回B公司的起诉,判决B公司败诉。,九、 如果在2012年2月15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诉讼时效方面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为什么?如果B公司在2012年2月15日B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时效又产生什么法律效果?,第一种情况,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种情况,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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