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上传人:xx****x 文档编号:162201079 上传时间:2022-10-17 格式:DOC 页数:82 大小:110.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常用法律知识问答_第1页
第1页 / 共82页
常用法律知识问答_第2页
第2页 / 共82页
常用法律知识问答_第3页
第3页 / 共82页
资源描述:

《常用法律知识问答》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用法律知识问答(82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常用法律知识问答一、 婚姻家庭篇(1-1页)(115问)二、 赡养继承篇(1634页)(163问)三、 伤害赔偿篇(35-45页)(0-56问)四、 劳动务工篇(9页)(-6问)五、 合同借贷篇(5065页)(6381问)六、 消费权益篇(6671页)(2-87问)七、 典型案例篇(72-7页)(892问)婚姻家庭篇、问: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哪些?答: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如下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这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协议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向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

2、请,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载明双方自愿 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及债务分担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询问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是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诉讼离婚是指 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

3、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 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夫妻共 同财产和子女养育等作出离婚判决。2、问:如何办理协议离婚?答: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

4、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 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 婚姻关系问题。(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5、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依 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问:哪些情形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

6、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 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

7、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

8、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

9、解的.(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4、问: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另一方想离婚该怎么办?答: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后,应准予离婚。”所以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满二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 宣告失踪程序宣告其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照宣告死亡程序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5、问: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提出离婚吗?答: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 婚请求的,不在此

10、限。”根据上述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 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并通知男方.这是婚姻法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但这一限 制有两点例外:(1)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无法继续忍受男方精神上和 身体上的折磨。如不及时受理离婚,可能会损害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 理后再行决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

11、此限制。“确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女方婚后 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例如:女方在婚前或婚后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的,其事实女方自己承认或经查明属实的,法院应该受理;女方 婚后卖淫的,卖淫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女方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或重婚而怀孕的,非法同居或重婚是违法行为,妨害了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也不予保护。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卖淫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女方在此期间下落不明的。6、问:配偶患有精神病的,可以提出离婚吗?答:婚

12、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

13、起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 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7、问:离婚后,子女随男方还是女方生活?答: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

14、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还可以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

15、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6、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8、问:夫妻一方患病,可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或生活费用?李梅枚经过几年的恋爱长跑,终于和吴均走进了婚姻殿堂。不久生育了子女。吴均在外地打工,李梅枚自己在家开了一个小卖部卖日常生活用品以补贴生活,日子过得 其

17、乐融融。但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李梅枚被诊断为患有糖尿病。李梅枚将小卖部停开,便开始四处寻医问药,将其所有的积蓄逐渐花光。吴均开始对此并没 有什么意见,但因为治疗花费问题双方矛盾不断加深。20年吴均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梅枚病情逐渐加重,需要更多的钱治疗,而李梅枚劳 动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没有多少收入.此时的吴均对妻子却不闻不问,并将自己的工资收起来不让李梅枚花费。为了治病,李梅枚将吴均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李梅枚的请求是否合法?答: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植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梅枚身患糖尿病

18、,身体虚弱,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没有什么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吴均应当对病妻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因此,李梅枚要求吴均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请求是合法的,应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支持。、问:妻子可否在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期间要求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陆 某与郝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陆某在农村务农,郝某在一家乡镇企业上班。婚后,郝某发现陆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郝某于是带陆某多次到医院治病,但都不理想。206年月,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陆某离婚。5月1日,陆某回到娘家居住,但陆某再次犯病,被送进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元,郝某在这次治疗中没有出现,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在法院判决离婚前,陆

19、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郝某支付这次看病的医疗费、生活费500元.陆某的请求是否合法?答: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尽管郝某已经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郝某与陆某依然是夫妻关系。由于陆某在发病期间,既无固定收入又无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郝某理应为其积极治疗,但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因此,陆某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要求郝某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10、问: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05年,赵梁与妻子李英离婚,女儿赵雪随李英共同生活,赵梁每月给付抚养

20、费20元。一年后,李英将女儿赵雪改名为李雪.赵梁得知后,认为不经过他的同意就改女儿的姓,所以,不再支付抚养费.赵梁以女儿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否合法?答: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赵梁虽与妻子离了婚,但对女儿赵雪仍有抚养义务。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妻子离婚后,不与他商量擅自改女儿的姓,做法是不妥的。但是,女儿改姓,其父女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赵梁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的。11、问: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还可要求增加吗?10 年前,我与丈夫朱某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年仅4岁的女儿随我一起生活,按协议朱某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转眼间,孩子上初

21、中了,各种开支增加了不少, 当初朱某所付的抚养费早已用完,而我已下岗,无能力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为此,我和女儿找到朱某,要求他增加抚养费,但朱某以他已一次性付清为由拒绝了我们的要求。请问,在一次性付清了抚养费后,子女还可以要求增加吗?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 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也指出: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

22、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根据以上规定,子女抚养费在必要时可以增加,朱某拒不同意增加,你的女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2、问:解除婚约时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答:在生活中,结婚索要彩礼现象仍然存在,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 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订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男 女双方可以订婚,也可以不订婚,已经订婚的男女双方可以按照当初订立的婚姻而登记结婚,也可以向对方宣布解除婚

23、约,并且无须经得对方同意。但是,婚约解除 后,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先提出解除婚约,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如果对方不予返还索要的彩礼,可以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不过,一般情况下,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对于男女双方互赠 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

24、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3、问: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哪些原则?答:离婚,既是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三点:(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严格区分。(2)从程序上讲,财产分割应先由双方协商,只有协商不成法院再作判决。(3) 明确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即

25、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均有收入,其收入是否有悬殊,在离婚分割时夫妻原则上平均分割。二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 原则。即夫妻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对女方以及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照顾。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原则.即对离婚后生活会出现困难的一方,以及在离婚过程中没有法律和道德过错的一方,分割财产时应多分。四是有利于生产生活和财产价值的发挥原则,当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物,不能或不宜进行实际分割时, 应当保护物品的使用价值,一方得到实物,对他方应进行经济补偿.五是不得违反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物不得分割,同时,财产分割时不得逃避债务。14、问: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答

26、:离婚时如果有债务,应区分债 务的种类而确定清偿责任.如果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例如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购置共同财产等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责 任,在离婚时以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共同财产足以清偿的,具体偿还方式、偿还责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是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例如一方进行经营活动所欠债务,而该项经营的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偿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

27、归各 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开始时即应约定债务的清偿原则、清偿方式及各自应 清偿的数额,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即应按照协议或判决履行偿还责任.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伪造债务而致使另一方财产上遭受了损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15、问: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保存哪些证据?答: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及操作的隐蔽性为主要特征。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民事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得不到及时保护。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

28、,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 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赡养继承篇、问: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可否要求养子女支付在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李大娘,现年7岁,她和丈夫没有生育孩子。30多年前,李大娘夫妇抱回一男孩回家抚养,唤名为李三。经李大娘精心

29、照顾,李三长大成人。李三19岁时,李大娘夫妇为给儿子成亲,倾其所有,东挪西凑,盖了一幢两层的楼房。李三成亲后常因家务琐事和婆媳关系,与李大娘发生争吵.在李大娘丈夫去世后,李三更是变本 加厉,对老母亲的生活起居不管不问,为此村邻及乡干部多次做工作都无济于事.2004年,李大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三的收养关系,并要求李三支 付在其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其他各项开支万元。对李大娘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答: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审查,如果相互关系确实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法院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 当然会予以

30、支持.而且法律也规定,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 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根据本案的情况,李大娘要求解除与李三的收养关系可以予以 支持,对于李大娘要求支付其在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也应当予以支持。、问: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是否应尽赡养义务?文山与梅丽于966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女:文娟、文秀。四年后,文山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刑14年,女儿随母亲梅丽生活.文山服完刑后,回到家里,开始与梅 丽生活。此时文娟、文秀已开始独立生活,几年后相继出

31、嫁。004年,梅丽去世,留下了文山孤独一人。现已0多岁的文山体弱多病,而且无经济收入,生活 十分困难。于是他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文娟、文秀认为,文山虽为自己的亲生父亲,但他并未对她们尽抚养教育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他们有权拒 绝赡养父亲。文娟、文秀的行为合法吗?答: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定的义务。父母对子女不论抚养或者教育 多少都不能成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者尽多少义务的条件。本案中,父亲文山客观上因坐牢未尽到一个父亲抚养教育子女所应尽的责任,但并非在主观上遗弃和虐待 她们.现在父亲文山已体弱多病,生活十分困难,作为其亲生子女依法应尽赡养义务。18、问:母亲改嫁后,

32、原子女是否应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肖 某,现年70岁.9年,肖某和赵某结婚,两人均为农民.婚后生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肖某和赵某经法院判决离婚.994年,肖某与村民于某结 婚,未再生育.肖某常年有病在身,于某为肖某治病已债台高筑。今年,肖某旧病复发,几万元的医疗费让于某无法负担。于是肖某希望自己的原子女能支付一部分医药费。然而,却被自己的子女一致拒绝,并且遭到辱骂.他们认为,既然母亲抛弃子女嫁给了于某,应该由于某扶养,他们也因此没有了赡养的义务。肖某已嫁给他人,其原子女是否还应对肖某尽赡养的义务?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 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

33、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同时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在本案中,肖某虽然已经另嫁给了于某,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事实上,作为肖某的丈夫尽了自己的扶助义务,只是由于自己经济有困难,无法再支付肖某的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肖某的亲生子女自然应该赡养自己的父母.、问:儿子可否因与父母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而不再负担赡养义务?刘 大伯和李大嫂是夫妻,生育了一子二女,生活在农村的刘大伯和李大嫂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子女抚养成人。十五年前,老两口因为儿子婚事的问题发生了激烈的矛盾, 父母强

34、烈反对儿子和同村的一女孩结婚,由于儿子不从,夫妻俩竟提出要求断绝父子关系。后经村委会干部主持调解,双方签订了一份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断绝父子关系,儿子无权继承父母的财产,也不用负赡养的义务,此后发生任何事情双方毫无瓜葛,各自负责.从此,刘大伯、李大嫂与儿子形同陌路 人。现刘大伯和李大嫂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遇到生病更是雪上加霜,偶尔两个女孩给点补贴但不够用,而此时其儿子经济相当宽裕。当刘大伯要求儿子尽点赡养义务时,儿子以双方已断绝父子关系拒绝赡养.本案中,刘大伯、李大嫂之子是否因“断绝”了父子关系而不再有赡养义务?答:刘大伯虽与儿子签订了“断绝

35、父子关系”的协议,但这一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协议。刘大伯与儿子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并不因该协议而解除,作为儿子当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故刘大伯之子拒绝尽赡养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当然,刘大伯与李大嫂的二个女儿也是有赡养义务的.0、问:赡养义务可以免除或转让吗?我 有一儿一女,几年前,他们之间签订了一份协议,我由儿子来赡养,所有财产也归儿子继承,女儿不继承财产、也不承担赡养义务。当时,我同意了这份协议。可天 有不测风云,儿子在做生意时被他人骗了,生活陷入困境。而我已70多岁了,体弱多病.儿子一家对赡养我显得力不从心了.无奈之下,我只得要求女儿承担部分 生活费和医疗费等,但女儿却说已通过签订协议把

36、赡养义务转让给了哥哥,并且我也同意了,所以她不用负担我的生活所需。请问:这份赡养协议是否有效?我女儿 还应当承担义务吗?答:你儿女间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女儿应当承担赡养你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责任与

37、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 除或转让,也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可理直气壮地要求你女儿付给你生活费和医疗费,承担赡养义务.当然,因为你儿女间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女儿在履行了赡养义务后,也有财产继承权.21、问:儿子死亡,孙子女是否有赡养的义务?韩大爷是海南某村村民,现已年逾八旬。生有一个儿子韩珠,无闺女。韩珠生有两子,分别为韩大、韩二,均已成家立业。韩珠生前非常孝敬父母,韩大爷的吃穿住行都被儿子照顾得无微不至.去年四月份,韩珠因意外得病身亡,对于韩大爷的赡养问题,两个孙子纷纷予以拒绝,认为父亲韩珠已

38、死,他们无赡养爷爷的义务,拒韩 大爷于门外。作为孙子的韩大和韩二是否有赡养爷爷的义务呢?答: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作为韩大爷惟一的子女韩珠已经先韩大爷死亡,没有其他的赡养义务人,因此,作为韩大爷孙子的韩大和韩二当然具有赡养义务。韩大和韩二认为作为孙子没有赡养义务的认识是错误的。在韩大或者韩二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韩大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孙子承担赡养义务。22、问:入赘后可否不再负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周 某夫妇是某村农民,都是七十多岁的老人。夫妇两人已无劳动能力,还经常有病,生活只能依靠子女负担。夫妇二

39、人生育了三子一女,都已成家单过。其中次子周二于99年与邻县的赵某某结婚,并入赘到赵家。200年周某夫妇将子女召集,商讨赡养事宜,其他几个子女都表示愿意赡养父母,但次子周二认为,当地农 村有“入赘儿子不分家庭财产,也无须赡养父母的习俗,故认为自己是可以不赡养父母的.周二能否以当地风俗习惯拒绝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答: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不附带条件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当地虽有入 赘不赡养这样的农村风俗,但是农村风俗习惯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因此周二的这种认识和说法是错误的,应予以批评指正。23、问:遗弃的亲生子女被他人

40、收养后,还是否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侯 水水是一名农村妇女,0岁的时候,与同村的另一农民张大山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为张君。张君2岁,张大山因车祸意外身亡.第二年,侯水水因不堪家庭的重负和贫穷,将张君送到邻居家玩耍后,借机与一来本地打工的男子私奔,从此,毫无音讯.由于张君没有其他近亲属,经其所在村委会同意,本村张伍依法收养了张君。现张君也成为了两个孩子的父亲.张君一直对母亲侯水水抛弃自己的做法耿耿于怀。202年,侯水水后来的丈夫去世,其与再婚后所生子女非常不好,现已多岁的她难以维持生计,于是就找到了张君,要求其尽赡养义务。遭到拒绝后,侯水水便将张君告上法庭,要求张君履行赡养义务。张君对于从小就抛

41、弃自己的 母亲是否有赡养义务?答: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母亲侯水水不堪贫穷,逃避抚养义务,竟将两岁的亲生儿子予以遗弃,致使张君成为孤儿。后来张君由同村的张伍依法收养,这样,张君就与张伍形成了父子的关系,而与其亲生母亲侯水水的母子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依法被解除,所以,张君无须再对侯水水尽赡养义务。4、问:继承从何时开始?答: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的死亡未经证实,或者失踪的被继承人未经法院判决

42、宣告死亡,则不能视为继 承已经开始。由于继承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为开始时间的,因此,如果被继承人是自然死亡,那么其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以医院死亡诊断书或户口簿上的死亡 登记为准),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如果被继承人系宣告死亡,那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25、问:什么是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答: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注意以下几点:(一)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其准确的时间界限是“死亡时”,死亡前不成为遗产。(二)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不属遗产。(三)遗产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43、,如租借、承包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四)遗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房屋、文物是财产,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在内。那么,究竟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范围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和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26、问: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答: 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 地、自留山

44、,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 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 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亨有使用权。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 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

45、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宅 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 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 而不是继承的结果。27、问: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答: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此外,还有遗赠扶养协议。公民死后,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财产继承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

46、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一)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全部无效;(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受领人放弃受领;(三)遗嘱继承人、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四)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五)遗嘱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遗产。28、问:继承人按什么顺序继承遗产?答: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婚姻法还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外延进行了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

47、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 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顺序,就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先后次序,就是在所有的法定继承人中,按照血缘和婚姻关系的亲疏,以及经济生活中相互依赖程度划出继承的不同顺序。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即第一顺 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以血缘关系最近的同一亲等的人即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血缘关系较第一顺序稍远的同一亲等的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为第二顺序。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

48、,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管有多少,应同时继承,不再有先后次序之分。在法定继承中,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已全部死亡;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了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这两种情况,不论发生哪一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9、问:未出生胎儿能否继承遗产?答: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 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

49、,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 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遗产才有效.3、问:“私生子”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答:所谓 “私生子”也就是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对于那些先怀孕甚至生了子女后才进行结婚登记的,或者事实婚姻双方所生子女,不能算 作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一般是男女之间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的后果。这在其父母来说是有错误的,但是非婚子女本身是无辜的,我们不能让无过错的子女来承担父母的过错。所以,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规定了与婚

50、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 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就是说,凡是婚生子女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也同样享有。那么,非婚生子女当然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为此,我国继承 法第十条特别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就从法律上确认了非婚生子女对父母遗产的继承 权,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1、问:声明与父母脱离关系的子女,能否与父母相互继承遗产?答: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本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是一种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一种自然关系,它不能通过“声明”而脱离,也不能通过法律

51、手续而解除。父 母永远是亲生子女的父母,子女也永远是亲生父母的子女。即使“声明脱离这种关系,也是脱离不了的,法律不予承认。因此,即使“声明”与父母脱离关系的子 女,他们与父母之间仍然可以相互继承彼此的遗产.3、问:已经出嫁的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吗?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儿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女儿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以是否出嫁为条件。女儿不论是否出嫁,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因为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是依据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确定的。女儿出嫁后,并不意味着与父母断绝关系,她们与父母之间仍然有血缘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那种以 出嫁为理由,否认女儿继承权的想法和做法,都是封建的重男

52、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反映,是极端错误的,也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女儿出嫁后的情况有多种多样,有的与父母仍然生活在一起,有的居住地离父母家较近,有的远一些,有的甚至住在遥远的外地;有的出嫁时间很短,有的出嫁多年,甚至几十年。但是,不论 是距离远近,也不论是出嫁时间长短,只要女儿与父母有来往,经济上有帮助,生活上有照顾,只要不是遗弃,就仍然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只是在继承份额上 要比尽赡养义务多的继承人少一些。33、问: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的财产有继承权吗?张某,61 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张为,女儿张丽。儿子张为大学毕业后就分配在省城工作,并娶妻成家。张某考虑到儿子在省城工作,回家不方便,为

53、了与妻子老了有 人照顾,就有意让女儿在同村找对象,结果也如愿。88年,女儿与本村一个名叫刘兵的青年结婚。由于张某夫妇身体多病,因此,女儿、女婿基本上与他们一起生 活。女儿张丽婚后生有一女儿。97年张丽患癌症不幸死亡。由于张为在省城,离家远,难以经常回来照顾老人,而老人本来身体就不好,加上因失女的打击,身体 更差,这样,刘兵与自己的女儿也就一直与岳父母住在一起,承担起服侍、照顾、扶养两位老人的责任。2002年月,张某的妻子病故。25年,张某也病 故,留下间楼房及其它一些财物。张为回家处理丧事后,觉得妹夫刘兵这些年照顾自己的父母辛苦,就从办理父亲丧事节余下的礼金中给了他20元钱,房屋 等财产则全归

54、自己。对此,刘兵不服,说自己和女儿都有继承权,双方为此发生继承纠纷。请问刘兵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答:丧偶 的儿媳或女婿在法定继承的顺序中,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我国的继承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就是说,只要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就有权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一起,共同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中规定:“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 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或主要扶养

55、义务。”本案中,刘兵在妻子死亡后,依然与岳父母生活在一起,并承担着两位老人生活起居的照顾、扶养的主要责任,所以,依法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同时,刘兵的女儿由于其母亲先于外祖父母而亡,她也是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34、问:寡妇能否在继承丈夫遗产后带产改嫁?答: 所谓寡妇带产改嫁,是指在丈夫死后,女方带着她所继承的遗产,再嫁他人。我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 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就是说,寡妇不仅可以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而且取得遗产后,还有带产再婚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基于封建宗法思想,认为寡妇改嫁

56、又带产是家破人亡,大逆不道,常常出面干涉,横加阻拦。他们认为,寡妇既已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就不能带产改嫁。若要改嫁便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这种行为和思想是非常错误的,我们应该加以反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既适用于未婚男女,也适用于已婚丧偶的男 女.丈夫丧妻可以另娶,妻子丧夫也可以另嫁。寡妇再婚是行使婚姻自由权,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是行使继承权,带产改嫁是行使所有权,这三种权利都是寡妇依法 所享有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35、问:未经过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男女,当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答: 配偶,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57、所谓合法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具备了法定的结婚条件,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而结成的夫妻。只有具 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是合法婚姻的根据。但是,由于这种共同生活关系形 成的原因和具体情况的复杂,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我们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的,所以,对这个问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

58、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年2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按照上述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日后,

59、男女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对于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遗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作了规定,如果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生活期间当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如果不符合 事实婚姻的条件,认定非法同居关系的,则活着的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但是若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根据互相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继承法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

60、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 产。”但是,这里还必须指出,对于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出于不良动机并无长远共同生活目的而非法同居的,法律坚决禁止这种姘居关系,绝不承认其为事实婚姻关系。当他们中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要求继承遗产,也不适用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6、问:怎样立遗嘱?立遗嘱需注意哪些问题?答: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立遗嘱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二)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三

6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四)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六)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七)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八)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九)自书、代书

62、、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十)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十一)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十二)伪造的遗嘱无效.(十三)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的处置。(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

63、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3、问: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答:订立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因此,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的民事活动。所以,他们作为见证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

64、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的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 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38、问:遗嘱订立后可以变更和撤销吗?答:公民有权立遗嘱,同样也有权变更和撤销遗嘱,但变更撤销遗嘱应按照原来订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其中,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用公证的方式进行变更和撤销,其他方式是不能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的.3、问: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应该怎样处理?答: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了几份内容上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